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論文【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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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1
摘要: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影響著世界各個國家對全球化進程的思考。近幾年來,全球經濟秩序一體化趨勢越來越明顯,為了保證各國權益以及和平合作,國際經濟法也必定會得到修改和完善。而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必然會對發展中國家產生影響。那么,在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中,中國應當如何應對,關乎中國崛起的未來命運。本文對全球經濟秩序變革下國際經濟法發展的新趨向進行了研究。而中國對于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更應該認真研究相應對策,并修改相關法律,維護國家在世界中的主權地位和正當權益。中國應該如何爭取國際經濟新秩序也是本文討論的重點。
關鍵詞:經濟秩序變革;國際經濟法;新趨向
一、引言
全球經濟秩序變革,是指為了使世界經濟整體進行有規律的發展變化、為了使世界各國公平地合作交易、為了使各國獲得正當的權益而建立的運行機制[1]。國際經濟法的出現,就是為了防止世界各國對于世界經濟貿易的干預,從而制定一系列的單邊國家、雙邊國家條例,或者多個國家之間的條例合約。國家在國際生活中,經濟之間的交往無處不在。為了加強在世界上的國際地位,對于世界經濟秩序改革和國際經濟法的新趨向的研究必不可少。經濟全球化給國際經濟關系帶來了緊迫感,國際經濟法的調整是必需的。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應該抓住經濟全球化變革的這一機遇。
二、全球經濟秩序變革的歷程
(一)全球經濟體系的調整
二十一世紀以來,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實力不斷地發展,而西方發達國家經濟發展并沒有那么顯著,出現了長期以來經濟緩慢發展的現象。一戰以后,美國逐漸取代英國成為世界經濟霸主。英國實力大大減弱,而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由于戰爭的影響,國家工業受到極大打擊。隨著這種形式不斷持續,推動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不可避免。20世紀以來,西方發達國家的經濟有所改善,但仍然有一些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到達危險邊緣。20世紀60年代以來,二戰以后,英美等發達國家進入了戰爭后修復時期,無暇顧及中國等亞洲國家,亞洲國家趁此空隙不斷發展自己的經濟實力,使世界經濟格局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亞洲的經濟發展得到快速發展,并在全世界產生不可小覷的影響力[2]。一些崛起的發展中國家對于世界經濟貿易法律秩序逐漸有了自己的話語權。特別是21世紀的中國,印度等國家,在近幾年大量引進外資,使國家的經濟能迅速融入國際市場。
(二)國際貨幣不斷演變
二戰以后,美國建立了世界經濟霸主地位并且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美元在國際上的地位等同于黃金。次貸危機爆發后,美國的主要經濟沒有減少,但是出現了少數人集中了社會的大部分財富。因此美國進行了相應的改革,但是受到波及的是海外在美投資人員,他們在美的一切投資即將受到貶值。這次危機沒有對美國的金融造成實質上的影響,卻徹底改變了美國金融體制,美元、日元、英鎊等貨幣受到了沖擊遭受貶值。在近幾年,隨著中國等發展中國家進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國獲得相應的投票權,而以中國為主發展中國家的貨幣正在不斷往國際化方向發展,人民幣國際面臨著巨大機遇。
三、國際經濟法的新趨向
(一)增強影響力和約束力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國家與國家之間的依存關系變得更為重要,各國的經濟往來都是互利互助,。一個國家想要發展離不開與其他國家的經濟合作。“互利雙贏”成為國際上一種新的形式。因此國際上需要制定大大小小的條約,用規范的法則來約束不良的行為。國際世貿組織的建立,使傳統的國際商貿關系范圍加大,并且擴展到多個領域中。比如服務貿易行業、金融貿易行業、技術貿易行業等領域[3]。隨著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之間的合作范圍變廣。國際經濟法也不斷地趨向具體化,形成了一個有效的運作規模。隨著全球一體化的加大,歐盟等貿易組織也不斷地影響國際經濟規則的制定。總而言之,國際經濟法將不斷地完善,它的影響力和約束力將不斷地增強,它將越來越具有權威性。
(二)加深各國相互合作關系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各國之間不斷加強合作關系。國際經濟法讓各國之間的聯系更為緊密。也就是說一個國家的經濟受到了影響,那么與它有經濟往來的同盟國家必定會受到大大小小的波及。國家之間緊密的合作關系有利于構建和諧的國際環境。每個對外開放的國家內的法律也都是不一樣的,但是為了加強市場化的改革,世界貿易組織國家同盟國之間應該對各自國內法律作出調整,以達到雙方合作的需要。
(三)國際經濟法和國內法律的滲透
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使得全球經濟法有了新的發展趨勢,國際經濟法的更新使其自身更具有權威性。各個國家為了實現國內市場和國際接軌,因此國內制定相關的法律要和國際經濟法接軌。國內的法律逐漸和國際經濟法聯系越來越緊密。一個國家實力越強,在世界的地位越高,那么相對應的它所制定的國內法律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國際經濟法的制定。如果有些成員國國內制定的法律和國際經濟法相沖突時,其必定會修改國內法律,使他們相互融合。
四、中國面臨的挑戰
我國經濟法深受經濟秩序變革的影響。在現實中,這種影響從表層上看是借助經濟全球化提供的機會,中國經濟法可以通過吸收、借鑒其他經濟法實踐經驗來提升自己的內涵。從深層上看,則表現為中國經濟法通過回應經濟全球化的影響,對中國經濟安全的挑戰和對中國經濟主權的沖擊。挑戰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由于金融活動的趨利性和投機性,我國從事國際金融活動面臨巨大的風險
隨著全球經濟化發展,我國對外投資的金融公司必定會受到國外金融行業的沖擊,甚至會導致國外金融業進入我國金融市場。這樣一來,不僅導致我國國內金融市場被分割,還會導致較小的.金融公司因為競爭不過外來的金融企業,而面臨倒閉。在全球化經濟秩序變革中,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面臨的壓力和沖擊較大。其中最大的問題和挑戰是:發展中國家在國際地位上的國家主權受到沖擊。
(二)由于全球化時代各國經濟的關聯和依賴增強,我國必須面對全球化的經濟危機問題
跨國公司的進入,存在著控制我國某些產業產生威脅的可能。經濟全球化變革必然會導致國外企業涌入中國市場,這對我國企業來講形成了較大的威脅,加大了國內企業的競爭力和壓力。
(三)經濟全球化的變革,是我國面臨人才流失的威脅
人才的供應不足成為各個國家普遍存在的問題,在經濟全球化發展中,國外企業為了留住人才,提高優越的工作環境以及自身經濟實力。我國的根本性措施是依靠增強國家經濟實力和提高綜合國力來抵御經濟風險的侵襲,而經濟法的積極回應則是維護經濟安全不可缺少的制度性方案。
五、我國應當采取的措施
(一)使用法律解決貿易爭端
目前來說,我國的國際貿易糾紛解決機制仍然處于滯后狀態,遠遠落后于歐洲美國等資本主義國家。在國際貿易爭端中應該敢于拿起國際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我國對于世界貿易糾紛的法律建設工程應該投入大量精力是非常有必要的[4]。應該努力研究世界貿易各種規則并有效地利用國際貿易法解決世界貿易爭端,保護自己合法權益,減少損失,以此來維護我國國家主權。目前我國國內法律相對來說也是滯后的,必須加強對國內法律的修改和補充,以此來適應于全球經濟法的法律法規。我們國家還應該加強和周邊發展中國家的合作與交流,在國際法規的制定中應當積極參與和表現,做到真正公平合理地維護國際經濟秩序。
(二)積極參與國際經濟法的制定
在經濟全球化中,歐美等發達國家占據主導地位,發展中國家的地位還是比較低,影響較小。在傳統的世界經濟貿易體制中,發展中國家在國際中沒有權利,要聽任強國的擺布,發展中國家往往很難實現和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因此,我們要摒棄這種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發展中國家要想保證自身利益,就必須在國際經濟法的制定中積極主動,制定的國際經濟法要有利于自身的經濟發展,強調一切國家都有在國際經濟貿易中擁有平等的話語權和決策權。
(三)提高國家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
總的來說,我們國家科技還處于較低的水平。只有不斷加強國家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建設,國家在國際中的地位才不會受到影響。首先我們應該鼓勵科技的創新與發展,加大科技的投入力度以及加大對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投入,只有如此才能保證國民經濟長期穩定地增長;大大引進海外科技人才,使他們為我們所用,為危機的發展重建積蓄力量;加強對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培養,政府應該加強對企業的扶持,引導和鼓勵企業進行自主創新,鼓勵企業去競爭去發展;加強對教育的投入,我國教育事業和發達國家相比差距相對來說較大,國家的發展離不開人才的貢獻,我們應該加大對專業性人才、技術性人才的培育,人才是國家核心競爭力。
六、結語
在面對全球經濟秩序的變革和世界經濟法的新趨向,市場競爭尤為激烈,但全球化經濟變革,也給國家的發展帶來了機遇,無論是以中國為主的發展中國家還是英美等資本主義國家,都能通過變革改變國家命運。身處變革浪潮中的中國,應該加大法律的建設,不斷擯棄陳舊的法律法規,不斷地更新法律、不斷地進行探索。另外,我國還應該不斷加強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關系,積極主動地參與到國際經濟法的制定。在全球化經濟變革中,中國要抓住機遇,使全球經濟秩序變革朝著公平合理的方向發展。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應該抓住機遇,積極地參與到國際競爭與合作當中,不斷提高自身綜合國際實力,勇敢地迎接挑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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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2
摘要:在市場經濟研究框架中,法律觀念、體制以及理論的調整與變革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權力的運行是法律觀念下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基礎和前提,市場經濟競爭下公平、公正是其法則要求。本文主要是從法律保護與市場經濟理論研究方面著手,對市場經濟法律觀念進行深入化探究,以安全、信用的法律觀念來保障市場經濟安全運行。
關鍵詞:市場經濟;法律觀念;改革研究
一、法律保護與市場經濟理論研究
(一)市場經濟概述及我國市場經濟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分析
市場規律是一雙看不見的手,對市場經濟發展起著調節作用,有效的實現資源配置。市場經濟是自由、平等的經濟發展模式,但是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受到了諸多方面的影響,市場經濟具有雙重性的特征,它既能起到利益競爭機制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還能有效的利用價值規律進行自我調節,但由于市場經濟自發性、盲目性且滯后性的特征,又會對經濟社會的發展起到阻礙作用。因此,國家必須對市場經濟制定相應的法律保障制度,法律的調控與政府行政管理的結合,能有效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正處于經濟制度的轉型時期,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傳統的經濟發展管理模式已不能很好的適應當前社會發展的需要,而更好的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型管理模式還有待開發,在這種情況下,市場經濟秩序面臨著一定混亂的局面。這些混亂現象給國家和人民的經濟財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損失,不利于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規范的市場秩序和有序的市場行為關系到我國的根本利益,是擺在我國面前的一項重要且緊迫的任務。
(二)加強法律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保護
1.完善立法。進一步完善行政立法和民事立法,對促進經濟社會規范化運轉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根據不完全統計,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關于經濟發展的民法已達40多部,立法的目的主要是為規范市場主體、維護市場發展秩序以及調整市場化行為,為建立更加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提供法律保障。雖然我國已制定了較多的法律,但迄今為止還沒有一部系統化的民法法律,這限制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發展。經濟行政法對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發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國制定的行政法在實踐的過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法律也存在著可操作性差、不規范、不公開等方面的缺陷。努力提高立法質量,完善立法規范,轉變政府行政機關的職能,制定真正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發展的法律規范。
2.加強行政執法。行政機關對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起著巨大的影響作用,是主要的執法機構,市場交易秩序的完善能有效的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發展以及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當前的社會發展中,應用法律手段來規范行政,加強行政機關的執法對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義,行政機關嚴格加強執法,能促進良好的執法環境建設。
二、市場經濟法律觀念探析
(一)市場經濟有序運行的條件以權力為本的法律觀念
權力是在相對自由的法律情況下運行的,以獲得合法權益為可能的`,權利的運行主要以利益為核心,以自由為本質,保障權利能為市場經濟獲得更大的利潤,市場經濟法律要首先確定以權利為根本的法律觀念。市場經濟體制與計劃經濟體制有著本質上是區別,市場經濟并不是僅僅受到行政權利的控制,更重要的是受到商品的供求關系和價格的影響,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市場經濟主體要不斷建立健全現代化企業制度,讓企業真正的享有自主運營的權力,減少對國家的依賴,通過優勝劣汰的競爭形勢和競爭規律,有效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要求市場主體具有相對的獨立自主權,確立以權利為本的觀念,著力完善民事立法與經濟立法體系建設,為市場經濟良好運行創造條件。
(二)市場經濟競爭法則要求公平、公正的法律觀念
市場經濟競爭的基礎是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進行的,主要包括:競爭參與的全面化、競爭規則的公正性以及競爭過程的透明化、競爭結果的有效性。計劃經濟體制是對上級要求的絕對服從,對個體則會在一定程度上產生排斥,計劃經濟在我國的發展,其公平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的影響,市場經濟中的一些問題是由供求關系和價格變化來決定的,生產者與消費者的生產消費活動也受到供求關系及價格的影響,市場經濟中不公平、不公平的競爭導致市場經濟不能平穩的發展。
三、結語
