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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單位合同

    時間:2025-10-01 01:28:18 合同大全

    精選單位合同三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單位合同3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選單位合同三篇

    單位合同 篇1

      案情介紹:

      張先生于20xx年4月進入某建材公司任生產管理部經理,因該公司銷售的產品系委托某裝潢材料公司加工,建材公司派遣張先生進入裝潢材料公司監督產品的質量和管理產品,同時根據建材公司的指令收發貨物。建材公司與張先生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為張先生繳納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20xx年8月建材公司以公司即將解散為由,逼迫張先生離職。張先生隨即向外地勞動力勞務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張先生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建材公司補繳20xx年4月至20xx年8月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金,及支付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未提前通知替代金。建材公司辯稱,張先生系裝潢材料公司的生產廠長,建材公司與張先生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故不同意其訴請。庭審中,張先生雖拿出眾多證據來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但因缺乏相應的證明力,難以證明待證事實,一審法院沒有支持張先生的訴請。張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又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現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義務的前提必須是雙方之間存在著勞動關系。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張先生與建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這也是決定張先生的訴請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關鍵因素。《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律之所以那么規定,主要是因為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為便于隨時終止勞動關系,逃避種種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而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僅僅以口頭形式來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一旦發生爭議,勞動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難以舉證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及具體的權利義務。但是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不意味著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口頭協議無效,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27條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成立。因此對于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法律也予以保護。只不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首先應舉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者如何舉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xx]12號文《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對此專門作出規定,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舉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勞動者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義務的,必須舉證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張先生稱其與建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在庭審中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建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因而承擔敗訴后果。

    單位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如下聘用合同條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______個月。(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聘用崗位

      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市______區______任______崗位的工作。工作內容:組織社區成員進行自治管理,搞好社區的衛生、物業、計生、流動人口和治安管理,完成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社區議事委員會制定的社區管理目標。及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三、工資福利

      (一)乙方在聘用期間實行年薪制,年薪______萬。

      (二)享受單位其它福利。

      四、工作紀律

      (一)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乙方應努力學習,忠于職守,服從領導,團結同志,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五、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因特殊情況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3)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六、聘用合同的續簽

      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續簽聘用合同。

      七、其他

      本合同一式二份,聘用單位、受聘人員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單位合同 篇3

      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名稱在不違反規定的情況下,是可以更改的.,只是更改后要向工商局備案。那么,在用人單位更改名稱后,原先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還能繼續履行嗎?對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否有影響?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關于企業變更名稱帶來的勞動合同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組織實體因素變更是勞動合同履行中的一個特殊問題,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組織實體因素變更對勞動合同影響的規定。可以看出,由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的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內容發生了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但是,即使沒有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也并不影響原勞動合同的效力。

      由以上分析可知,當公司改名時,原來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從形式上變更勞動合同,但是具體內容沒有變化,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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