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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續簽合同

    時間:2025-07-13 11:25:49 合同大全

    續簽合同集合5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續簽合同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續簽合同集合5篇

    續簽合同 篇1

      單位領導:

      我叫xxx,女,xx歲,大專文化,xxxx年xx月與貴單位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現在貴單位xxxx營業所上班.兩年來,我在單位、領導和同事們的關心、支持下,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和行為規范,認認真真地做好了本職工作,較好地完成了領導所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現合同到期在即,經本人考慮,決定申請續訂勞動合同,其理由有二:

      一是合同期內,以優質的服務樹立了良好的對外形象.我在xxx營業所上班.由于該所地處鬧市,附近小商小販多,因此,上班時間工作之忙,業務量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但為樹立單位優質服務的形象,我始終牢記貴單位的服務宗旨,總是做到早上班、遲下班,耐心細致地數好每一分錢,給客戶一個滿意的服務.由于我工作認真、過細,兩年來不僅未發生一筆誤差,未與客戶發生一起爭吵,而且因我的優質服務,贏得了客戶的滿意和信任。

      二是合同期內,以頑強的毅力提高了個人的自身素質.兩年來,在愛人的支持下,工作之余,我總是主動放棄休息和娛樂時間,拋開繁瑣的家務,集中精力,積極主動地抓好業務學習,不斷為自己“充電加油”,以使個人業務素質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新形勢.XX年我在參加省農村xx職大大專班的學習后,又在家自學了電腦的'基本知識.現在,五筆打字,abis操作等項業務工作我都爛熟于胸,操作流利.另外,對其它與工作相關的業務,我也是努力學習,盡快掌握.兩年來,我個人在當班期間,沒有發生一起因業務不熟而被難注以致耽誤客戶時間的事件。

      兩年來,我雖然在平凡的崗位上做了一些平淡無奇的小事,取得了一些成績,但與貴單位的要求比,還有很大的差距.今后,如果貴單位同意我續訂勞動合同,我將更加努力學習,更加發奮工作,用優良的作風、一流的服務展示單位的美好形象。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年xx 月 xx 日

    續簽合同 篇2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合同期滿不續簽合同勞動者可獲補償

      好多勞動者咨詢,勞動合同到期了,單位通知不續簽了,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由于是合同到期使合同終止,所以單位沒有過錯,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那么勞動者到底能不能得到補償呢?答案是肯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在合同期滿后不續簽,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你續簽,而你仍不同意續簽的。這項新的補償的計算開始時間為20xx年1月1日,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當勞動者主動離職的理由正當時,勞動者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的,那么什么是理由是正當的呢? 勞動合同法是有具體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所以一般勞動者辭職時所寫的理由是很重要的,首先要考慮是不是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況。有的法院或仲裁委是需要勞動者來證明離職理由的,所以要注意保留證據。

      在看完上文的內容后,我們對單位沒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需要補償的問題有所了解,一般來講單位是需要做出補償的,而這個補償往往是根據勞動者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來計算。

    續簽合同 篇3

    單位領導:

      本人xxx,男,大專文化,20xx年xx月與貴單位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現在貴單位工程部上班。一年來,我在單位、領導和同事們的關心、支持下,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和行為規范,認認真真地做好了本職工作,較好地完成了領導所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現合同到期在即,經本人考慮,決定申請續訂勞動合同,其理由有二:

      一是合同期內,樹立良好的`工作態度。工作過程中保持良好的工作態度,與同事融洽相處,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及時做好領導布置的每一項任務,并協助同事完成各項工作。

      二是合同期內,提高了個人的自身素質。一年來,在同事的支持下,工作之余,積極主動地抓好專業經驗的學習,不斷為自己“充電加油”。對工作中涉及到的部分軟件進行進一步的掌握,達到熟練運用的程度,另外,對其它與工作相關的知識,我也是努力學習,盡快掌握,不斷完善自我,使工作能夠更快、更好的完成。一年來,雖然在崗位上做了一些平淡無奇的小事,取得了一些成績,但自己的各方面與貴單位的要求比,還有很大的差距。今后,如果貴單位同意我續訂勞動合同,我將更加努力學習,更加發奮工作。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續簽合同 篇4

