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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作合同

    時間:2025-12-20 03:46:41 合作合同

    【精華】合作合同模板匯總八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合作合同8篇,歡迎大家分享。

    【精華】合作合同模板匯總八篇

    合作合同 篇1

      合作甲方:_________年齡_________ 職能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合作乙方:_________年齡_________ 職能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合作丙方:_________年齡_________ 職能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為了提高辦學質量,甲、乙、丙三方經過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一、辦學的原則、目的

      1.堅持社會主義教育方針。

      2.深化教育體制改革,探索新的幼兒園教育模式和方法。

      3.提高幼兒園的辦學質量,辦成一所促進幼兒全面發展的綜合性幼兒園。

      二、合作內容

      1.合作時間: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投資金額:總投資為_________元,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丙方出資_________元。

      二、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負責園內外的所有經營管理和支出,乙、丙方進行監督、簽字。

      (2)幼兒園合作期所有資產及增加的設備設施及所收取的.建園費歸甲、乙、丙三方所有;

      (3)合作期內,幼兒園的黨政領導歸甲方,幼兒園依法工作,乙、丙方協助甲方做好幼兒園的管理工作。

      (4)在合作期內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幼兒園的投資建設,購買辦園所需要的所有物品。然后由甲方核幼兒園的所有資產,如在合作期內園內資產有報廢,甲、乙、丙三方按投資的比列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合作期內幼兒園增加的設備資產按甲乙雙方投資的比例進行分配;

      (5)甲乙雙方必須依法辦學;所有造成的園內任何意外傷亡事故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承擔;

      (6)合作期內,雙方必須保障學生安全,若因幼兒園工作主觀上的的原因造成幼兒傷亡事故的,甲方應承擔主要責任,乙、丙方承擔次要責任;

      四、在合作期內,如因情勢變更,三方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五、違約責任

      1.本合同以甲、乙、丙三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之后,甲、乙、丙三方應認真履行合同在合作期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都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2.在承包期內,若甲方、乙方、丙方三方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者,無權擁有原資產并賠償另兩方經濟損失_________元。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友好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明確,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合同履行期滿,若一方退出,另一方無權干涉,并按園校現有的總活動金額進行分配。

      八、本協議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立即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

    合作合同 篇2

      立本協議當事人:

      甲方:

      乙方:

      丙方: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機構的設置和職責分工

      第三章、費用的分擔

      第四章、會計財務制度

      第五章、房屋的分配

      第六章、合作項目所需資金和其他費用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土地竟買:

      第八章、工程前期:

      第九章、工程營造:

      第十章、房屋銷售:

      第十一章、竣工材料報批: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第十三章 物業管理

      第十四章 本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五章、違約責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章、其他約定事項

      第一章、總則

      1.1 根據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單位發布的青國土資房(預)告字[200×]×號儲備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預告的規定,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定于200×年×月×日公開拍賣×宗儲備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本協議本協議當事人當事人(以下簡稱本協議當事人)充分協商,本協議當事人決定聯合參加青島市×區×路×號地塊(以下簡稱×號地塊)的竟買,拍買購得寧夏路×號地塊后,由本協議當事人按本協議的約定聯合投資開發。

      1.2 項目部是本協議項下合作項目(以下簡稱合作項目)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其全權負責合作項目的開發、決策和管理。項目部下設各部具體負責合作項目實施。

      1.3 土地竟買、工程前期的報批、對規劃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選擇和確定、工程的營造(本協議當事人按整樓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通過媒體推介合作項目、工程的驗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備案、房屋的保修、物業管理單位的選擇等事項由項目部統一管理。分得房屋的銷售由本協議當事人自行負責。

      1.4 本協議當事人通過聯合竟買的方式取得合作項目的土地。

      1.5 本協議當事人通過竟買方式競得開發土地,實行土地按份共有。根據經審批的施工圖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別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本協議當事人各自銷售其分得的房屋。

      1.6 合作項目設立獨立的財務帳戶,費用的支取按本協議的約定統一撥付。

      1.7 根據本協議當事人實際分得房屋的確權建筑面積分攤合作項目所發生的相關工程費用和其他稅費。

      第二章、機構的設置和職責分工

      2.1 為便于合作項目的開發、建設、管理,由本協議當事人派員共同設立“ ”項目部(以下簡稱項目部),項目部全權負責合作項目的開發和管理,是合作項目的最高權力機構。項目部下設綜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銷售部、財務部、工程予決算部等部門。

