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合同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關系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勞動關系合同1
勞動合同的生效是否等同于勞動關系的建立?
20xx年3月,被申請人甲公司公開招聘員工,申請人林某前去應聘,經洽談并相互了解后,雙方均有建立勞動關系的意向。由于林某當時尚在乙單位工作,因此雙方在20xx年3月30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由林某在20xx年4月之內向乙單位辭職并辦理離職手續,甲公司在林某報到上班后才正式建立勞動關系,超過一個月的,公司將不予錄用。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簽字蓋章。
因多種原因,林某于20xx年5月15日方與乙單位辦理完離職手續,其后當林某到被申請人甲公司報到時,該公司告知林某,由于其晚到半個月,公司已另行招用其他人員,因此對林某不能再予錄用,雙方勞動合同解除。林某于是與甲公司發生爭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林某認為自己為應聘甲公司工作而辭去了乙單位工作,甲公司已與自己簽訂了勞動合同,應確認自己與該公司已經建立勞動關系,現甲公司因自己晚到半個月而解除勞動合同于法無據,要求甲公司履行勞動合同,安排工作并賠償損失。被申請人甲公司認為公司與林某訂立的勞動合同是附條件的合同,林某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事項,公司按合同約定可以不錄用林某。
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履行勞動合同,安排工作并賠償損失。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人林某的仲裁請求未給予支持。
[評析]
(一)關于勞動合同的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生效。”
第三條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上述規定,本案當事人林某和甲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規定,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及雙方作出的特別約定 (要求林某于一個月內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到甲公司報到建立勞動關系)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也不是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林某的權利,故雙方的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法訂立并生效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所謂法律約束力,是指當事人依法必須為之或不得不為之的`強制力。勞動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主要表現為:(1)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2)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3)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當事人如有違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合同的法律約束力等同于通常意義上的合同效力。有效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反之,無效的勞動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關于勞動關系的建立
所謂勞動關系的建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勞動權利義務的確立。《勞
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即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之日起建立。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之間勞動權利義務有法定的,也有約定的,當事人之間勞動關系依法建立,勞動權利義務也就相應確立。 本案中,林某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該勞動合同是附條件的勞動合同,即林某需與原單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后在一個月之內入職作為雙方勞動合同關系依法建立和履行的前提。由于林某未按約定時間辦理入職并向公司提供勞動,雙方并未實際履行勞動合同,未形成用工關系,因此雙方勞動關系尚未建立。
啟示與思考
《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表明:勞動合同的生效和勞動關系的建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作為仲裁員,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注意區別兩者的不同。既要考量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也要考量當事人雙方是否建立了勞動關系。本案中當事人之間雖然簽訂了一份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但在其實際履行之前,即用人單位用工之前,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并未同時建,此時,勞動合同對當事人雙方在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是勞動合同中的具體條款,當事人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的義務,并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但是,由于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尚未建立,當事人之間并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確定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
勞動關系合同2
甲方(企業名稱):
乙方(個人姓名):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一致,就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之相關事宜達成以下
協議:
1. 雙方同意于 年月日起解除之前訂立的.勞動合同(關系)。
2. 乙方已于本協議簽署前完成了同甲方的工作交接,并未在甲方承建(監)的建設工程項目中繼續擔任項目負責人。
3. 截止本協議書簽署日,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糾紛及未了結債權債務。
4. 以上內容經雙方共同認可屬實。
甲方(企業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關系合同3
企業名稱(甲方):
職工姓名(乙方):
甲乙雙方于___年__月__日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現經乙方提出,并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從簽訂本協議起,原勞動合同即行解除,甲乙雙方根據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2、甲方同意給予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000元;
3、甲乙雙方同意原勞動合同解除后不再提出或威脅提出針對對方的任何勞動仲裁、訴訟或索賠請求;
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議以中英文書就,如中英文版本之間存在任何差異,以中文版本為準.
7.本協議按中國法律解釋,受中國法律管轄.
