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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業合同

    時間:2025-08-28 01:35:07 合同大全

    有關企業合同3篇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企業合同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有關企業合同3篇

    企業合同 篇1

      編號: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文化程度/技能: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

      簽訂說明

      一、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先認真閱讀。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乙方)簽字或蓋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

      三、本合同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需填寫的空欄,劃上“/”。

      四、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須認真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簽訂后,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案,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方式(選擇一項)

      A。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個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合同期滿后,雙方同意繼續履行的,本合同從期滿之日起自動向后順延30天。30天到期后雙方仍未就新的合同達成合意的,本合同終止履行。

      B。無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

      C。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具體為:。若乙方實際開始工作時間與合同約定起始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開始工作時間為本合同實際起始時間;同時,到期終止時間自動向后或向前延展。

      二、試用期

      第二條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1、無試用期

      2、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條錄用條件為:

      A。文化知識:。B。身體狀況:。C。勞動技能:。D。工作能力:。E。團隊精神:。F。其他:。

      第四條乙方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五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的工作。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所要求的工作標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須同意甲方對乙方工作工作崗位的調整:

      1、甲方根據經營需要的;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因休長假被別人取代工作崗位的;

      4、其他原因確實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

      第六條乙方的工作地點:,以下情況,甲方有權變更乙方的地點:

      1、甲方經營場所變更的;

      2、由于甲方的經營需要須變更乙方工作地點的;

      3、以上情況若乙方拒絕變更工作地點的,甲方可視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實行第項工作制度。

      1、標準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3、不定時工作制。

      第八條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年休假以及婚喪、生育等有薪假期的待遇。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甲方的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獎金+補貼,乙方的基本工資為元,其試用期的基本工資為元(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獎金和補貼根據甲方效益和乙方工作績效而定。合同期內,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若甲方未按時支付或乙方認為甲方未按時支付的,則視為甲方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拒付工資日期。

      第十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工作,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發放時間為。

      六、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乙方的社會保險費。乙方須在入職時向甲方交齊相關辦理社會保險的資料。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及甲方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甲方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依法制定內部職工福利待遇實施細則。乙方有權以此享受甲方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培訓和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定和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并對乙方進行安全衛生教育,杜絕違章操作和違章指揮。

      第十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病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實行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甲方按國家規定為其提供勞動保護。

      第十七條甲方應根據需要對乙方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或為乙方接受職業培訓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八條甲方應當依法制定和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依法對乙方進行規范和管理。

      第十九條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乙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管理。

      八、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及續訂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并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3、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如在績效考核中,考核不合格后經培訓仍被考核為不合格的等等;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且不負經濟補償責任: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按規章制度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一千元(含)以上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如因乙方未能在30天內提供其被錄用的相關資料,致使甲方無法辦理錄用及社會保險繳納手續的;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或用工單位提供的其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經歷、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等是虛假或偽造的;應聘前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疾病及其它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受到其它單位記過、留廠察看、開除或除名等嚴重處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跡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被勞動教養、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等等;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二十一條約定解除本合同:

      1、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5、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4、未依法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的;

      5、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期滿的;

      2、甲方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3、乙方退休、退職、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4、甲乙雙方實際已不履行本合同滿三個月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乙方有本合同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于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約定的,本合同期限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

      第二十七條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部門副經理以上級別需提前6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但乙方所承擔的工作尚未完成,工作無法交接,馬上離去會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暫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在被審查期間的,乙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終止或解除,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期滿,即行終止,任何一方需要續訂合同時,在合同終止前一個月,經過對方同意后,可辦理續簽手續。

      第三十條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乙方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九、經濟補償和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合同期內,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下列費用:

      1、甲方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乙方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乙方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十、補充條款和特別約定

      第三十二條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系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內容:

      1、技術信息。技術信息的范圍一般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涉及商業秘密的業務函電等等。

      2、經營信息。經營信息的范圍一般包括客戶名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的及標書內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如在締約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當事人的秘密)和有關協議的約定(如技術合同等)對外應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等。

      第三十三條補充條款:(根據需求調整內容)

