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dress id="ousso"></address>
<form id="ousso"><track id="ousso"><big id="ousso"></big></track></form>
  1. 土建的合同

    時間:2025-09-09 14:01:32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土建的合同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土建的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土建的合同

    土建的合同1

      一、詞語涵義

      1.詞語涵義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1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單位的詞語

      (1)發包方: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發包方授標,并與發包方正式簽署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單位: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方委托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1.2有關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1)合同:指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條件第3條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單位作出的或批準的對技術條款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文件。

      (3)圖紙:指招標圖紙和發包方按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以及投標圖紙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經監理單位批準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經監理單位批準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樣的圖紙。

      (5)投標書:指承包方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發包方提交并為發包方所接受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和經發包方確認進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標的通知書。

      1.3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并移交給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4)主體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6)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它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7)施工設備:指為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設備、器具和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在內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設備:指承包方的施工設備。

      (9)進點:指承包方接到開工通知后進入施工場地。

      1.4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方委托監理單位通知承包方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后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

      1.5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應付給承包方的總金額。

      (2)費用:指為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所有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它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6其它詞語

      (1)施工場地(或施工地):指由發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它場所。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

      (3)天:指日歷天。

      二、合同文件

      2.語言文字和法律

      2.1語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2.2法律、法規和規章

      適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和規章。

      3.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由監理單位作出解釋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協議書(包括協議書備忘錄);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報價書;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條款;

      (7)圖紙;

      (8)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9)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雙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發包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4.1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發包方應在其組織實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承擔由于其自身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責任。

      4.2發布開工通知

      發包方應委托監理單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向承包方發布開工通知。

      4.3安排監理單位及時進點實施監理

      發包方應在開工通知發布前安排監理單位及時進入工地開展監理工作。

      4.4提供施工用地

      發包方應按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圍和時限,辦清施工用地范圍內的征地和移民,按時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提供部分施工準備工程

      發包方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完成應由發包方承擔的施工準備工程,并按合同規定的時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移交測量基準

      發包方應按第27.1款和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委托監理單位向承包方移交現場測量基準點及其有關資料。

      4.7辦理保險

      發包方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發包方投保的保險。

      4.8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

      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但只對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負責,不對承包方使用上述資料所作的分析、判斷和推論負責。

      4.9及時提供圖紙

      發包方應委托監理單位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向承包方提供應由發包方負責提供的圖紙。

      4.10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方應按第33、35條和36條的規定支付合同價款。

      4.11統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發包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為承包方實現文明施工目標創造必要的條件。

      4.12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

      發包方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履行其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職責。

      4.13環境保護

      發包方應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統一籌劃本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審查承包方按第30條規定所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并監督其實施。

      4.14組織工程驗收

      發包方應按第52條的規定主持和組織工程的'完工驗收。

      4.15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發包方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5.承包方的一般義務和責任

      5.1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承包方應在其負責的各項工作中遵守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保證發包方免于承擔由于承包方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任何責任。

      5.2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方應按第6條的規定向發包方提交履約擔保證件。

      5.3及時進點施工

      承包方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及時調遣人員和調配施工設備、材料進入工地,按施工總進度要求完成施工準備工作。

      5.4執行監理單位的指示,按時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方應認真執行監理單位發出的與合同有關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應提供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施、工程設備和其它物品。

      5.5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部分施工圖紙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和由承包方負責的施工圖紙提交監理單位審批,并對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和可靠負全部責任。

      5.6辦理保險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負責辦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險。

      5.7文明施工

      承包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文明施工,并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提出施工全過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計劃。

      5.8保證工程質量

      承包方應嚴格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質量要求完成各項工作。

      5.9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方應按第29條的有關規定認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和由其管轄的人員、材料、設施和設備的安全,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財產遭受損害。

      5.10環境保護

      承包方應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按第30條的規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工地及其附近的環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聲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

      5.11避免施工對公眾利益的損害

      承包方在進行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時,應保障發包方和其他人的財產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設施的權利免受損害。

      5.12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應按監理單位的指示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實施與本工程有關的其它各項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有關提供條件的內容和費用應在監理單位的協調下另行簽訂協議。若達不成協議,則由監理單位作出決定,有關各方遵照執行。

      5.13工程維護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發包方前,承包方應負責管理和維護;移交后承包方應承擔保修期內的缺陷修復工作。若工程移交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內繼續完成,則承包方還應負責該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維護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給發包方為止。

