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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市場經濟下的競爭力權

    時間:2025-09-01 03:04:57 經濟管理論文

    市場經濟下的競爭力權

      市場經濟下的競爭力權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論文范文,歡迎閱讀。

    市場經濟下的競爭力權

      摘 要:我國通過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來實現國家經濟的資源優化配置,市場經濟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新舉措,為我國整體經濟的發展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核心要素,那么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他們在這樣的競爭領域中應該具備何種權利以保障競爭的科學、有效運轉?筆者認為,這便是"競爭力權"。

      市場經濟下的競爭力權是市場主體的核心武器,也是完善我國競爭法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便淺要的從競爭力權的提出、競爭力權的內涵、競爭力權的權利范疇、競爭力權的運轉機制和救濟模式四個方面分析了我國市場經濟下的競爭力權。

      關鍵詞:市場經濟 競爭力 競爭力權

      一.競爭力權的提出

      (一)競爭是市場經濟及其法制的必定要求

      1、市場經濟的要求。

      一方面,競爭在市場經濟狀態下能夠實現分配效率的最大化,有利于減少產品不被社會所需要的風險;另一方面,競爭可以推動技術進步,不斷調整生產的動力,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改善經營管理;最后,競爭還可以提高消費者福利,市場商品和服務的生產者或銷售者,能夠在較低的成本下生產商品和提供服務,社會福利就得到了增大。

      2、市場經濟法治的必定要求。

      《反壟斷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①。

      從此法條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已經賦予了市場經濟下市場主體一定的競爭權利,規定他們可以通過一定的合法的行為參與市場的公平競爭,那么這又是一種什么權利呢?《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②,法條中立法者禁止競爭者侵權,其實質侵害的是市場主體在市場實現競爭的權利,即市場競爭力權。

      從這兩部單行法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在制定競爭法時的立法目的是保護競爭秩序,禁止不合理的競爭行為,維護競爭者的競爭力權,但是法律的缺陷便是它們都沒有明確的提出"競爭力權"這個法概念,使條文中的邏輯不嚴密、法律思維不嚴謹、法理依據缺乏,所以我們需要迫不及待的確認和設定出經濟法中的競爭力權,以更好地保障兩部競爭法的有效實施。

      (二)提出競爭力權的法理學考察

      1、競爭以競爭力為條件。

      在充滿激烈競爭的市場經濟下,競爭力是保持市場旺盛發展的核心因素。

      市場主體要想在競爭中脫穎而出首先要具有厚實的競爭力,在自身有著雄厚的競爭力的基礎上市場中的競爭才可以有效地開展,才能夠促使市場主體不斷地完善自己的競爭力以通過競爭實現資源的優惠配置,實現利潤的最大化。

      2、競爭力通過競爭得以表現。

      在市場經濟下,市場主體在具備競爭力的基礎上要想充分的將自身的競爭力表現出來又必須通過競爭才能得以實現。

      競爭是市場競爭力的載體,沒有競爭這樣實體的手段,那么市場主體所具備的無形的競爭力也表現不出來,競爭力是一種無形的財富創造能力的體現,這種無形的能力必須借助有形的市場競爭這樣的方式和手段才能將市場主體的競爭力展現的淋漓盡致。

      二.競爭力權的內涵 

          (一)競爭力權的概念

      競爭力權這個概念在學界還是一個新鮮的詞素,它不是民事權利也不是行政權利,它就是我國經濟法上的一種競爭權利。

      競爭力權指的是市場主體在法律上所享有的通過自身的勞動能力在競爭領域創造財富以取得增量利益的權利。

      (二)競爭力權的特征

      1、主體具有特定性。

      市場競爭力權的主體是競爭法上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只能是市場競爭者、國家調控者、消費者。

      2、競爭力權的客體是一種增量利益。

      民法上,物權的客體是一種有形的存在之物,而經濟法作為調整增量利益的法律,它的的本質決定競爭力權涉及是一種勞動力權,即勞動創造財富能力的權利,它們的客體都是作用于市場下的剩余價值,即增量利益。

      3、競爭力權中的競爭力是一種勞動創造財富的能力。

      這是一種財富創造力,是人類通過智慧、創新勞動而創造出增量利益。

      它并不屬于公權力,也不是有形之物,它是人類勞動力中的一部分,競爭力權是勞動力權的一部分。

      (三)競爭力權的權利結構

      市場競爭法是以保護市場主體的市場競爭力為核心的。

      市場經濟下的競爭力權包括三個權利范疇:競爭力自由發展權、市場競爭自由權、共同發展權。

      三大權利范疇全面、充分的反映了市場經濟主體在競爭領域下所擁有的權利資格和要求, 體現了主體自由、程序自由和發展結果的有效統一。

      1、競爭力形成權,是指市場主體排除對其競爭力的不合理限制或直接損害行為以維護并發展自身財富創造能力的變現權。

      第一,維護自身市場競爭力的權利。

      在市場經濟的競爭中,市場主體時刻面對著競爭能力被侵害的理由, 而當競爭者的競爭力遭受現實或潛在的侵害后, 競爭者可以通過自身所享有的競爭力自由發展權來維護自身的競爭力。

      第二,發展市場競爭力的權利。

      經濟競爭涉及的是勞動力所用權的理由③,發展市場競爭力是勞動力所用權在市場競爭中的表現, 通過競爭力自由發展的權利維護和發展自身競爭力。

      2、市場競爭自由權,是指市場主體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 自由地運用自身競爭力為一定或不為一定競爭行為的權利,即競爭力運用權。

      第一,市場主體自身競爭力運用自由的權利。

      市場主體自主決定是否將自身的競爭力投入到市場中是一種市場準入權,它能充分保障競爭者參與市場競爭, 獲取競爭利益的可能性。

      第二,自主運用自身競爭力實現財富的權利。

      市場主體有權利通過付出決策勞動, 根據對市場的判斷和市場競爭經驗的積累, 自主的借助經濟市場的平臺在市場競爭中運用競爭力實現物質財富。

      3、競爭力社會認可權,是指在競爭中取得社會交易機會、份額和獲得的利潤得到社會認可的一種權利。

      三.競爭力權的運轉和救濟

      (一)競爭力權的運轉

      競爭力權的運轉是根據市場經濟中不同主體的各自運作模式來共同完成的。

      競爭法上的主體是競爭法律關系的參加者, 是競爭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

      競爭法律關系的主體有三類,它包括競爭者和競爭監管、調控者 (國家 ),還有消費者。

      市場競爭者是通過與市場競爭中的合作者---"國家"這個同時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來合作實現市場競爭的。

      市場競爭者通過對競爭法的遵守, 維護和發展自身競爭力, 實現個人財富;國家管理者通過對競爭法的監管和調控, 維護和發展國家的整體競爭力, 實現整體利益;消費者的利益實際上是保障競爭者能力的存續和發展,因為任何競爭者歸根結底都是消費者,因此消費者的權利實質是一種競爭力再形成權。

      (二)競爭力權的救濟

      1、一般包括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

      行政救濟可干涉不正當競爭,但應當滿足競爭受害者的賠償;司法救濟是競爭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競爭訴訟以保護自己的競爭利益,同時,行政主體也可以代表、幫助或協助被害者以獲得競爭性利益。

      2、通過市場經濟中的各種不正當競爭以及壟斷行為可以看出,市場主體在損害競爭力權的時候,因為其損害的并不僅僅是相對人,還有的是對全體競爭者普遍利益的一種侵害。

      注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一章第五條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第十一條

      ③陳乃新. 經濟法權利研究: 第 1卷 [M ]. 北京: 中國檢察出版社, 2007: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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