      1、若因工作需要在項目現場工作時,工作時間及地點按項目管理制度執行。

      2、甲乙雙方行使本協議中約定的解除權時,均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如果對方拒絕簽收時,應有兩個以上在場人在書面通知上簽名作證,即視為送達對方(在場人可為本公司其他聘用人員)

      3、甲方采取無紙化辦公,乙方應定期閱讀公司內網中發布的各項通知及規章制度,并嚴格遵守。甲方的《人事管理規定》、《員工手冊》、《職位說明書》及其他內部規章制度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知悉并認可。

      十一、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想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其它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有關勞動標準的內容與今后國家、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生效前雙方簽訂的任何《勞動合同》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自動失效,其他之前簽訂的相關協議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協議》、《培訓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三十七條雙方事后就有關事宜達成補充或者變更協議的,由雙方簽訂書面補充或者變更協議確定。

      第三十八條乙方同意,在其處于聯系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委托本合同首部的“緊急狀態聯系人”作為乙方的受委托人,該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與調解,代領、簽收相關文書的權限。乙方確定下列地址為勞動關系管理相關文件、文書的送達地址,如以下地址發生變化,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__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__(簽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勞動合同范本注意事項】

      1、如果求職者進入到單位是通過熟人牽線的,礙于情面關系,求職者或者用人單位只是簡單地達成了口頭用工協議合同,但這種口頭合同對求職者是相當不利的,因為一旦日后求職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利益糾紛后,用人單位可以隨意對待求職者,而求職者本人因無字據為證,只能承受可能發生的一切損失。為了保障個人的利益,求職者在正式進入到用人單位工作時,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定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在求職者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許多個人單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勞動合同文本,在文本中約定的責、權、利明顯對單位,正式簽定合同時用人單位只需要求職者簡單地簽個字或者蓋個章就可以了。但求職者仔細推敲合同后,發現條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而切合同內容只約定求職者有哪些義務、要何遵守單位的各項制度,若有違反要承擔怎樣的責任等等,而關于求職者的權利,除了報酬外幾乎一無所有。為穩妥起見,筆者建議求職者在正式簽定勞動合同時,最好要求用人單位到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事務咨詢事務所進行勞動合同文本鑒定為好。

      3、求職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本意就是想通過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如果簽定的合同本身就是違法的,那么求職者的權益照樣得不到法律保護。為此,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定的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包括: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必須符合法定條件。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權利與義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不得從事非法工作;此外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須合法。

      4、為了更好地用法律武器保障和維護自己的個人利益,求職者在簽定合同之前,最好應該認真學習和了解一些勞動法律和法規方面的知識,例如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和解除,勞動保護和保險,法律責任等,這樣求職者在與用人單位起草勞動合同文本時,就能爭取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權利和義務,或者一旦日后用人單位違反合同規定,求職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益。

      5、一份正式的合同應該條款齊全,日后雙方一旦發生利益沖突,可以便于查證核實。為此,求職者在簽訂前一定要讓單位負責人拿出合同原文,仔細審看合同條款是否齊全,如名稱、地點、時間、勞動規則、具體工作內容和標準、勞動報酬、合同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方式、簽名蓋章等。如無異議,再當面同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以防某些單位負責人利用簽字時間不同而在合同上動手腳。

      6、如果求職者所進的單位主要從事一些對人身安全有較大威脅的行業時,求職者一定要向用人單位確認,遇到工傷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處理。現在不少單位只知道要求職者為他們賣命,一旦求職者傷殘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后,他們就毫不留情地一腳把求職者踢開,因此用人單位在起草合同時,為逃避承擔的責任,要求職工工傷自理,或只是約定一些無關痛癢的條款,與國家法定的償付標相關很遠。

      7、許多私營單位為了達到要挾、控制求職者的目的,常常在簽定合同之前要求求職者先交納一定的上崗抵押金,這樣求職者一旦違反約定,其上崗抵押金就會被沒收,而用人單位因此有了有恃無恐的把柄,求職者只好惟命是從。為此,求職者應該首先弄清單位收取抵押金的用意,另外可以私下向內部員工打聽一下該單位的聲譽,以權衡一下到底是否應該交納抵押金。

      8、最后求職者還應該了解一下其他的細節問題,例如當合同涉及數字時,一定要用大寫漢字,以使單位無隙可乘;另外要注意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和附加條件(如簽證、登記);合同至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妥善保管;雙方在簽訂時如有糾紛,應通過合法方式解決。