甲方代表(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甲方:樂山市銀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金文林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XX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于___年__月__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甲方繼續支付乙方___年__月__日至年月3日的工資,共3000元,于___年__月__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三、甲方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乙方相當于乙___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元,于___年__月__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四、乙方應于___年__月__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系轉出手續。
五、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在乙方離職后兩年內,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
防止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甲方于___年__月__日一次性付給乙方保密費_____元。
1、保密內容
()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產、供、銷渠道,客戶名單,買賣意向,成交或商談的價格,商品性能、質量、數量、交貨日期;
()甲方的經營秘密,包括經營方針,投資決策意向,產品服務定價,市場分析,廣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財務資料、人事資料、工資薪酬資料、物流資料;
(4)甲方的技術秘密,包括產品設計、產品圖紙、生產模具、作業藍圖、工程設計圖、生產制造工藝、制造技術、計算機程序、技術數據、專利技術、科研成果。
2、違約責任
()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的,應按甲方管理制度規定接受相應處罰。
()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全部損失,返還保密費并處00元的罰款。
(3)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爭議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協調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八、補充說明:
由于乙方從事本公司____________崗位,對本公司經營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該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勢必會導致公司工程建設等工作出現斷層,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為了保障公司經營的連續性和正常發展,乙方必須與接替其工作崗位的人交接清楚,讓其盡快熟悉和了解崗位職責和工作內容,并在其能獨立主持工作之后再辦理離職手續,由雙方共同交接完畢簽訂確認工作交接清單。
若在乙方離職期限截止時,接替其崗位的員工還不能獨立主持工作,經甲乙協商雙方約定可適當延長離職期限,但不超過一個月。
八、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爭議。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___年__月__日___年__月__日
勞動關系合同4
一、實習協議的性質
實習期間,實習單位與學校學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簽訂實習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實習期間待遇及工作時間、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等內容,對雙方形成一定的約束,從而保證實習質量和實習期間若發生爭議,有章可依。
在校大學生,并非勞動法所規定的合格的勞動者,因此,這種合同是一種普通的民事合同即勞務協議或者雇傭合同,但不屬于勞動合同范疇,應由民法和合同法的相關法條和基本原則來解決。
二、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勞動法》的范疇,而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合同法》的范疇。
2、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這種隸屬關系。
4、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而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
三、實習協議常見條款的有效性
1、乙方在參加實習前,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助學金人民幣××元。
2、甲方在實習進行到第六個月時,將對乙方進行綜合考察和評估,如果不合格者,將結束實習,按照實習期限退回助學金。
3、如果成績合格,在畢業后乙方必須簽約甲方或者于甲方指定公司。否則必須
向甲方交納違約金人民幣××元。
4、乙方必須放棄讀研究生。
這些條款是明顯傾向于實習單位的,而且,實質上這就是一個變相的勞動合同:以合意的方式延長了試用期(3個月),剝奪了勞動法上勞動者的選擇權,變相的規定了實習期的工資而且增加了工資的不確定性。
這樣的合同是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的。在這里勞動法中傾向保護勞動者的重要原則被合同的合法形式跳過了,是以合法形式達到不公平的狀態。所以合同是部分無效。
四、實習單位如何設計實習協議?
一、注意合同性質的定性
在校大學生,并非勞動法所規定的合格的勞動者,因此,這種合同應該是一種普通的民事合同即勞務協議或者雇傭合同,但決非勞動合同,合同所援引的法律是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而非《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二、注意合同術語的表述
工資—勞務報酬;社會保險—商業保險;勞動者—受雇人員。
三、實習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
應將5%到45%的累進個人所得稅稅率,改為20%的勞務稅率。
四、解除終止合同時、違約金、經濟補償金如何約定?
