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信和辭職信區別
在某個公司奮斗時間長了,我們或許會因為尋求更好的地方而選擇離職,這時就要靜下心來好好寫寫辭職信了。不知道辭職信里該寫什么?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離職信和辭職信區別,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離職信和辭職信區別1
辭職申請和辭職報告(辭職信)有區別:辭職申請書和辭職信兩者的根本區別,就是用人單位收到辭職信后給勞動者辦理辭職手續時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用人單位在收到辭職申請書后做出同意的意見或者蓋章,則視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職申請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書往往含有"望批準"、"請領導批準""申請批準"這一類的詞匯。對于這種辭職申請,公司是否批準就成為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關鍵。公司可以批準,也可以不批準。如果不批準的,雙方就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辭職申請書是勞動者按照根據《勞動法》第24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將自己想辭職的信息向用人單位進行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做出答復的一種方法。
因此,在公司收到員工的`離職報告時,要分辨清楚員工提交的離職文件到底是辭職通知還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書。
注意:在公司規章制度中必須規定:口頭辭職、電子郵件辭職、手機短信辭職等行為無效,必須按公司規定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信。
辭職信:通知公司離職的文件
寫明辭職的時間、原因沒有其他特別約定,俗話來說就是"跟你說一下,我將在三十天后離職了,你們準備交接辦退工吧"。
對于這種辭職申請,公司是否批準都沒有法律效力,在此辭職通知簽署日起三十天后,就是勞動合同解除日。
辭職信是勞動者按照寫信的方式,根據《勞動法》第31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將自己決定辭職的信息告訴用人單位的一種方法。
離職信和辭職信區別2
辭職申請書與辭職信的區別在于書寫的法律內容不一樣,即:
1、辭職申請書是按照《勞動法》第24、28條的具體規定內容來書寫。
第24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28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2、辭職信是按照《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具體規定內容來書寫。
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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