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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書

    時間:2025-08-14 08:20:49 合同大全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書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書,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書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書1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定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定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人),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發包人委托監理人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靜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動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范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范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為(大寫)________元,由發包人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結算支付。

      二、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四)專用合同條款。

      (五)通用合同條款。

      (六)監理招標書(或委托書)。

      (七)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簽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書正本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 份,各執 ________ 份。

      發包人:__________(蓋章) 監理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簽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簽章) 委托代理人:____(簽章)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涵義及適用語言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號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一、“工程項目”是指發包人委托監理人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發包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三、“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四、“監理機構”是監理人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五、“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六、“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人提名并經發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監理機構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七、“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九、“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至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十、“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所簽署并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十二、“進駐”是指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十三、“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十四、“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三條 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第四條 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聯系

      第五條 發包人應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對工程建設中的一些重大問題能迅速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系。更換常駐代表時,應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六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聯系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人身、設備或工程事故的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事后應在48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

      第七條 發包人對工程項目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承包人應從監理機構取得工程建設的通知、指令、變更等各種工程實施命令。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 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員的名單、簡歷。

      第九條 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范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編制監理細則,并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并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十條 在監理期限內,監理人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機構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人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人備案。

      第十一條 監理人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十二條 在監理期間,監理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發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監理人員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條 現場監理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第十四條 監理人員必須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十五條 監理機構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六條 監理機構所使用的發包人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于發包人。在本合同終止后,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人。

      第十七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發包人同意,監理機構和所有監理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并應妥善作好發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條 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監理人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人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九條 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人和監理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人應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條 監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合同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為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機構未收到發包人的書面決定,監理機構可認為發包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第二十五條 發包人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監理機構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第二十七條 如雙方約定,發包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為監理機構的成員并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發包人應當維護監理機構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監理業務的開展。

      第二十九條 如因非監理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發包人應接受監理人相應增加監理報酬的要求,并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的監理報酬盡快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十條 發包人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監理人有如下權利:

      一、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二、對承包人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三、協助發包人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四、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核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機構審核確認并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文件,才能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六、按照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范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七、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意見,并向發包人提出書面報告。

      八、組織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系的主持權。

      九、按工程建設合同規定發布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布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

      十、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的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有關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十一、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

      十二、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工期的簽認權。

      十三、對承包人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權。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訂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發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十五、有權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和管理人員。

      十六、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擔。

      發包人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有權依據本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 有權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投資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

      第三十五條 有對工程款支付、結算的最終決定權。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發包人同意,并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至合同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程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并結清監理報酬后即終止。

      第三十九條 因非監理人原因,出現以下情況而由此增加的監理工作量和工作時間的延長,均應視為監理機構的額外工作,監理人有權要求得到額外報酬并相應延長期限:

      一、由于發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監理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監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

      二、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要求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范圍以外的工作。

      三、由于非監理原因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后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

      第四十條 本合同適用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時,簽訂雙方應在充分協商后對包括監理報酬計取在內的合同有關條款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 在監理過程中,如因情況發生變化,本合同必須變更時,須雙方協商一致,簽署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因變更產生的費用等問題的解決辦法應在變更合同或補充協議中明確。

      第四十二條 發包人或者監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在56天前書面通知對方,若通知送達后28天內沒有收到對方的答復,可在此后的14天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終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人負責賠償損失。

      第四十三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由于工程項目建設計劃的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項目全部或部分暫停,直至不得不終止合同時,經發包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書面通知,本合同終止。雙方應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

      第四十四條 由于監理人的責任致使本合同終止時,監理人無權取得未履行監理范圍的費用。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責任。

      違約行為處理

      第四十六條 發包人違約與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下述行為屬違約: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約定的義務。

      二、未按專用合同條款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期限支付監理報酬。

      對上述的違約行為,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因此而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違約與違約責任。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監理人或監理機構下述行為屬違約: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條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約定義務和責任。

      二、監理人不再具有承擔本工程項目監理業務的能力而終止合同,或因監理事故而給發包人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

      對上述的違約行為,監理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

      監理報酬

      第四十八條 正常的監理業務報酬,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條 監理人根據發包人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報酬,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報酬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條 發包人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條 發包人對監理人提交的監理報酬支付通知書中報酬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通用合同條款第四十九條的約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二條 監理人員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必須出外考察的,經發包人同意,其費用向發包人實報實銷。