實習協議并非勞動合同,所以實習協議的解除以雙方約定為準,并不受提前一個月的時間限制。實習協議解除之后,是否支付違約金,也是由雙方自由約定,法律不作干涉。經濟補償金的概念屬于勞動合同法,實習協議中可以約定不做任何經濟補償。
勞動關系合同5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年齡: 歲 ,工種、崗位:
勞動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雙方因以下第 項(只選一項)于 年 月 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
甲方: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說明:
本證明一式2份,手續完備后,勞動者檔案、用人單位各存一份。用鋼筆、簽字筆填寫,不能復寫,涂改無效。
勞動關系合同6
在我國,很多城鎮企業與勞動者之間都只是口頭協議,并沒有書面的正規合同,導致在后續的工作過程中,發生勞動糾紛的情況時,不能合理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企業和勞動者應該加強法律意識,簽訂合理的勞動關系,為自身的合法權益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對此,筆者將從我國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中常見的問題入手,展開如下分析。
一、我國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中常見的問題
(一)簽訂率低
在我國的很多城鎮中,普遍存在從業人員沒有與雇傭企業簽訂勞務合同的現象。眾多的雇傭企業除了國有、外商以及集體企業之外,很多個體工商戶或者是私營企業都是以口頭表述的形式規定工作內容、時間以及工資的。因此,這些企業中的從業人員并不享受社保等待遇,并且在很多國有、外資以及集體企業當中,也存在很多的臨時工,這些臨時工也是沒有社保待遇的。經統計,目前簽訂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中,僅有1.5%屬于個體工商戶或者是私營企業。
(二)企業不合理的設定試用期時間以及報酬
企業對于試用期的不合理設定主要可以體現在試用期期間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時間過長、試用期期間報酬過低、試用期期間沒有社保待遇等,導致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1、試用期期間,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目前,我國市場上出現嚴重的勞動力過剩的現象,企業正是利用這一現象,不斷的對勞動者進行壓榨,剝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就導致在試用期期間產生很多勞動糾紛,而勞動者由于還沒有轉正,并且法律意識單薄,面對這些糾紛的時候選擇隱忍,所以經常會落入企業進行設計的試用期“陷阱”。2、試用期時間過長。在很多城鎮企業當中,試用期時間過長的現象是十分普遍的,很多企業利用從業人員法律意識薄弱以及勞動力過剩等情況,將勞動者的試用期時間設定過長,以降低自身的投入成本。根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企業在對勞動者進行試用的過程中,期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只有在勞動合同期限超過兩年的情況下,才可以設定為六個月。3、試用期期間報酬過低。勞動人員在試用期期間應享受的薪資待遇必須高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但是實際工作中,很多勞動人員的試用期工資達不到這一標準。4、試用期期間不享受社保待遇。《工傷保險條例》中對于企業員工試用期期間的社保問題有明確規定,企業在使用期間是由責任以及義務為勞動者繳納保險的,這是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三)企業不依法履行勞務合同
在我國城鎮企業的發展過程中,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職責、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時有發生。勞動者苦于實際情況的限制,對于這種情況選擇聽之任之的處理方式,導致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二、加強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營造和諧勞動關系的有效措施
(一)政府部門應該加強對《勞動合同法》的宣傳
《勞動合同法》的制定就是為了確保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合法權益,避免勞資問題的發生,進而促進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形成良好的勞動關系。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很多中小企業以及勞動者,對于《勞動合同法》并不了解,所以導致很多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事情發生。因此,相關的政府部門應該在企業和群眾之間大力宣傳《勞動合同法》,加強人們的法律意識,保障人們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企業管理層對勞動關系的認知
作為企業的管理層,應加強對《勞動合同法》的認知,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所賦予的權利,同時,對于《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義務也應該嚴格履行,從自身出發,更新管理認知,完善管理條例。
(三)政府部門應該加大對勞動合同簽訂與履行的監督力度
相關的政府部門可以利用其監察的職能,對各個企業中勞動合同的簽訂以及履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合理以及勞動合同在續簽或者是解除途徑是否正規等問題進行嚴格的檢查,對于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企業做出嚴肅處理,以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結束語: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對于企業和勞動者而言,是自身權益有所保障的體現,所以,企業和勞動者應該加強法律意識的培養,在建立正常的雇傭關系時,及時簽訂有效的勞務合同,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勞動糾紛,共建和諧的勞動關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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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付曉奇,彭瑜.淺論供電企業勞動合同創新管理[J].江西電力,20xx,40(05):21-22.
[3]李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J].經濟管理:文摘版,20xx(7):00238-00238.