在市場經濟中的法律與計劃經濟相比較而言,是對質和量兩個方面的要求,這就要求我們不斷更新和增加市場經濟法律觀念,提高法律意識。總結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建設中所取得的成就,分析經濟建設中的不足,借鑒其他國家在經濟建設中法律觀念的建設,并將其中優秀、成功的經驗融入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市場經濟建設中,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識,建立健全法律規范,保障市場經濟平穩、快速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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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3
摘要:實現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是推動經濟法理論發展與建設的必然選擇,而經濟法作為相對獨立的專業領域,想要真正擁有完善的邏輯系統就應對其責任獨立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從而健全其理論體系。首先闡釋經濟法責任及其獨立的定義,并基于經濟法責任獨立的重要意義,通過健全經濟法責任、完善經濟法訴訟制度、轉變責任實現形式、強化經濟法責任監督四個維度,提出實現經濟法責任獨立存在的有效對策,旨在構建完整的經濟法理論系統,實現其獨立性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經濟法責任;獨立意義;法律體系;實現路徑
我國經濟法主要對市場體制與宏觀調控關系實施全方位管理與協調的一種法律規定,該法律的根本目標是充分實現對自由競爭準則的遵守及切實維護市場經濟穩定的發展秩序。據此,足以說明經濟法在我國法律系統中的重要地位,且側面反映出其獨立存在的必要性。而經濟法律中的責任,實際上是其法律最為基礎的組成部分,不僅能夠保證經濟權益,同時,也有利于經濟義務的有效落實,提高經濟糾紛決策的科學性。由此能夠充分看出,經濟法責任直接影響著法律規定最終的權威性。
一、經濟法責任獨立的界定
1.經濟法責任定義
根據經濟法自身的特征及其法律責任的含義,得出經濟法責任的基本定位,其主要指的是經濟法律中的主體在觸犯經濟法律規定或出現不正當的經濟行為、所行使的經濟權利超出法律范圍外,則要按照具體的規定,受到相應的法律懲罰。經濟法相對于其他普通性質的法律來說,在某些方面存在相同的特性,同時又有自身獨特的個性。在經濟法的責任中,明確突出了有關責任的兩大關鍵要素,那就是權利和義務,它們彼此之間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始終圍繞在經濟法的各項工作中[1]。與其他法律不同的表現則為,首先,強調了經濟法至關重要的作用與地位,確立了所承擔的經濟法責任的基礎理論依據。其次,詳細規定了權利行為是產生經濟法責任的主要因素。
2.經濟法責任獨立定義
經濟法中的責任獨立存在主要是指其法律是經濟法律法規的重要構成部分,其可以在理念、含義、價值、作用及目標等方面全方位滿足經濟法的獨立需求,與其他各部門所使用的法律相比有顯著的差別,且與各法律部門是并列關系,進一步說明了其獨立性特征。針對經濟法是否存在所謂的獨立性,在其學術存在著不同的意見。第一種認為,經濟法律體系并不存在責任的獨立性,其責任僅僅是刑事、行政及民事等責任的`集合體。第二種表示,經濟法律中存在著責任的獨立,這種獨立性并不是單純的將刑事、行政及民事責任相互整合,某些專家提出經濟法的責任應是自由主體與不同法律的構成體,有雙重性作用,也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更應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表現形式,不能與任何法律責任相互疊加或整合,應有獨立的身份與地位,與各種法律相互并列[2]。由上述觀點能夠看出,第一種說法主要是將經濟責任作為其他法律基礎上所存在的一種法律責任,對其獨立性的否定,將會影響整個經濟法律系統的穩定性與完整性。第二種看法雖然承認經濟法責任的獨立特征,但容易混淆各法律部門的責任,過于理想化。總體來說,經濟法責任與各法律部門責任在某種程度上存在著一定的關系,但這種關系僅限于形式上,因在實質與具體內容上已做出明確區分。
二、經濟法責任獨立的重要意義
1.有助于經濟原則的統一
權力、責任、利益、效率之間的相互統一是經濟法律的重要原則,這四個要素互相統一的原則主要指對于經濟法關系來說,協調主體及客體所應承擔的具體權力、利益、責任及所要履行的義務應確保一致,避免出現脫離、錯位、失衡的現象。根據對經濟法不同主體給予權力及對其的裁定,來有效彌補具體違法行為所產生的損失,進而實現四要素間的和諧統一。
2.有助于經濟理念的落實
社會權益的主體是經濟法的責任目標之一,是一種切實維護社會大眾利益為初衷的以人為本觀念。經濟法將社會的主體做為基本出發點以及必須遵從的準則,充分說明了經濟在協調經濟法律關系的過程中,對社會大眾利益的重視程度,應努力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與此同時,若僅是法律構建的目的,卻沒有具體的法律責任作為保障條件,那么法律將會失去可行性,更不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并且,也嚴重違背法律本身的邏輯。而經濟法責任作為相對獨立的法律責任,既能夠保障經濟法的有效落實,同時有助于其本位精神貫徹到經濟法的實踐中。
三、經濟法責任獨立的實現對策
1.健全經濟法責任機制
健全經濟法責任機制是開展所有法律工作的基礎,而加強經濟法責任機制構建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首先,優化立法比率。當前,我國經濟法律中的各項條例的實施形式均不相同,體系內容混淆不清。其次,應充分明確經濟法責任的整體結構。最后,整合各個主體及其位置合理安排法律責任,切實保障社會公共及個體利益的最大化。
2.完善經濟法訴訟制度
完善經濟法的責任機制,關鍵在經濟的訴訟制度是否完整,特別是社會的公共訴訟制度,也就是為社會公共群體利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若從長遠發展的角度分析,公共訴訟制度在不久的將來,可能成為經濟法的責任追查機制最佳選擇,這主要是由于以下幾點因素:(1)經濟法與公共訴訟存在著一定的內部關系,在某些方面具有相同屬性,彼此之間有同樣的目標,都較為重視社會公共利益的有效維護,一方面是經濟法與公共訴訟所面對的主體相同,對于經濟法來說,侵犯主體嚴重損害了社會的公共權益,而公共權益的標志是其責任塑造的主體,同樣對于公共訴訟而言,被告則是損害了社會大眾的自身利益。(2)過去的訴訟機制無法滿足經濟法責任的追究要求,在我國經濟法正式出臺后,在訴訟程序上始終并未真正實現所謂的獨立,經濟法責任的追查通常是利用過去訴訟制度實現的,但由于市場經濟發展愈發復雜,造成許多問題被擱置,并未得到切實有效的解決[3]。(3)司法落實為公共訴訟機制的構建提供了有效支持。最近幾年,出現了大多數案例都充分驗證了公共訴訟的可行性及重要性,比如其中一起案件,一位記者認為對于公交卡遺失需要當事人補齊卡費的問題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嚴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且將其遞交到法庭中。由此能夠充分看出,無論是國家還是社會的群眾個體,構建完善的經濟訴訟體系至關重要,其能夠確保社會公共利益及大眾自身的權益,防止權益受到非法侵犯,將群眾的損失降到最低。
3.轉變責任的實現形式
主動履行自身的責任是落實責任的最后步驟,同時也是最核心的一步,若不能真正履行相應的責任,即便再科學合理的決策,也是無濟于事的。目前,我國經濟法責任的落實依舊是根據以往法律責任的形式實現的,也就是被告方履行對于原告方的責任,從某種意義上來講,這樣的責任履行形式能夠充分保障某些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還能對非法經營者給予適當的處罰,但卻無法將消費者的損失全部補償回來,徹底違背了經濟法責任的最初目的。對此,應全面轉變經濟法責任的實現形式,比如,法院方面可以將那些嚴重侵犯消費者權益經濟行為,采取有效的方式將其在全社會范圍內公開,真正幫助受到同樣傷害的群眾解決問題,維護他們的切身利益,并為這些人追加相應的補償,充分體現出經濟法責任獨立的重要意義。
4.強化經濟法責任監督
首先,應提高對社會監督的重視,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國家機關與各個利益代表的權力提供者具來源于廣大群眾。因此,這些經濟主體在行使自身經濟權力過程中,必須要欣然接受社會群眾的嚴格監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切實為人民辦實事,解決他們生活中的現實問題,努力維護廣大群眾的監督管理權,并讓他們享受到應有的知情權,確保相關媒體參與權,自覺謙虛地接受來自社會各界人士的全方位監督。其次,重視司法與立法監管,對尚未按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力或是濫用自身工作職權的機關人員,相關部門應對此給予嚴重的處罰,并將明確告知他們這種行為所要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充分提高監管的實效性。最后,應強化責任具體踐行情況,確保社會各個主體及相關機構可以主動履行自身責任,構建并不斷健全與創新多層面、多維度的監督體系,引導社會中的各個利益代表、機關工作人員秉公執法、遵循公開公正原則,最大化地確保全方位地履行經濟法責任。
四、結語
經濟法是確保我國經濟發展環境穩定的重要法律,其責任的獨立性則是當代社會建設的必然選擇與現實需求,應根據實際形勢,尊重法制改革的規律,充分體現出我國經濟法對經濟活動的權威性,防止出現法律集權問題,保障權益及責任在各個主體范疇內的有效落實,真正創建更加和諧穩定的經濟運行環境,為提高我國經濟國際地位奠定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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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4
高職高專院校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動手能力強、實用型的學生,而隨著高職高專院校教育教學改革的不斷推進,傳統的單一理論講解的教學方法已經不能適應教學的要求,特別是經濟法課程作為高職高專經濟管理等專業的核心課程,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因而經濟法課程中合理運用案例教學,就顯得非常必要。本文將從民辦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案例教學的作用入手,分析民辦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案例教學的現狀,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對提高該課程的教學效果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民辦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案例教學的作用
案例教學法受到老師和學生的普遍歡迎,據統計,超過八成學生認為案例教學非常有必要,可以說案例教學在民辦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案例教學寓教于樂
對于高職高專的學生來說,基礎相對較差,且很多學校都是入學第二學期開設經濟法課程,其他的財經類專業課程尚未學習,要理解抽象的法律術語和專業性極強的法律條文,確實存在一定難度。而案例教學通過一個簡單的案例讓學生迅速理解并掌握,使繁瑣無味的經濟法更加易懂。同時,案例教學能夠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興趣,讓他們愿意去學習。以廣州華商職業學院為例,講授純理論章節時,學生大多低頭玩手機、睡覺或者干脆翹課,學生興趣不高,參與度不強;而一談到案例分析時,學生舉手發言活躍,興致高漲,互動性很強。
(二)案例教學可以培養學生活學活用
以往的經濟法教學中,大部分時間都是老師在講理論知識,與學生的交流較少。而案例教學則將填鴨式的灌輸轉變為雙向互動,很好地調動學生的參與,改變他們被動學習的狀況。與此同時,案例教學還有助于培養學生獨立思考的習慣和分析推理、表達和社交等各方面能力,使其全面發展成為應用型學生。
二、民辦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案例教學的現狀
案例教學法是一種具有悠久歷史的教學方法,上世紀80年代,它從英美法系國家介紹到中國。現在經濟法課程教學中,案例教學法逐漸被越來越多的老師使用,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也更強。但是,對于案例教學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中的應用效果,仍存在不少問題。比如,案例教學形式缺乏新意,很多老師的案例教學仍局限于口頭講授;選取的案例質量較低,據統計,68.8%的.學生認為老師在經濟法課程中選取的案例一般,實踐性和時效性都不夠強;教師參與度、學生主動參與度不足,使得課程氣氛不是過于沉悶,就是泛泛而談。
三、民辦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案例教學的完善
完善和改進案例教學是民辦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的新要求,不能在以往填鴨式灌輸教學的基礎上加幾個案例就是案例教學,也不能過于簡單化理解案例教學,而是應當在教學理念上有所轉變,以學生為主體,著重培養學生自主參與學習意識和分析解決問題能力。
(一)案例教學要與講授教學相結合進行
運用案例教學法開展教學活動,是在學生已經具備了一定的理論知識基礎之上的,因而,案例教學還要與講授教學相結合進行才可以。否則,學生還沒有完全理解和掌握基礎知識和相關的專業知識就進行案例教學的話,難以對案例中的知識點作出準確判斷,對于案例的理解也僅局限于表面,也不能很好的運用相關法律法規或原理解決實際問題,更無法形成完整的知識體系結構。
(二)案例選取要有針對性、時效性和實踐性
在民辦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引用案例的目的是讓學生通過分析案例能更好的掌握知識點,因而,案例的選擇必須具有針對性,否則不僅沒有起到應有效果,反而讓學生更加疑惑。同時,民辦高職高專開設經濟法課程不僅是讓學生掌握基礎的理論知識,更重要的是讓他們在實踐中得到鍛煉。如,合同法一章學習時,可以選取跟高職高專學生自身相關的案例,畢業后如何簽訂、解除合同,發生糾紛如何維權等。選取這些時效性和實踐性都比較強的案例能讓學生更好的投入學習,增強他們對現實生活的風險防范和運用已學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從而實現活學活用。
(三)案例教學形式可多樣化
從案例總向實踐,是民辦高職高專經濟法課程教學的必然結果。因而,我們要采取多種形式將案例呈現到我們的現實實踐中。除課堂講授案例、案例討論等形式外,還可以通過情景模擬建立模擬法庭的形式,組織學生扮演不用身份的當事人模擬案件,讓學生在真實的體驗中學會分析并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與當地法院聯系建立校外實踐基地也不失為一種案例教學的好方法,通過組織學生旁聽庭審,讓學生在現實的案件中了解如何分析案件,從而提高他們的學習積極性和實踐分析能力。
經濟法論文5
1、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經濟法調整對象
2、試論宏觀經濟調控的法律調整
3、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制建設構想
4、試論微觀經濟運行的法律調節
5、試論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6、論經濟法的基本特征
7、建立完善我國經濟法規體系的思考
8、試析經濟立法的適度超前
9、經濟立法與經濟體制改革
10、經濟立法體制評析
11、論經濟法與民法、商法的區別與聯系
12、經濟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和價值
13、經濟立法過程中的社會經濟效益問題
14、試論經濟法律責任
15、試論經濟法歸與經濟規律的聯系
16、試論經濟制裁
17、試論經濟監督
18、試論我國經濟法律關系的特征
19、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規范體系研究
20、試論我國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確定
21、試論我國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特征與分類
22、試論產權關系的明析
23、試論產權交易機構的法律地位
24、試論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
25、試論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的法律地位
26、論經濟管理權
27、論企業經營權
28、試論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
29、我國國有資產投資法的原則初探
30、論我國固定資產投資的宏觀調控體系
31、論我國固定資產投資的微觀規范體系
32、我國投資立法初探
