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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新合作社合作協議書

    時間:2025-12-15 13:55:35 合作合同

    最新合作社合作協議書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協議,協議能夠成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依據。那么什么樣的協議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最新合作社合作協議書,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最新合作社合作協議書

    最新合作社合作協議書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合作投資經營農業種植專業合作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共同投資人的出資額和投資方式

      1、乙方已充分了解農業專業種植合作社發展情況,并認同其市場前景,擬投入資金經營甲方于 ___年___月___日成立的農業專業種植合作社。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2、原合作社成員共同出資總額為人民幣 ___萬元。現乙方出資人民幣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百分之___%。雙方一致同意,參與合作社的經營。

      第二條合作社業務范圍注冊成立的合作社業務范圍:種植、銷售;為本社成員提供谷物、蔬菜、棉花、紅薯、西瓜種植所需的生產資料的購買(化學危險品除外)。為社員提供農耕、農播、農收機械服務。具體以工商注冊為準。

      第三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1、甲乙雙方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2、甲乙雙方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專業種植合作社承擔責任。

      3、甲乙雙方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甲乙雙方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4、共同投資于專業合作社的股份轉讓后,甲乙雙方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四條資金的投向和使用

      1、入股資金用于合作社的全面發展。

      2、合作社資金具體使用以及經營權限歸乙方。

      第五條合作社的組織機構安排

      1、理事會由3名理事組成,其中甲方推薦1名理事人選,乙方推薦2名理事人選。

      2、理事會設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理事,乙方任合作社理事長,乙方向合作社推薦常務理事人和財務負責人人選。

      3、合作社經理在乙方選派人員中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對理事會負責。經理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合作社的經營和管理。

      4、合作社理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經合作社理事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有關重大事項由合作社章程進行規定。

      5、合作社監事會由2名監事組成;其中甲方推薦1名,乙方推薦1名。

      第六條投資的轉讓

      1、甲乙雙方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七條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乙雙方在專業種植合作社登記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2、專業合作社成立后,甲乙雙方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3、合作社社址和辦公場所由乙方選擇,經甲方認可后確定

      第八條違約責任任何簽約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賠償責任的范圍限定在法律允許的、相當于因違約而給其對方所造成的全部實際損失。

      第九條特別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工商注冊所需的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起人由乙方進行吸納選定,報甲方審定后確定。

      2、合作社成員選舉和表決時,每一成員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乙方作為合作社主要出資股東,持有合作社70%的出資份額,乙方享有合作社全部基本表決權的20%的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與基本表決權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合作社的總表決權為基本表決權和附加表決權之和。

      3、合作社的利潤分配,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十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乙方: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

      ___年 ___月___日

    最新合作社合作協議書2

      20xx年4月26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本社由朱友、朱臣、朱斌江、張軍、張國才、李桂榮、劉文波、等 人發起,于20xx年4月26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本社名稱:莫力達瓦旗小青背雜豆種植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壹佰萬元整。本社法定代表人:朱友理事長本社住所:莫旗坤密爾堤辦事處興泉村。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雜草、大豆、玉米、馬鈴薯、白瓜籽種植;農副產品購銷;組織采購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農藥、種子用于成員自用);牛、馬、羊生豬養殖;畜產品購銷;組織采購成員所需的牲畜飼料;開展成員所需的加工、包裝等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未獲許可不得生產經營)。上述內容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本社成員以其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農副產品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協議,履行本章協議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條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第十三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 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協議規定的條件的,在 6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第十九條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 5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 部分職權。成員代表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本社每年召開2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

      (三)理事會提議;

      第二十二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 1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5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2人。理事會成員任期 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二十六條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社設監事會,由 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 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 5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三十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第三十一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12月30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協議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2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四十三條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十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四十四條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 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 。第四十五條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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