      2.2 項目部由 人組成, 其中甲方派員 人,乙方派員 人,丙方派員 人。項目部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 人。

      項目部的職責:

      全權負責和決定合作項目的一切事宜。

      項目部的議事規則:

      項目部實行工作例會制度,決定合作項目所涉一切事宜。項目部召開會議時,由專職人員負責記錄,參加會議人員對會議記錄無異議時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專職記錄人員負責保管。專職記錄人員由本協議當事人協商后確定。項目部例會由項目部經理主持,經理因故不能參加的.,由副經理主持。合作項目所涉事項由項目部協商一致確定,達不成一致的,按每方繳納竟買保證金數額比例予以表決,其重要事項按占竟買保證金數額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見辦理,一般事項按占竟買保證金數額過半數方的意見辦理。重要事項和一般事項的劃分,屆時由工程部另行確定。

      16.7 各類合同統一由綜合部專人負責管理,綜合部應對收集、整理各類合同進行歸檔管理。

      16.8 土地出讓合同、設計合同、工程監理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與前述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機要、信函、電報、電傳、電話記錄、簽證、索賠報告、合同臺帳等資料均是合作的主要原始資料,應定期按項目、合同分類建立詳細的臺帳,及時歸擋保存。

      第十七章、其他約定事項

      17.1 合作項目完成后,項目部及下設各部的辦公家具、辦公車輛和其他用品由項目部協商一致處理。協商不成的,通過變賣的方式處理,變賣所得的資金按比例分配。

      17.2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解決。

      17.3 本協議簽訂后,未經本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17.4 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的有關補充協議、會議記錄等材料均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5 本協議書自本協議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17.6 本協議書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副本 份。正本本協議當事人各方各執 份,副本各方各執 份。每份協議書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合作合同 篇3

      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甲乙發起人友好協商,決定設立“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簽訂本協議書。

      第一條 公司概況

      1、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擬定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并有不同字號的備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2、公司住所擬設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號_________樓(房)。

      3、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4、責任承擔:本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各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條 公司宗旨與經營范圍

      本公司的經營宗旨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為:主營_________,兼營_________。

      第三條 股權結構

      1、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募集的對象為法人、社會公眾。

      2、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占股份總額的_________%,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3、公司股東以登記注冊時的認股人為準。

      4、公司全部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5、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有價證券。股份公司成立后擬在國內二級市場發行約_________萬股,具體數額屆時由股東大會決議確定。

      6、公司股票采用記名方式,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即為其認購股份的書面憑證。

      第四條 股份類別

      股份公司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成立時設定為人民幣普通股,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五條 發起人認繳數額、比例

      甲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權,按有限責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經審計賬面凈資產,折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萬股,占股份公司總股本的_________%;

      乙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權,按有限責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經審計賬面凈資產,折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萬股,占股份公司總股本的_________%;

      丙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權,按有限責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經審計賬面凈資產,折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萬股,占股份公司總股本的_________%。

      第六條 其他出資

      合同各方同意發起人_________以現物出資,出資標的為_________設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同意_________評估師將標的折價_________元,折合股份_________股。

      第七條 繳付時間

      在_________政府批準設立股份公司后_________日內,應由注冊會計師對股份公司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以確認各方對股份公司的投資額及持股比例,并由股份公司向各方發給出資證明。

      第八條 籌備委員會

      (一)根據發起人提議,成立公司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由各發起人推舉的人員組成,籌備委員會負責公司籌建期間的一切活動。籌備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實行日常工作制。

      (二)籌備委員會的職責

      1、負責組織起草并聯系各發起人簽署有關經濟文件。

      2、就公司設立等一應事宜負責向政府部門申報,請求批準。

      3、負責開展募股工作,并保證股金之安全性。

      4、全部股金認繳完畢后_____天內組織召開和主持公司創立會暨第一屆股東大會。

      5、負責聯系股東,聽取股東關于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人員構成及人選意見;并負責向公司第一屆股東大會提議,以公正合理地選出公司有關機構人員。

      (三)籌備委員會成員不計薪酬,待公司設立成功后酌情核發若干補貼。所發生的合理開支由公司創立大會通過后由公司實報實銷。發起人的報酬由各發起人協商,報公司創立大會及第一屆股東大會通過。

      (四)籌備委員會自合同書簽訂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創立大會暨第一屆股東大會召開,選舉產生董事后,籌備委員會即自行解散。