33、我國國有資產的法律責任初探
34、試論格式合同與政府干預
35、商品市場、要素市場的政府監管及其法律規范
36、試論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37、試論我國企業法人財產權
38、試論國有企業“法人財產權”的界定
39、堅持和完善企業領導體制的法律思考
40、國有企業職工主人翁地位探析
41、試論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法律制度
42、試論國有企業的經濟法主體地位與企業法人獨立核算
43、試論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法律保護
44、我國私營企業法
45、試論企業集團的法律地位
46、試論企業集團的法律特征
47、企業集團的反壟斷問題探討
48、企業兼并法律問題探討
49、試論涉外經濟法對改革開放政策的保護作用
50、WTO與涉外經濟法制的完善
51、試論我國對外國投資企業的法律保護
52、試論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保護
53、試析涉外經濟法律關系主體
54、臺商在大陸投資的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55、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問題述略
56、中外合資企業外匯收支平衡的法律探討
57、試述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特點
58、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合作企業的比較
59、試論我國自由貿易區立法
60、浦東新區土地有償使用的法律問題探討
61、浦東開發中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法律問題初探
62、論政府對金融(銀行、保險、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督
63、論社會保險的管理問題
64、稅收擔保問題探討
65、反避稅的法律對策
66、避免雙重征稅方式及其比較
67、出口進稅問題探討
68、入關后我國稅制問題探討
69、加強稅收法制建設的若干問題的探討
70、社會保險稅問題探討
71、證券稅收問題探討
72、分稅制問題探討
73、加強納稅義務人納稅意識探討
74、我國證券法完善的探討
75、加強證券市場管理法律對策
76、論股票發行交易的法律問題
77、證券市場熱點問題的法律分析
78、論商業銀行的管理問題
79、論我國的金融組織體系
80、存款人權益保護初探
81、完善我國的會計立法
82、完善我國的審計立法
83、加強對資產評估的立法
84、論對存貸計價的法律問題
85、“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實施一年評述
86、銀行貸款的法律問題探討
87、發行國際債券的法律問題初探
88、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的若干法律問題
89、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問題初探
90、試述浦東新區立法特點(兼與經濟特區立法比較)
91、試論我國的出口加工區立法
92、建立我國涉外反傾銷法律制度的探討
93、試論我國涉外仲裁制度的特點
94、司法會計鑒定的法律程序及地位
95、論司法會計鑒定在處理案件中的運用
96、略論案件的查賬
97、略論經濟糾紛案件的查賬
98、試論司法會計鑒定在訴訟活動中的運用
99、試論“三角債”的形成及其法律對策
100、審計機構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101試論產業結構調整和勞動力結構合理化過程中的勞動立法問題
102試論隱性失業向顯性失業轉變的立法問題
103試論城市“民工”的法律保護
104試論企業內部分配制度的完善
105我國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探討
106人權問題與勞動法的`完善
107試論我國勞動保險法律制度的若干問題
108消費基金調控對策研究中的勞動立法問題
109、勞動、工資、保險制度配套改革中的立法問題
110完善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111勞動制度改革和勞動立法的關系
112建立和完善我國勞動法體系的思考
113進一步完善我國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114我國環境法體系的思考
115加強和完善我國環境立法的思考
116加強和完善我國環境執法的思考
117試論環境污染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118試論環境污染糾紛中的無過失責任
119試論環境損害賠償的法律制度
120環境責任法探析
121建立和完善我國環境執法體系的思考
122我國環境行政復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23試論我國環境行政訴訟制度
124試論環境訴訟案件中的訴訟資格限制問題
125淺析環境訴訟中得集團訴訟
126我國環境執法程序的探討
127我國環境法基本制度的探討
128試析我國環境糾紛中廠群矛盾的解決
129“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法律思考
130農村技術進步的法律對策
131企業技術進步的法律對策
132建立我國的技術開發區的法律對策
133技術秘密的法律特征及其保護
134科技法概念及其調整對象
135科技法律體系研究
136關于市場立法思考
137關于社會主義經濟立法體系
138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濟立法的基本原則
139略論正當促銷手段與賄賂罪
140反對商品銷售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法律問題
141試論我國產品責任制度的特點
142論預防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法律保障
143進一步完善我國商品質量管理的法律制度
144期貨立法的若干法律問題
145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
146試論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質和內容
147關于我國反壟斷立法的思考
148簡論我國反壟斷法的任務
149關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理論問題
150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151關于土地使用權幾個問題的法律思考
152關于土地立法的若干問題
153房地產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研究
154計劃法、產業結構發基本問題研究
經濟法論文6
在上世紀的八十年代末期,國家教育部門便依照國內的社會以及經濟情況,在高校之中逐步的開展了創新創業教育活動。在歷經了近30年的實踐以后,高校對于創新創業教育工作更加的重視。由于近年來高校不斷的擴招,我國的高等教育已由之前的精英教育逐漸的轉變成了大眾化的教育,導致非常多的大學畢業生進入到市場之中,同時造成了大學生就業率出現嚴重的下降。而為了可以更好的應對目前市場上如此嚴峻的就業形勢,高校不僅增設了就業指導的課程,同時也開始設置創新創業教育課程。因此,對于學校來說,應當培養學生具備對知識以及技能的實際應用能力,促使學生不斷的創新,提升自身在市場競爭中的實力。所以,不僅應當增設創新創業教育課程,同時還要把創新創業課程和其他各學科的課程相互融合,確保學生從思想上樹立創新創業思維,讓學生進入社會以后可以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一、大學生創新創業過程中的問題
1.創新創業意識相對薄弱
即使高校大力的推行創新創業教育,不過很多的學生依然保持著較為保守的思想觀念,他們普遍認為上學的主要目是能夠獲得一份較為穩定、高收入的工作。而且,學校開展創新創業教育的時候,依然側重于將創新創業教育當成是學生就業指導中的一個環節,僅僅就目前所面臨的就業形勢以及市場環境進行分析,對學生進行就業技巧的教育與培訓,卻未能從提升學生創新精神以及創業意識方面入手。個別的學生進行創業的過程中,僅僅是停留在開個網店或者經營微商等層面,未能真正的涉及到實質性的創業領域之中。
2.不具備創新創業的配套設施以及氛圍
很多的學校進行創新創業教育的課程安排過程中,主要設置職業規劃課程,并未構建相應的配套設施以及創新創業條件,導致對學生的一些創新意識以及創業行為不能加以引導,嚴重的制約了學生創新創業的熱情。而教師進行課程教學的時候,還是采用的傳統課程教學方式,單純的講授理論知識,不能有效的引導學生創新創業活動,導致學生創新創業的熱情不足。
3.缺乏法律法規意識
現階段,對于大學生創業的相關法規依然不夠完善,同時大部分學生自己未能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缺乏法律法規意識。進行創業時,未能重視經濟法之中的相關法規,在不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將會導致其創業過程面臨極大的風險。
二、創新創業教育和經濟法專業課程的融合
1.對課程內容進行精選,更加的突出企業法以及合同法
在市場之中,對各種經濟關系加以調節的法律便是經濟法。同時經濟法也是市場營銷、國際商務、會計審計等多個專業的一門基礎性課程。經濟法課程所涉及的'內容非常的繁雜,其中包含了合伙企業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以及票據法等等多種法律法規,包含的內容極為的廣泛。所以,在開始對企業法進行講解的過程中,應當使學生帶著創新創業的目標完成學習任務。而學習完課程之后,教師可以讓學生以團隊的形式進行分組,不同的團隊依照所學習的法律知識作為指導,構建屬于自己的公司,公司的形式可以采取多樣化的形式。接下來,教師便會講解合同法的相關內容,并且在學習的過程中,為學生提供了一個更加真實的環境,讓學生在前期所建立的企業之中互相的簽訂合同。不同的企業之間還會出現一定的經濟糾紛、勞資糾紛等問題。在這一過程中,不是所有的知識點均在課堂上進行講解,一些未涉及的知識,學生可以通過主動查詢資料、求助老師等各種方式進行學習。而當課程涉及到哪一環節時,便針對這一環節中學生所提出的問題進行交流與討論,讓學生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解決糾紛,處理各種問題。
2.案例化教學貫穿整個過程
通過應用案例教學的方法,能夠有效的提升學生的分析能力以及實踐能力。由于經濟法課程之中包含有非常多的法律法規,所以任何的章節均能找到非常典型的法律問題。在進行相關知識點的講解過程中,教師應當結合企業經營過程中實際的法律問題案例,通過案例引導學生在進行創業的過程中,應當采取正確的方式,讓學生能夠通過建立一種理性的法律思維方式。
3.創業團隊化教學
進行課后作業的布置過程中,應當全面的考慮學生具體的學習情況以及學生所擁有的精力大小,并且還要和開展創業活動的具體需求更加的契合。進行經濟法課程的學習初始階段,便依照自愿的方式將學生劃分成不同的創業團隊,今后的學習均是圍繞著不同的團隊進行。每一個團隊要求均成立自己的企業,不同的人在所建立的企業之中擔任各自的角色。例如,在進行企業的章程擬定過程中,依據建立企業的正規法律程序,團隊需要準備所需的工商注冊資料。在依照不同創業團隊所提供的相關資料,教師加以審核,若是發現問題,向學生提出異議,讓學生進行修改。而且在這一過程中,企業內部以及不同的企業之間無法避免的要出現各種的爭端,要讓學生能夠采用法律的方式來處理糾紛。
三、結語
綜上,通過創業化的教學實踐活動,可以讓學生更加的了解不同專業的需求以及市場的需求,增強了學生學習的自主性,讓學生擁有更強的學習熱情,同時還提升了學生的溝通能力以及協作能力。讓學生對創業項目進行全面的探究,培養了學生的創業夢想,強化了自身的創業能力。
經濟法論文7
摘 要:改革開放30的摸索和試驗中,我國經濟高速的發展,國力日益強盛,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不少提高,但也留下了不少難以解決的問題。在這國家、社會面臨重大轉型的緊要關頭,經濟發展有許多挑戰和機遇。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和國家發展方向的調整都要法來衡量。本文將以經濟發的角度來闡述我國的經濟法治建設。
關鍵詞:經濟法;法治建設;建議;措施
在改革開放這三十年里,尤其在中國加入WTO后,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節奏,人大和國務院以加速度的步伐刪除和修改了我國多部重要的市場經濟法律法規,比如《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和《商業銀行法》等,在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突飛猛進時,為滿足市場的需要和解決一些存在的問題,人大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市場經濟法律,比較受關注的,有《物權法》、《反壟斷法》和《勞動合同法》,這樣我國市場經濟法體系大致上就此形成。
一、經濟法的淵源
有經濟并不一定有經濟法,經濟法的源頭來自于活躍的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出現,首先要建立新的社會關系,為此在適應社會的剛性發展,就需要要打到一批現存又阻撓社會進步的社會關系,這樣就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上,重新塑造了一批新的社會經濟秩序和經濟、社會安全秩序。所以,在此基礎上,為了建立強有力的社會規則――法,就這么產生了,而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干預經濟的失敗,就造就了調整經濟關系的職能的經濟法就此產生。從前面的推論可得,現代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改革的產物,它是社會改革的發動機,而同時,經濟發的發展和興盛,也加強了現有資本體制的牢靠和進步。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一切法學理論來自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科學發展觀,通過這些理論武裝指導我國現在的經濟法理論研究的發展方向,并且做到經濟法的研究和進步發展是我國思想解放的動力,促進構建我國和諧社會的發展和國民幸福指數的提高。在21世紀的今天,每一人都是“社會經濟動物”,經濟生活活動已經與個人、組織、社會和國家密切相連,這種程度歷史上的任何時期,都無法與其相比。同時,人們為了方便在經濟活動中有所方便,都能遵守它,此時,法就成為對經濟關系調整的最為社會公眾認可的行為準則。在這一方面,中國也不例外。中國是一個經商興盛的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后,為適應我國經濟環境的'現狀,人大和政府制定了許多、直接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和政策,成功建立了我國計劃經濟制度,特別是在1978年改革開放,全民經商的浪潮中,沖擊了我國固有的農村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制度,市場經濟逐步建立和發展,在中國加入WTO后,我國更是加大了對經濟立法、修法的力度,形成了我國的經濟法制。
二、經濟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
依法理講,經濟法治所要求的核心內容就是民主與法治,這是馬克思主義的核心要素。這些在我國經濟法中是得到的最佳、最集中體現。可以看出,我國經濟法和中國的經濟法治建設已有著難以割舍的關系。學界通說,市場經濟的原本就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存在的核心就是對經濟法治有著內在的需要,所以我們要立志維護我國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和正常運轉,就必須加強經濟法治建設。我們的市場經濟的本質是要求實現經濟集中和經濟民主的統一發展,就目前而言,我國現在的經濟體制改革,所需要急需解決的問題就是在一個“在保持必要的經濟集中的前提下,恢復和進一步發揚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民主和法治的過程”。就法理而言,所有的法律都有對責任進行細分和規劃,所以,要加強經濟法治建設,就必須要求經濟法以社會責任為本位思想,對國家利益和組織利益、個人利益和整體利益進行和諧協調,這樣才能夠保障公權力更有效的實施,同時又能維護現有合法權利的真正有效的實現和發展。市場經濟的發達的繁榮,必會推動經濟法的完善,而經濟法的發達必然是民法的顯達,這樣也會推動公民社會的建設,經濟法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民法的繁榮,同時又通過自身的價值優勢彌補了民法功能上的不足,從而實現了對市場秩序的有效保護和調整。
三、中國經濟法治建設的困境