    企業合同 篇2

      關鍵詞: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問題;措施;分析

      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對于企業的運行具有很大的影響,特別是在現階段我國勞動合同管理法律法規逐步得以完善的條件下,各個企業應結合自身發展實際針對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完善并對其進行定期審視,從而保證相關工作模式與企業整體發展相匹配,更好的實現經濟效益的增長。

      一、企業進行勞動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

      企業勞動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就是員工的勞動合同管理,勞動合同是具體意義指的是企業所雇用的員工和企業本身建立的一種勞動關系,并且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用人員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勞動合同的實際意義主要從以下幾點體現出來:企業與員工二者確立勞動關系且務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從勞動合同簽訂的時候開始就自動生成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能夠針對企業與員工雙方的勞動權力與義務進行規范,雙方當事人務必要按照所簽訂的合同要求進行相關活動,違反的一方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現階段我國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

      現階段國內大部分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都無法滿足企業自身發展要求,傳統的員工勞動合同管理不斷出現各種漏洞,對企業形象與經濟效益都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一)沒有對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給予充分重視。目前我國大部分企業都面臨著一個普遍性的問題,就是尚未對勞動合同的管理予以全面重視,伴隨著勞動者群體維權意識與企業用工環境水平的不斷提高,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問題和相關事件不斷增加,還有一部分企業雖然與員工建立了實質上的勞動關系,但是卻沒有認真落實勞動合同問題,最終以此引發不必要的勞動爭議,這也給一些不重視勞動合同管理的企業敲響了警鐘[1]。

      (二)工作人員專業技術水平有待提升。雖然我國各個專業畢業生數量持續呈現上升趨勢,但是專業技術水平能夠全面滿足企業實際用人需求的人才卻只是少數,另外用人單位本身就沒有對此類工作予以應有的重視,因此在專業招聘以及配置方面沒有考慮崗位的要求,最終致使相關企業專業勞動合同管理人才匱乏,大多數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水平依然處于一種粗放的管理階段,勞動合同管理的實際效用大打折扣。

      (三)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體系有待完善。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本身具有根強的系統性,而現階段有太多企業對應的勞動合同管理體系仍然沿用多年前的傳統模式,運行起來總是出現各種漏洞,這種不健全主要在組織以及制度兩個方面。據相關材料顯示,如今國內有很多企業都沒有設置專門的勞動合同管理部門,更沒有此類工作崗位,關于合同管理工作的相關職責模糊不清,往往會出現不同部門之間職能重合或者缺口問題。在制度方面,大部分的企業都沒有專門針對勞動合同管理制定完善的制度,使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基本上處于一個無序的狀態。

      三、提升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徑

      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效率對企業的正常運轉有著很大的'影響,因此,有必要針對相關問題進行具體分析并制定有效措施進行解決和完善,只有這樣才能全面提高企業的健康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的增長。

      (一)對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給予充分重視

      (二)深化管理人員專業技能培訓。對于現階段各大企業面臨勞動合同管理專業人才相對的問題,企業可以通過深化管理人員專業技能培訓的方式進行解決。在進行實際培訓工作的過程中應重點對相關法律知識進行研究和學習,從而保證專業工作人員可以做到了然于胸,在實際工作中進行合同風險的全面規避[2]。

      (三)建立健全的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體系。勞動合同管工作的系統性體現在其應用到的知識相對復雜,基于此,企業應以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為核心而建立起一套相對完善的工作體系。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體系應著重體現兩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組織層面要求,具體來講就是通過專項勞動合同管理小組的設置以有效保證合同管理的職責落實到人,小組成員可以由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人員兼任,由該小組的成員來全權負責勞動合同管理。另一方面是制度層面的要求,一項工作的有效落實無法與對應的制度體系相脫離,因此相關企業應結合自身的實際來制定完善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確保勞動合同管理能在制度的規范下有序運轉,避免人為原因所產生的差錯。

      四、結語

      綜上所述,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對于企業的運行具有很大的影響,特別是在現階段我國勞動合同管理法律法規逐步得以完善的條件下,各個企業應結合自身發展實際針對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完善并對其進行定期審視,從而保證相關工作模式與企業整體發展相匹配,更好的實現經濟效益的增長。