      第九條 組織機構

      1、股份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

      2、股份公司設立董事會,由_________董事組成。

      3、股份公司設立監事會,由_________監事組成。

      4、股份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條 發起人的權利

      1、共同決定有限責任變更為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項;

      2、當本協議約定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有權獲得通知并發表意見;

      3、當其他發起人違約或造成損失時,有權獲得補償或賠償;

      4、在股份公司依法設立后,各發起人即成為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東;

      5、各方根據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規定,享有發起人和股東應當享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 發起人的義務

      1、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股份公司設立活動,任何發起人不得以發起設立公司為名從事非法活動;

      2、應及時提供為辦理股份公司設立申請及登記注冊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證明,為股份公司的設立提供各種服務和便利條件;

      3、在股份公司依法設立后,根據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規定,各發起人作為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東承擔發起人和股東應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4、發起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5、當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6、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應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7、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費用承擔

      1、在設立股份公司過程中所需各項費用由發起人共同進行預算,并詳細列明開支項目。

      2、實際運行中按列明項目合理使用,各發起人相互監督費用的使用情況。待股份公司成立后,列入股份公司的費用。

      第十三條 財務、會計

      1、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2、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3、公司在每一營業年度的頭_______個月,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

      4、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_____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5、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6、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7、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9、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10、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條款及其保證與承諾,均構成該方的違約行為,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規定,不愿或不能作為股份公司發起人,而致使股份公司無法設立的,均構成該方的違約行為,除應由該方承擔公司變更類型的費用外,還應賠償由此給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其他履約的發起人所造成的損失。經其他發起人同意,該違約方將其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給第三方的,可免除該責任。

      第十五條 聲明和保證

      本發起人協議的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發起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發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發起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發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十六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第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九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各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各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其他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其他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二十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十一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二十三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作合同 篇4

      鑒于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國有土地所有權不可以轉讓,為了實現對國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場流轉,我國設立了獨特的國有土地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相分離的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權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體之間流轉,從而實現土地資源的市場配置。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用土地作為出資與他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現土地要素與資金要素的結合,從而在最大程度上實現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益物權,這是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法律基礎。然而,在房地產開發實務中經常出現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名為合作開發實為房屋買賣、名為合作開發實為借款、名為合作開發實為房屋租賃的情況。為了正確處理以上問題,20xx年8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以四個條文對上述四種情況作了界定,這也是本文要討論的房地產合作開發中的轉性合同,本文主要討論上述四種轉性合同認定的判斷標準。

      一、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要確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否名實相符,首先就要對什么是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進而分析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特征,從而來判定那些合同屬于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那些合同應該轉性合同,并應按照轉性后的合同關系來處理。

      《司法解釋》第十四條對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作出明確界定:“本解釋所稱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因此,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應該具備以下特征:第一,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第二,當事人雙方共享利潤;第三,當事人共擔風險,第四,當事人是以開發房地產為合同的基本內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釋》不再把共同經營作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必要條件。我們認為,實踐中對于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上述四項特征中爭議較多也最難以把握的是特征一(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和特征三(當事人共擔風險)。下文將對上述特征一、三作進一步分析。為了敘述的簡便,本文僅討論合作方為兩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開發與合作方為兩方的情形并無本質差異。

      2.關于特征一: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

      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唯一出資,另一方則以資金作為唯一出資;

      (2)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則以部分資金作為唯一出資;

      (3)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則以部分土地使用權作為唯一出資;

      (4)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

      (5)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也以非資金形態的實物(如建筑材料)或勞務作為出資。

      其中以第(1)、(2)種情形最為常見,第(3)、(4)種情形偶見于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合作當事人的情形;第(5)種情形偶見于工程項目的材料供應商、施工承包商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合作當事人的情形,特別是在開發企業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況下。

      3.關于特征三:當事人雙方共擔風險

      本文認為,上述特征應理解為:當事人對于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應當共同分擔。這里,共擔的風險應主要指合作雙方預期的利益目標不能實現或者不能全部實現的風險,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過錯導致的利益風險。除非非過錯方同意分擔,否則后者應由過錯方承擔。

      何謂共同分擔風險?