我國經濟法治方面的障礙有眾多因素,首先在立法及其指導思想方面,從法制定的過程中,需要力爭利益的群體都沒有被吸納到法中去。即使我們現在采取了通行的公布法案采集意見、召開聽證會和專家論證會等比較好的方式,而我國的立法者也會因利益的考量往往不能站在大多數人長遠利益的高度取舍、集中各方意見,而是照著自己的意思考量。其次,我國現有政府的角色定位缺失,我們是一個充滿角色社會的一份子,每人要把自身的角色演好、做好,尤其對于哪有許多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組成的政府來說,正需要對其準確定位,使得其角色不會出現錯位、利益沒有沖突、人人都可問責(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對于那些不守規矩、不講誠信的政府角色扮演者要依法承擔不利的后果。最后,執法或司法不夠力度。幾千年的中國歷史,就是一部人治史,不管盛世還是亂世,都以人治為基礎,看人不看法,已成為習慣。
四、完善我國經濟法治建設
經濟法治的建設是個系統工程建設,它需要各種不同的零部件,不管內部還是外部因素都需要協調發展來推動著工程整體的進步,同時,就像開快車一樣,車速快了,也能帶動各個零部件能良好運轉,使其發揮到最大利益。市場經濟發展和不斷完善,加速經濟法治水平不斷提高,這也就意味著我國在市場經濟領域中不斷深入和提升,同時,哪些比較有規范性的法律已陸續出臺,并頒布實施,此時我國的經濟立法、經濟執法和經濟司法的能力有很大的發展和提升,促使我國的經濟民主也已有了進一步的發展。我國在經濟法治品味的逐步提高,已經表明我國在經濟法律面前以得到了人們可以接受的普遍遵守的程度,這樣不僅是人類的經濟生活的提高,也是我們法律觀念的深入到我們日常生活中。,由此可以得出,這種素質上的變化,將極大地改善我國法治建設的道路,有利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取得成功。我相信,經濟法的這種質的變化會增強我國經濟法學者對此研究的信心和決心,促使他們繼續勇敢的挑起重擔,不斷地推動我國經濟法的理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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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8
1經濟法教學中“項目”的本質
這里的“項目”,從表面上看好像只是一項工作任務,然而在教學工作中,其實質卻是學習任務,而且不是單純的學習任務,是以工作任務為載體的學習任務[3],是一種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而在這種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中承載的卻是一系列教學目標(包括知識目標和能力目標)。法律類高職院校將人才培養目標定位于基層法律工作者,這一崗位群在日常的工作中往往會遭遇各種各樣的經濟法律關系,或者說“經濟法律項目”。而在經濟法教學過程中,教學項目基本上就來源于這些“經濟法律項目”,因為“職業教育項目教學中的項目往往來源于企業真實的工作任務,或者依據企業真實的工作任務需求自行設計和開發,但無論采用何種形式的項目,都脫離不了企業真實工作情境的影響”[3]。所以,經濟法課程中“項目”在本質上包涵了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工作任務,是基層法律工作者在工作過程中遭遇的經濟法律關系所帶來的具體工作任務;第二個層面是學習任務,“教學項目”中的工作任務的實施和開展不是為了產生某種實質性或者實體性的工作成果,而是為了最終實現一定的教育教學效果,如培養學生的核心職業能力等;也就是說在一個教學項目中,不是為了讓學生單純的學會解決某個法律問題,而是要注重培養學生以后的職業生涯中所需要的崗位技能。總之,經濟法課程中的“項目”在本質上應該是一種學習任務,這個任務承載了相應的教學方法和教學模式。
2高職法學教學中“項目教學”實施的基本過程
2.1“項目教學”的典型流程
對項目教學的實施過程,理論和實踐中都沒有統一的定論。從基爾帕特里克的“目標、計劃、實施、檢查”基本框架出發,在弗瑞的模型中,項目教學法由“創意、目標、計劃、實施、檢查、總結”幾個階段組成[4];在維曼的模型中則包括“創意、目標、計劃、決策、實施和評價”等六個階段[5]。將以上的觀點進行整合,項目教學的流程大致可分為下列階段:2.1.1項目選擇項目教學實施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是選擇教學項目。選擇一個合適的項目,一方面可以包含教學任務中所要求掌握的技能要求,另一方面還能夠提高學生的職業素養,促進教學目的的實現。而如果項目不適當,則會使項目的實施和評價,以及反思的效果受到很大的負面影響,嚴重削弱教學效果。因此,在項目選擇上應注意:(1)明確項目的類型。比如,“教師需要根據專業和學科的性質確定選擇有結構的項目還是模板項目;然后根據實際的教學條件和教學需求選擇運用模擬項目抑或真實項目;同時還要根據教學對象的學習水平和能力確定將教學項目設計為單一性項目還是綜合性項目”[6]。(2)確定項目的實施順序。也就是要明確各個教學項目按照怎樣的內在邏輯進行開展。要求教師仔細分析每個教學項目與實際工作任務的銜接點和銜接方式,然后按照實際工作任務的解決過程來進行各個教學項目的排列組合。(3)注意相關知識點的鏈接。要求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進行詳細的分析研究,確定教學項目實施中的各個環節具體涉及到的知識點。教師對知識點進行分析時要注重將課程標準中要求掌握的知識點內化為教學項目所承載的內容,還要注意掌握好知識、能力與項目任務的對接,力求通過對實務問題的邏輯分析和有效設計最大程度地將三者糅合為有機整體。2.1.2項目規劃完成項目的確立后,教師著手準備實施項目教學的前期工作,比如,依據項目的實施操作要求來制定合理的時間分配表;根據項目教學所實施的內容方式進行資源的有效配置,為教學活動的順利開展創造物質方面的條件;還要將整個教學進程作為一個整體作具體的計劃和詳細的安排,并在此基礎上將完善的教學活動規劃制定出來。2.1.3項目執行在項目的執行階段中,要對項目計劃進行具體的實施操作,也就是在實踐意義上對選定的教學項目進行具體執行。項目執行過程中可以組建項目團隊,項目團隊的組成可以是一個人,可以是幾個人組成的小組,也可以是整個教學對象全體。在項目執行過程還要注意對實施過程進行及時檢查,并依據實際情況對原計劃進行必要的修正。此階段,需要注意的問題是:①選擇合適的方式將項目呈現,引發教學對象的學習動機和求知欲,為進一步的學習做好鋪墊;②對教學項目進行深入剖析,使該教學項目的設計目的能夠為教學對象精準理解和把握,同時,該項目設計所要求完成的任務以及需要掌握的主要內容和擬達到的目標也要使教學對象明確;③通過選擇合適的教學組織形式,促進師生之間、生生之間建立有效的合作關系,并確定各人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的地位和角色;④適時轉換教師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扮演的角色,引導教學對象完成教學項目的實施,最終達到教學項目的預期目標。2.1.4項目結束項目作品的完成并不意味著項目的結束,還要求教學對象對其項目成果進行展示,教師要給他們提供展示機會。通過展示成果,教學對象能夠回顧和梳理自己完成該項目的整個過程,還能夠與其他教學對象進行一定的交流。在這個過程中,教師可以對教學對象在項目活動完成過程中的表現和能力進行充分的了解,并可以引導教學對象對項目的執行情況、最終成果及學習效果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促使教學對象正確認識其參與教學項目的.過程和最終達到的結果,并進一步進行反思,在有效反思的基礎上予以提高。
2.2高職經濟法教學中的“項目教學”實施過程舉例———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例
2.2.1項目選擇首先,教師要根據教學對象的實際情況,在對各個班級以及同一班級內部不同教學對象的水平深入了解的前提下,本著尊重個性的原則進行項目選擇。做出選擇時應注意:①選擇的項目應繁簡適度、大小適當、要求具體;②項目內部的各個分解任務之間要能夠形成循序漸進的階梯型的任務鏈,以便教學對象遵循這樣的規律去建構知識體系。符合這兩個條件的教學項目可以引導教學對象獲得清晰的思維路徑,尋求有效的解決問題的方法,構建完整的知識脈絡體系。基于以上原則,本部分選擇的項目是“撰寫消費者維權手冊”。通過對消費者維權手冊的撰寫,學生在知識層面上能夠理解消費者的概念和范圍、掌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能力層面上能夠依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解決消費糾紛。2.2.2項目規劃在社會關系中,每個人都可能會成為消費者,作為消費者所享有的權益也都可能會受到不同形式的侵害。然而,很多人對于自己是否屬于消費者、享有哪些消費者權益卻知之甚少,導致在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不能正確維權。針對這種情況,該任務要求制定一份消費者權益保護手冊。要求手冊內容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且具有實用性。為了使手冊的內容具有針對性,要求在撰寫之前先設計調查問卷,對消費者進行調查。調查問卷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消費者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領域、概率、有無維權、維權的方式、消費者是否知曉自己的具體權益、是否知曉相關法律、是否知曉解決途徑有哪些等”[7]。問卷調查結束后要及時統計相關結果,然后根據掌握的相關數據來制定手冊。2.2.3項目執行在各個班級內部進行分組,每組可以有四至五人,組長一人,組長的職責主要是負責協調本組內各個成員具體分工協調,并在統籌編稿工作上整體負責。在調查問卷的制定上,由組長主持討論,全體組員共同參與完成調查問卷的編寫和修繕。然后在組長同意組織下,各組員共同進行問卷的發放、回收和統計工作。最后,組長統籌,各組員共同參與根據問卷調查編寫消費者維權手冊。該手冊的內容主要應包括:相關法律法規及其適用范圍;消費者權利;經營者義務;消費者維權的經典案例;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責任主體、解決途徑及部門等。2.2.4項目結束這這個階段主要是進行項目評價。由教師主持,由各組長展示自己小組編制的手冊,其他小組注意觀察分析展示的守則并與自己編制的手冊進行對比,找出自己的不足并加以補正。同時展開答辯,即其他小組的成員對展示手冊中的相關問題進行提問,展示小組成員則負責答辯。最后教師進行總結,并根據各個小組編制的手冊的完整性、實用性和答辯情況進行打分,評選出優勝小組。
3高職法學教學中“項目教學”應注意的兩個問題
3.1“項目”的確定
如前所述法律類高職院校開設的經濟法課程中,“項目”實際上是一種學習任務,而且這種學習任務的載體和表象是以一定的經濟法律實務問題或者工作任務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因此,在對“項目”進行選擇和確定時應將以下原則納入考慮范圍:(1)在經濟法課程中,在選擇教學項目時一定要考慮基層法律工作者日常工作的真實情境,以他們的日常工作過程為基礎,將實踐中常見的經濟法律任務作為項目來源。這樣才能充分發揮項目教學的作用,培養教學對象所應具備的職業能力,完善與該項職業能力所匹配的經濟法律知識,同時還能幫助其培養和諧的社會人格和優秀的職業素養。“項目教學法實施一種基于完整人格發展的學習方式,使學習者獲得職業工作所需職業行動能力,并使其在社會生活上成為成熟的社會成員”[8]。因此,為了能夠使學生培養完整的職業能力,實現項目教學的核心目標,必須以基層法律工作者在將來的工作實踐過程中可能遭遇的真實的經濟法律問題為出發點,以貼近并體現其工作過程中的真實情境為原則,來選擇教學項目。教學對象的所需具備的核心職業能力是要有知識和技能來支撐的,所以,選擇的項目要能夠盡可能多的承載這些知識和技能。(2)衡量項目好壞的標準是達成教學目標的容易與否。也就是說在選擇教學項目的時候要有一定的導向性,而這個導向就是經濟法課程教學的目標,具體包括知識目標和技能目標。好的項目要求能夠最大限度的承載教學目標,或者說判斷一個教學項目是否為好的項目,就是看它是否承載了更多的知識目標和能力目標。如,處理消費者維權案件,對于基層法律工作者來說,是在日常的工作過程中很常見的一項工作任務。如果以該工作任務為例設計為教學項目,則可以承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糾紛解決方式等核心知識,并且還能夠承載簡易代理合同簽訂的技能。這一個項目就可以同時兼容法律職業能力形成所需要的多方面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如法律文書寫作和律師實務等。該項目并不只是對這些知識和技能的簡單承載,而且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教學對象要親自參與實施一系列的活動。首先,要成為當事人的代理人,就要簽代理合同;然后,要通過司法途徑維權,還要撰寫訴訟文書;在維權的過程中,還要與相關人員等進行溝通,與小組內的其他成員進行合作和交流等。通過參與整個的項目實施過程,教學對象的處理實務問題方面的職業能力將會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培養和提升,在寫作、溝通和協調能力方面也會有提高,而且,通過實踐和操作,專業知識不再是僵硬死板的理論和法條,而是發生了有意義的重組和建構,內化為教學對象的實際操作能力。(3)確定教學項目時還要考慮教學對象的情況和授課的條件。“采用任務驅動法教學過程中,為更好實現教學目標,應充分考慮學生的學習基礎和相關內容的掌握情況等學情,同時教學班級總人數,教學設施和設備等也在教學組織考慮之列”[9]。最終若能夠形成項目成果并展示出來,那么對教學對象的激勵效果將更加明顯。
3.2項目教學法實施中教師的地位問題
項目教學法從教學組織實施的具體情況來看,教師作用應該是設計、組織和引導。教學項目要得以實施,教師要做的各項準備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首先要備項目,根據教學目的對教學項目進行選取,并進行適當的改造。這一過程實際上就是根據需要的功能來確定承載它的教學項目;然后將這個項目進行分解成,產生具體任務,而且每個單獨的任務都要包涵相應的知識點和技能;最后,還要對項目實施所需材料進行統計。其次,要備教學對象。也就是要全面了解教學對象的學習能力、知識儲備、興趣愛好等,使項目與教學對象情況相符。另外還要將教學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狀況納入考慮范圍,引導各個項目小組互相學習、競爭和提高。如果確定的項目不合理,則可能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如教學對象作為主體的地位被弱化,小組內部或者小組之間合作學習氛圍淡薄等。這些因素都可能會成為導致整堂課失敗的誘因。同時,由于項目教學法的開展是根據教學目的,以任務驅動方式進行的,而不是進行系統的理論教學,這樣極易導致知識的系統性缺失。因此,教師一定要在每項任務完成后作一個階段性的小結,通過這種方式來對理論知識進行歸納,使之系統化。因此,雖然項目教學法的一個最大的特點就是教學對象的主體地位得到了極大的突出,其潛能得到了有效的激發,但整個過程中教師的主導地位仍然不能動搖。
4小結
在高職法學教學中運用項目教學法,對學生能力的提高和職業崗位意識的強化具有積極作用,符合高職法學教育教育“重技能、重素養”的改革方向,在向學生傳授理論知識的同時,重視培養學生的職業素養。在教學過程中積極推進以工作過程為導向的項目教學,有利于提高我國高職法學教育的水平、創新高職法學教學的改革思路,對培養符合社會需求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具有重要意義。
經濟法論文9
經濟法中的責任制度包括懲罰性賠償和鼓勵性規范,其中,對市場主體的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活動的多元化發展,鼓勵和獎勵措施越來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本文通過總結經濟法律文本中的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來認識獎勵制度對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性。
一、經濟法中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的基本規定
經濟法本身是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新型的法律部門,它不再像傳統的公私法律那樣主要通過限制和禁止做某種行為來調整社會關系①。經濟法一方面通過一部分限制和禁止的法律規范來調整經濟社會關系,另一方面通過鼓勵市場主體作為某種對社會有益的行為,并對此進行肯定性評價或者獎勵來促進市場活動良性發展。
我國現行的經濟法律規范當中已經有許多關于鼓勵性措施和獎勵制度的規定。其中,有許多以“促進法”命名的法律,主要有《中小企業促進法》、《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就業促進法》、《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這些法律規范當中隱含了許多關于經濟法鼓勵措施和獎勵制度的規定。