      第五十三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監理機構如需另聘專家咨詢或幫助,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在監理范圍之外的咨詢和幫助,經發包人同意,費用則由發包人承擔。

      第五十四條 因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經濟效益,發包人應給予監理機構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第五十五條 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內,監理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種類辦理保險,并向發包人提交保險合同的副本。保險合同的條件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時,當事人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七條 在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的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承擔監理合同約定的各自的責任和義務,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專用合同條款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第三條 本合同適用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法規、規章為:___________。

      第四條 本合同的監理依據為: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八條 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________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機構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人的名單、簡歷。

      第九條 監理人的監理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的監理工作內容和主要措施:(參照合同附件中有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應在監理合同生效后的________天內,派出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

      第十三條 需旁站監理的工程關鍵部位是:________________。需旁站監理的關鍵工序是: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六條 監理機構使用發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條件的設備、設施和物品,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后________________天內移交發包人。

      第十九條 因監理人的過失造成發包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應賠償發包人的賠償金計算公式為: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稅金等各項應扣費用扣除后)比率

      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資料為:

      序號

      資料名稱份數提供時間收回時間保存和保密要求

      第二十四條 發包人對監理人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送達監理人或監理機構的時限:

      一般文件________天;緊急事項、變更文件________天。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條件為:________________。

      上述條件提供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自備的,發包人給予經濟補償的設施、設備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對上述設施、設備給予經濟補償的方式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條 由發包人提供的工作人員名單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第六款獨立處理設計變更處置權的金額為:________________。

      違約行為處理

      第四十六條 發包人違約,應支付給監理人違約金或賠償經濟損失,計算辦法:

      一、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經濟損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違約,應支付發包人違約金和賠償經濟損失,計算辦法:

      一、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經濟損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報酬

      第四十八條 雙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計取并支付監理報酬:

      一、監理報酬的組成及計算方法和計算公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報酬的調整與調差方法和計算公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兩項均需注明具體的計算方法和計算公式)

      三、監理報酬的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監理報酬的支付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九條 雙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計取額外監理工作的監理報酬: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條 發包人延期支付監理酬金應向監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為:______________

      其他

      第五十四條 合理化建議的獎勵:

      一、經濟效益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獎勵金額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獎勵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五條 監理人需參加保險的種類:_______________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六條 合同爭議的調解和仲裁機構:

      一、雙方約定的調解機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

      二、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為: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附件

      一、監理內容(以下內容供發包人、監理人雙方簽訂合同時參照采用,可由發包人或監理人提出,雙方協商決定)

      (一)設計方面

      1.協助發包人與勘測設計、科研單位簽訂勘測設計、科研試驗及施工圖供圖協議。

      2.管理發包人與設計人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督促設計人按合同和協議的要求及時供應合格的設計文件。

      3.熟悉設計文件內容,審查設計文件(包括:設計說明、施工措施、技術要求、操作規程、設計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和原審批意見,以及是否符合勘測設計合同規定。

      4.代表發包人核查設計文件和各項設計變更,提出意見與優化建議。

      5.及時向施工人簽發設計文件,發現問題及時與設計人聯系,重大問題向發包人報告。

      6.組織設計人進行現場設計交底。

      7.協助發包人會同設計人對重大技術問題和優化設計進行專題討論。

      8.審核施工人對設計文件夾的意見和建議,會同設計人進行研究,并督促設計人盡快給予答復。

      9.代表發包人審核按工程建設合同文件規定應由施工人提交的設計文件。

      10.保管所有設計文件及過程資料。

      11.其他相關業務。

      (二)采購方面

      1.協助發包人進行采購招標工作。

      2.管理采購合同,并對采購計劃進度進行監督與控制。

      3.設備監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設備(監造合同另行議定)。

      4.協助或代表發包人對進場的永久工程設備進行質量檢驗與到貨驗收。

      5.其他相關業務。

      (三)施工方面

      1.協助發包人進行工程招標和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建設合同,就施工人選擇的分包單位資格進行審查批準。

      3.督促發包人按工程建設合同的規定,落實必須提供的施工條件,檢查工程施工單位的開工準備工作,并在檢查與審查合格后簽發工程開工令。

      4.審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技術措施、作業規程、工藝試驗成果、臨建工程設計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簽發補充設計文件、技術規范等,答復工程施工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6.工程進度控制:根據工程建設合同總進度計劃,編制控制性進度目標和年度施工計劃,并審查批準施工人提出的施工實施進度計劃和檢查其實施情況。督促施工人采取確實措施,實現合同的工期目標要求。當實施進度發生較大偏差時,及時向發包人提出調整控制性進度計劃的建議意見,經發包人批準后,完成進度計劃的調整。

