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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職業病賠償協議

    時間:2025-08-13 12:14:53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職業病賠償協議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協議,簽訂簽訂協議可以使事務的結果更加完美化。那么寫協議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職業病賠償協議,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職業病賠償協議

    職業病賠償協議1

      甲方: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委托乙方與東莞市虎門正東制衣廠簽訂《委托加工合同》,約定甲方因生產需要,外發深圳市迪美迦科技有限公司相關面輔料給東莞市虎門正東制衣廠加工成成衣,由于乙方在沒有經甲方負責人就加工單價為27元/件價格同意情況下,與東莞市虎門正東制衣廠將此合同簽署。為了妥善解決相關事宜,減少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關于《委托加工合同》的問題:

      由于乙方在未經甲方就單價價格同意額情況下,與東莞市虎門正東制衣廠簽訂《委托加工合同》。乙方承擔單價為27元/件,加工費總金額為27000元的全部加工費。

      1.短褲數量1000件,加工單價為27元/件。加工費總金額27000元

      第二條關于短褲面料問題:

      由于乙方失誤造成短褲加工面料用錯,乙方承擔面料費11040元

      第三條關于短褲輔料問題:

      由于乙方失誤造成短褲加工輔料拉鏈全部報廢,乙方承擔輔料拉鏈費共計共計2560元。

      第四條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條其他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協議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職業病賠償協議2

      基本案情

      家住桐柏縣的金某,今年49歲,從xxxx年起,一直在某礦業公司從事井下采礦工作。20xx年5月9日,他因違反規章制度,被礦業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隨之結束了在礦業公司的工作。

      由于工作中要接觸矽塵,20xx年9月17日,金某經河南省職業病防治研究院診斷,被查出患有“矽肺壹期”職業病。于是,金某申請了工傷認定,20xx年7月9日,南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其為工傷。之后,金某又申請了勞動能力鑒定,20xx年4月10日,被河南省勞動鑒定中心鑒定工傷等級。

      診斷為七級

      在分別收到《認定工傷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金某和礦業公司均未在法定時間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20xx年5月29日,金某向桐柏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6月10日,該仲裁委員會以金某和礦業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的決定。

      金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礦業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費用共計173888.7元。

      爭議焦點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金某的工傷保險責任到底應該由誰承擔,金某和礦業公司有不同的認識。

      金某認為自己患病是因為長期在井下采礦,接觸矽塵所致,現已被認定為工傷,應該由原工作單位礦業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金某原來所在單位礦業公司則認為,原告金某的疾病不是工傷。因為,在20xx年4月,礦業公司曾委托縣醫院對金某進行了體檢,體檢結果顯示其心、肺正常。況且在金某病發時,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系,故礦業公司不應承擔原告的工傷保險責任。

      判決結果

      近日,桐柏縣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被告礦業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金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費用共計143672.6元。

      綜合分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金某原系被告礦業公司的職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原告在被告礦業公司工作達20余年,被確認患有“矽肺壹期”職業病,同時 認定為工傷傷殘七級。因此,原告依法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告沒有提交為原告交納醫保費用的證據,原告的工傷保險責任應由被告承擔。對此,本案的`主審法官趙永林作出進一步解析:

      ●職業病也可認定為工傷

      趙永林說,一般情況下,人們都認為工傷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因工作原因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的傷、殘、亡。其實還應包括勞動者患職業疾病的情形,主要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在確定職業病的過程中,只有診斷出屬于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的疾病,才能被認定為職業病,且病例診斷需有法律規定的機構按程序認定,并不是一般醫院的診斷證明就能確認職業病的。

      本案中,金某從事井下采礦工作,長期接觸矽塵,經河南省職業病防治研究院診斷,被查出患有“矽肺壹期”職業病,屬于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的疾病, 該疾病被認定為工傷,傷殘等級為七級。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告礦業公司所稱對金某進行體檢的縣醫院是不能確認職業病的。

      ●工傷認定要及時

      趙永林進一步解釋道,對于工傷申請和認定,有嚴格的時間要求,如果超過時限,那么自己的主張就可能難以得到支持。因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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