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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單位勞動用人合同

    時間:2025-12-01 16:28:10 合同大全

    單位勞動用人合同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單位勞動用人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單位勞動用人合同

      單位勞動用人合同 篇1

      甲方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用工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本協議期限為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勞動報酬。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為,薪水為底薪加提成方式,底薪_______元,提成為每月銷售額_______ %;在每月的______號前發放上月的工資。

      三、甲方的義務和權利

      (一)甲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所在區域的社會管理規章制度。

      2、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的教育和培訓。

      3、甲方需在規定的`時間內給乙方發工資,可提前發放,無故不得滯后。

      (二)甲方的權利

      1、根據國家規定各專柜所在公司的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管理和獎懲。

      2、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與乙方解除用工協議:

      a、經試用,發現乙方不符合條件的;

      b、乙方不履行用工協議,經甲方提出警告、教育仍不改正的;無故不上班,不按照規定時間上班的,經提醒無改正的。

      c、其它情況。

      3、如甲方停止營業,本協議可自然終止,甲乙雙方均不需承擔違約責任;

      4、乙方在協議期內違反本協議約定固定內容或提前解除用工協議的,經商討無效的,乙方應支付甲方損失費用_________元。

      四、乙方的義務和權利

      (一)乙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所在店面的規章制度并服從管理。

      2、熟悉甲方店內的關于守店守則的內容,認真學習相關的技能和銷售技巧,努力識記商品的特性和功能,做到能熟練向顧客推薦商品。

      3、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并按照規定營業時間營業;

      4、乙方在協議期內不得無故向甲方提出辭職。如乙方強行離職甲方有權扣除乙方當月工資。

      5、乙方在日常的工作中需做到防偷、防盜和商品護理工作,確保店面內的所有商品數量和庫存商品數量一致,上架商品質量滿足要求,如果由于個人疏忽導致商品破損、丟失,乙方需按商品價格全額賠償。

      (三)乙方的權利

      1、乙方在固定的時間內有權取得勞動報酬。

      2、有權拒絕銷售不合格產品和假冒偽劣產品。

      3、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可與甲方解除用工協議;

      a、甲方不按協議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b、甲方不履行用工協議,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4、甲方需每月安排給乙方______天休息時間,具體休息的時間可自行商定。

      五、本協議經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一經簽訂,甲、乙雙方發布嚴格執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須提前一個月書面或者口頭通知對方。

      六、本協議期滿,甲乙雙方勞動關系即行終止,如雙方協商同意,可續訂協議。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補充。

      甲方:____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____(簽章)

      __年__月__日

      單位勞動用人合同 篇2

      【提要】本文從用人單位法律適用實務操作角度出發,結合作者在司法實踐中的多年經驗,探尋勞動合同法框架下用人單位最容易敗訴的節點并給予提示,盡量以簡練的幾句話進行剖析并提供解決方案,給用人單位在適用勞動合同法時提供一些有益的參考。

      一、訂立勞動合同未遵循合同訂立基本原則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敗訴節點提示】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如果合同內容不合法或顯失公平,或者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合同可能會被確認為無效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損失的,還將面臨賠償損失的風險。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是訂立、變更和履行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實踐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事,以避免敗訴風險。

      二、規章制度制定或公示瑕疵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敗訴節點提示】敗訴節點一、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未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敗訴節點二、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未公示、未告知勞動者。或者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勞動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當而導致無法向仲裁庭或法庭舉證。

      三、用人單位未履行入職告知義務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敗訴節點提示】用人單位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是主動義務,即使勞動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動告知。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會忽視這個主動告知義務,導致發生“欺詐”的敗訴風險。

      用人單位的主動告知義務很重要,勞資雙方均有知情權。隱瞞真實情況將影響到合同的效力。操作實務中,從舉證角度考慮,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并保留相關證據,告知條款可在入職登記表中或勞動合同中進行設計。

      四、強令勞動者提供擔保或收取財物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敗訴節點提示】敗訴節點一、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敗訴節點二、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實踐中一般表現為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人進行擔保;敗訴節點三、訂立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一般以保證金、抵押金、培訓費、服裝費、紀律違約金等形式收取。

      嚴格執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避免有以上違法行為。為避免員工不當行為造成公司損失風險,可向第三方商業保險機構或金融機構購買商業保險轉移風險。