      7.施工質量控制:審查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措施,核實質量文件;依據工程建設合同文件、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對施工的全過程進行檢查,對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進行跟蹤監督。以單元工程為基礎,按水利部《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準》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規程》的要求,對施工單位評定的工程質量等級進行復核。

      8.工程投資控制:協助發包人編制投資控制目標和分年度投資計劃;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資金流計劃;審核施工單位完成的工程量和單價費用,并簽發計量和支付憑證,受理索賠申請,進行索賠調查和談判,并提出處理意見;處理工程變更,下達工程變更令。

      9.施工安全監督:檢查施工安全措施、勞動防護和環境保護措施,并提出建議;檢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議;參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調查。

      10.主持監理合同授權范圍內工程建設各方的協調工作,編制施工協調會議紀要。

      11.協助發包人按國家規定進行工程各階段驗收及竣工驗收,審查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編制的竣工圖紙和資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現場記錄與信息反饋;按照監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編制監理月、年報;按期整編工程資料和工程檔案,做好文、錄、表、單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屆滿時移交發包人。

      13.其他相關工作。

      二、監理機構應向發包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一)定期的信息文件監理月報

      監理月報的主要內容:

      1.項目概述:包括項目位置、項目主要特征及合同情況簡介。

      2.大事記。

      3.工程進度與形象面貌。

      4.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

      5.質量控制:包括質量評定、質量分析、質量事故處理等情況。

      6.合同執行情況:包括合同變更、索賠和違約等。

      7.現場會議和往來信函:包括會議記錄、往來信函。

      8.監理工作:包括監理組織框圖、資源投入、重要監理活動、圖紙審查、發放、技術方案審查、工程需要解決的問題和其他事項。

      9.施工人情況:包括勞動力的動態、投入的設備、組織管理和存在的問題。

      10.安全和環境保護。

      11.進度款支付情況。

      12.工程進展圖片。

      13.其他:包括水文和氣象等自然情況。

      (二)不定期的監理工作報告

      1.關于工程優化設計、工程變更的建議。

      2.投資情況分析預測及資金、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議。

      3.工程進度預測分析報告。

      (三)日常監理文件

      1.監理日記及施工大事記。

      2.施工計劃批復文件。

      3.施工措施批復文件。

      4.施工進度調整批復文件。

      5.進度款支付確認文件。

      6.索賠受理、調查及處理文件。

      7.監理協調會議紀要文件。

      8.其他監理業務往來文件。

      (四)文件報送份數:________________ 。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書2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簽定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定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與_____________,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發包人委托監理人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靜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動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范圍: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范圍承擔監理業務。

      監理內容:按照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監理報酬為______________元,由發包人按本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結算支付。

      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監理合同書。

      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專用合同條款。

      通用合同條款。

      監理招標書。

      監理投標書。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簽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

      副本______份,各執______份。

      發包人:___________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書3

      發包人:

      設計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設計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

      2. 工程地址: ;

      3. 工程內容及規模: ;

      4. 工程范圍:

      (1)甲方提供的 工程用地紅線范圍內的環境景觀設計;

      (2)相關設計階段的概、預算和有關物料樣板的圖片或影像資料;

      (3)施工現場服務

      第二條 本合同簽訂依據及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1.2、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建設工程批準文件。

      1.4、中標通知書。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視為是能互相說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岐義或不一致,則根據如下優先次序來判斷:

