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虛假訴訟悔過書
第一,該行為侵害了國家或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權,同時符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的特征。從主觀、客觀上都符合詐騙罪。

第二,該行為也侵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審理活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2條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規定。對于偽造、毀滅重要證據的行為,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24日發布的《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偽造證據通過訴訟獲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是要求按照第二種認定方式處理。理由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構成 犯罪 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有指使他人作偽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人偏向于第二種處理方式。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成立詐騙罪。根據第一種意見,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法律要件。如果按照第一種認定方式,法院只是對行為人采取罰款、拘留的處罰力度與行為人處心積慮、周密策劃、主觀惡意明顯的罪行不對等。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對個人的罰款幅度是在一萬元以下,對于那些虛假訴訟的標的額動輒上百萬的詐騙行為來說違法成本太低。拘留的最長期限也只有15日。即使是法院認為情節嚴重按照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也最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監禁。如果按照詐騙罪來認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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