      首先,在確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承擔經營風險時,應該注意,不能僅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確的不承擔經營風險的約定作為判斷標準,而應該以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作為判斷標準。即,只要合同的實質內容表現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獲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擔經營風險,盡管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不承擔經營風險,也應該認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

      其次,這里所說的風險是經營風險,不屬于其它風險。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約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權,乙進行投資,甲乙雙方合作進行開發房地產,甲承擔土地使用權證辦理帶來的風險,乙承擔出資帶來的風險及合作開發過程中的其它風險,甲獲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積或者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該部分房屋所對應的房價款作為收益。在這個合同中雖然沒有明確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相反還約定了甲方應該承擔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帶來的風險。但是從該合同中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來看,甲實質上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因為,第一,辦理產權證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個附隨義務,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須履行的義務,是甲方的固有義務,不屬于經營風險的范疇。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將分得一半房屋面積;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將能獲得相當于該一半房屋面積的房屋價款。也就是說,無論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獲得相當于一半房屋面積的收益。因此,本文認為,案例一的合同應該按照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來處理。

      再次,共同分擔風險應理解為風險的分擔比例應當與各方當事人就合作開發目標順利實現時所約定分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當,至少不應嚴重失衡。否則應視為非實質性的共擔風險。比如案例二,合同約定,合作開發項目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論實際建成房屋面積是否增減)的一半,合作開發項目最終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除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外,既不承擔合作開發活動中的其他損失,也不要求相對方給予經濟補償。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約定,合作開發項目完成的,甲作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開發項目最終不能完成的,甲也將能獲得相當于該一半房屋面積的房屋價款的80%,其余20%作為甲對合作開發項目最終不能完成的風險承擔。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滅失,對于甲而言,如果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不能履行,其承擔的風險幾乎為零,或者僅僅喪失一定期間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對于提供資金的一方,乙將實際上承擔開發失敗的幾乎所有經濟損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對于甲而言,如果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不能履行,不僅其承擔的風險為零,而且可以繼續獲得約定的利益,只是該利益比項目成功時有所減少。可以說,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開發風險是無利可圖,但不會虧本,即不賺不賠;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開發風險是少賺不賠。因此顯而易見,該兩案中甲分擔風險的比例與其就合作開發目標順利實現時所約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經嚴重失衡。有人認為,只要雙方約定共擔風險,就應認定為合作開發合同,風險的分擔比例應當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自由約定,法律不應無端干預。本文認為,如果法律對于當事人風險的分擔比例完全不加干預,將給當事人規避《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關于轉性合同的規定留下巨大的空間。比如,當事人可能約定利益分配時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風險分擔時,該方承擔1%。

      二、合作開發房地產過程中四種轉性合同

      1.《司法解釋》確定轉性合同的法理基礎

      《司法解釋》分別在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四種轉性合同。《司法解釋》作出這四條解釋的法理基礎均為意思表示理論,即通過揭示合作開發房地產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來判定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質,而不以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合同的名稱或外部表現形式來判斷合同的法律性質。

      2.四種轉性合同認定的判斷標準

      (1)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的認定

      ①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從該條規定可以得出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的本質特征是,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時,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經成為“投入”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這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法律關系在權利義務的本質上并無二致。也就是說,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所獲得的對價,合同相對方通過支付“固定利益”(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而獲得了土地使用權。投入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作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此時,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因此,此類合同的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承擔合作開發房地產的經營風險,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承擔合作開發房地產的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合作開發房地產的經營風險,而只是約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

      ②認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實踐中,如果由于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不夠嚴謹,在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中僅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分配,未約定風險分擔的,這樣的約定是否可以視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獲取固定利益呢?本文認為,這種情況下不宜一概認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獲取固定利益,而應該以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作為判斷標準。即,只要合同的實質內容表現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獲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擔經營風險,盡管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不承擔經營風險,也應該認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

      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相對方仍應對固守“保底利益”的當事人承擔價值固定只不過變換給付物種類的義務,那么合作風險實際上還是并未“共同承擔”。

      第二,固定利益的含義。《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無論在合作開發房地產中出現什么樣的經營風險,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都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取得一定的、不變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應該具有以下特征:A.是可以確定的、不變的利益。即,不論合同能否實際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該利益是可以確定的,并且經確定后是不發生變化的。例如,土地價款的35%,總投資的25%這樣的約定。B.可以表現為貨幣,但不以貨幣為限。在通常情況下固定利益表現為貨幣,但并不以貨幣為限。可以是固定數量的貨幣,也可以固定數量的房屋,還可以是固定數量的貨幣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