      (1)合同書

      (2)發包人要求及委托書

      第三條 設計依據

      2.1、發包人給設計人的委托書或設計中標文件

      2.2、發包人提交的基礎資料

      2.3、設計人采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國家現行技術標準。

      第四條 本合同項目的工程主要技術標準、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內容

      4.1、初步設計階段

      (1)甲方配合內容

      a.向乙方提供完整、詳細、準確的建筑施工總平面圖、豎向標高圖、市政綜合管網圖。

      b.組織乙方現場踏勘。

      c.向乙方提供項目定位標準。

      d.對初步設計成果提出修改意見。

      (2)乙方完成內容及標準

      該階段需要完成內容:總平面布置圖、總體豎向設計、植物配置及苗木清單、主要分區放大平面設計、地面鋪裝方案、步行小徑初步設計、概算書。

      以上所列圖紙向甲方提供 套,設計師并負責向甲方解說。

      (3)設計周期: 個日歷天

      4.2、施工圖設計階段

      (1)甲方配合內容

      a.初步確認施工階段設計之內容。

      b.對施工圖設計階段成果提出修改意見。

      (2)乙方完成內容及標準

      平面索引圖、總平面布置圖、總平面豎向設計圖、總平面種植設計圖及苗木表、分區平面布置圖、分區平面定位圖、分區平面鋪裝設計圖、重要節點設計詳圖、景觀土建專業施工圖、景觀結構專業施工圖、施工設計說明、工程成本概算。

      以上所列圖紙(A3圖)向甲方提供 套和 張擴初圖光盤(含全部內容),設計師并向甲方解說。

      (3)設計周期: 個日歷天

      4.3、最終出圖階段

      (1)甲方配合內容:確認施工設計階段成果

      (2)乙方完成內容及標準

      根據甲方對第二階段設計成果修改意見完善設計,并編寫預算書。

      以上所列圖紙(A3圖)向甲方提供 套施工圖和光盤 套。按甲方確定時間,設計師向甲方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施工圖會審。

      (3)設計周期: 個日歷天

      4、設計監理階段(施工現場服務)

      (1)甲方工作內容:確認施工圖,組織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組織現場工作,準時通知乙方。

      (2)乙方工作內容:參與植物選購;參與鋪裝材料的選購;參與施工現場鋪裝及硬景的施工樣板確認;參與施工現場技術指導;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3)乙方工作內容時間安排由甲方提前12小時通知。

      第五條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文件及時間

      1、該地塊航拍圖

      2、該地塊現狀地形測繪圖簽訂合同后3個工作日內提供。

      第六條 設計項目負責人

      設計項目負責人: ;專業及等級: ;

      注冊編號: 。

      序號資料及文件名稱份數提交日期有關事宜

      1、初步設計及效果圖 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含電子版

      2、施工圖設計及效果圖 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含電子版

      3、正式施工圖 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含電子版

      第七條 設計人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文件、份數、地點及時間

      第八條 費用

      本工程設計計費標準參照《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20 修訂本)》經雙方協商同意本合同設計費為: 。

      第九條 設計費支付進度

      工程設計費無預付款,當設計完成并提交正式施工圖后10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設計款至90%,即。

      乙方設計監理階段任務完成,并通過竣工驗收后五日內,甲方將剩余設計費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第十條 雙方責任

      10.1、發包人責任

      10.1.1、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基礎資料及文件,并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發包人變更提交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交付設計文件時間順延;發包人交付上述資料及文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時間。

      10.1.2、發包人變更委托設計項目、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返工時,雙方除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返工費。

      在未簽訂合同前發包人已同意,設計人為發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發包人應支付相應設計費。

      10.1.3、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開始設計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10.1.4、發包人應按本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

      10.1.5、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文件時,須征得設計人同意,不得嚴重背離合理設計周期,且發包人應支付趕工費。

      10.2、設計人責任

      10.2.1、設計人應按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技術規范、標準進行,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內容、時間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文件(10.1.1、10.1.2、10.1.4、10.1.5規定有關交付設計文件順延的情況除外)。并對提交的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10.2.2、設計合理使用年限:按國家規定執行。

      10.2.3、負責對外商的設計資料進行審查,負責該合同項目的設計聯絡工作。

      10.2.4、設計人對設計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于設計人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應負責采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并根據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由雙方商定。

      10.2.5、合同生效后,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發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10.2.6、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后,按規定參加有關上級的設計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負責不超出原定范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文件一年內項目開始施工,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三年內項目尚未開始施工,設計人仍負責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發包人適當收取咨詢服務費,收費額由雙方商定。

      10.2.7、設計階段和施工監理階段乙方往返的差旅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另支付設計費用以外的額外費用。

      第十一條 保密

      雙方均應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對對方的資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復制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合同項目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泄密方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仲裁

      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發生爭議,發包人與設計人應及時協商解決。

      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發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長期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技術咨詢服務合同。