      五、建立勞動關系過程中不訂立或遲延訂立勞動合同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敗訴節點提示】敗訴節點一、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后仍未訂立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敗訴節點二、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書面化是勞動合同法的基本要求。不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甚至于直接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踐中用人單位應當改變觀念,將上崗后再簽合同轉變為先簽合同后上崗。訂立勞動合同最遲不得超過一個月。

      六、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敗訴節點提示】敗訴節點一、招用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也未約定或未明確約定勞動報酬;敗訴節點二、雖已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

      七、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環境下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敗訴節點提示】敗訴節點一、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用人單位拒絕訂立;敗訴節點二、在勞動者符合法定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也默認接受,但用人單位沒有保留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據,時隔數月或者數年,勞動者突然要求公司從該固定期限合同訂立之日開始每月支付兩倍工資;敗訴節點三、勞動者口頭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勞動者的意思訂立,但未保留勞動者提出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證據,履行一段時間后,勞動者反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系勞動者提出的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面臨支付兩倍工資的風險。

      八、勞動合同訂立程序瑕疵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敗訴節點提示】用人單位單邊持有勞動合同,或者雖給勞動者持有一份,但未保留送達證據。

      【李迎春律師建議】勞動合同必須給勞動者持有一份,并且應當有勞動者的簽收證據。

      九、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缺失的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敗訴節點提示】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制作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必備條款,或者直接采用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的勞動合同范本。

      十、勞動合同試用期相關問題敗訴風險提示

      【勞動合同法條文】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敗訴節點提示】敗訴節點一、試用期約定超過法定標準;敗訴節點二、重復約定試用期;敗訴節點三、簽訂單獨試用合同;敗訴節點四、試用期工資約定不合法;敗訴節點五、試用期隨意解雇。

      單位勞動用人合同 篇3

      一、不續簽,繼續留用

      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后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默認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

      二、不續簽,終止勞動關系

      當合同期滿的情況下,雙方協商同意,勞動合同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期滿而結束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自20xx年算起)。

      一般來說,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否則應支付一定的代通金,一般是一個月工資。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領取相關的失業保障金。

      在生活中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關系的情況一共分為兩種,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措施進行應對,如果小編給出的建議都不符合您目前所面臨的問題,歡迎您來電詳情咨詢我們網站專門處理勞動糾紛案件的專業律師。

      單位勞動用人合同 篇4

      (一)事先通知工會

      《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在可以裁員的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后,上報勞動部門,即工會對用人單位裁員有知情權和建議權。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若用人單位違法或違約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后,要將處理的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即工會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共決權,在不合法或不合理時有權否定,且對再處理結果的進一步的知情權。這一要求在深圳市司法實踐中尚未真正實施,但筆者認為有必要向用人單位告知有這樣的規定存在,也許不久就會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進一步貫徹。

      (二)通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出具書面通知且送達勞動者,否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生效。但實踐中很多情況是勞動者拒不簽收通知,而用人單位又沒辦法強迫勞動者簽收。建議可采取如下應對方法:1、制作員工入職登記表時,增加一欄,內容為:“公司有關書面文件、通知無法直接送達給本人時,本人確認本表中所填寫的家庭住址為郵寄送達地址。” 2、《勞動合同》中增加一個條款:甲方(用人單位)有關書面文件、通知無法直接送達給乙方(勞動者)時,乙方確認勞動合同中所填寫的家庭住址為郵寄送達地址。一旦發生勞動者拒不簽收的情況,即按照上述勞動者家庭地址郵遞相關文件,并保留郵遞憑證作為證據。

      (三)用人單位內部的程序

      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中,針對勞動者違規違紀、工作失誤并造成重大損害等情況,必須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和確認客觀事實,且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讓其確認或提出異議。在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之前必須收集充分的證據,在此以如何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為例,闡述舉證要求。

      1、如何收集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的證據?

      現實生活中此類案件情況千差萬別,因此違規違紀證據各不相同,不可能公式般的套用。通常下列形式的資料可作為證據:(1)違紀員工的“檢討書”、“求情書”、“申辯書”、“違紀情況說明”等等;(2)有違紀員工本人簽字的違紀記錄、處罰通知書等;(3)其他員工及知情者的'證詞;(4)有關事件涉及的物證(如被損壞的生產設備,如物證不方便保留,則拍攝清楚的照片,同時照片上還應當顯示時間年月日時);(5)有關視聽資料(如當事人陳述事件的錄音、錄像);(6)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處理記錄及證明等。書面證據是最有力的證據,尤其是有違紀員工簽字的書面證據,應盡收集和保留。

      2、收集證據的方法:

      (1)建立日常書面行文制度和檔案保管制度;(2)對“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的違紀行為,應注意平時記錄在案。每次違紀時, 企業都作出相應的書面處理材料,要求員工簽字。如員工不愿在處理材料上簽字,則可以扣罰工資的處罰方式,在工資單上注明處罰內容,由員工在領取工資時一并簽字,并在工資單上注明對工資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7日內提出;(3)對有違法行為(如、盜竊、打架、吸毒等)的員工,可以要求政府有關部門處理,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結論或者記錄,就是有力的證據。

      (四)特殊程序

      特殊程序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不同而有所區別。如員工因不能勝任原來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時必須事先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必須為勞動者培訓或調崗;情勢變更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裁員前,必須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此處的“先另行安排工作”、“先培訓或調崗”、“先協商變更合同”和“預先報告”就是特殊程序,應注意與法定條件相結合,在此不再贅述。

      (五)后義務程序

      用人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或離職的證明,并有義務在15天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材料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單位勞動用人合同 篇5

      甲方:北京市海淀區醫協醫院

      乙方:身份證號:家庭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甲方租用乙方車輛與聘請乙方本人為專職司機。

      二、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期限屆滿本合同自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以另簽勞動合同。

      三、其中試用期為__個月即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試用期限內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四、乙方經甲方聘用后,自愿將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交給甲方保管,一直到離職為止。

      五、甲方給乙方的租用車輛及薪資待遇:每個月4000元,包括五險一金。發薪日應在每月份10日銀行匯款或現金方式支付。

      六、車險、保養以及車的正常維護由乙方自行來承擔。

      七、乙方在聘用駕駛員崗位期內應遵守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公司彰程辦事,準時上班,按照公司的需要,自覺加班,不講怨言,愛崗敬業,吃苦耐勞。

      八、乙方在聘用駕駛員崗位期內,發生車輛違章違紀和車輛碰撞等事故,均由乙方本人負責,本公司概無責任。

      九、乙方在工作期間內每天對車輛進行保養、擦洗;每天對車輛進行檢查,保持車輛狀況良好再行駛。絕不帶著毛病上道。如不遵守交通規則,而發生交通事故,責任都由乙方來承擔,本公司概無責任。

      十、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其有權進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為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十一、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崗位聘任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辦理。

      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效力不變。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任合同自行終止:

      (1)聘任合同期滿,或聘任合同約定終止聘任合同的條件出現;

      (2)甲方撤消或解散。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不勝任崗位要求;

      (2)乙方嚴重失職、瀆職,給甲方造成不同程度的財產和經濟等損失。

      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單位勞動用人合同 篇6

      【例如】: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解讀】:

      本條對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用人單位發生變化勞動合同如何履行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訂立后,用人單位一方當事人發生變化后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問題,在實踐中存在這種情況,有些企業、公司或者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因更改了名稱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而拒絕履行勞動合同,還有的用人單位也借口投資主體發生了變化而拒絕履行勞動合同。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用人單位的名稱只是代表一個用人單位的稱謂符號,用人單位的名稱發生變更,也只是這一稱謂符號發生了變化,而用人單位這一實體組織及其內部機構、人員并沒有發生任何變動,這當然不會也不應該影響到勞動合同的履行。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職務行為都是代表用人單位這個實體組織的行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責任。可見,法人是獨立于自然人的一類法律主體,它的內部由決定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等組成,法定代表人是其中最為突出的一個機構,其雖然由自然人擔任,但自然人的職務行為屬于法人的行為,其一切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擔。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變動,但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的歸屬卻不能變,也就是說,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即法人的行為沒有變。因此,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與職工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即依然有效。因此,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職務行為的后果也仍然要由用人單位承擔。

      至于投資人的變更,也不會改變用人單位這個實體組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性質,用人單位仍要繼續履行其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的勞動合同。

      綜上,本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單位勞動用人合同 篇7

      簽 約 須知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應當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3.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執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4.本合同應當按照企業工資結構(制度)明確約定勞動者的工資數額,且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5.用人單位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并可依法解除本合同。

      6.用人單位依法建立的勞動規章制度,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雙方應當認真遵守。

      7.填寫勞動合同一律使用鋼筆或毛筆。要求字跡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8.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乙方不得由他人代簽。 9.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一 簽約人基本情況

      (一)、用人單位基本情況: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單位地址:聯系電話:

      (二)、勞動者基本情況: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現住址):居民身份證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及詳實通信地址:

      二 合同期限

      (三)、本合同期限執行下列 款

      (1)、本合同為固定期限 年(月),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年止。

      (2)、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始。

      (3)、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雙方就有關事項約定如下: 。 (四)、本合同試用期為 月(日),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三 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

      (五)、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職要求,乙方同意在崗位上工作,具體工作內容為 。

      (六)、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七)、乙方的工作職責是:

      1.