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經濟管理關系,這種關系是在國家對國民經濟實行管理的過程中發生的,是以國家為一方主體,同另一方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帶有一定的國家強制性。經濟法的基本任務在于通過調整國家經濟管理關系,保障國家經濟管理職能的實現,維護經濟管理秩序,促進國民經濟從總體上穩定、協調和發展②。經濟法的這種調整對象及基本任務,決定其既采用必要的命令、禁止強行性規范,又采用大量鼓勵性規范和獎勵制度,以引導、鼓勵和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在經濟活動中,國家的宏觀調控也傾向于減少強制性的管理手段,更多地運用柔和的經濟鼓勵措施和獎勵機制來進行管理,比如,國家鼓勵企業的經營者進行科技創新,提高產品質量,保障生產安全,通過一些獎勵措施,激勵個人對企業、集體進行監督,有效且順暢地實現了其預想的經濟管理目標。
二、經濟法中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的意義
筆者認為,在經濟法規范中設置鼓勵性政策和獎勵措施是必要的,體系化、程序化的經濟法獎勵制度有利于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建立健全市場競爭秩序。
(一)制度意義
法律制度是多元化的集合體,當制裁性規范占大多數,則很難有效地構建利好的經濟秩序,此時,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政策的規制就顯得必要。首先,經濟法中的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可以引導立法方向。經濟法規、規章的制定不得違反經濟法律,在不與上位法沖突的情況下,適當考慮當地具體的實際情況。經濟法律中的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是一些原則性的、寬泛的指導意見,法規、規章的制定可以在依據法律的基礎上,規定的更為具體,以便于實施,因地制宜地去促進經濟發展。
其次,經濟法中的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可以完善宏觀的法律體系。其他部門法不是一成不變的,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法律的規范功能正在發生變化,即從事后法轉移到了事中、甚至事前法,通過一些鼓勵和獎勵政策,可以引導和激勵人們為有利于經濟發展的行為,通過人們的自覺行為,國家干預經濟活動則更為便利。迎合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這種立法方式將會影響到諸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整個法律體系會不斷完善。
(二)實效意義
法的實施必然帶來法的實效,實效的優劣取決于法實施的質量。經濟法所要達到的法的實效就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協調組織性的流轉與協作關系。
首先,實施法律需要有主動的因素,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給出了主動的依據。行政機關在執法的過程中,更多的是“消極的”主動,即去制裁違法行為。但是,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若合理利用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來引導經濟主體去實施被提倡的行為,執法活動的效果則會更加便利和高效;司法機關在審判的過程中,可以將符合經濟法鼓勵和獎勵措施的行為進行闡述,并作為裁量依據,使當事人通過這種方式去規制自己的行為,朝著有利于社會利益的'方向發展。行業自律組織的規章制度中也可以規定鼓勵和獎勵政策,以更好地促使行業內部的融合,維護公共利益。
其次,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給予積極守法者以獲得法律上的獎勵的權利。在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人們的“理性”趨利行為是正當的,法律上的獎勵是利益的一種,人們根據法律上的利益而去合理安排自己的經濟行為,完成法律所肯定法律行為將獲得正利益。筆者認為,當市場主體完成了法律上規定應當獎勵的行為時,市場主體就獲得了請求權力機關確認和滿足其利益的需求,這種需求是正當的、合法的,是可以實現的。當法律上的獎勵得以廣泛地實現,人們積極守法就成為了社會的常態,即積極完成法律義務,同其他經濟主體通力協作,保障國家的經濟管理有序進行。這種常態,將引領我們的經濟社會形態向更高層次發展,經濟法的“促進法”價值也將實現。
經濟法論文10
一、經濟法的產生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
(一)經濟法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契合性
社會公共利益一旦確定,必然有著獨立的法律訴求,但這種利益只有成為法律保護的目的才能稱為法益,所謂法益是“根據憲法的基本原則,由法所保護的、客觀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脅的人的生活利益。”在當前我國經濟發展中,社會公共利益一方面被濫用,另一方面社會公共利益往往被虛化,各種侵害消費者權益問題往往難以納入司法保護之中。經濟法的產生以社會公共利益為保護法益,兩者之間有著天然的契合性。
從我國經濟法立法情況看,諸多經濟法規范都是以追求社會公共利益為其立法目標。例如,在市場秩序監管法中,維護公平競爭的微觀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等社會群體的利益都是經濟法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體現。經濟法除了注意到市場主體的共性和平等性之外,更敏銳地注意到大企業和小企業對市場秩序不同的影響力,由此對大企業濫用市場優勢地位、限制競爭協議等行為進行規制而產生反壟斷法。在生產和消費領域,注意到了消費者相對于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弱勢地位,才有了消費者權利在消法的確定和生產者、經營者在生產經營中的相關義務和產品責任的確定。在宏觀調控法中,為了維護國民經濟穩定發展,保證國家財政、金融體系的良性運行也是經濟法追求其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表現。因此,在經濟法的理論建構和具體制度設計中,社會公共利益屬于基石性范疇。
(二)社會公共性的凸顯要求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亞當·斯密曾斷言,一只“看不見的手”能成功地引導著自私地追求自己利益的個人去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但“斯密對此完全沒有證明,自1776年以來,也沒有任何一位經濟學家給予證明”。實踐證明,追求自己利益的人們并不能自發的促進社會公共利益,往往會破壞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必須向追求私利的人們申明:私人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公有資源同樣具有不可侵犯的地位。所以,切實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已經成為了一種不可抵擋的趨勢。
(三)以往的法律已經不能滿足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對民法而言,社會公共利益是人們追逐私利的附帶結果和溢出效應,不可能得到優先考慮,而社會公共利益對于一個社會共同體來說又是必須的甚至可以說是先決的。反觀行政法,盡管其最終目標是為了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但是由于一切權利都易于濫用,行政權作為一種自由裁量性的權利更是如此。正是因為民法、行政法不能完全保護到社會公共利益,必然就會導致法律的變革,進而產生新的法律部門。這正如丹尼爾·貝爾所指出的“‘國家與社會后’的關系問題,涉及公共利益與私人要求的沖突。因此,為了滿足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國家干預出現了,作為國家干預的法律依據的市場競爭法和公關調控法就誕生了,經濟法應運而生,社會公共性成為了經濟法的核心范疇,是其本質特征所在。
二、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法保護
(一)經濟法通過社會整體調節機制來維護社會整體利益
經濟法的本身特點具有綜合性,所以經濟法注重整體調節機制,這種整體調節機制,不是著眼于社會經濟的個別領域和個別層次。其微觀的立場是建立統一的大市場,宏觀的立場是實現經濟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平衡。主要采取以下兩種形式:第一,確認自由、公平競爭的規則,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秩序;第二,確認宏觀經濟管理規則,造就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環境和秩序。
經濟法的發展離不開市場的發展和政府的規制,但市場和政府都會失靈,市場的競爭會導致壟斷而反過來限制競爭,扭曲價值規律。因此,作為對經濟生活有著最直接影響的經濟法就應當強調市場調節之手和政府調節之手相結合相協調,以達到個人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的結合。既要規制市場失靈,又要匡正政府失敗,這是經濟法發展與成熟的內在要求,是對經濟法基本性格二重性的高度概括,對市場競爭的規制和對國家宏觀調控的規制必須并行,這樣,才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二)經濟法用社會責任的方式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經濟法在其發展過程中強調“私權必須遵守公共福祉”。所謂社會責任,是為經濟法所確認的,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由經濟主體所承擔的各項責任。例如出現了一些重要的法律責任制度,如“懲罰性賠償責任”等既不能歸入私法也無法納入公法,而應當是典型的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社會責任存在的理論基礎是社會本位思想以及個體社會權的存在。經濟力量的集中既能推動社會財富的增長,但也潛伏著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這既可以表現在經濟主體為達到一時的私利而侵害消費者的權益,破壞環境、濫用資源,甚至各種外部性、搭便車以及尋租的存在,并最終使社會環境遭到破壞,損害經濟個體的利益。
因而只有對社會責任進行規制,經濟力量才不至于破壞社會公共利益,才不會使整個社會的發展陷入惡性循環。經濟法體現社會責任的精神在程序上的體現主要是公益訴訟的主張。公益訴訟就是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
(三)經濟法是通過對社會個體協調保護社會整體利益
正如社會是由個人組成的一樣,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需要社會中的個體配合才能完成,只有社會公眾所需得到了滿足,社會才有可能向前發展。過于注重個人利益或國家利益都會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而社會整體利益則是秉承節約資源的原則對各種利益進行重新分配后的最佳效果。否則,即使最終經過經濟法調整的經濟水平提高了,也會是畸形的經濟模式,這種搖搖欲墜的局勢很容易就會被破壞,那么,也就違背了經濟法的初衷。
(四)經濟法通過特定程序保障社會公共利益
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社會公共性以及其社會公共利益的法益目標都決定了經濟法在程序上設立并注重經濟公益訴訟。經濟公益訴訟就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社會組織及個人,對直接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對人的法律責任的活動。
公益訴訟是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其根本目的是實現社會公平,它不以當事人本身法律權利的存在為限。它最重要的意義在于解決了公共利益整體性、普遍性帶來的主體不確定的問題,突破了傳統訴訟法中原告必須是利害關系人的限制。
三、經濟法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所存在的缺陷
(一)經濟管理主體上的缺陷
1.對經濟管理機關及其管理人員的行為缺乏有效法律約束
目前所有的經濟法所關注的,多是基于折衷而在相關部門之間進行分權,即所謂的部門立法。即便法律規范中規定了經濟管理機關的義務、責任和相互制約,也往往會因為考核監督制度不完善、行政運作不規范、缺乏適當的行政救濟措施,使得責任無法落實。
2.經濟管理機關的設置和職責不甚確切合理
迄今為止,我國總是忽視了國家或政府管理主體的經濟責任制和一般經濟責任制的建設,各經濟管理機關及其分支機構的角色設置和職責缺乏科學的法律約束,以至多有重疊、決策隨意、無人負責等現象綿延不絕。在實際生活中,就往往會發生困擾百姓的情況,諸如一些政府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某些案件管轄和查處的爭議等,這不僅不會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反而進行損害。
(二)實際行政運用上的缺陷
要實現國家干預的價值目標,就要求政府沒有私利之心,處理任何公共事務都遵循公平、正義之理念。但是在實踐中,政府極有可能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偏離和犧牲公共利益,不能實現資源配置的帕雷托最優狀態。政府規制因而成為了一種特殊的商品,緊密的利益集團最有可能成為成功的“出價人”。他們通過“出價購買”政府規制來試圖謀求政府的強制力:政府對特定產業的直接的貨幣補貼和稅收優惠;政府通過頒發經營許可證、保護關稅等手段限制潛在競爭對手的進入;政府對那些能夠影響它的互補商品和替代商品生產的控制等等。
(三)公益訴訟制度的不健全
1.法律制裁措施不力
經濟公益訴訟建立在民事訴訟的基礎之上,法院裁判案件當然要適用民事責任規定。然而,現有的民事責任方式顯然是難于勝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任的。首先,損害賠償是常用的民事責任方式,但在壟斷案件、不正當競爭案件、環境污染案件等這些大規模損害案件中,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難于精確計量。其次,當違法行為已經發生,在損害賠償、恢復原狀等措施又難以達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的情況下,對違法行為人進行罰款或抑制其行為能力,如吊銷許可證、分割企業等,更能夠充分發揮法律的制裁功能。然而在我國,這些措施是行政責任方式,只有行政機關才能適用,法院是無權采用。
2.法院公益維護能力有限
在我國,行政機關在法律實施中處于很重要的地位,不僅具有對社會經濟的調控權、管理權、監督權,而且還具有對經濟違法行為的專屬性調查權和處罰權。行政權的強大適應了社會生活瞬息萬變,必須高效及時做出反應的需要,然而,行政機關壟斷對一切經濟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罰權力,卻阻礙了公益訴訟的社會調整作用的發揮,不利于對大規模損害案件的解決及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
四、經濟法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制度完善
(一)確認宏觀經濟管理規則,構造良好的法律秩序
現代市場經濟的運行都是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運行過程。宏觀調控法或宏觀經濟管理法的主要作用在于明確宏觀經濟管理或者宏觀調控的主體以及具體政府部門的分工,明確政府宏觀經濟管理的政策手段和工具,以及企業在宏觀經濟管理中的義務和權利,以實現宏觀調控的主要任務。以及通過確認產業發展的一般規則和振興特殊產業的特別規則,建立產業結構合理化的秩序,為產業結構的優化創造法律條件。
(二)完善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制度
首先完善市場規制法中的經濟法律責任制度,例如反壟斷法應該加強壟斷行為的法律責任,可以通過設置一個不同于行政機關的專門的反壟斷法執行機構,進而有效的制止行政性壟斷。其次,應該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視野。
(三)順應社會發展趨勢,放寬公益訴訟原告資格
借鑒域外經驗,在構建我國的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時,既不是搞全民之訴,也不要求必須是在直接權益受侵害時才能起訴,應規定因公共利益受侵害而自己的間接利益受到影響的公眾,有權利起訴訟,此類案件的范圍應主要限制在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消費權益保護、國有資產保護等矛盾比較尖銳的經濟領域和環境保護領域。此外,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存在目的的社會團體,如消費者團體,力量相對強大、組織比較嚴密,在訴訟中比公民個人更占據優勢,應該賦予其原告資格。
