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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廣東塑料交易所貨物交割合同

    時間:2025-11-24 03:45:14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廣東塑料交易所貨物交割合同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廣東塑料交易所貨物交割合同,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廣東塑料交易所貨物交割合同

    廣東塑料交易所貨物交割合同1

      買方:

      賣方:

      合同簽訂時間:

      買賣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則,通過廣東塑料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組織貨物交割,達成如下協議:

      1.標的: 。

      2.質量標準:符合國家標準( )的優等品質量指標。賣方也可用符合上述國家標準一級品或合格品質量指標的塑料替代交割。替代品質量品級差價由買賣雙方協商,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如買賣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按交易所公布的替代品、質量品級差價執行。

      3.商品代碼:

      4.數量(單位:批,1批= 噸):

      5.買方訂貨價(元/噸):

      6.賣方訂貨價(元/噸):

      7.交割價:交割日前一個交易日本倉單品種的結算價。買賣雙方按照交割價結算。

      8.包裝方式:按 執行。包裝袋必須干凈、不破漏。每袋凈含量為 kg。

      9.交貨地點:廣東塑料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如交割地點不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倉庫,具體交割地點與交易所指定的芳村交割倉庫之間的運輸補貼價,由買賣雙方協商,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如買賣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按交易所公布的運輸補貼價標準執行。

      10.交割日: 年 月 日 如買賣雙方均提請,經交易所批準可進行提前交割。

      11.驗貨期限:交割日(含)起 個交易日內。

      12.相關費用:交割日(含)之前的倉儲、保險等相關費用由賣方承擔,交割日之后的倉儲、保險等相關費用由買方承擔。

      13.檢驗標準和方法:交割日(含)起 個交易日內,買方如對貨物質量有異議,應書面或數據電文通知交易所,并委托交易所指定的商(質)檢部門進行檢驗,檢驗結果作為貨物質量是否合格的最終依據。檢驗合格,相關費用(含檢驗費、檢驗期間的倉儲費等)由買方承擔;否則,由賣方承擔。

      14.貨款結算方式:本交易所收到買方全額貨款和賣方的'足額倉單后,于交割日向買方開具交割倉庫提貨單,向賣方支付 %貨款。余款待買方在本辦法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貨物品質異議或經交易所指定的商(質)檢部門檢驗確認貨物品質合格后,賣方向買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結清相關費用后再行劃轉或處理。

      15.違約責任:賣方交付的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賣方向買方支付違約部分即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部分貨物按交割結算價計算價值20%的違約金。

      16.其它未盡事宜,其他未盡事宜,依照《廣東塑料交易所交易管理辦法(20 GB本)》及其相關細則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17.本合同于買賣雙方簽訂的《廣東塑料交易所(PVC)電子訂貨合同》終止時取代該電子訂貨合同自動生效。

      買方:

      賣方:

      合同鑒證方:

      年 月 日

    廣東塑料交易所貨物交割合同2

      買方:

      賣方: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買賣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則,通過廣東塑料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組織貨物交割,達成如下協議:

      1、標的:聚氯乙烯樹脂(pvc)。

      3、商品代碼:

      4、數量(單位:批,1批=5噸):

      5、買方訂貨價(元/噸):

      6、賣方訂貨價(元/噸):

      7、交割價:交割日前一個交易日本倉單品種的結算價。買賣雙方按照交割價結算。

      8、包裝方式:按gb/t14572-93執行。包裝袋必須干凈、不破漏。每袋凈含量為 kg。

      9、交貨地點:廣東塑料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如交割地點不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倉庫,具體交割地點與交易所指定的芳村交割倉庫之間的運輸補貼價,由買賣雙方協商,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如買賣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按交易所公布的運輸補貼價標準執行。

      10、交割日: 年 月 日 如買賣雙方均提請,經交易所批準可進行提前交割。

      11、驗貨期限:交割日(含)起 個交易日內。

      12、相關費用:交割日(含)之前的倉儲、 等相關費用由賣方承擔,交割日之后的倉儲、 等相關費用由買方承擔。

      13、檢驗標準和方法:交割日(含)起 個交易日內,買方如對貨物質量有異議,應書面或數據電文通知交易所,并委托交易所指定的商(質)檢部門進行檢驗,檢驗結果作為貨物質量是否合格的最終依據。檢驗合格,相關費用(含檢驗費、檢驗期間的.倉儲費等)由買方承擔;否則,由賣方承擔。