      本文進一步認為,《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中的“固定利益”一詞不夠確切。在上文列舉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開發風險是少賺不賠,但嚴格說來,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項目開發的成敗將影響甲獲得的利益大小。按照現行《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將不能認定轉性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而事實上這類合同的本質仍然是提供土地使用權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只不過對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對價按照不同的項目開發結果做了分別約定。因此,本文認為,如將《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中的“固定利益”改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轉性認定的漏洞,因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約定的項目失敗情形下的利益。

      (2)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而實為房屋買賣的合同的認定

      ①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的房屋,則表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資金作為獲取固定數量房屋的對價。也就是說,提供資金的一方,通過投入資金獲取了固定數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對方通過出賣固定數量的房屋獲取了一定的資金,這符合房屋買賣合同的特征。投入資金的一方成為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合同相對方成為房屋的出賣人。此時,當事人的約定的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房屋買賣。因此,此類合同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是否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承擔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獲取固定數量的房屋,那么這類合同屬于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實為房屋買賣合同。

      ②認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分配固定數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所指的分配固定數量的房屋,是指提供資金一方當事人獲取固定數量房屋的所有權,而不是使用權。其次,固定數量的房屋,應該和本文在前面對“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樣,該固定數量房屋的數量應該是可以確定的,并且經確定后不變的。例如合同中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分配5000m2的房屋,該約定就是確定的,不論房屋是否能實際建成,合同約定的固定數量房屋都是確定的,并且是不變的。至于,該房屋最終能否建成或者提供資金的一方能否實際分到5000m2的房屋則屬于合同履行的范疇。

      (3)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借款合同的認定

      ①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的貨幣,則表明提供資金的一方通過投入資金,獲取了固定數額貨幣的回報,相當于提供資金的一方通過出借資金獲取了利益,合同相對方通過借款進行了房地產開發,雙方的真實意思在于融資進行開發建設。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提供資金的一方于貸款人,合同相對方于借款人。此時,當事人的約定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借款。因此,此類合同的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是否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承擔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屬于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屬于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借款合同。

      ②認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理解。我們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約定了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收取固定數額的貨幣時,應該注意這里的固定數額貨幣不等同于“固定利潤”。這是因為利潤的獲取要取決于房地產開發的結果,在房地產開發完成之前利潤是不確定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不存在“固定利潤”。例如在合同中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后提供資金一方獲取合作建房利潤的50%,這樣的約定就不應該視為約定了提供資金的一方獲取固定數額的貨幣。

      (4)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借款合同的認定

      ①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以租賃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租賃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論合作的結果如何,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都將使用(租用)一定數量的房屋。雙方當

      事人的真實意思在于提供資金的一方以提供的資金作為使用約定面積房屋的對價,相當于提供資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對方提供約定面積的房屋給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使用。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為承租方,合同相對方為出租人。此時當事人的約定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房屋租賃。因此,此類合同的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是否不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并只以租賃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房屋租賃合同。

      ②認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如何理解以其他形式使用房屋。因為這類合同和我們通常意義上的租賃合同存在一定的區別,所以在合同的條款表述上往往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賃合同,通常會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內通過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費使用約定面積的房屋。《司法解釋》所稱的其它形式使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一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此,無論這類合同中是否有明確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建成后約定面積的房屋,只要約定的實質內容表明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并只以租賃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都應該把這類合同認定為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實為房屋租賃合同。

      三、合作開發房地產過程中幾種特殊的情況的處理

      第一種情況,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和資金,乙方僅提供資金,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

      A.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額的貨幣。此時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的規定,存在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一個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貸款方,甲方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出借資金的對價均為所約定獲取的固定數額的貨幣。此時應該分別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B.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量的房屋。此時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存在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一個是房屋買賣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方又是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甲方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支付貨幣的對價均為所約定獲取的固定數量的房屋。此時應該分別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C.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額的貨幣和固定數量的房屋。在此種情況下,還可以再分兩種情況來討論:a.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額的貨幣量很少,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量房屋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貨幣,那么此時甲、乙之間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借款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三個合同關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額的貨幣或固定數額的貨幣和固定數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量的房屋,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按照盡量簡化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原則的后一種思路來處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b.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量房屋量很少,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額的貨幣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和固定數量的房屋,那么此時甲、乙之間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借款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三個合同關系。也可以把甲提供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量的房屋或固定數量的房屋和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乙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這種情況下也應該按照后一種思路來處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D.固定利益為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時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存在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一個房屋租賃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人又是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時應該分別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益義務關系。