    企業合同 篇3

      第一項必備條款設計

      《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依據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一、勞動合同期限的選擇與條款設計

      在新法模式下,勞動合同期限選擇是否科學、合理,對于企業影響很大。比如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的出現,用人單位無法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則可以提前30天解除勞動合同。再如,如果企業與所有員工都選擇一年一簽勞動合同,那么連續兩次簽訂勞動合同后,再次續簽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此,如何合理選擇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保護企業的利益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勞動合同期限的種類及適用范圍

      1、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在實踐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⑴以完成單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⑵以項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務的勞動合同;⑶因季節原因臨時用工的勞動合同;⑷其他雙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二選擇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原則

      1、 有利于企業生產經營原則

      2、 三種勞動合同合理配置原則

      3、 長期、中期、短期勞動合同并用原則

      三選擇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應考慮的因素

      1、 勞動者的年齡因素

      2、 勞動者的專業技術因素

      3、 勞動者的性別因素

      4、 勞動者的身體因素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條款設計

      一工作內容條款

      工作內容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崗位、工作性質、工作范圍以及勞動生產任務所要達到的效果、質量指標等。這些內容要求規定地明確、具體,以便于遵照執行。勞動合同工作內容條款應當將工作和崗位盡量明確,做到定崗定位。企業的勞動合同條款中往往有這樣一句“單位可根據實際經營管理需要,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這種條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為為勞動者調整工作崗位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而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這樣的條款實際上等于賦予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無限的權利,有失公平。

      二工作地點條款

      工作地點是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從事勞動合同約定工作的地點。工作地點需要精確的范圍要視公司的性質。對于跨國公司可能要精確到國家或地區;對于一般公司而言需要精確范圍到省市即可。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設計

      一工作時間條款

      1、標準工時制度:每周40小時計算

      2、時工時制度:按勞動部發[1994]503號文件規定,可以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職工主要有以下三種:⑴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⑵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⑶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需要指出的是,企業實施不定時工作制的,需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批準。

      3、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92天和167.4小時。按勞動部發[1994]503號文件規定,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也有三種:⑴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⑵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業;⑶其他適合被告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需要指出的是,企業實施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需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批準,否則,即使雙方在合同約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也是無效的,發生爭議,也應按照標準工時制處理,勞動者可以主張加班工資,企業的用工成本就大增。

      二休息休假條款

      1、帶薪休假

      ⑴法定節假日

      ⑵帶薪年假

      ⑶探親假

      ⑷婚喪假

      2、其他假期

      ⑴事假。

      ⑵病假。對于職工因病或非公負傷請假休息期間的工資計算的法律依據依然是,1951年2月26日由政務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務院修正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與此相配套并同期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其中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在6個月以內的,按連續工齡的長短發給病傷假工資,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2年者,發給本人工資的60%;滿2年不滿4年者,發給本人工資的70%;滿4年不滿6年者發給本人工資的80%;滿6年不滿8年者發給本人工資的90%;滿8年及以上者,發給本人工資的100%。停止工作醫療期超過6個月的,按連續工齡長短發給疾病救濟費,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1年者,發給本人工資的40%;滿1年不滿3年者發給本人工資的50%;滿3年及以上者,發給本人工資的60%。

      3、女職工特殊假期

      ⑴產前假:《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9條規定,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上班確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產前假60天,休假期間,其工資不得低于80%。

      ⑵產假:《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10條規定女職工的產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⑶哺乳假:《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12條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上班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資不低于80%。

      ⑷流產假:流產假屬于產假的一種。《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第1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10條規定: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給予20至30天的產假;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的,產假42天;七個月以上的,產假90天。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允許有一至二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工作量。

      四、勞動報酬條款設計

      對于勞動報酬的工資部分,各地都有最低工資的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同時在進行勞動報酬條款設計時,勞動合同中應當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并明確該勞動報酬是稅前還是稅后等事項。

      五、社會保險條款設計

      依照國家規定,每個職工應該享受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女職工還應享受生育保險。這五項保險就是平常據說的的社會保險。由于社會保險都是法定的,且繳費基數、繳費比率等均有法律或當地政府規定,因此,就這一條款而言,企業在進行條款設計時可發揮的余地很小。在進行條款設計時一語帶過即可。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條款設計