      5.14完工清場和撤離

      承包方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員、設備和剩余材料。

      5.15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承包方應承擔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其它一般義務和責任。

      四、履約擔保

      6.履約擔保

      6.1履約擔保證件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格式和專用合同條款規定的金額,在正式簽署協議書前向發包方提交經發包方同意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出具的履約保函或經發包方同意的具有擔保資格的企業出具的履約擔保書。取得證件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6.2履約擔保證件的有效期

      承包方應保證履約保函或履約擔保書在發包方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方應在保修責任終止證書頒發后14天內把上述證件退還給承包方。

      五、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

      7.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

      7.1監理單位的職責和權力

      (1)監理單位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職責;

      (2)監理單位可以行使合同規定的和合同中隱含的權力,但若發包方要求監理單位在行使某種權力之前必須得到發包方批準,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規定,否則監理單位行使的這種權力應視為已得到發包方的事先批準;

      (3)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監理單位無權免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方或發包方的責任和權利。

      7.2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是監理單位駐工地履行監理單位職責的全權負責人。發包方應在開工通知發布前把總監的任命通知承包方,總監易人時應由發包方及時通知承包方。總監短期離開工地時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方。

      7.3監理人員

      總監可以指派監理人員負責實施監理中的某項工作,總監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授權范圍通知承包方。他們出于上述目的而發出的指示均視為已得到總監的同意。

      7.4監理單位的指示

      (1)監理單位的指示應蓋有監理單位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總監或按上述第7.3款規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名。

      (2)承包方收到監理單位指示后應立即遵照執行。若承包方對監理單位的指示持異議時,仍應遵照執行,但可向監理單位提出書面意見。監理單位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繼續執行原指示的決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監理單位決定繼續執行原指示,承包方仍應遵照執行,但承包方有權按第44.1款的規定提出按合同爭議處理的要求。

      (3)在緊急情況下,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但監理單位應在發出臨時書面指示后48小時內補發正式書面指示,如監理單位未在48小時內及時補發,則承包方可提出書面確認函,聲明已視臨時書面指示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只從監理單位總監或上述第7.3款規定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

      7.5監理單位應公正地履行職責

      監理單位應公正地履行職責,在按合同要求由監理單位發出指示、表示意見、審批文件、確定價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發包方或承包方的義務和權利的行動時,應認真查清事實,并與雙方充分協商后作出公正的決定。

      六、函件

      8.函件

      8.1聯絡以書面函件為準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給出的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是雙方聯絡和履行合同的憑證,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并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和辦理簽收手續。

      8.2來往函件的發出和答復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準、證書、證明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限及時發出和答復,不得無故扣壓和拖延,否則由責任方對由此造成的后果負責。

      七、圖紙

      9.圖紙

      9.1招標圖紙和投標圖紙

      (1)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及其補充通知僅作為承包方投標報價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衡量變更的依據,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樣。

      (2)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及其補充資料僅作為發包方選擇中標者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檢驗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標內容進行施工的依據,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樣。

      9.2施工圖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方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給承包方的施工圖紙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合同規定由發包方負責的細部設計圖、澆筑圖和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時限和數量提交給承包方。由于發包方未能按時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應按第42條的有關規定辦理;施工圖紙中涉及變更的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2)按合同規定由承包方自行負責的施工圖紙,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結構圖、體形圖和配筋圖以及承包方按發包方施工圖紙繪制的細部設計圖、澆筑圖和車間加工圖等均應按技術條款中規定的時限提交監理單位審批。監理單位應在收到上述圖紙后的28天內批復承包方。承包方應對其未能按時向監理單位提交施工圖紙而造成的工期延誤負責;若監理單位未在28天內批復承包方,則應視為監理單位已同意按上述圖紙進行施工。監理單位的批復不免除承包方對其提交的施工圖紙應負的責任。

      9.3設計修改圖和設計修改通知單

      發包方委托監理單位提交給承包方的施工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時,應由監理單位在該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簽發設計修改圖或設計修改通知單提交承包方,具體時限應視修改內容由雙方商定,設計修改圖和設計修改通知單與施工圖紙具有同等效力。設計修改涉及變更時應按第39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9.4圖紙的保管