      合同期滿自我鑒定

      在本一個合同期里,我自認為在工作上是努力的并且有成效的,因為在我的職責范圍內——工具管理崗位上,我做到了合理的申購采購、整齊的庫內管理、有序的領用發放、認真的監督使用、及時的記錄財物——這也是我的必須做到的。

      我加入愛利豐公司以來,負責工具(工具、配件、耗材等)管理工作,包括工具的申購或采購、庫內的管理、相關領用發放、使用監督改進、財務賬目記錄,我們的工具數量及類型雖然不算多(總計約****種****類****件??),可是由于生產任務的`急迫性與部分工人師傅的操作不夠熟練等原因造成了工具損耗量較大,這就要求我在管理上做到預測使用需求,合理申購采購、保證安全庫存,以備隨時領用。我曾經是一個塑料工藝技術員,從事工藝技術的工作經歷使我養成了認真仔細的工作作風,這運用到了現在的工具管理上。在我負責的工具室里,可以看到的是整齊的工具擺放、明確的出入庫記錄、整潔的環境衛生??每天下班前的工具整理、即時的出入庫登記、每天上班前的環境清潔是我每天的必修課。

      作為工具管理員,我熟悉每一種工具的性能及操作方法,當工人師傅前來領用新的或以前沒有使用過的工具時,我得向其介紹該工具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項;當我前往車間巡視工具的使用情況時,如有不合理的使用立刻指正,以提高工具的使用壽命。

      作為工具管理員,與其他的物資管理員一樣須保證賬物一致。每月(不定期)我都進行庫存盤點,并及時將相關財務賬目進行核對結算,確保賬物一致,到目前為止尚未出再賬物不一致的現象。

      以后我將著手完善工具管理制度,以使工具管理更好得為公司生產服務。

    續簽合同 篇5

      【案例】近日,某公司經歷一場“地震”:營業部負責人與員工分別面談,部分員工因“年終考核不合格”而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分析】如果在年終考核過程中,發現員工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或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或有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等行為,企業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年終考核結果只是證明員工不勝任工作,企業不能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但服務期未滿,職工可否不續簽?

      【案例】3年前,上海某涉外旅行社與李小姐建立勞動關系,約定工作崗位為西班牙語導游。之后,旅行社送李小姐出國培訓半年,雙方為此簽訂了2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和8年期限的服務期協議。 由于旅行社業務發生變化,很少用到西班牙語導游,李小姐提出勞動合同期滿時終止勞動關系,但旅行社不同意:服務期未滿怎能說走就走?公司寧愿把李小姐“雪藏”也不放她走。

      【分析】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權不再續簽,此時勞動合同自然終止。但李小姐的情況較特殊,她與用人單位約定了服務期。根據有關規定,服務期限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服務期要求的,勞動合同可終止,但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追索服務期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繼續提供工作崗位并要求勞動者履行服務期約定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

      李小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如果旅行社繼續提供西班牙語導游崗位,李小姐應當與旅行社續簽勞動合同直到服務期滿為止。如果旅行社不能繼續提供西班牙語導游崗位,李小姐又不同意改做其他工作,那么李小姐可以與旅行社說“拜拜”,而旅行社不得追索李小姐*務期的賠償責任。

      3 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簽,單位要付經濟補償金嗎?

      【案例】20xx年7月1日,趙某進入某企業工作,每月工資20xx元,但直到當年12月方與企業簽訂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于企業經營狀況不佳,合同到期后企業不再與趙續簽。趙要求企業支付相當于2個月工資共4000元的經濟補償金。

      【分析】《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即勞動合同期滿。同時,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可見,企業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來支付趙的經濟補償金,但經濟補償的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xx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趙從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滿一年六個月,可要求企業支付相當于2個月工資共4000元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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