      13.2、設計人為本合同項目的服務至施工安裝結束、完成竣工驗收為止。

      13.3、本工程項目中,設計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設備的生產廠或供貨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配合建筑材料、設備的加工訂貨時,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3.4、發包人委托設計人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員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13.5、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以外的工作服務,另行簽訂協議并支付費用。

      13.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13.7、本合同雙方簽訂蓋章即生效,一式 份,發包人 份,設計人 份。

      13.8、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義務后,本合同即行終止。

      13.9、雙方認可的來往傳真、電報、會議紀要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10、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發包人:

      設計人:

      簽于: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書4

      委托人:

      監理人:

      合同編號:

      合同名稱: 簡稱委托人),委托(以下簡稱監理人)提供 工程監理服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等別(級):

      4.工程總投資(人民幣,下同):

      5.工 二、監理范圍

      1、監理項目名稱:

      2、監理項目內容及主要特性參數:

      3、監理項目投資:

      4三、監理內容、期限

      1、監理服務內容: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2、監理服務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監理服務酬金

      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為(大寫)____ __元,由委托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支付。

      五、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1、監理合同書(含補充協議);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監理大綱;

      5、雙方確認需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兩份,委托人執壹份,監理人執壹份。

      委托人:_______(蓋章) 監理人:___ 法定代表人:_____(簽名) 法定代表人:_ _(簽名) 委托代理人:_____(簽名) 委托代理人:_ _(簽名) 單位地址:

      郵政編碼: __

      電話:_

      電子信箱:

      傳真: ____

      開戶銀行:___ ___

      賬號:___ _____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單位地址:拉薩市江蘇路11號附1號郵政編碼:850000__ 電 話: 電子信箱: 傳 真: _ 開戶銀行:賬號: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書5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方)與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方),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工程項目”是指發包方委托監理方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2.“發包方”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方”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監理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現場直接承擔監理業務實施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5.“建設工程監理”是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和額外的監理工作。

      6.“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方提名并經發包方同意后,委派到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的現場負責人。

      7.“承包方”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之前的時間段。

      9.“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段。

      10.“本合同”指經雙方簽署并生效的本監理合同。

      11.“工程建設合同”是指發包方與承包方所簽署并生效的有關本工程項目建設的合同。

      12.“進駐”是指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進入工地,開始實施或準備實施監理業務的行為。

      13.“現場”是指建設項目實施的場所。

      14.“地方法規和規章”是指省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第三條 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依據

      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監理工作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以及工程建設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第四條 發包方委托監理方按本建設監理合同要求進行項目的建設監理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規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_____________,靜態:_____________,動態:____________

      5.工程總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監理范圍: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范圍承擔監理業務。

      三、監理內容: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內容承擔監理業務。

      四、工程建設監理的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五、建設監理報酬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由發包方按本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方結算支付。

      第五條 建設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監理委托函或中標函

      二、監理合同書

      三、監理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文件

      四、合同條款

      五、監理招標書(或委托書)

      六、監理投標書(或監理大綱)

      上列合同文件為一整體,代替了本合同書簽署前雙方簽署的所有的協議、會談記錄以及有關相互承諾的一切文件。

      第六條 通知與聯系

      發包方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方聯系并通知監理方。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方。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系均以書面形式為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

      第七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后,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6.合同簽約后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后可做調整,并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八條 監理方的義務和責任

      1.監理方應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方提交監理規劃、監理方以及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監理方人員的名單、簡歷。

      2.監理方應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范圍和內容,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監理規劃派出專業配套、符合資格條件的監理方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方,編制監理細則,并正常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約定的監理任務,并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3.在監理期限內,監理方可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和監理業務量的大小,對監理方和人員進行合理的調整。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經發包方同意,同時應保持其他主要監理方人員的相對穩定,如有調整應報發包方備案。

      4.監理方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監理崗位責任制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5.在監理期間,監理方人員必須遵守監理工作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運用合理的技能提供優質服務;應堅持“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勤奮、高效、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服務,維護發包方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權益。監理方人員不得受雇于承包方或接受其利益。

      6.現場監理方人員應按照施工作業程序及時到位,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進行旁站監理。

      7.監理方人員必須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實施階段各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以及質量檢查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8.監理方應認真作好《監理日記》,保持其及時性、完整性和連續性;應向發包方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9.監理方所使用的發包方提供的設備、設施,除有特殊規定外,產權屬于發包方。在本合同終止后,應按照合同條款的規定移交給發包方。