      監理單位和承包方均應按第1.2款第(3)項所包含的內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

      9.5圖紙的保密

      未經對方許可,按合同規定由發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的圖紙不得泄露給與本合同無關的第三方,違者應對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八、轉讓和分包

      10.轉讓

      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轉讓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門或任何權利,下述情況除外:

      (1)承包方的開戶銀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規定的款額。

      (2)在保險人已清償了承包方的損失或免除了承包方的責任的情況下,承包方將其從任何其他責任方處獲得補救的權利轉讓給承包方的保險人。

      11.分包

      11.1工程分包應經批準

      承包方不得將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監理單位同意,承包方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經監理單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許轉包。承包方應對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即使是監理單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承包方應向監理單位提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要求承包方征得監理單位同意:

      (1)提供勞務;

      (2)采購符合合同規定標準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確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發包方指定分包人

      (1)發包方根據工程特殊情況欲指定分包人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分包工作內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資質情況。承包方可自行決定同意或拒絕該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方在投標時接受了發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則該指定分包人應與承包方的其它分包人一樣被視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與其簽訂分包合同,并對其工作和行為負全部責任。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若發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時,應征得承包方的同意,此時發包方應負責協調承包方與分包人之間簽訂分包合同。發包方應保證承包方不因此項分項而增加額外費用;承包方則應負責該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協調,并向指定分包人計取管理費;指定分包人應接受承包方的統一安排和監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均應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發包方負責,承包方不對此承擔責任。

      九、承包方的人員及其管理

      12.承包方的人員

      12.1承包方的職員和工人

      承包方應為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術合格和數量足夠的下述人員:

      (1)具有合格證明的各類專業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術理論知識和施工經驗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及有能力進行現場施工管理和指導施工作業的工長;

      (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

      12.2承包方項目經理

      (1)承包方項目經理是承包方駐工地的全權負責人,按合同規定的承包方責任和權利履行其職責。承包方項目經理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和監理單位的指示負責組織本工程的圓滿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單位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決定采取措施后24小時向監理單位提交報告。

      (2)承包方為實施本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方授權的現場機構公章和承包方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名。

      (3)承包方指派項目經理應經發包方同意。項目經理易人,應事先征得發包方同意。項目經理短期離開工地,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并通知監理單位。

      13.承包方人員的管理

      13.1承包方人員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方應自行安排和調遣其本單位和從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職員和工人,并為上述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及負責支付酬金。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骨干應相對穩定,不應頻繁調動。

      13.2提交管理機構和人員情況報告

      承包方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84天內向監理單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主要技術和管理人員資質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配備狀況。若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承包方還應按規定的格式,定期向監理單位提交工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3.3承包方人員的上崗資格

      技術崗位和特殊工種的工人均應持有通過國家或有關部門統一考試或考核的資格證明,監理單位認為有必要時還應在上崗前進行崗位培訓,并進行理論和操作的考試和考核,合格者才準上崗。承包方應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員情況報告中說明承包方人員持有上崗資格證明的情況。監理單位有權隨時檢查承包方人員的上崗資格證明。

      13.4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撤換承包方的人員

      承包方應對其在工地的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盡職盡責。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撤換那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承包方應及時予以撤換。

      13.5保障承包方人員的合法權益

      承包方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員的合法權益,承包方應做到(但不限于):

      (1)保證其人員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權利,承包方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其人員的工作時間。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不應超過規定的限度,并應按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

      (2)為其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和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配備必要的傷病預防、治療和急救的醫務人員和醫療設施。

      (3)按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的勞動保護措施。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承包方應有責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4)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其管轄的所有人員辦理養老保險。

      (5)負責處理其管轄人員傷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設備

      14.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提供

      14.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完成本合同各項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方負責采購、驗收、運輸和保管。

      (2)承包方與供貨廠家的供貨協議一經簽訂,應將一份副本提交監理單位。

      14.2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

      (1)按合同規定由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的名稱、規格、數量、交貨地點和計劃交貨日期均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

      (2)承包方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進度安排,提交一份滿足工程設備安裝要求的交貨日期計劃報送監理單位審批,并抄送發包方。監理單位收到上述交貨日期計劃后,應與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協商確定交貨日期。

      (3)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不能按期交貨時,應事先通知承包方,并應按第20.2款的規定辦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4)發包方要求按專用合同條款中規定的提前交貨期限內提前交貨時,承包方不應拒絕,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費用。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時,應事先報監理單位批準,否則由于承包方要求提前交貨或不按時提供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6)若發包方提供的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貨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發包方承擔。