      14、貨款結算方式:本交易所收到買方全額貨款和賣方的足額倉單后,于交割日向買方開具交割倉庫提貨單,向賣方支付 %貨款。余款待買方在本辦法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貨物品質異議或經交易所指定的商(質)檢部門檢驗確認貨物品質合格后,賣方向買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結清相關費用后再行劃轉或處理。

      15、違約責任:賣方交付的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賣方向買方支付違約部分即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部分貨物按交割結算價計算價值20%的違約金。

      16、其它未盡事宜,其他未盡事宜,依照《廣東塑料交易所交易管理辦法( gb本)》及其相關細則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17、本合同于買賣雙方簽訂的《廣東塑料交易所(pvc)電子訂貨合同》終止時取代該電子訂貨合同自動生效。

      買方:

      賣方:

      合同鑒證方:

      廣東塑料交易所

      年 月 日

    廣東塑料交易所貨物交割合同3

      買方:

      賣方:

      合同簽訂時間:

      買賣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則,通過廣東塑料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組織貨物交割,達成如下協議:

      1.標的: 。

      3.商品代碼:

      4.數量(單位:批,1批= 噸):

      5.買方訂貨價(元/噸):

      6.賣方訂貨價(元/噸):

      7.交割價:交割日前一個交易日本倉單品種的結算價。買賣雙方按照交割價結算。

      8.包裝方式:按 執行。包裝袋必須干凈、不破漏。每袋凈含量為 kg。

      9.交貨地點:廣東塑料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如交割地點不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倉庫,具體交割地點與交易所指定的芳村交割倉庫之間的運輸補貼價,由買賣雙方協商,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如買賣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按交易所公布的運輸補貼價標準執行。

      10.交割日: 年 月 日 如買賣雙方均提請,經交易所批準可進行提前交割。

      11.驗貨期限:交割日(含)起 個交易日內。

      12.相關費用:交割日(含)之前的倉儲、 等相關費用由賣方承擔,交割日之后的倉儲、 等相關費用由買方承擔。

      13.檢驗標準和方法:交割日(含)起 個交易日內,買方如對貨物質量有異議,應書面或數據電文通知交易所,并委托交易所指定的商(質)檢部門進行檢驗,檢驗結果作為貨物質量是否合格的最終依據。檢驗合格,相關費用(含檢驗費、檢驗期間的倉儲費等)由買方承擔;否則,由賣方承擔。

      14.貨款結算方式:本交易所收到買方全額貨款和賣方的足額倉單后,于交割日向買方開具交割倉庫提貨單,向賣方支付 %貨款。余款待買方在本辦法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貨物品質異議或經交易所指定的商(質)檢部門檢驗確認貨物品質合格后,賣方向買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結清相關費用后再行劃轉或處理。

      15.違約責任:賣方交付的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賣方向買方支付違約部分即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部分貨物按交割結算價計算價值20%的違約金。

      16.其它未盡事宜,其他未盡事宜,依照《廣東塑料交易所交易管理辦法( GB本)》及其相關細則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17.本合同于買賣雙方簽訂的《廣東塑料交易所(PVC)電子訂貨合同》終止時取代該電子訂貨合同自動生效。

      買方:

      賣方:

      合同鑒證方:廣東塑料交易所

      年 月 日

    廣東塑料交易所貨物交割合同4

      合同號碼:

      日期:

      公司(以下簡稱賣方)和 株式會社(以下簡稱買方)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按照以下兩部分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一、商品品名:勝利原油

      二、數量:噸

      (換算原油重量按gb1884-80方法進行)