      E.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額的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在此種情況下,也應該再分兩種情況來討論:a.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額的貨幣量很少,和約定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中部分價值,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的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時甲、乙之間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額的貨幣或固定數額的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價值中的部分價值,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價值中的部分價值,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按照盡量簡化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原則來處理,既按照后一種思路來處理。應該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房屋租賃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b.約定甲獲取的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很小,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額的貨幣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約定取得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三個合同關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和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甲方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貨幣中的部分貨幣,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這種情況下也應該按照后一種思路來處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F.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量的房屋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種情況下,應該按照前文C部分所確定的原則來進行處理。在這種情況下也應該按照前文E部分確定原則來進行處理。a.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量的房屋很少,和約定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應該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租賃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b.約定甲獲取的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很小,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量的房屋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應該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二種情況,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和資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權,()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

      這種情況和第一種情況沒有本質的區別,唯一的區別在于乙方作為合同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不同,在第一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支付的對價是其所提供的資金。在第二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種情況,甲、乙雙方均提供土地使用權和資金,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

      這種情況和第一種情況也沒有本質的區別,唯一的區別在于乙方作為合同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不同,在第一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支付的對價是其所提供的資金。在這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

      權和資金。實際上甲方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方、房屋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借款合同的貸款方所獲取的對價形式表現為所獲得的固定利益,其本質上卻是乙方投入的資金或土地使用權或資金和土地使用權。

    合作合同 篇5

      甲 方:

      乙 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在平等、自愿、達成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采購車型、數量

      二、合同金額:

      人民幣(大寫): 書寫規范 ,清楚 (小寫):

      三、貸款支付:

      四、交貨及驗收

      1不必要的糾紛

      2、甲方交貨時應無償向乙方提供如下有關資料:

      A、車輛購置發票 B、產品合格證 C、專用工具清單 D、使用說明 E、其他有關技術資料 3、車輛到達交貨地點后,甲方將及時通知乙方,并對乙方進行車輛的測試、維護、保養等相關使用的講解和告知,并提供有關車輛的技術咨詢服務。

      4、車輛驗收由甲方組織,在雙方約定的交車地點進行,乙方應對所購車輛外觀和基本使用功能進行初步檢查確認,如有異議或發現車輛有不良狀況應及時告知甲方。

      五、質量保證和售后服務:

      1、甲方保證提供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及廠家該型號汽車質量標準的車輛,符合國家安全及環保要求,可以辦理相關上牌業務的合法車輛。

      2、甲方所提供的車輛符合本次采購洽談中所列的各項技術指標和裝備要求。

      3、售后服務按照《保養手冊》中的相關規定和供貨方承諾的相關條件執行。(供貨方承諾的相關條件特指但僅限于如本單車輛采購涉及到對售后服務條款在獲得浙江吉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充分知曉且應允的前提下,對浙江吉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服務條款之相關規定進行條件范圍內的修改,但浙江吉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保留對偏離條款的最終解釋權)。

      六、違約責任

      乙方于本合同簽訂后放棄或延遲,拒絕到甲方提車的,所產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乙方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每日償付合同標的總金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乙方逾期30日仍不能按照合同條款在甲方實質性提車的,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百分之五的違金。且甲方可在不退還乙方定金的情況下將該訂單車輛作另外安排。(本條款內實質性提車標準是指車輛款項的到位情況,請在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對采購方進行相應的約束,保證大客戶訂單車輛的順利交付;浙江吉奧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不承擔訂單車輛的回購(包括特殊車輛);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注意定金和訂金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規避在操作過程中的資金風險。)

      七、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成履行理由;在取得有關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執行合同中發生爭議,應雙方協商解決,如協議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訂立時間:年 月

      2.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簽署相關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享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履行。

      甲方: 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方代表:

      組織機構代碼證編號: 聯系方式:地址: 聯系方式: 單位公章:單位公章(簽名):

    合作合同 篇6

      第一章 合同雙方

      授權方:鼎好國際電子商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授權方」 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號碼:4301100000174890(2-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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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地址:

      法人代表(及公司簽章):

      辦公地址: 郵編:

      公司電話:公司傳真:

      第二章 協議準則

      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自愿、平等、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在提供方進行機票采購,按照需求進行正常的出票,退票,廢票,改簽等流程操作。提供方提供最便宜的機票,最優質的服務給采購方。

