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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學考試合同

    時間:2025-12-18 19:23:16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有關自學考試合同三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自學考試合同3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關自學考試合同三篇

    自學考試合同 篇1

      一、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1)原則上是無過錯原則;

      (2)例外。以下五種合同適用過錯原則,并且實行過錯推定:贈與、委托、保管、倉儲、客運合同中的自帶物品。

      二、違約行為

      1.有兩大類:

      (1)第107條:實際違約。

      (2)第108條:預期違約。

      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的區別在于:履行期限到來的不同。

      2.加顧合同的階段:

      (1)磋商階段:當事人無合同關系,僅存在先合同關系,若一方違反誠信原則,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合同成立至合同生效之前:當事人之間仍無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會發生違約責任,這期間,合同對當事人產生一般拘束力,即: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3)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不履行,發生預期違約。

      (4)履行期限到來:實際違約。

      (5)合同關系消滅后:后合同義務,即當事人雙當事人之間仍負有保密等義務。

      三、違約責任形式

      1.違約責任均是財產性的,所以在違約中不得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2.違約責任形式包括:

      (1)繼續履行:

      按照第110條的規定,有三種例外,即在以下三種情形下,違約方可不繼續履行非金錢債務。

      ①履行不能;

      ②債務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

      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注意:這是僅僅是指非貨幣之債。

      (2)采取補救措施:

      采取補救措施可與賠償損失、繼續履行并用。

      (3)違約金、定金、損害賠償金。

      ①損害賠償金。

      A.損害賠償金:對損害進行金錢賠償。

      B.損害賠償金有四種:

      a.根據是否具有懲罰性,分為懲罰性損害賠償金和補償性損害賠償金。

      b.根據是約定還是法定,分為約定的損害賠償金(見合同法第114條)和法定的損害賠償金。

      我們這里講的損害賠償金,一般是指法定的、補償性的損害賠償金。

      c.損害賠償金通常有兩部分構成: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又稱可得利益的損失)。

      例:甲出賣貨物給乙,乙轉賣給丙。乙能否如期對丙履行,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甲能否對乙履行。如果甲違約,導致乙不能對丙履行。

      乙的損失可能包括:

      (1)為了簽訂合同已購買原原料,現甲不交付的材料,自己無法生產導致原材料無任何意義,若賣掉原材料,原價與現在的市價相比,市價回落了,損失1萬元。

      (2)乙為了接收重材料,乙租賃倉庫,交付了定金。

      (3)為了安排該生產,已招聘工人或正安排了生產任務。

      (4)生產后轉賣給丙,乙可賺100萬。對于間接損失的賠償限制:

      a.可預見規則;

      b.第119條:減輕損失義務。(不真正義務)

      ②違約金。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在性質、功能上完全相同,一般不能并用,應優先考試違約金。

      對違約金的調整:

      約定的違約低于造成的損害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適當減少。

      違約金原則上是補償性的,例外情形下具有一定的懲罰性。

      ③定金。

      A.定金是純粹的懲罰性民事責任。

      第119條:定金規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B.雙方懲罰性是完全區別于訂金的根本特征,而訂金具有簡單懲罰性。

      例:甲為顧客,乙為酒樓,甲在酒樓訂了一包房,交訂金500元,如果甲當天晚上沒去,乙沒收訂金;如果甲當天晚上去了,乙忘了訂房之事,現已無包房,乙退還甲認金500元。

      C.如果雙方均未違約,定金原價返還,無需加利息。

      D.定金與違約金的關系。

      第116條:定金與違約金不得并用,只能由非違約方選擇一個適用。

      這里講“不得并用”,指的是對于“同一個”違約行為,定金與違約金不得并用。

      例1:甲乙約定:如果甲履行有瑕疵,應沒收定金;如果甲履行遲延,應按日計算違約金若干元,后來甲的履行既遲到了三個月,且交的貨又不合作。這時,由于定金、違約金針對的是不同的違約行為,完全可以并用。

      例2:(20xx年考題)甲交付乙定金4萬,約定一方違約時違約金6萬,后乙違約,甲最多可主張8萬。

    自學考試合同 篇2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為口頭、書面和默示形式。一般情況下,合同的形式屬當事人自由選擇的范疇。因此,現在的大多數合同均屬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

      (1)擔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證、抵押、質押、定金)、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這些合同要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2)特殊的需要登記、批準的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商標權轉讓合同,以不動產或汽車、輪船等重要的動產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企業合同。注意:房屋買賣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租賃合同不屬于登記、批準的`合同。

      關于“要式”的規定屬強行性規定。如果未采用法律要求的要式,合同原則上不成立、不生效。考試點在于例外。

      例:甲乙雙方通過電話協議完畢,約定6月8日訂立書面合同。6月1日,甲通過電話要求乙履行,乙將貨物(如100噸貨物80噸)發了過去,后甲再要求乙履行剩下20噸貨物,乙表示無貨,不履行。甲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該案如何解決?關鍵在于看合同是否成立,該合同屬要式合同,雙方示訂書面合同,按照原則是不成立,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了,這樣合同視為成立。

      默示:

      默示分為有兩種:一是作為的默示,一是不作為的默示。這里特別注意:一般情況下,沉默沒有任何意義。

      例:試用買賣。試用期滿,是否購買完全取決于試用人,不得有任何限制。

      法律規定沉默有意思表示效力的情形極少。

      沉默僅僅在兩種情況下才有意義:

      (1)法律有明確規定;

      (2)當事人事前有約定。

    自學考試合同 篇3

      (一)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無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名稱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費耗物的使用權為標的合同。

      借用與租賃的區別:租賃有租金、有對價;而借用無對價。借用無對價決定了借用合同是單務的、無償的、實踐性的合同。

      (2)消費借貸合同:

      借貸與借用的區別:借用不轉移所有權,借貸要轉移所有權。

      消費借貸: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為鄰居,甲借乙10斤米,該借米合同即消費借貸合同。

      消費借貸與借用的區別:借用是無償的;消費借貸可能是有們的,可能是無償的。一般認為,消費借貸合同是諾成合同。

      區分有名、無名的意義:無名合同的適用規則,這規定在《合同法》第124條,有兩個規則:第一,無保合同當然適用合同法總則;第二,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規定適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賃合同的規則適用。

      (二)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1.如果雙方都負有義務,為雙務;如果僅有一方負有義務,為單務。

      2.常見的單務合同有:保證合同、借用合同、贈與合同、民間借貸。

      3.區分單務、雙務的意義:履行抗辯權只能發生以雙務合同中。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1.劃分標準:是否支付對價。

      2.無償合同包括:保證合同、借用、贈與

      3.可為有償也可為無償的合同:民間借貸、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對于這類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另約定的話,法律推定為無償。

      4.區分有償、無償的意義。

      有償與無償的`當事人承擔的責任不同:對于有償合同,其違約責任原則上采無過錯原則;對于無償合同,無償的一方實行過錯原則,并且無償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對方損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

      例證:合同法第189條、第374條、第406條。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1.諾成合同:指經過要約、承諾階段,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

      2.實踐合同: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有標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稱要物合同。

      3.公認的實踐合同有:動產質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間借貸。

      注意: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據此,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條規定,贈與合同顯然是諾成合同,應以合同法為準。

      (五)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確規定必須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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