      15.承包方材料和設備的管理

      15.1承包方設備應及時進入工地

      合同規定的承包方設備應按合同進度計劃(在施工總進度計劃尚未批準前,按簽署協議書商定的設備進點計劃)進入工地并需經監理單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方需變更合同規定的承包方設備時,須經監理單位批準。

      15.2承包方的材料和設備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方運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設備應專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方除在工地內轉移這些材料和設備外,未經監理單位同意,不得將上述材料和設備中的任何部分運出工地。但承包方從事運送人員和外出接運貨物的車輛不要求辦理同意手續。

      (3)承包方在征得監理單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階段的計劃撤走其屬于自己的閑置設備。

      15.3承包方舊施工設備的管理

      承包方的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年檢和定期檢修,并應由具有設備鑒定資格的機構出具檢修合格證或經監理單位檢查后才準進入工地。承包方還應在舊施工設備進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設備的使用和檢修記錄,并應配置足夠的備品備件以保證舊施工設備的正常運行。

      15.4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設備

      (1)發包方擬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設備時,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各種租賃設備的型號、規格、完好程度和租賃價格。

      (2)承包方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選租發包方的施工設備。若承包方計劃租賃發包方提供的施工設備,則應在投標時提出選用的租賃設備清單和租用時間,并在報價中計入相應的租賃費用,中標后另行簽訂協議。

      (3)承包方從其他人租賃施工設備時,則應在簽訂的租賃協議中明確規定若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承包方違約而解除合同時,發包方或發包方邀請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的條件取得該施工設備的使用權。

      15.5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

      監理單位一旦發現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進度和質量時,有權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換施工設備,承包方應予及時增加和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方承擔。

      十一、交通運輸

      16.交通運輸

      16.1場內道路

      (1)發包方按第4.5款規定提交給承包方使用的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應由承包方負責其在合同實施期內的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擔一切費用。

      (2)除本款(1)項所述的由發包方提供的部分場內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方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一切費用。

      (3)承包方修建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方和監理單位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設施時,應按第5.12款的規定辦理。

      16.2場外交通

      (1)承包方的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一切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2)承包方車輛應服從當地交通部門的管理,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監管部門的檢查和檢驗。

      16.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由承包方負責運輸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時,應由承包方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運輸合同規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進行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它有關費用均由承包方承擔。若實際運輸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過合同規定的尺寸或重量時,應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協商確定各自分擔的費用。

      16.4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承包方應為自己進行的物品運輸造成工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負全部責任,并負責支付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賠。

      16.5水路運輸

      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適亦用于水路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含義應包括水閘、碼頭、堤防或與水路有關的其它結構物;“車輛”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本條各款規定仍有效。

    土建的合同2

      甲方:

      乙方:

      根據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鑒于本工程的具體情況雙方就勞務分包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承包方式:勞務大清包(包括機械設備及周轉材料)

      四、承包范圍

      1、給定的施工圖紙范圍內自機械挖土人工配合清土開始到竣工驗收過程的土建裝修部分;并包含為完成承包內容內工程所必須進行的其他性輔助工作。

      2、現場臨建的搭拆(臨建材料由甲方供就,安全文明施工防護架的搭拆及

      3、小型材料:扎絲、鐵釘、膠帶、焊條、鐵絲。

      五、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六、工程面積及單位:

      1、此工程樓號 總面積約 平方米

      2、 基礎土建部分算半層

      3、其它建筑計算講法按現行建筑面積計算規則執行。(如果有變更,根據變更后的工程量套用河南土建定額中人工工日含量,給予每個人工日43元補助,另外周轉材料費、機械費也給乙方,以此類推,需不增,需減就減。)

      4、每平方工程包價:每平方米 元。不包括各種稅金及費用

      七、付款方式

      1、乙方6層封頂甲方應付乙方完成工程量總價款的 萬,砌體粉刷結束完再付 萬。

      2、交工后總款付至90%, 余款一年內付清。

      八、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每個單體工程向乙方提供叁套完整圖紙,并進行圖紙交流,如有變更應在第一時間通知乙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負責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工作及周邊關系的處理,給乙方造成一個良好的施工環境,并對工程質量嚴格把關,對不合格工程勒令期限整改,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3)、給乙方配備現場施工用電、用水及生活用電、用水。