      三、規格:指項目試驗方法

      ①密度: 克/立方厘米p20°c最高0.920gb1884-80

      ②含硫:重 %最高0.9gb387-64

      ③含水:重 %最高1.0gb260-77

      四、價格:本合同各交貨期的具體價格原則上與86xoil25j號合同,同一交貨期有效的價格一致。

      五、交貨期

      年

      第1季度 噸

      第2季度 噸

      第3季度 噸

      第4季度 噸

      上述各季度的裝船月份由買方選定,但應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賣方。

      六、裝船口岸:中國青島港。

      七、目的口岸:日本國港口。

      八、付款條件:買方應于貨物裝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條①款雙方商定的裝船數量及期限,通過雙方同意的銀行開出以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山東省分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條所規定的各項單據,自提單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單日在內),由開證行將貨款電匯中國銀行。信用證金額應按雙方商定的交貨數量增開5%。信用證上須證明租船提單可以接受。

      九、單據

      ①賣方在貨物啟運后,應向議付銀行提供下列單據作為議付貨款的依據:

      a.發票四份;

      b.清潔裝船提單正本二份;

      c.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書,重量鑒定證書及產地證明書各一份。

      ②賣方須將上述單據中的清潔裝船提單副本二份,隨船帶交目的港買方

      指定的收貨人。其余單據副本二份航寄買方。

      十、附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條款尚未規定的`事項,應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條款以及由雙方隨時協商后決定的條款履行

      ②本合同的執行由 商事株式會社開立信用證。

      ③本合同項下的數量雙方應努力執行,但如買方或賣方在接貨或供貨方面有困難時,雙方對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擔責任。

      ④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兩國文字書就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為證。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賣方:

      買方:

      地址:

      地址:

      電報掛號:

      電報掛號:

      電傳:

      icn電傳:

    廣東塑料交易所貨物交割合同5

      買方:

      賣方:

      合同簽訂時間:

      買賣 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則,通過廣東塑料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組織貨物交割,達成如下協議:

      1.標的:聚氯乙烯樹脂(PVC)。

      2.質量標準:符合國家標準(GB/T5761-1993)的優等品質量指標。賣方也可用符合上述國家標準一級品或合格品質量指標的塑料替代交割。替代品質量品級差價由買賣雙方協商,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如買賣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按交易所公布的替代品、質量品級差價執行。

      3.商品代碼:

      4.數量(單位:批,1批=5噸):

      5.買方訂貨價(元/噸):

      6.賣方訂貨價(元/噸):

      7.交割價:交割日前一個交易日本倉單品種的結算價。買賣雙方按照交割價結算。

      8.包裝方式:按GB/T14572-93執行。包裝袋必須干凈、不破漏。每袋凈含量為 KG。

      9.交貨地點:廣東塑料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如交割地點不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倉庫,具體交割地點與交易所指定的芳村交割倉庫之間的 運輸 補貼價,由買賣雙方協商,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如買賣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按交易所公布的運輸補貼價標準執行。

      10.交割日: 年 月 日 如買賣雙方均提請,經交易所批準可進行提前交割。

      11.驗貨期限:交割日(含)起 個交易日內。

      12.相關費用:交割日(含)之前的倉儲、 保險 等相關費用由賣方承擔,交割日之后的倉儲、保險等相關費用由買方承擔。

      13.檢驗標準和方法:交割日(含)起 個交易日內,買方如對貨物質量有異議,應書面或數據電文通知交易所,并委托交易所指定的商(質)檢部門進行檢驗,檢驗結果作為貨物質量是否合格的最終依據。檢驗合格,相關費用(含檢驗費、檢驗期間的倉儲費等)由買方承擔;否則,由賣方承擔。

      14.貨款結算方式:本交易所收到買方全額貨款和賣方的足額倉單后,于交割日向買方開具交割倉庫提貨單,向賣方支付 %貨款。余款待買方在本辦法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貨物品質異議或經交易所指定的商(質)檢部門檢驗確認貨物品質合格后,賣方向買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結清相關費用后再行劃轉或處理。

      15.違約責任:賣方交付的`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賣方向買方支付違約部分即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部分貨物按交割結算價計算價值20%的違約金。

      16.其它未盡事宜,其他未盡事宜,依照《廣東塑料交易所交易 管理 辦法(20 GB本)》及其相關細則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17.本合同于買賣雙方簽訂的《廣東塑料交易所(PVC)電子訂貨合同》終止時取代該電子訂貨合同自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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