(四)賦予法院一定的處罰權,增強法院的公益維護能力
近年來,一些法律工作者根據經濟上法律責任和制裁手段多元化的特點及司法實踐中反映出來的問題,提出了經濟訴訟制裁手段一體化的設想,主張在單一的訴訟程序中,同時從民事、行政、經濟幾方面解決經濟沖突中的有關問題,做出幾種不同的制裁和處理,保證糾紛解決的有效性和徹底性。這樣就避免了由不同程序轉換所帶來的訴訟成本增加和處理結論矛盾等問題,反映了經濟沖突的客觀要求。要實現這一設想,首先就要突破現行的司法和行政在處理違法糾紛方面的權限分配體制,賦予法院在經濟案件審判中的處罰權。
經濟法論文11
一、市場經濟的理性圖式
全會認為,市場調節是資源配置的決定性方式。改革開放以來,在長達三十多年對市場經濟的探索中,經過爭論、反復、坎坷,我黨終于認清了市場經濟的本質面相與發展規律,對市場經濟有了成熟的、清晰的、準確的科學定位。我們知道,無論從道德層面還是從知識社會學的角度,計劃工作的主觀性因受制于道德、人情關系、理性能力都難以事無巨細地精準、科學。有一則寓言故事說,一只驢,又累又餓,來到了兩堆干草面前,欣喜若狂,它跳起了舞蹈;但是,有一個難題等著它,即它如何最大化地消費這些干草?理論先于行動,但它又如何能計算出最大化的消費方式?它在冥思苦想中逐漸失去了知覺因此,無論從理論上看,還是從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強大的、無處不在的計劃所呈現出來的各種問題來看,馬克思的經濟學導師亞當斯密還是比較正確的:市場經濟在看不見的手的調節下能夠創造秩序、一定程度的平衡、發現公共利益。這就是說,市場經濟本身具有發展的動力與糾偏的功能。因此,我們在這個意義上說讓市場歸位,使市場調節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等于是說市場調節為主、市場調節是基礎。當然,自亞當斯密以來的近三百年后的今天,我們不可能認識不到市場經濟的缺陷:唯利是圖、壟斷障礙、調節滯后、冷酷無情。所以,我們就要用政府調節去矯正、補充市場的功能,使之更好地平衡并朝著社會主義的共同富裕的公平目標前進。我們既不提計劃調節為輔,也不提計劃調節為主,我們提倡在市場決定性地配置資源的同時,要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好既是對權力的限制,也是對權力的要求。
政府太強大即是以計劃為主,市場經濟可能要被政府壓垮;政府調節能力太弱,矯正市場的能力不足,經濟發展不夠理性,人民要被拖垮。這就需要我國進一步探索:政府的權力范圍與作用方式;政府調節行為的合規化。因此,我們把政府改革目標定義為: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行政機關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勇于負責、敢于擔當,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于是,我國政府改革將主要圍繞兩條線索展開。一是政府可被授予哪些經濟調控權力,這就是政府的權力清單課題。如果說,對于市場主體而言,法無禁止即自由,那么,對于政府而言,法無授權即不可為。政府的正面權力清單,要在試錯中確定其調節權力的所在區域,也要在探索中確定調節方式的組合拳。而所謂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在筆者看來主要是要規范我國現有的8000部左右的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以及多如牛毛的行政規章以下的各種規范性文件,防止其在國家法律的基礎上私搭亂建,擾亂市場經濟,破壞法治建設。二是政府經濟調節權力的控制問題。孟德斯鳩有句名言: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為了進一步規范政府經濟權力,我黨提出:第一,確定科學決策的考量指標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第二,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第三,建立法定機制,即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第四,公正文明執法,嚴格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干預,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懲治執法腐敗現象;第五,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第六,加強民主建設。馬克思講過,在民主的國家里,法律就是國王;在專制的國家里,國王就是法律。由此可見,民主與法治同行。發揚民主,就是堅持人民群眾在法治社會中的主體地位。因此,全會強調: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須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共同富裕;必須保證人民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二、經濟法治的法律配置
依照一般法理,經濟法治是民商法、經濟法,輔之以勞動法、環境法、刑法等法律。在此,主要想談一下民商法與經濟法如何搭配以較好地達到控制市場經濟的目的。民商法的任務是最大限度地創造市場主體自主創業、自我發展的自由空間。就像四中全會《決定》強調的: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無論如何,在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上,市場經濟、市場調節、經濟規律是基礎。沒有這個基礎,所謂計劃調節,就有可能成為無所不包、能夠吞噬一切的黑洞自負自大、超級癲狂。因此,我國首先必須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這是經濟發展的基礎。馬克思講,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這里的平等以尊重商品所有者的產權為前提,以契約精神為道德精髓,以形式平等為價值目標。產權保護,意味著公有制產權、私有者產權一律平等,一律受到法律的神圣保護;而馬克思所說的天生的平等的含義,則意味著市場主體講究誠實信用,一諾千金;要求親兄弟明算賬,一切放在紙面上、陽光下;其行為更是服從公認規則,非搶非奪,文明交往。這些權利、精神與理念,實際上都可以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4字中的自由加以概括。換言之,民商法的任務的就是要保護自由競爭。社會主義的`自由與資產階級自由化不同:資本主義的自由就是資本家對工人剝削的自由(馬克思語),而社會主義的自由則是廣大人民群眾自我做主、自我發展、共同富裕的自由,自由中包含更為豐富的公平的含義。社會主義的自由也不同于自由散漫或自說自話。
生活中,一些自以為是的自負者常常在自說自話意思上表達但丁的名言:走自己的路,讓別人說去吧。這其實不是追求自由價值,而是實現了黑格爾所說的任性。自由是意志的本質屬性,也是道德意志的本質屬性。它以道德規律為追求目標,并力求達到至善。康德說過,自由固然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道德律卻是自由的認識理由。如是,自由出于道德規律,自由出于社會責任,自由出于記錄道德規律與道德責任的法律,那么,自由則一定是法律下的自由,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之自由則是服從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所確定的普遍規則的自由,是在共產黨領導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自由。回到市場經濟,自由競爭的基本精神就是:在法律之內最大限度地尊重個體、市場上每一個分散的主體的經濟自治權與經濟行為方式。在這個意義上說,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孟德斯鳩語)。這樣的法律的基本原則就是:為人誠實,不損害他人,給予每個人應得的部分(古羅馬查士丁尼語)。社會主義最終要建設的是屬于人民的、更為公平的社會、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圍繞公平價值,四中全會決定多處強調:平等交換、公平競爭、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交易、平等使用,等等。所以,如果要說,中國的市場經濟與美國的市場經濟有什么不同的話,那么可以說,中國的市場經濟或市場競爭更偏重于公平的市場經濟或公平競爭,而美國的則偏重于自由經濟或自由競爭。筆者認為,雖然,民商法也強調平等、公平,但其更偏向于形式平等、形式公平。例如,在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沒有責任的機動車車主要向負有責任的行人負責一點賠償責任,這種公平,偏重于安慰的性質。一般地,民法上的公平責任原則有兩種情況:一是法院在處理損害賠償案件時,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賠償數額。二是指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均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時,由法院根據公平觀念確定由當事人分擔責任。更為重要的是,我們必須注意:民法上的公平責任原則,一直存在較大的爭議,因為它妨礙了自由意志的過錯責任原則。例如,德國民法放棄了公平責任原則,而日本的小口彥太教授也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所規定的公平責任原則妨礙了過失理論的發展,而且有導致中國侵權行為法體系解體的危險。公平競爭,一般來說,是指各個競爭者在同一市場條件下以比較公平的競爭起點、共同接受價值規律和優勝劣汰的作用與評判,并接受來自法律對競爭過程與結果的矯正準則的約束、最終各自獨立承擔競爭的結果。公平競爭原則,是指經濟競爭的起點、競爭的過程、競爭的結果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而確立競爭公平的矯正規則起點或結果的調整、競爭過程的強制、權利義務的重新配置等主要由經濟法加以規范。對結果也就是起點的調整主要是稅法、金融法等宏觀調控法(未來可能還要制定遺產法);競爭過程權利義務的重新分配的法律主要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企業社會責任法。例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區或者非本系統企業生產的質量合格產品進入本地區、本系統。我國反壟斷法規定了制定反壟斷法的宗旨是: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其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如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等等。應當看到,經濟法上的公平責任原則,與民法上的公平責任原則有所區別:民法上的公平責任原則往往沒有具體的強制規定,而是賦予法院根據公平理念以自由裁量的權力;經濟法上的公平原則,不僅體現為宗旨、理念,而且具體化、法律強制化,因而賦予法院相應的司法自由裁量的權限較小。當然,為了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協調平衡發展,我國在確立編纂民法典這一巨大歷史使命的同時,經濟法的立法任務同樣很重:我國要制定和完善發展規劃、投資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礦產資源、農業、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規,依法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市場監管,反對壟斷,促進合理競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另外,我國還要加強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法治保障,促進軍品生產與民品生產的大融合。最后,我國一定要加強經濟法立法的科學性建設。如果說,民法典因具有高度的統一性、體系性與任意性的調整特點的話,那么,由于經濟法的分散性、復雜性、調整方式的強制性甚至部門性等特征,使其在立法的過程中可能更多地、或更為容易地被摻進部門利益。因此,全會強調立法的科學化。為此,筆者的建議是:經濟法治立法不能部門化,也不能完全行政化,要著眼于權利與權力的平衡,可以智庫立法草案與部門立法草案交相輝映,以智庫立法草案平衡部門立法草案,但要避免以部門立法為主、由部門立法吸收智庫參加的立法方式,因為這種立法方式很容易導致智庫或專家的獨立性的喪失。
經濟法論文12
票據抗辯是票據債務人可以對票據權利人的權利主張提出對抗,從而拒絕履行票據債務的情形。如本票的受款人向發票人請求付款時,發票人主張付款日未到而拒絕其請求的行為就是一種票據抗辯。票據債務人用以對抗票據權利主張的事由,被稱為抗辯原因;其依法提出抗辯,阻止票據權利人行使票據權利的權利,則被稱為票據抗辯權。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3條第3款的規定,對于票據抗辯可以做如下的理解: 首先,票據抗辯是票據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的行為。票據法意義上的對抗是票據債務人對抗票據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并說明理由。單從票據關系而言,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請求承兌或請求付款權利時,票據債務人因負有票據債務,所以,一般情況下票據債務人應當不折不扣地履行債務。但有時當票據本身不具備合法形式,或發現持票人不法取得票據時,仍要債務人履行票據上記載的債務,就會損害正當權利人的利益,也使票據債務人處于不利的地位。
因此,為了維護票據流通的安全,票據法賦予票據債務人抗辯權,規定抗辯事由,允許票據債務人遇有法定抗辯事由時,可以據此對抗持票人,不履行票據上記載的債務。
其次,票據抗辯的目的和效力是不履行票據債務。票據法規定抗辯制度的目的是由票據債務人依法定事由對抗持票人的請求,拒不履行票據債務以保護正當權利人。票據債務人行使抗辯權時,只能以此為目的。票據法規定的票據抗辯的效力是票據債務人不履行票據債務,以阻止不法票據持票人和不法取得票據者取得票據利益。票據債務人是依法抗辯的,在法律上當然地發生這一效力。
第三,票據抗辯須以法律事由的存在為要件。因為票據抗辯有拒絕履行票據債務的效力,所以如果票據債務人任意或濫用抗辯,必然會影響票據的安全性、簡便性和信用性,最終阻礙票據在流通領域內的流通。
為避免這種后果的發生,我國票據法明確規定,票據的抗辯必須有“抗辯事由”,對于濫用抗辯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票據法》第62條規定,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不出具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這里需要重點指出的是,在認識和掌握票據抗辯理論時,首先要弄清楚民法上的抗辯和票據上抗辯的關系。票據上的抗辯是以民法上的抗辯為基礎,但票據法上的抗辯和民法上的抗辯又存在著明顯的不同。票據法的抗辯屬于絕對抗辯權,即從根本上否定票據權利存在的抗辯權;而民法上規定的抗辯權一般只是對抗請求權的抗辯,它不能從根本上否定權利的存在。例如民法上規定的時效就是一種典型的法定抗辯的原因。當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限已經屆滿時,權利相對人就可以依此抗辯原因而拒絕履行義務,但不能,也無需否認權利人之權利的存在。而在票據 法上,一旦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如票據記載事項不完整或已被持票人故意涂銷等,票據付款人都可以從根本上否認票據本身的效力。另外,在普通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和債務人發生變動時,即有債權債務的轉讓時,民法側重于保護債務人,所以它規定:在債權讓與時,債權人必須將讓與的事實通知債務人,讓與才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所有能對讓與人行使的抗辯,都有對受讓人行使。因此,每當債權讓與一次,債務人對前債權人(讓與人)所能行使的抗辯都能向新債權人(受讓人)行使。而在票據關系中,票據的轉讓較之普通債權的讓與要頻繁得多,如果仍然適用以上民法的規定,就會阻礙票據的流通。例如甲發出匯票交給受款人乙,經過付款人丙承兌后,丙即成為主債務人,乙為債權人。乙如將匯票轉讓給丁,丁又轉讓給戊。票據的轉讓如依民法關于債權讓與的規定,當戊持票向丙行使權利時,丙所有對甲、對乙、對丁能行使的抗辯也都能對戊行使。戊這時將處于極其不利的地位。這勢必造成任何人不愿受讓票據,票據的流通將不可能。所以出于對票據流通性的考慮,各國票據法都無一例外地規定,凡善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可獲得完整的票據權利。除票據法上的抗辯原因外,一切票據義務人都無權適用民法上的規定來對抗正當持票人。 在票據流通領域,債務人對票據上存在的抗辯原因很多,根據這種抗辯原因的不同以及抗辯效力的不同,理論上通常將票據抗辯分為兩種:
(一)物的抗辯。