      (4)、保證原材料及時無誤地供應到現場(鋼材、商品砼、水泥、大沙、石子、磚、加氣塊等)。

      (5)、保證按時給乙方撥付工程款。

      (6)、因甲方造成停工兩天以上(不包括兩天)應補發工人生活費及勞務費,每日每人 元。三天以內生活費每人每天10元,三天以后按當市場租賃費進行賠付乙方。

      (7)、機械挖土、

      2、乙方責任:

      (1)、組建一支過硬的.施工隊伍,配齊各種技術人員,配備專職人員負責現場協調,安全文明施工,主要負責人保證吃住在現場。

      (2)、上報施工隊的人員名單,包括資質及各種上崗證件,保證農忙季節不停工。

      (3)、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管理人員指揮,嚴格遵守工地的一切規章制度,不得和主管部門及有關職能部門發生頂嘴、沖突;對有關部門提出的整改通知必須按時完成。

      (4)、嚴格執行特種工種持證上崗,如:塔吊工、電焊工、電工等特殊工種。

      (5)、嚴格規范施工,保證每個分項工程符合標準,凡因質量進度、安全文明施工及人為因素造成罰款乙方自己承擔。

      (6)施工中注意安全施工,如發生大小事故,均有乙方全部承擔。

      九、施工安全施工生產目標承諾:

      1、杜絕重大安全事故,死亡事故為零。

      2、輕傷事故控制在五人以內。(每個棟號)

      3、杜絕重大設備、火災事故。

      4、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隨甲方與建設合同同步實施。

      十、安全合同內容:

      1、甲乙雙方必須自覺遵守、執行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以及有關的各項規范,自覺遵守當地政府、有關安全施工的各項規定和行業主管部門頒布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各項規定,切實保障施工人員的安全與健康。

    土建的合同3

      甲方: (建設單位)

      乙方: (施工單位)

      甲方將坐落在 (地址) 的 (工程名稱) 土建工程承包給乙方施工。在招投標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制定以下條款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內容:(除了寫明主體土建內容外,還應該寫明附屬工程以及是否包括給排水和電器安裝) .

      第二條 工程造價決算方式:

      1. 工程造價計算公式:工程造價=(××定額直接費+材料差價)×(1+ %)。即按實際完成工程量,套用《××××定額》計算直接費,加上施工期間相對應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信息》信息價計算出的材料差價,另外取 %綜合費為最后決算價(人工費和機械費不另調整)。

      與本項目主體工程相關的所有輔助工程和零星工程均按上述造價計算公式決算。必須全額以建筑統一稅務發票進行結算付款。本工程輔助的水電安裝工程按 (約定套用的定額與費率) 結算。

      2. 工程量計算依據為:設計圖紙,設計變更圖紙或聯系單,隱蔽工程量簽證,其他工程量增減聯系單,本工程輔助工程聯系單。

      第三條 工程款支付:

      甲方通知乙方開工后,乙方一周內拿出預算。甲方接到預算后一周內完成預算審核,憑審核后的預算造價付備料款30%,以后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的70%比例付進度款,并扣回備料款。實際完成工程量(即工程進度)由甲方現場管理員確定,如乙方有嚴重異議的,雙方可以根據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參照審定后的'預算書進行計算確定。工程竣工時,進度款不超過預算的7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審核決算后一個月,付足工程款的95%,其余5%作為質保金,滿一年后付清。每筆工程款必須全額憑建筑統一稅務發票進行付款。

      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正式發票后的三個工作日內,辦理好付款審核手續,支付給乙方。

      第四條 工期:

      1.本工程自接到甲方開工通知的

      日起開始計算工期,到竣工并通過甲方預驗收之日止,計算實際工期。工期為 天。工期每延誤一天處罰 元(從履約金中扣除)。遇不可抗力影響而不能正常施工的,必須在不可抗力終止后24小時內經甲方代表簽證認可后方可順延工期。

      2.乙方在簽定合同時,應該按照合同的總工期要求,制定施工進度表(即分階段工期計劃)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由于乙方施工管理不力,施工進度緩慢,分階段工期延誤天數超過施工進度計劃35%的,甲方有權中途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按本合同第三條的相關條款結算并處罰。分階段工期延誤天數未超過施工進度計劃35%的,每延誤一天處罰 元,不抵扣總工期處罰。