勞動關系合同7
同志:
您于________年____月起就職于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崗位是__________。現因下列第____(大寫)項情形,你與我公司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為期________年(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書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勞動關系同時解除。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勞動者向公司提供的個人證明材料是虛假的,或者以脅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雙方不能就變更達成協議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請您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到您所在的單位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特此通知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關系合同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用工合同。
一、協議期限
協議期限為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崗位工作,履行職責,完成任務。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1、甲方為乙方提供生產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2、甲方不為乙方交納保險。
3、乙方在工作期間自身發生意外(包括死亡、突發病等)甲方不擔負任何責任,工傷除外。
四、工作報酬
1、按雙方商定的計時工資標準定時發放,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及費用。
2、合同終止時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廠證、工作服、等等全部歸還后方可結算工資,若有遺失或不歸還將照價賠償,在工資中扣除。
五、工作紀律
1、乙方服從甲方的工作按排。
2、特殊情況不能上班時需事先請假。
3、愛護公共財產,保管好自己的`工用具,發生丟失要給予賠償。
4、未經甲方允許,不得攜帶公司任何物品出崗。
六、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須提前_______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減縮編制需要減員,經雙方協商就調整崗位達不成協議的;
3、訂立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后果
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二天或合同期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天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4、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5、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三)合同期內,乙方要求違約解除合同的,應提前_________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解除合同時間從甲方同意之日計算。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監禁等非法手段強迫乙方工作的。
七、違反合同的責任和爭議解決
合同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單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因解除合同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訴。
八、其他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集團人力資源部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勞動關系合同9
甲方:____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就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及補償事宜達成本協議:
1、雙方一致同意在簽訂本協議之日即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并確認無須提前通知或做其它補償;
2、乙方自年月開始在_______________從事職務,至今已經_______________年,期間乙方最后三個月平均工資為_______________元;根據勞動法及有關規定,雙方同意甲方一次性給予乙方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管理公司征詢發展商方面的同意)。
3、雙方確認,甲方在支付上述補償金后,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給予任何經濟補償;對于其他基于勞動關系發生的關系均在本合同簽訂后得以終結,而不得提出任何補償;
4、本協議在雙方簽字后即可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則視為放棄所有補償權利。
甲方:____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時間:_______________
勞動關系合同10
尊敬的xxxx:
姓名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月出生,_____族,_____________文化,身體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進入本單位工作,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共_____年_____個月,最后一次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間自_________________止,本單位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自_____________止。
現因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調整及本人身體情況無法繼續安排工作,經雙方友好協商并依據《勞動法》,決定從起與xxx解除勞動關系,按協商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0元)。
請xxx在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到__________市社會保險事業局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如有異議,請于60日內申請仲裁。
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勞動關系合同11
建立勞動關系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在招聘新員工時,企業為了占據主動,防止被“套牢”,往往同試用期內的員工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一紙“試用期合同”,待試用期過后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其實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跟據《勞動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同意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之時就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據來自勞動仲裁等辦案部門統計,每年12月至翌年3月間是續簽勞動合同案件糾紛高峰期。盡管勞動合同法對續簽合同規定不細,但諸多相關、相近法律及解釋鞭長可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了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 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勞動 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 動合同。”上述解釋與規定明確了這樣一種法律關系:即未續簽勞動合同情形下,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當中都有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就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的話用人單位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包括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進行賠償等等。
勞動關系合同12
那種把企業倒閉和經營困難的原因歸結于對勞動者保護太得力的觀念,事實上是本末倒置南轅北轍的。
國務院法制辦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實施條例草案明確回應了此前對《勞動合同法》的種種誤讀,尤其對此前爭議的焦點“無固定期限合同”問題,草案不惜筆墨指明了14種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似乎想以此告訴人們,企業的用人自主權并沒有因為《勞動合同法》而喪失,所謂“鐵飯碗”只是誤讀。
此前,不少專家和企業界人士,都對《勞動合同法》存在明顯誤讀,比如20xx年會議期間,全國政協委員、玖龍紙業董事長張茵認為無限期合同將造成“大鍋飯”,影響企業自主用人權,因此建議取消無固定期限合同。眾多專家學者在此前和此后也都發表過類似觀點。5月初,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黃衛平更是指稱,20xx年珠三角有8000多家企業倒閉或轉移,這與《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成本大幅增加有關。
現在回過頭來反思一下持續近一年的這個爭論,會發現把企業倒閉潮歸結于《勞動合同法》不僅是一個誤讀,而且是本末倒置。事實上,《勞動合同法》并不比1995年開始實施的《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更多,而據知情人士的估計,像珠三角地區,90%的企業13年來都沒有嚴格執行《勞動法》,自然也不能指望其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另外10%的企業,多是跨國公司的代工企業,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比《勞動法》的要求更高,《勞動合同法》并不成為其發展障礙。
造成珠三角某些企業經營困難甚至轉產、倒閉的主要因素,并不在于對勞動者權益保護太得力,而更大原因在于原材料漲價、產業升級、人民幣升值乃至于美國次貸危機等的影響,尤其是人民幣升值和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大量出口加工企業原本利潤就低,千辛萬苦換回的美元一到國內轉眼就貶值。更糟糕的是,據央視經濟半小時最近透露,由于次貸危機,美國等國的金融系統收緊了對國內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支持。各國金融機構在資金上的收緊措施,直接導致了部分高度依賴銀行資金運轉的外貿企業,在資金流動上困難,最終,在周轉不靈之后,很多美國企業直接宣布企業倒閉,把企業負擔甩給了下游的制造企業。而接下這最后一棒的,則是中國國內的那些剛剛起步或起步不久、舉步維艱的中國制造企業。
當前,很多外貿企業因為難以消化內部成本上升和外部人民幣升值壓力,紛紛“出口轉內銷”,但內銷市場長期沒有培育,狀況并不好。中國棉紡織行業協會一份調查分析報告顯示,49.2%的紡織企業希望轉投其他行業。企業紛紛逃離制造業奔向房地產,幾乎成為一個共同的時代特征!
