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內個人工作小結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合同期內個人工作小結,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三個月前,我在與一家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我所從事的工作雖為普通工作,但我在三年的合同期內不得辭職,否則必須向公司支付違約金,標準為我兩個月的工資。我當時雖覺得對自己不利,但苦于就業壓力太大,一時難于找到合適的工作解決生活之需,只好違心地答應了下來。近日,一家讓我曾經面試的單位,突然在時隔多日后決定將我補錄,我遂決定辭職前往。但公司卻以合同為憑,拒絕我另謀高就。請問:我究竟能否辭職?
XX讀者:你有權辭職,而且公司無權讓你支付違約金。
一方面,本案不屬于必須如期履行的勞動合同范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即必須如期履行的勞動合同,僅僅限于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的情形,且勞動者應當支付的違約金,也必須以培訓費用為依據。可你從事的只是普通工作,公司并沒有對你進行過專項培訓,故不在其列。更何況以兩個月工資作為支付違約金的標準,也明顯與之相違。另一方面,本案勞動合同剝奪了你的自主就業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解除勞動合同既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勞動者行使勞動自由權的體現,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剝奪。故如果你能按照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形式,向公司提交辭呈,公司仍拒絕你離職,便是公司對你權利的限制或剝奪。再一方面,本案限制辭職的約定無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正因為你與公司的限制性約定,排除了你的權利、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決定了該條款自開始時起便對你沒有任何約束力,公司也無權拿此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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