      (一)采購方的權益與職責

      1、采購方須遵守提供方出票行為準則。采購方在提供方所提交的訂單為有效訂單,不得惡意改簽,惡意出票等違規操作來損害提供方供應商的利益。

      2、采購方一旦進行違規操作須全力配合提供方按照大客戶管理手冊 此處應改為 《網絡電子客票協議》 進行相應的處理。

      3、采購方有權要求提供方提供專業客服和管理人員對其進行專向服務,服務包含內容(出票,退票,廢票,改簽等)。

      4、提供方向采購方提供的.大客戶服務不得向第三方透漏,如有其它特殊要求則需以郵件形式向提供方提出申請。

      (二)提供方的權益與職責

      1、提供方將提供各航空公司優勢政策,并24小時出票,3分鐘內保證完成出票。如果由于平臺供應商原因沒有及時出票(超過3分鐘出票)造成位置被NO,提供方積極協調并K位解決。超過3分鐘造成位置被NO而產生的差額將由提供方賠償。

      2、提供方保障采購方提交的正常廢票訂單在當天退款,正常退票訂單(自愿退票)需在提交申請后三個工作日內退款完成。若由于平臺供應商原因沒有及時退款,提供方安排專人進行跟蹤,如果次日沒有完成退款將由提供方先行代為退款。需要提交證明或者郵寄證明的退票訂單,提供方保障在平臺供應商收到證明以后航空公司審核以后5到15個工作日內完成退款。

      3、提供方保證按照航空公司客票規定處理退廢票退款。若提供方核算的退票費率和采購方所提交的不符,提供方聯系采購方工作人員進行溝通協調。如因提供方誤確認導致采購方損失的,提供方將承擔相關損失。

      4、提供方安排大客戶經理一對一的向采購方專向服務。

      5、提供方無條件保證采購方的資料,訂單,支付等安全,不得與第三方私自透漏信息。

      6、提供方一旦發現采購方有進行違規操作,提供方有權要求采購方全力進行配合,并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7、提供方保證供應商所出的票真實有效,如平臺供應商出假票、假位、虛假出票給采購方造成的經濟損失與法律責任均皆由提供方負責。正常打印行程單一定與票面價相符。

      8、采購方提交變更請求后,提供方在半個小時內完成處理。提供方保證按訂單要求進行處理,在變更后檢查變更信息(PNR中行程、承運人、艙位、改簽時間、身份證號碼、關聯項、用DETR:TN/票號指令檢查航段時間按是否已由OPEN狀態改為采購方指定的旅行日期和起飛時間),檢查無誤后在操作平臺上執行“已完成變更”操作。如遇特殊情況,確實無法變更,提供方也將15分鐘內通知采購方相應工作人員進行相應處理。

      注:受理時間以采購方在平臺提交需求的時間為準

      第三章 不可抗力

      第一條 如提供方或采購方因不可抗力,或非雙方所能控制或能預見的事件

      的發生,包括自然災害、戰爭、政府行為、社會騷亂等情況而不能履行其業務,本合同的履行可以終止,雙方各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條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當事方必須在7天內或通訊障礙消除之日起3天內以書面的方式,必要時以傳真或電傳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該事件的發生。如果當事方在上述期限內未能履行本章或合同規定的義務,將不能繼續從本合同中獲益。

      第四章 其它

      第一條 訂立本合同的目的是在于確保提供方、采購方忠實地履行本合同規定的雙方的職責和權利。

      第二條 采購方作為單獨的企業法人或經營者進行其活動。因此,必須遵守對所有企業法人或經營者共同的法律要求,并就其活動自負一切風險和從合法經營中獲利。

      第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備案,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有效(復印件無效)。本合同及其相關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期一年,合同到期后雙方根據合作情況,另行續簽。

      第五章 適用法律

      第一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條 如本合同在執行時出現歧義,采購方可向提供方當地執法或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第三條 提供方對本合同任何條款擁有最終的解釋權。

      提供方:鼎好國際電子商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采購 方: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譚治國 法定代表人:「公司合同代表」簽名: 「公司合同代表」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作合同 篇7

      第一章總則

      陳強、章國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江陰市,共同舉辦合作經營企業,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作各方

      第一條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入股合作經營公司

      合作公司名稱:

      合伙公司地址:

      第二條合營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章生產經營目的、范圍和規模

      第三條甲、乙方合作經營的目的是:本著加強經濟合作的愿望,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并在質量、價格等方面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業務量,提高經濟效益,使合作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四條合營公司生產經營范圍是:汽車維修、汽車保養、做漆、年審、保險等汽車有關業務……