物的抗辯是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發生的事由而為的抗辯。這種抗辯由于是來自于票據本身,所以不論持票人為誰,也不論債務人是誰,都能成立。這種抗辯又稱為絕對抗辯。主要包括兩類:
1.任何被請求人均可對持票人主張的抗辯。這種抗辯系基于票據本身的某些缺陷而得由包括債務人在內的所有被請求人主張的抗辯。例如
(1)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而主張的抗辯。凡票據欠缺法定記載事項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票據本身不產生法律效力。這種因為欠缺法定的記載事項而造成票據的無效是絕對的。當持票人以這種票據主張票據權利時,被請求人都可以行使抗辯權;
(2)記載了票據上不得記載的事項的抗辯。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對此票據債務人可以行使抗辯權。
(3)依票據上的記載不能提出請求的抗辯;
(4)票據債權因依法付款而消滅的抗辯;
(5)票據債權因提存而消滅的抗辯。任何票據債務人,凡已依法提存票款的',均視為已經履行債務,其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就此結束。
(6)票據尚未到付款期而主張的抗辯。這是有匯票和本票的債務人行使的、有時間性的抗辯權。只能對持票人要求其付款時主張暫不付款。
2.特定票據債務人可對一切票據債權人行使的抗辯。例如:
(1)欠缺票據行為能力的抗辯。無票據行為能力或限制票據行為能力的人,在未獲其法定代理人許可的前進下而實施的票據行為當屬無效票據行為。可以以此對抗所有持票人。
(2)票據偽造、變造的抗辯。票據偽造是假冒他人簽章而非真正的票據行為人,所以被假冒人無須承擔任何票據責任。票據變造時,在變造前票據上簽章的人只對變造前的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對變造后的記載事項不承擔票據責任。
(3)無權代理的抗辯。無權代理及超越代理而實施的票據行為,因未經受權,所以不具有法律上的代理效力。作為票據債務人的本人可以此對抗所有持票人。
(4)票據債權因時效而消滅的抗辯。票據法上的權利,對于不同的義務人有不同的時效期間、票據債務人可根據法律的具體規定,對持票人行使抗辯。
(5)承兌撤銷的抗辯等。
(二)人的抗辯。
人的抗辯是指可用以對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辯。我國《票據法》第13條、第12條等是對人的抗辯的法律依據。當票據的持票人發生變更后,票據債務人的這種抗辯將受到影響。對人的抗辯是以特定的法律關系而產生和存在的,所以對人的抗辯又稱為相對抗辯。主要包括兩類:
1.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可以對特定的債權人行使的抗辯。例如:
(1)持票人破產或其債權經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時,即失去受領能力;
(2)持票人欠缺形式上、實質上的受領資格的抗辯。當持票人所持的票據為記名票據時,持票人必須以背書的連續性來證明其票據權利的存在。如果持票人所持的票據背書欠缺連續性的,付款人有權拒絕付款。
2. 只有特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向特定的票據債權人行使的抗辯。例如:
(1)欠缺對價的抗辯。在直接相對的當事人之間,如果票據權利的轉讓是以支付約定對價為條件時,在持票人沒有向票據出讓人支付約定對價的情況下,出讓人有權拒絕向持票人付款。
(2)票據行為無效的抗辯。票據行為是由依法記載和交付兩個行為組成,所以當票據已記載但尚未交付而遺失或被盜竊時,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拾得者和盜竊者行使抗辯權拒絕向其付款。
(3)原因關系欠缺或已消滅的抗辯等。
為了確保票據的流通和安全,各國票據法都對票據抗辯規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從立法角度而言,票據抗辯和票據抗辯的限制是同一問題的兩個方面。所謂票據抗辯的限制是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債務人對特定持票人不得抗辯的限制。我國《票據法》第13條第1款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票據抗辯限制的基本原理,就是將抗辯事由限定在票據債務人與其直接相對人之間,善意受讓票據的持票人,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其相對人之間抗辯事由的影響。所以,從票據抗辯的內容上來看,票據抗辯權的限制只發生在票據流通中與人的抗辯有聯系的場合。就以上票據法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之間可能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來說,如票據債務人是承兌人時,匯票的承兌人之所以對匯票進行承兌,而以予付款就在于他從發票人那里獲得了補償的資金。其補償內容可能是發票人曾供給資金;也可能是承兌人對發票人負有債務,而以承兌匯票,作為償還債務的一種方法;還可能是發票人與承兌人之間有信用合同等。上述資金的補償如有欠缺,承兌人就可對發票人進行抗辯,但如持票人為發票人以外的人時,承兌人就不能以發票人沒有供給資金為由,而向持票人進行抗辯。再如甲向乙出售貨物,為收取貨款,以乙為付款人發出匯票交給受款人丙,匯票經乙承兌后,而甲并沒有交貨,丙持票請求乙付款,乙不得以甲沒有交貨為由作為抗辯事由對抗丙而拒不付款。在此例中,甲與乙因基礎關系發生直接當事人之間的抗辯事由,這一抗辯事由,被法律切斷而僅在甲乙之間有效,持票人丙不繼受甲的抗辯事由,乙的抗辯權受到限制。 另外,從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善意持票人而言,仍以票據債務人為承兌人來說,無論是承兌在先轉讓在后,還是轉讓在先承兌在后,承兌人均不得以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持善意票人。例如發票人甲因向乙購貨,簽發本票給乙,約定1個月后交貨。但到時乙不能交貨,反而持甲簽發的本票向甲請求付款,甲可以向乙行使票據抗辯權。然而如果乙已將甲簽發的本票通過背書的形式轉讓給善意持票人丙,丙于本票到期日向甲請求付款時,甲不得以乙未交貨這一事由,對抗丙的請求權。以上說明把債務人與發票人之間存在的人抗辯只限制在他們之間。把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存在的人的抗辯也限制在他們之間,不許把這些抗辯擴大到其他人。也就是說,票據一經轉讓,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就不能隨債權而轉移到受讓人身上去。 由于票據在流通中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所以票據法對票據抗辯權的限制也做了例外的規定。《票據法》第13條第1款,一方面規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同時又規定持票人明知有抗辯事由而接受票據的除外。所謂“除外”應理解為,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自己與發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票據法》第11條規定的無代價取得票據者,不能享有優于前手的權利,也即取得票據的人即使是善意,如果沒有付代價或沒有付相當的代價,只能享有與其前手相同的票據權利。如甲發出票據給乙,丙竊得票據后將票據贈送給善意的丁,或以不相當的代價讓與給丁。丙不能取得票據權利,丁也不能取得票據權利。這種也屬于票據抗辯權的除外情況。
由此可見,票據抗辯權不受限制的情況有兩種:
一是持票人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與自己的前手之間有抗辯事由,仍接受票據的。票據債務人可以拒絕其請求而不履行票據債務;
二是持票人無對價取得票據的,票據債務人與該持票人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不但未被“切斷”,反而轉移至持票人,所以當持票人請求付款時,債務人得以無對價取得為由行使抗辯權,而拒絕付款。以上兩點是關于票據抗辯的特殊規定,它是票據法為了促進票據流通所特設的,所以如果票據不處于流通領域時,這些規定也就不適用。對不是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法(背書或交付)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如由于稅收、繼承、公司合并、法院拍賣等而取得票據的,這些規定也不適用。
經濟法論文13
一、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教學內容設置不合理首先,非法律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課程,要達到在實際工作中應用的目標,重點應放在法律的應用上。不同的經濟領域,不同的行業在經濟法的適用層面上是有差異的,所以在教學中應該體現這種差異。由于課時限制不能將不同經濟領域的經濟法規都納入教學內容,而統一教學,統一考試時又不可能分專業設置教學內容,因此很難實現因材施教。其次,教學內容重復。大部分經濟法規已經融合到專業課程或者其他課程當中。比如,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所系的《國際商法》,很多內容與經濟法的內容有重復,所以很多學生在學了經濟法之后,在學習國際商法的時候就表現得不夠認真;金融專業的由于學習了貨幣銀行學,保險學,及專門學習了金融法律法規,而經濟法課程里同樣也涉及了證券法,保險法,造成了教學的重復。
(二)教學方法不完善,側重實踐,忽視理論非法學類經濟法一般開設在大一或者大二。由于低年級的非法學專業學生缺乏基本的法學基礎,不具備或鮮少具備法學基礎知識,如關于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商法的基本理論等,沒有這些基礎知識的積累,會使原本就屬于法學門外漢的學生更加迷惘。有的財經院校甚至安排沒有法學背景的教師來講授經濟法課程,有時竟把經濟法講成經濟學,或者保險法講成保險學。有些教師認為,既然是非法律專業,就不可能對經濟法的理論有多高的造詣,課上講一些案例就足夠了。但是,法學的`教育與其他學科不一樣,更加注重邏輯思維的培養,所以這樣重實踐,輕理論偏離了經濟法的教學方向。
(三)考核方式有待合理化對于非法律專業經濟法考試,大多數以閉卷考試作為主要的測評手段,考核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考試形式單一,考試題型簡單。經濟法課程考試多為閉卷考試,考試題目多為知識的再現,客觀題較多,主觀題較少,由于考試題型以客觀為主,考生容易作弊的現象就很難避免;
二是注重學生的卷面成績。這種方式可能會造成學生考試前幾天集中背題,達不到課程設置的目的。
二、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的思考與建議
(一)合理安排教學內容通常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包括:經濟法概述、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破產法、票據法、證券法、金融法、經濟仲裁與經濟司法等。綜觀全部課程,主要內容包括經濟法或者商法,筆者認為,經濟法內容的安排上應該遵循以下三點:
第一,課程的設置上,非法學專業對法律基礎知識基本是缺乏的,而經濟法的專業性比較強,課時有限,所以為了增強時效性,在其他課程方面應該做好銜接,比如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另外還有一些選修課可以在基礎知識方面給予補充,以便學生更好地理解。
第二,課程設置總體上還是必須堅持理論基礎與實踐相結合,尋找一個合適的經濟法理論體系,該內容不僅包括經濟法內容,也包括商法內容。比如關于公司法,一般財經院校都是作為重點內容來講,而法學專業這個是不講的,是放在商法里來講。所以,在講公司法的時候,不能僅停留在法律法規的介紹上,而是要先講一下商法中關于公司法的理論,包括公司的產生發展,讓學生了解整個市場經濟運行的內在的邏輯性。
第三,教學內容上,針對不同專業要有所不同,根據專業的特點做適當的增減,形成相互呼應的統一體。比如,會計專業,對于《稅法》,《財經法規》就可以不講,而市場營銷專業,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合同法、擔保法就要重點講。
(二)強調理論傳授與案例教學并重經濟法雖是一門實用性很強的課程,但單純的法律條文十分枯燥,結合適量的案例會使教學內容豐富且生動。因此,案例教學是經濟法教學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為了適應教學目標的需要,圍繞一個或幾個問題,從周圍的實際生活或者書刊報道中選取,在講授完理論部分后,結合所講內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題或課堂討論的方式進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師進行總結講評,由學生撰寫案例分析報告。案例教學可以幫助學生加深對所學法律條文的理解掌握,激發學習熱情;同時,案例教學有利于培養學生分析、表達、爭辯及理淪聯系實際的能力,為他們今后就業提供一個練兵場所。此外,案例教學將教學方式由單向轉變為雙向,活躍了課堂氣氛,充分調動了學生思考問題的積極性和學習的主動性,對于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培養跨世紀的合格人才具有深遠意義。例如在講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關于消費者維權,可以講華碩筆記本高價索賠案件,案件的當事人也是學生,更能感同身受,要講清楚以下三點:
一是這是一起消費者維權案件。
二是這個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
三是這個案件應由什么法律來管。
弄清這三個點基本上就能深刻理解經濟法的重要作用。另外,經濟法屬于法學教育,應當安排到律師事務所,公司參與實踐或到法院旁聽,或模擬法庭,讓學生身臨其境,學習致用。
(三)對學生學習成績的考核應采用多種方式高校非法學專業經濟法的考試,不能完全照搬法學專業的考核方式,法學專業一般采用閉卷考試,題型一般是名詞解釋、選擇、判斷、簡答、案例分析等主觀和客觀題。而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一般涉及到十幾個部門法,內容很多,要讓學生在有限的時間靠死記硬背掌握理解是難以想象的。一般應以理論加實踐的方式,必須掌握的內容可以通過閉卷的方式,其他可以通過案例分析形式對理論和實踐的雙重考察,以便達到應有的效果。
作者:吳金蓉單位:廣東白云學院
經濟法論文14
高職院校會計專業經濟法課程的教學是亟需進行教學改革的課程,筆者認為可以從會計實際崗位需求出發確立教學目標,以教學目標為指導設置教學內容,以法律知識運用能力培養為目標改進教學方法,以實際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評價為重點設置考核方式等四個方面,進行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
對高職高專會計專業而言,經濟法課程顯得尤為重要。會計專業的學生一方面要扎實掌握會計專業知識,另一方面又要具備相應的經濟法律知識,并且在實際會計工作崗位上要善于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工作中面臨的法律問題。如果說職業院校學生要具備“雙證書”[1];那么,會計專業畢業生就需要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取得會計專業職業任職資格,而經濟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則是必考內容。因此,經濟法課程對提升會計專業學生的專業知識、法律素養尤為重要,對會計專業學生畢業后的就業、專業技術職務的晉升更為重要。
但現實中很多學生認為經濟法課程比較枯燥,有很多法律知識點需要死記硬背;經濟法授課教師講授起來也有難度,學生不容易理解,學習起來也比較困難。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高職高專學生的知識水平、學習能力參差不齊現象特別嚴重,一些學生的學習習慣、學習方法相對較差,學習態度不夠端正,課堂學習效率不高。另一方面是職業院校經濟法教材的體系包括經濟法基礎理論、市場組織法、宏觀調控法及市場規制法等內容,整個體系龐雜、內容繁多;在教學上,教師注重單向的傳授而缺少和學生的交流溝通,使得學生經常處于被動接受的狀態[2];考核方式采用單一的期末集中閉卷考試,所采用的題型一般包括最傳統的單項選擇、多項選擇、名詞解釋、簡答題、案例分析等幾種形式,考核的重心偏向于學生對基本法律理論知識的掌握程度。這種課程考核方式,造成平日不學習的學生僅需利用考前的突擊復習便能考試過關,不能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要實現高職院校會計專業與企業職業崗位無縫對接,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勢在必行。教學改革應依據高職院校會計專業的培養目標,以會計實際崗位需求來確定經濟法教學目標,以教學目標來設置教學內容,以法律知識運用能力培養為目標改進教學方法,以實際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評價為重點設置考核方式等四個方面進行。