      10.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發包方同意,監理方和所有監理方人員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資料;并應妥善作好發包方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11.如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超過本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監理方應就延長監理期限與發包方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

      12.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如因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違約或自身的過失造成工程質量問題或發包方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方應按本合同條款的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13.監理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監理方不承擔責任。

      14.監理方對承包方因違反有關工程建設合同規定而造成的質量事故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的延期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 發包方的義務和責任

      1.發包方應負責作好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為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2.發包方應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向監理方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需要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文件資料。

      3.發包方應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方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及時送達監理方。超過約定的時間,監理方未收到發包方的書面決定,監理方可認為發包方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4.發包方應將總監理工程師和主要管理人員名單以及賦予監理方的權限等內容,在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工程建設的承包方。

      5.發包方應向監理方提供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須的工作、生活條件,提供上述條件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發包方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條件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的費用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

      6.如雙方約定,發包方免費向監理方提供工作人員,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所有這類人員均應被視為監理方的成員并接受監理方的統一安排和使用。

      7.發包方應當維護監理方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方監理業務的開展。

      8.如因非監理原因使工程建設的進度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發包方應接受監理方相應增加監理報酬的要求,并就服務期的延長和增加的監理報酬盡快簽訂補充協議。

      9.發包方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如有違約,應賠償因違約給監理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 監理方的權利

      1.選擇工程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單位的建議權。

      2.對承包方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單位的確認權和否認權。

      3.協助發包方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4.工程建設實施設計文件的審核確認權。只有經監理方審核確認并加蓋公章的工程師圖紙和設計文件,才能成為有效的施工依據。

      5.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施工計劃和施工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6.按照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范圍內,設計變更現場的處置權。

      7.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對工程實施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自主向設計單位提出建議意見,并向發包方提出書面報告。

      8.組織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系的主持權。

      9.按工程建設合同規定發布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發布停工令、復工令應事先征得發包方同意。

      10.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項工藝、材料、構件和工程設備的檢查、檢驗權。但上述的一切檢查、檢驗不免除承包方按有關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11.對全部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設備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權。

      12.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建設合同工期的簽認權。

      13.對承包方設計和施工的臨時工程的審查和監督權。

      14.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和否認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發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項。

      15.有權要求承包方撤換不稱職的現場施工和管理人員。

      16.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擔。

      第十一條 發包方的權利

      1.有權依據本合同對監理方和監理方人員的監理工作進行檢查。

      2.有權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和承建單位。

      3.有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投資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最終決定權。

      4.有對工程款支付、結算的最終決定權。

      5.監理方更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前經發包方同意,并有權要求監理方更換不稱職的監理方人員,直至合同終止。

      6.有權要求監理方提交監理月報和監理工作范圍內的專題報告。

      第十二條 監理費用計算與支付

      正常的監理業務報酬,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發包方應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監理方根據發包方要求,完成額外監理工作應得到的額外報酬,或因工期延長增加的報酬,應按監理補充協議或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計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應按正常監理報酬的規定進行。

      發包方在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約定支付之日起到實際支付之日止,還應支付滯納金或利息。

      發包方對監理方提交的監理報酬支付通知書中報酬項目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方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方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無異議,按約定支付。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由發包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發包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監理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2.由監理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監理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3.發包方或監理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后,15天內沒有答復,可視為本合同終止。

      4.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四條 合理化建議

      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發包方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發包方應按監理合同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方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 發包方可視監理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六條 特殊條款

      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發包方委托監理方承擔本合同范圍以外的任務,發包方應另行補簽委托合同。如果發包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監理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發包方,發包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系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3.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監理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簽補充協議。

      4.合同簽發后,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5.發包方向監理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發包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監理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后歸還發包方。

      6.發包方接受監理方提交的需發包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并采用書面形式通知監理方。

      7.監理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8.違約金

      (1)由于發包方原因終止合同,發包方支付監理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2)由于監理方原因終止合同,監理方支付發包方違約金_________元;

      (3)因發包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發包方負經濟責任。

      9.獎罰

      (1)發包方可視監理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獎金在_________元范圍內,罰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內;

      (2)為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監理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監理方使用時受發包方監督并且立賬備查。

      第十七條 聲明及保證

      一、發包方:

      1.發包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發包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發包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發包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發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監理方:

      1.監理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監理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_________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監理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監理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監理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八條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秘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并應在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后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___ 監理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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