      第五條 施工組織管理:

      1. 甲方委派 為本工程管理負責人,委派 為本工程現場管理代表,并代表甲方進行現場施工管理和監督,二人共同負責隱蔽工程的驗收簽證,隱蔽工程量的簽證,工程圖紙變更的簽證,工程量增減的簽證。未經上述二人共同簽字,所有簽證無效。

      2. 乙方委派 為項目經理,指派 為現場施工員,乙方的施工員在整個施工期間必須在現場從事施工管理,并全權代表乙方進行現場施工管理和所有簽證手續的簽字。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撤換施工員;乙方施工員不服從甲方指揮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撤換施工員,乙方不得拒絕。

      第六條 工程質量監督

      乙方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甲方指派現場管理代表(或委托監理公司)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① 砼必須進行隨機取樣做試塊試驗,建筑用的鋼材必須做好抗彎抗拉試驗,試壓費,試驗費由乙方負擔;② 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時,先由乙方自檢,并在驗收前12小時以內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現場代表驗收,經甲方工程負責人和現場管理代表以及監理人員質量驗收合格或確認數量并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乙方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責令乙方停止施工和終止合同,并作違約處理:

      拒絕或干擾甲方進行質量抽樣檢查的;

      隱蔽工程或其他局部工程驗收不合格又拒不返工,或返工以后仍然不合格的;

      3. 鋼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沒有質保書或經過抽檢不合格,而繼續用于施工的;

      未經甲方和設計部門同意不按圖紙施工的;

      不服從甲方整體工程協調,施工過程中拒不接受甲方指揮的;

      乙方因違反上述5條而被終止合同后,乙方已經完成的工程量按本合同第四條決算后,乘以80%作為應付工程款,其余20%作為彌補甲方損失,并處沒收全部合同履約金。

      第七條 施工現場管理責任

      乙方對現場管理,安全生產,保衛等工作負全部責任。所有安全事故責任乙方自負。如果違章施工,甲方有權制止,制止不服從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第三條的相關條款結算并處罰。

      第八條 合同履約金及違約處罰

      合同簽訂時乙方向甲方交履約金 萬元,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一周內退還乙方(剔除處罰款)。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乙方有明顯延誤工期或有嚴重偷工減料等質量問題,且不采納甲方建議又不積極采取措施的,甲方有權終止執行合同,并沒收履約金。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不服從甲方現場管理但尚未構成嚴重違約的,每次處以200元的罰款,從工程決算款或履約金中扣除。

      第九條 前期要求:

      乙方在開工前,必須與甲方和設計部門進行施工圖交底,并向甲方遞交《施工計劃》,《施工組織》,《施工質量保證書》,《安全生產責任書》。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后,另行補充條款。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執三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

      代表人: 代表人:

      合同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地點:

    土建的合同4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確保施工中人身和設備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工程項目:40M三管塔基礎建設工程

      第二條施工地址:大榆樹

      第三條甲方安全責任

      一、開工前甲方對乙方進行施工安全技術交底。

      二、甲方應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開始施工前報甲方備案。

      三、甲方有協助乙方搞好安全生產、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檢查的義務。甲方有權檢查督促乙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規定,對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為進行制止、糾正并發出安全整改通知書,直至清退出場。

      四、甲方指派辛家君同志負責與乙方聯系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

      五、甲方有權對乙方參與施工的人員進行安全技術知識和安全工作規程的抽考。

      六、乙方在施工中發生的事故,甲方有責任負責調查、統計上報。乙方在施工中如發生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所規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權督促乙方立即通知當地政府和公安部門,要求派人保護現場;并有權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調查書面結論及處理意見。

      八、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進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導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擔責任。

      九、發生以下情況停工整頓,因停工造成的違約責任由乙方承擔:

      (1)人身傷亡事故;

      (2)發生施工機械、生產主設備嚴重損壞事故;

      (3)發生火災事故;

      (4)發生違章作業、冒險作業不聽勸告的;

      (5)施工現場臟、亂、差,不能滿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四條乙方安全責任

      乙方作為工程項目的承包單位,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設備損壞事故承擔安全責任。乙方應切實履行以下安全責任:

      一、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關資質證明材料應真實、合法、有效。

      二、乙方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現場施工應遵守國家和地方關于勞動安全,勞務用工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保證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施工人員進行人身保險,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用具。