      由于在訂立合同時,勞資雙方可發揮的余地很小,只能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作出籠統和原則性的規定。

      實例條款參考:6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條款

      6.1 甲方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工作規范、操作規程、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工作場所和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的勞動工具。

      6.2 甲方根據乙方崗位的實際情況,向乙方按照提供國家及甲方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定期的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6.3 乙方須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規范、操作規程、勞動安全衛生制度,自覺預防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6.4 甲方根據工作的需求,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技能、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勞動安全衛生等各項規章制度的教育。

      第二項約定條款設計

      一、試用期條款條款設計

      1、試用期要與合同期掛鉤

      附:勞動合同期限與相應試用期期限對照表

      2、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 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這一新規定意味著,所有單獨的試用合同都被視作正式合同。這就是說,如果只約定試用期的,那么該試用期就是勞動合同期限,視為用人單位放棄對被錄用的人員放棄試用的權利。

      4、 試用期工資有了新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20條規定:“勞動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 違法試用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3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違法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說明對于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用人單位除應按照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之外,還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轉正”后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此外,試用期不得單方延長。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能通過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二、服務期的新規定與條款設計

      1、設定服務期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根據這一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可以設定服務期的條件包括:⑴培訓費用必須是專項的;⑵培訓的性質必須是專業技術培訓。

      2、服務期的期限

      期限長短沒有法律規定,具體的服務期限要根據企業為員工培訓的時間長短、費用多寡來確定。如果兩者相對比顯失公平的,也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3、違約金的數額

      《勞動合同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5、 對服務期條款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條款不一致問題要作出明確的約定

      為避免糾紛,建議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培訓協議時,首先要注意培訓協議中最低服務年限要盡可能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如果不能做到二者時間一致,應應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或在培訓協議中服務期限條款里作相應的文字說明,如:“如果勞動合同到期,本培訓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未到期的,原勞動合同有效期順延至至本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的到期屆滿之日止。”這樣也可以預防糾紛的發生。

      三、商業秘密保護與競業限制的新規定及條款設計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的新規定,設計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 前提條件:競業限制的前提條件是必須要有可保護的商業秘密。

      2、義務主體:競業限制的義務主體必須是商業秘密的知悉者,即實際接觸、了解或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相關人員和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而不能是不加區別的企業所有的員工。實踐中,商業秘密保護主要應針對公司企業的6類關鍵崗位員工:⑴高層管理者,他們往往掌握企業的核心商業秘密;⑵技術研發人員,因工作需要,他們可能了解重要的商業秘密或保密信息;⑶高級營銷人員,他們直接掌握著大量的客戶資源;⑷重要管理崗位的人員,如HR、財務管理、法務管理人員,許多公司關鍵資料都在他們那里;⑸秘書人員;⑹重要信息員,企業內的各種調研數據等都掌握在他們手里,這主要是針對咨詢行業來說的。

      3、競業限制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4、競業限制的范圍

      《勞動合同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圍任意擴大,應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

      5、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不僅要約定補償,而且還應該明確補償的數額或計算公式。勞動合同法沒有約定,可以參照《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17條的約定: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于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從該用人單位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

      6、違約責任:企業在設計這一條款時一定不要忘記違約責任的約定。因為一旦勞動者違約,即使企業沒有損失,也可以依據違約責任要求勞動者支持違約金,如果勞動者給企業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話,企業還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反之,如果事先不約定違反競業限制的責任,勞動者違約沒有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話,企業無法主張賠償,即便造成損害,也要證明損失的存在才可以要求賠償。

      四、違約責任的新規定與條款設計

      1、可設定違約金的情形有了明確的規定:⑴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⑵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設定違約金。

      2、違約金的支付標準:⑴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但其數額不得超過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⑵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具體的違約金數額法律沒有作出限制,需要當事人事先明確約定。

      五、補充保險條款設計

      一補充養老保險;二補充醫療保險。這二者都要根據當地的政策執行。

      六、合同變更、解除、續訂條款

      我們將進行專題介紹。

      七、合同的生效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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