這個事實,是對中國企業的一個提醒,也是對中國當下外向型經濟的一個警醒。培育國內市場,已是擺在全社會面前的一個艱巨轉型任務。這方面,除了需要政府的減稅計劃,對企業自身來說,提高勞動者權益、增加勞動者的薪酬和其他福利保障,恰恰是培育內需的必要舉措,這不僅僅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問題,也是企業自身生存發展的需要。那種把企業倒閉和經營困難的原因歸結于對勞動者保護太得力的觀念,事實上是本末倒置南轅北轍的。
勞動關系合同13
同志:
一、你與我單位于 年 月 日訂立的勞動合同,按下列第 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1.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3.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5.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 項的規定,解除合同;
6.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第 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7.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 項規定,勞動合同(關系)終止;
8. 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
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勞動關系合同14
企業名稱(甲方):xx公司
職工姓名(乙方):xx
甲乙雙方于xx年11月28日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現經乙方提出,并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從簽訂本協議起, 原勞動合同即行解除,甲乙雙方根據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2、甲方同意給予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000元;
3、甲乙雙方同意原勞動合同解除后不再提出或威脅提出針對對方的任何勞動仲裁、訴訟或索賠請求;
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議以中英就,如中英文版間存在任何差異,以中文版本為準.
7.本協議按中國法律解釋,受中國法律管轄.
甲方代表(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勞動關系合同15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無論采取何種合并的方式,公司合并的發生必然會出現一個乃至兩個以上合并前公司解散的結果,從而被解散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主體一方不復存在。這一變化直接沖擊了以被解散公司為用人單位一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具體體現為:合并后的公司是否有義務承受被解散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合并后的公司接受被解散公司的職工,在法律上如何解釋這種接受?是合并后的公司承繼了被解散公司的勞動合同(即“直接承繼”),還是原有的勞動合同解除,合并后的公司與被解散公司職工重新簽訂一份新的勞動合同(即“先解除再訂約”)?如果認為屬于“先解除再訂約”,那么按照勞動法規定,被解散公司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被解散公司職工的勞動合同是否可視為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可以被單方面解除?
當前,我國《民法通則》、《公司法》以及相關的勞動立法均有涉及這類問題的規定,具體如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以下簡稱《執行意見》)第三十七條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的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此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要求經濟補償。
從上述相關規定來看,還難以非常準確詳盡地回答前文提出的問題。事實上,理論界和實務界在上述法律法規的適用上還存在諸多爭議。
有人認為:上述相關立法之間存在明顯的'沖突。依據《民法通則》與《公司法》規定,合并后的公司無疑應當承繼被解散公司的勞動合同。但是,按照《執行意見》的規定,則似乎可理解“先解除再訂約”的情形,即合并后公司依據實際情況與被解散公司(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立法出現沖突的時候,就必須依據《立法法》進行解決。由于《民法通則》、《公司法》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而《執行意見》是由勞動部作出的有關解釋,從法律效力來看,前者屬于上位法,而后者屬于下位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因此應當依據《公司法》與《民法通則》的規定。
也有人認為,《民法通則》與《公司法》的規定僅僅是提綱挈領的說明了被解散公司的權利義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的原則,這種原則適用于各類物權、債權和債務的承繼。而勞動法則專門針對對勞動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承受作出了更為具體和靈活的規定。兩者的關系應當是屬于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間的關系。從法理上講,后者應當優先適用。這些學者強調,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其著眼點不是法律部門,而應當是調整對象,也就是說,該原則不僅適用于同一法律部門內的不同法律規范之間,也適用于不同法律部門的法律規范就同一問題作出規定的情形。而《民法通則》和《公司法》的規定與《執行意見》的規定之間的關系,恰恰屬于后者這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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