      四、施工期間,乙方應設有安監人員,(少于30人者設兼職)。乙方指派作為安全工作聯系人。

      五、乙方一切施工活動,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在整個施工過程正確、完整地執行,無措施或未交底嚴禁布置施工。

      六、乙方用于本工程項目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具的數量和質量必須滿足施工需要,并經有資質檢驗單位檢驗符合安全規定,乙方對因使用工器具不當所造成的人員傷害及設備損壞負全責。

      七、開工前,乙方應組織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將參加安全教育人員名單(包括臨時增補或調換人員)與考試成績報給甲方備案。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有有關部門核發的合格有效的'上崗資格證書。開工前,乙方應到甲方辦理臨時出入證并佩戴出入證進入施工現場,出入證嚴禁轉借他人。

      八、開工前,乙方應組織人員對施工區域、作業環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設施設備、工器具等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一經開工,就表示乙方已確認施工現場、作業環境、設施設備、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處于安全狀態。

      九、乙方應在施工范圍裝設臨時圍欄或警告標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圍進行施工,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與施工無關的甲方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拆除、變更甲方防護設施及標示。

      十、乙方施工過程中需使用電、水源,應事先與甲方取得聯系,不得私拉亂接。中斷作業或遇故障應立即切斷有關開關。

      十一、乙方施工過程中應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確保安全文明施工。

      十二、乙方必須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對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見必須及時整改。

      十三、乙方施工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電網和設備事故或危及生產運行的不安全情況,應立即報告甲方,并積極配合調查。

      乙方應執行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對人員在施工中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還必須立即用電話、電傳或電報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報告,按規定組織調查處理,并由乙方統計上報;如發生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時規定》所規定的特大事故,還應立即通知當地政府、公安部門,并要求派人保護現場。

      乙方應將事故調查組的事故調查報告及乙方事故處理意見提交甲方備案。

      第五條甲乙雙方聯系方式及響應時間:甲乙雙方應以工作聯系單、傳真、電傳等書面形式送達對方。雙方在接到對方的書面聯系時,應于4小時內予以響應。

      第六條施工安全保證金

      甲方預留工程款的10%作為乙方的安全保證金。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未發生人身重傷和設備及以上事故,于工程竣工驗收后將該保證金全額退還;若施工過程中發生下列有乙方責任的安全事故,扣除相應數額的安全保證金:

      (1)發生人身死亡事故和設備重大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證金;

      (2)發生人身重傷事故和設備事故,扣除50%安全保證金;

      (3)乙方人員發生違章行為的經濟處罰,按處罰規定從安全保證金內扣除。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由于甲方或乙方責任造成對方或第三方的人身傷害、設備損壞等財產損失,由責任方承擔相應責任,并賠償對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二、合同履行中,發現乙方提供的有關資質材料無效,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發現乙方現場作業人員有違章行為的,比照甲方有關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對甲方職工相類似的違章行為應扣款數額,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四、乙方未設置安監人員;未能正確、全面執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人員未掌握本工程項目特點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項目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不滿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人員安全工作規程抽考不合格,乙方應承擔50元/人次的違約責任;特種人員無證上崗乙方應承擔100元/人次的違約責任。

      六、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設施設備、工器具等造成損壞的,應照價賠償。

      七、乙方人員無故到其他生產區域或擅自動用甲方的設施設備等,乙方按100元至500元/人次承擔違約責任。

      八、乙方對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見不及時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元至1000元/天承擔違約責任。

      九、施工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和設備事故有隱瞞行為的,除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處理外,過錯方應承擔3000元至10000元/次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無

      第九條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調解解決;若經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爭議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本協議,本協議的法律效力獨立于主合同。

      第十一條本協議有效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十二條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十三條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壹份。

      第十四條本協議簽訂地點在甲方住所地。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

    【土建的合同】相關文章:

    土建合同的07-07

    民房土建合同12-05

    土建勞務合同12-17

    土建合同7篇09-24

    土建合同4篇09-14

    土建合同3篇09-20

    土建合同(精選5篇)09-25

    精選土建合同4篇10-14

    土建合同五篇07-11

    精選土建合同四篇12-06

    <address id="ousso"></address>
    <form id="ousso"><track id="ousso"><big id="ousso"></big></track></form>
    1. 日日做夜狠狠爱欧美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