一、 通過企業實地調研,從會計崗位實際需求來確立經濟法的教學目標
( 一) 加強會計崗位職業證書考試能力的培養
國家制定會計職業等級標準和會計職業分類,高職高專會計課程應當依據企業實際會計工作崗位的需要來設置。我國《會計法》第38條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鏈接“會計專業”與“會計職業”之間的橋梁,是進入我國會計行業的職業準入制度。會計專業的畢業學生只有努力學習通過會計從業資格的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才具備從事會計相關工作的資格;在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晉升中,經濟法及經濟類相關法律知識是必考科目之一。因此在經濟法的教學中有必要與這類資格考試掛鉤,教師在設定教學目標時需要加強會計專業學生職業證書考試能力的培養。
(二) 加強實踐運用能力的'培養
對于注重和強調實踐操作的職業技術教育來說,學生動手能力的培養是關鍵,“會做比知道”更重要,在課程設置中應更多考慮的是“通過學習,學生掌握了什么技能”,而不僅僅是“通過學習,學生對知識了解什么”,以職業能力培養為核心構建課程教學體系。教師在講授經濟法課程時,教學目標是通過授課讓學生明白掌握法律知識之后能做什么,怎么做,旨在培養學生的實際運用能力。比如,通過“票據法”的學習,學生要學習支票、匯票等相關票據的基本知識,掌握票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及法律關系的知識,理解并掌握如果發生票據糾紛之后當事人通過什么途徑如何來主張權利;通過學習弄清楚不同票據的填寫,以及因票據填寫不規范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且知道如何防范不良后果的產生等。
二、圍繞教學目標來設置符合學生需求的教學內容
(一)基于會計專業相關資格考試的內容需要來設置教學內容
現階段,高職高專學生參與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和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都需要考經濟法及經濟法律基礎的知識。經濟法授課教師應綜合考慮高職學生理論知識較差的實際情況,其在校期間主要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部分學習能力強的學生才會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因此授課教師在設置《經濟法》教學內容體系時應參照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和初、中級會計師考試大綱的要求,對教學內容作必要的選取。
(二)基于實際工作崗位的需要來制定教學內容
經濟法授課教師要打破一貫的學科體系進行法律知識的選取,在制定教學內容時需要進行企業調研,弄清企業會計崗位工作人員主要從事的涉法工作任務有哪些,根據完成這些工作任務需要哪些法律知識,從而來安排教學內容。實踐中,會計工作崗位學生要用到的經濟法律知識主要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等市場規制法律制度;物權法、擔保法、票據法、破產法、合同法等企業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市場主體法律制度[3]。這些法律制度中,有些屬于狹義經濟法領域,有些屬于民商法領域,會計專業的經濟法課程內容選取不能僅限于狹義的經濟法學科體系范疇,民商法中關于合同法、擔保法、債權法等相關法律制度還必須要包涵在內,只有這樣才有可能滿足現實工作中對會計專業人員實際崗位工作能力的需求,才能夠讓學生可以學以致用。
(三) 基于高職學生的實際情況及課時設置來優化教學內容
高職會計專業課程設置中經濟法課時設置一般較少,多為40節左右,但會計專業經濟法包涵的內容非常多不僅有狹義的經濟法還包涵有很多民商法的內容,高職院校會計專業學生法律基礎知識、法律素養本來就不強,學習能力參差不齊,教師在有限的課時下如何完成教學任務是一大考驗。授課教師只能選擇優化教學內容,將教學內容分為重點和非重點。教師如果要在有限的課堂時間內完成既定的教學任務,授課教師應集中講解重點內容,而對非重點內容通過布置案例、討論等方式讓學生課后自學掌握。比如《合同法》教師重點講解合同的簽訂、合同的履行、合同的違約及救濟方式;而對于合同的基本原則、合同的分類等內容可通過學生自學解決。
三、以法律知識的實際運用能力培養為目標選取教學方法
(一) 通過典型案例進行教學
經濟法課程中普遍的使用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在經濟法課程中使用可以在現實的法律問題和法律條文中搭起一座橋梁[4],通過案例的討論能很好地啟發學生進行思考,有效地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有利于在學生和教師之間形成良好的互動,有利于課堂教學的順利實施。但案例教學法是否能達到很好的教學效果,很大程度上在于授課教師選取的案例是否與所講授的法律知識點高度一致、教師導入案例的時機是否恰當及設置的問題是否科學。假如選取的案例不合適或者案例的導入不恰當,就不能很好發揮案例教學法的優勢。因此,教師在選擇案例時,應盡量選擇與學生將來從事工作崗位相關聯的案例,例如選取企業會計或出納等財務人員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作為案例;或是現實生活中的案例、身邊的案例,特別是要選取那些平時生活中因當事人不經意的行為卻觸犯了法律規定,給自己、他人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例,這樣的案例能給學生留下深刻的影響。在案例的表現形式上,盡量圖文并茂,集中給學生放案例視頻,便于學生能更好的代入到案例的情節中去,印象深刻,以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總體上說,經濟法案例教學時,選取的經典案例一定要適應所講授課程教學目標的需要,通過引導,讓學生深入思考來發現問題,提高學生的實際運用所學法律知識的能力[5]。
(二) 通過模擬“工作任務”的方式進行教學
為培養學生的實際動手能力,經濟法課程的教學中應加入實際操作環節。教師在授課時可以結合會計專業典型工作任務和學生的實際學習情況,根據講授課程內容為學生設置一些典型的“工作任務”。比如,在整個公司法學習完畢后,把全體的學生分成不同的學習小組,分別模擬公司發起人或企業合伙人,通過模擬設立公司或合伙企業,讓學生學習制定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在合同法學習完畢后,布置簽訂“買賣合同的工作任務”,讓學生模擬簽訂合同,讓學生知道如何履行簽訂合同手續,弄清楚合同的具體內容,更重要的是使學生掌握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的各種風險,掌握合同違約后,當事人應當采取什么樣的法律救濟途徑以及如何解決各種法律糾紛。學生通過模擬參與完成“工作任務”,加強對法律知識點的理解,提高學習興趣,進而增強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6]。
(三) 通過模擬法庭進行教學
模擬法庭是培養學生實踐能力最有效的教學方式之一,可以形象、直觀地再現法庭審理過程,使學生印象深刻,有利于更好的培養學生運用所學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6]。但設置模擬法庭有幾個方面需要注意:首先,模擬法庭教學最好放在理論課全部結束之后進行。因為高職高專學生法律基礎知識比較薄弱,在學生學完了經濟法的全部理論知識后,學生對經濟法的基本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掌握后,才可能具備開展模擬法庭的條件。其次,教師要在平時的教學過程中為開展模擬法庭教學做一些準備。在進行案例教學時,可以結合具體的案例讓學生了解我國證據規則的規定,掌握法律規定的“原告就被告”、法院管轄權、“誰主張誰舉證”等基本的原則,只有這樣模擬法庭的法庭調查環節才有可能正常進行;在訴訟程序法的教學過程中,教師一定要重點介紹民事起訴書及民事答辯書等相關法律文書的寫作。再次,在開展模擬法庭時要做到,選取完整的法庭審理視頻,通過組織學生觀看法庭審理的視頻,使學生先了解法庭審理完整程序;選取具有真實性、典型性、身邊性的案件,最好是社會上當前發生的一些網上引起熱議的案例,有利于調動學生參與模擬法庭的積極性,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
四、以實際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評價為重點設置考核方式
期末閉卷的筆試是會計專業經濟法的主要考核方式之一,閉卷考試主要是對基本知識點的記憶能力及基本理解能力的考查,并不能很好地考查學生實際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7]。筆者認為,經濟法的考核評價既要考查學生對經濟法理論知識的掌握情況,更應考查學生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既要對學生經濟法律知識的學習成果進行考查,也對學生在整個經濟法學習過程中的表現進行考查,不能只是單獨采用試卷考核方式,在考核時要把學習過程考核和期末考核結合起來。比如,在教學過程中課堂上學生對老師提問的回答情況可以很好地考查學生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模擬法庭、案例分析、完成工作任務的表現更能清楚的反應出學生對所學知識的理解與運用能力,以上幾種考核方式可以完成學生對法律知識理解運用能力的考核;而閉卷筆試可以考查學生對經濟法基本概念、基本理論以及一些重要的理論知識點的掌握。只有設置多種考核方式,才有可能比較客觀全面的評價學生的學習水平,綜合反應學生學習效果。
五、結語
綜上,在經濟法教學實踐中如何既保留經濟法的特色和理論體系,同時又能與會計專業具體崗位工作任務相銜接,讓學生對經濟法律知識能夠熟悉掌握、融會貫通,是經濟法教師在教學中需要不斷研究和探討的課題。進行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離不開教師,要保證經濟法課程教學質量的提高,必須要提高經濟法教師的專業能力。在實踐中絕大部分的經濟法教師一直在學校工作,并沒有財會企業的工作經歷,經濟法授課教師有可能自己對會計專業的涉法工作任務就不了解,那么無論如何也組織不好經濟法課程教學。所以,要進行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并確保經濟法課程的順利實施,就一定要增加教師的社會實踐機會,選派優秀教師深入企業進行實踐鍛煉,進一步熟悉會計相關崗位的涉法工作,從而不斷提升實際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這樣才能提升經濟法課程的教學水平,做好經濟法的教學改革工作,培養更多滿足社會需求的會計專業人才。
經濟法論文15
摘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弱勢群體的問題變得越來越明顯。目前我國的弱勢群體在逐漸的增多,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弱勢群體問題也變得越來越嚴重。社會弱勢群體的問題己然是當今影響社會穩定和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加深探討此類問題對當今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要想更好的解決當前弱勢群體的問題,就要對目前的有關的政策與制度進行相關的改進和完善,把弱勢群體的保護問題作為當前的重點工作,從源頭上解決此類問題。本文從對于當前弱勢群體的經濟法保護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關鍵詞:弱勢群體;經濟法;保護措施
在我國現在的發展過程中,社會上存在的部分弱勢群體在人權方面還得不到保證的現象,有關政府部門對于弱勢群體的援助力度較小。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在收到政府對自己的援助時,要明白相關政府對于社會中弱勢群體的援助是我國所有公民擁有的權利。只有把社會中存在的弱勢群體的問題解決好,才能促進社會更好的發展。因此我們要解決好社會中弱勢群體的經濟法保護問題,制定相應的保護制度,并且在有關的法律制度建設上也把弱勢群體的經濟法保護問題納入其中,來更好的保護當前的弱勢群體。
一、當前弱勢群體的經濟法保護
目前我國在弱勢群體保護的有關法律建設上,應該把重心轉移到加入經濟法的弱勢群體保護法上,這樣才可以讓政府對弱勢群體制定的保護制度更好的實行,從源頭上解決當前弱勢群體的經濟法保護問題。
(一)分析弱勢群體保護問題與經濟法的聯系
目前我國的經濟制度已經很好轉型成了市場經濟體制,因此在如今的經濟利益條件下,每個經濟主體都會盡自己最大的努力來獲得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我國的經濟市場體制最突出的一點就是公平,盡量公平的對待每個公民,在社會地位和法律地位面前每個公民都是平等的,甚至在市場競爭中成功的幾率也是公平的,不過成功幾率公平并不能代表競爭結果也會相對公平,大部分人會在事業的建設中被自己的社會和經濟背景所影響,背景的不同會對結果造成一定的影響。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持續發展,貧富差距兩極分化的現象越來越嚴重,經濟資本以及社會財富只在極少數人中得到了體現,這就使得社會中部分弱勢群體的競爭力變得越來越弱,以至于造成了現在的結果。現在我國有關民法的法律制度已經不能夠滿足目前對弱勢群體的經濟法保護,因此為了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的發展,國家的政府和相關的職能部門開始行動,從社會中較大的.整體進行監督管理,以此來促進我國有關經濟法制度的產生。經濟法是我國對于經濟市場體制進行控制調理的工具,是國家對于經濟生活進行干涉的一把尖刀,促使社會經濟生活更穩定。經濟法是保護社會生活中部分弱勢群體的人權,而不是對經濟社會中較大的個體進行壓制。
(二)經濟法與弱勢群體保護的聯系
所謂的經濟法就是保護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并且也是國家對經濟社會進行干涉的一種方式,能更好的保護經濟生活中的弱勢群體。國家利用經濟法的實施對當今的經濟社會生活進行干涉,通過使用政治措施讓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達到相同的點,以此來促進我國經濟體制更好更快的發展,帶動社會經濟一起發展。因此在我國目前的經濟法體制建設中,不僅是對較大的經濟個體進行保護,主要是對較弱小的經濟群體進行保護。
二、經濟法對弱勢群體保護有關措施
(一)完善相關的社會保護制度
完整的社會保護制度是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主要要求,它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勞動人們尤其是社會的弱勢群體。社會保護制度也是法律制度一種表現,但是社會保護法制的建設在我國一直沒有得到很大的重視。我國必須促進社會保護事業更好更快的發展,在最短的時間內制定出有效的法律制度,更好的促進我國社會的穩定與和諧。根據我國農村社會保險的特別現象,比如現在實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如今的農村建設中還存在此類現象。因此在制定相關制度時,應充分的考慮農村和城市的區別,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
(二)完善相關的勞動法制度
我國應該完善勞動法的相關制度,以此來促進公民的平等就業。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就業形式也變得越來越嚴峻。就業選擇少僅僅是下崗失業人們的第一原因,這也是農民工以及打工者等弱勢群體進人社會、獲得自尊的一項保證。擴大農民工就業選擇機會以及再就業,是目前援助社會弱勢群體的根本方法。國家應對有一定發展潛能和有一定勞動能力的弱勢群體,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和就業崗位,盡可能的保證他們有足夠的經濟條件維持自己的現有的生活,還應該改進相關的法律制度,更加確定的對社會中的弱勢群體提供特別的就業幫助。當前我國在就業方面還隱藏著一個很大的問題,即基因歧視、身體健康歧視以及性別歧視等等,這些就業問題會使很多的農民工、身體有部分缺陷的人以及女性打工者找不到工作。所以,我國在完善勞動法律制度時,要充分的體現出就業公平還應加大對就業人員個人權益的保護,以及對用人公司的招聘制度進行相應的監督管理。
三、結語
如何才能更好地解決當前社會弱勢群體的問題,已經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主要關注問題。弱勢群體問題的解決有利于促進社會經濟穩定和諧的發展,相反,如果這一問題得不到很好的解決,就會對我國小康社會的建設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經濟法應充分發揮其主要的作用,更好的解決當前社會存在的弱勢群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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