      第五條生產經營的規模如下:

      本公司現是屬于三類企業,隨著生產經營的發展,生產規模可擴大,經營范圍可增加,具體的經營項目根據合營公司的發展和市場情況隨時進行調整和變更登記。

      第五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六條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甲方均為人民幣出資。甲方現有固定資產評估價值人民幣。

      第七條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為,全部由甲方繳付。甲方同意本協議簽訂生效后,個工作日內將注冊資本金匯入合營公司的賬戶。

      第六章股份占有比例及利潤分配

      第八條雙方商定不計算雙方的投入比例,按照雙方商定的比例占有合營公司股份和進行利潤分配。

      第九條利潤分配:按國家有關規定,按月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后利潤后,盈余部份由甲、乙雙方按照股權比例進行分配。乙方在完成甲方所給的目標時應得到每月工資 500元底薪。

      第七章合營各方的責任

      第十條甲、乙方應各負責完成以下各項事宜

      甲方責任: .__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

      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③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④支付合伙債務;

      乙方責任:

      ①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

      ②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③檢查合伙帳冊及經營情況;

      ④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⑤積極發展業務,以發展業務為中心,配合公司日常經營。乙方一年須提供業務至少 0萬元產值。

      第八章稅務、財務、審計

      第十一條合營公司的會計年度從xx年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記賬憑證、單據、報表、帳薄,用中文書寫。次年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合營公司儈計應做好每月甲乙雙方各自的業務記錄,以備查詢,核對。合營公司儈計應在每個月月初將上個月的公司盈利狀況提供給甲乙雙方過目。

      第九章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第十二條對本合同及期附件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才能生效。

      第十三條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或嚴重違反合同、章程規定,造成合營公司無法經營或無法達到合同規定的經營目標,視作違約方單方終止合同,他方有權向違約一方索賠。如甲、乙雙方同意繼續經營,違約方應賠償合營公司的經濟損失。

      合同解除后,除甲方現有的固定資產,在加合營后甲方在乙方的同意下自己出資購買的工具或設備外,如是在合營后用公款購買的固定資產應把固定資產合出價格按比例分給乙方。

      第十章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任何一方違約,應按國際慣例賠償守約方總投資 %的違約金。守約一方有權終止合司,并要求違約方承擔因違約而造成的法律責任和賠償守約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一章適用法律

      第十五條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理。

      第十二章爭議的解決

      第十六條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第十三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十七條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原則訂立如下的附屬協議文件,包括:工程協議、銷售協議、利潤分配協議等,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份。與本協議一并執行,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在中國簽字。

      此合同的年限為年,在合同到期后,任何一方都有權提出延續此合同。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合作合同 篇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合作方式。甲、乙雙方共同以乙方名義在 進行房地產項目開發,項目名稱暫定為 。

      第二、合作條件:

      (1)、甲方提供待開發土地的使用權,乙方提供本房地產合作開發所需的全部資金。

      (2)、乙方保證對外提供全套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房地產開發企業所需資料,保證本企業注冊真實、合法,經營范圍符合房地產開發要求。

      (3)、由乙方辦理房地產開發的各種證照手續及房地產開發所需的各種行政審批事項,甲方積極予以協助。

      (4)、房地產開發過程,乙方選任設計施工企業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條件。

      (5)、房地產開發的`樓盤設計,建筑面積,樣式,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確定,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單方更改。

      第三、甲方提供本房地產合作開發所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該土地面積 畝,使用期限 年,甲方保證該土地使用權為出讓取得,無抵押,不受其它權利人追究。如因房產經營銷售需要辦理該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由乙方出資并辦理,甲方予以協助。

      第四、本房地產開發項目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啟動,自 年月 日竣工,合作開發終止。乙方負責日常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因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造成的糾紛由乙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收益分配。本合同履行期間,由甲、乙雙方各派駐會計,共同負責樓房的銷售資金。甲方按開發房地產的建筑面積 元/㎡提取作為本房地產合作開發的收益,由乙方分三期支付給甲方。自本合同同簽訂之日支付 元,開發房地產銷售至一半支付 元,開發樓房工程完工乙方結清甲方全部收益。

      第六、違約責任

      (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損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產開發設計資金的10% 賠償乙方。

      (2)、因乙方資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損失或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產開發設計資金的10% 賠償甲方損失。

      (3)、因乙方經營、管理不善或資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約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應支付甲方收益的10%賠償甲方損失。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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