      2.

      3.

      四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八)、甲方根據乙方所在工作崗位的.特點實行 工時制度。 A.標準工時制度; B.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乙方具體工作時間安排如下: 。 C.不定時工作制度;

      (九)、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確需乙方加班的,應符合國家或本市的有關規定及用人單位的審批程序。

      (十)、乙方應享受國家規定的休息休假之外的假期約定如下:

      1.

      2.

      3.

      五 勞動報酬

      (十一)、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具體發薪日期為 。

      (十二)、乙方試用期間的工資為 元/月。

      (十三)、工資具體支付辦法、標準及內容約定如下:

      1.

      2.

      3.

      六 社保保險

      (十四)、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保保險,履行繳納義務,確保乙方享有各種社保保險的權利。

      (十五)、乙方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七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十六)、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勞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和操作規程教育培訓,努力改善勞動條件,保證乙方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

      (十七)、甲方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和規定及時向乙方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十八)、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和操作規程。 (十九)、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死亡,甲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各項待遇。

      八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續訂

      (二十)、甲乙雙方單方面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二十一)、乙方應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前 日內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 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時乙方需辦理工作交接明細如下:

      1.

      2、

      單位勞動用人合同 篇8

      一、患病、工傷、非因工受傷的職工

      1.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別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職業病或工傷的:

      (1)工傷認定為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保留勞動關系直至勞動者退休;

      (2)工傷認定為5-6級,大部分勞動能力喪失的,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解除;

      (3)工傷認定為7-10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提出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患病或非因工受傷:

      (1)在法定醫療期內,單位不可解除勞動合同;

      (2)醫療期屆滿,按照規定不能勝任工作的才能解除;

      二、三期內的`女職工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不得解雇。

      三、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職工不能解雇。

      退休年齡為: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女干部滿55周歲;特殊職業的可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殘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

      四、其他不能解雇的情形

      1.員工服兵役期間;

      2.員工擔任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或兼職主席、副主席的;

      3.員工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

      五、例外

      1.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患病或非因工受傷職工醫療期屆滿后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

      單位勞動用人合同 篇9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

      戶 籍 所 在 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縣(區)

      ______________鄉(鎮)______________村(街)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執行下列______款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____年(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月(日)。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始,其中試用期為____月(日)。

      終止勞動合同條件約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甲乙雙方具體約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工作內容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作,乙方應服從甲方安排,完成本崗位所要求的工作。

      第三條 勞動報酬

      一、甲方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工資報酬不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甲方每月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無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資的,除全額支付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

      一、工資具體支付辦法、標準及相關內容約定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甲方按規定為乙方參加工傷、醫療社會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按規定應由乙方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代為扣繳。

      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約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根據國家法律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乙方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訓;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后持證上崗。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和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職工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六條 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二、甲方有權依據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及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對乙方實行管理。

      第七條 本合同的解除、變更、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工作完成勞動合同終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再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八條 違反本合同的責任及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經審查,本合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鑒證。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人(蓋章)

      鑒證日期: 年 月 日

      續訂勞動合同

      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本合同。

      (一) 續訂期限執行下列第_____款: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期限為____年(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始,終止合同條件約定如下:

      (二) 補充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經審查,本合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鑒證。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人員(蓋章)

      鑒證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勞動合同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本合同作出如下變更: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經審查,本合同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鑒證。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人員(蓋章)

      鑒證日期: 年 月

      單位勞動用人合同 篇10

      新勞動合同法規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一、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內容廣泛,包括了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根據1997年11月勞動部頒發的《勞動部關于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督促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體現權利與義務一致、獎勵與懲罰結合,不得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度的直接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的決定程序

      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關鍵是要保證制定出來的規章制度內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學性。規章制度的大多數內容與職工的權利密切相關,讓廣大職工參與規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絕用人單位獨斷專行,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規章制度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關于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爭議。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是企業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這不僅僅是我國社會主義企業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圍內企業管理的一個趨勢。職工如何參與企業管理,在哪些事項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徑參與,我國的相關法律都作了規定。勞動法第八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工會法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在立法過程中,草案曾經規定:“規章制度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這樣規定曾經引起較大的分歧。一種意見認為制定規章制度和決定重大事項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是用人單位的“單決權”。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和決定重大事項時只要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就可以了,規定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如果意見不統一,勢必造成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久拖不決,用人單位的管理將無所事從。這樣規定,限制了用人單位的經營自主權,實踐中無法操作。另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制度規章制度應當有勞動者參與,從國外的情況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很多都是是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決定的內容,屬于“共決權”。我國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屬于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企業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最后,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本法規定是針對所有企業的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強調通過平等協商確定,并不影響國有企業繼續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平等協商的內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規章制度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重大事項如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

      3.具體制定程序:根據本條的規定,制定規章制度或者決定重大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所以,這個程序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是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第二步是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一般來說,企業建立了工會的,與企業工會協商確定;沒有建立工會的,與職工代表協商確定。這種程序,可以說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規章制度的異議程序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也要合理,符合社會道德。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違法,但

      不合理,不適當。如有的企業規章制度規定一頓吃飯只能幾分鐘吃完;一天只能上幾次廁所,一次只能幾分鐘等。這些雖然不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但不合理。也應當有糾正機制。因此,本條規定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規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要讓勞動者遵守執行,應當讓勞動者知道。因此,本條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關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種,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是在企業的告示欄張貼告示;有的用人單位是把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發給勞動者;有的用人單位是向每個勞動者發放員工手冊。無論哪種方式,只要讓勞動者知道就可以。

      單位勞動用人合同 篇11

      簽 約 須知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應當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3.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執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4.本合同應當按照企業工資結構(制度)明確約定勞動者的工資數額,且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

      5.用人單位依法建立的勞動規章制度,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雙方應當認真遵守。

      6.填寫勞動合同一律使用鋼筆或毛筆。要求字跡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7.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乙方不得由他人代簽。 8.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一份。

      一 簽約人基本情況

      (一)、用人單位基本情況: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單 位 地 址:聯系電話:

      (二)、勞動者基本情況: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現住址):居 民 身 份 證 號 碼

      (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二 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自年 月 日始。

      三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職要求,乙方同意在崗位上工作,具體工作內容為 。

      (二)、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三)、乙方的工作職責是:

      1.

      2.

      3.

      四 勞動報酬

      (一)甲方每月以貨幣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具體發薪日期為。

      (二)乙方使用期間的工資為 元/月。

      五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單方面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二)、乙方應在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前日內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 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時乙方需辦理工作交接明細如下:

      1.

      2.

      3.

      六 雙方約定事項

      甲乙雙方本著合法、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約定如下事項:。

      七 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無效時可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 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無規定的雙方應協商解決。

      (二)、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以明確其權利和義務。

      (三)、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應嚴格遵照執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單位勞動用人合同 篇12

      一、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怎么辦

      按照《勞動合同法》上述法條的規定,可以作如下理解: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那么,在勞動合同到期又沒有續簽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僅限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勞動用人合同 篇13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雖然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從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看,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面臨著以下法律后果:

      (1)雙倍工資的懲罰

      如果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還面臨一個信用風險,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原達成口頭協議,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最終沒有滿足勞動者的一定的需求,勞動者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舉報,而要求支付兩倍工資,所以企業為了減少經營成本和風險也應簽訂勞動合同。

      (2)認定無固定期限合同關系成立

      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里需要注意的一個概念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曾經有人將不定期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混淆,認為既然是無固定期限,則可以隨時通知終止合同,這是錯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在勞動者在達到退休年齡錢可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長期合同,因此其也是有期限的,只是不便于統一而已;當然即使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是捧上鐵飯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時間上是不雙方再約定,其他問題也是需要雙方約定的,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一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成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則如果勞動者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單位便不能隨意解除合同,因此用人單位降低了勞動者的可選擇的性,對于用人單位來講便可能出現物可用之人或為發展另聘人才而閑置前任的情形,造成人員與資源的浪費。

      另外,有一些用人單位打著試用的旗號,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支付較低的工資,而在工作一段時間后,就將試用者趕走,以達到使用廉價勞動力的目的。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組成部分,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用工關系成立,則勞動關系便建立,則應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用人單位便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如果有關用人單位存在上述情形,且雙方沒有約定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如果沒有集體合同的,其可以按照同工同酬的標準要求;如果雖有約定的,但約定偏低的(低于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低于約定工資的80%的,低于最低工資的),可以視為沒有約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前述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如果用工期限超過一個月的,則可按照前面兩款提到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的并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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