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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欠款合同

    時間:2025-12-20 05:21:23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精選欠款合同4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欠款合同4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選欠款合同4篇

    欠款合同 篇1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因A(以下簡稱A)訴B(以下簡稱B)、D、G借款合同糾紛一案,XXX律師事務所接受A的委托,依法指派XXX律師作為A的代理人參與了本案的庭審。現根據本案相關證據及庭審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A與B簽訂的'借款合同真實有效,A完全履行了向B放款300萬元的合同義務,而B對于收到該借款的事實也予以了明確確認。

      1、20xx年9月10日,A與B簽訂A流借字(20xx年)第870號借款合同,約定B向A借款金額為300萬元,月息13‰,逾期罰息26‰,借款期限七個月(從20xx年9月10日起至20xx年4月10日止)。該借款合同是雙方在A住所地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真實有效的合同,且B對該借款合同的真實性予以承認。

      2、當借款合同與借據約定不一致時,以借據為準。該借款合同第三條款項下,借款期限起始日與借款借據不一致時,以第一次放款時的借據所載實際放款日期為準,本條第一款約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應調整。B與A簽訂該借款合同于20xx年9月10日,但實際放款日為20xx年11月13日,即借款期限起始日應當以借據載明的日期20xx年11月13日為準。且還款日期調整為20xx年3月13日,借款期限為四個月。

      3、該合同約定借款人B違約時,由B承擔貸款人A實現債權的合理費用。本案A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支付的律師費12萬元應由B承擔。

      二、B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仍拖欠A借款300萬元本金及利息。

    欠款合同 篇2

      將按照甲方在本協議中確定的聯系地址向甲方發出《履行應償借款通知書》(函寄或送達),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實確有發生,向乙方和xx公證處提供有關證據證明其已經支付了應付款項,乙方有權在xx及xx兩地報刊及所有網絡上刊登發表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項目負責人為債務人的追款通知書,身份證號:xxx,乙方將向xx公證處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3、甲、乙雙方同意如自任何一期款項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2、甲方保證承擔舉證義務,)第四條雙方各自的承諾和保證1、甲、乙雙方在達成簽訂本協議意向后即向xx公證處申請辦理本協議的公證事宜,甲方未向xx公證處按期提供付款憑證,甲方與乙方經友好協商,保證向xx公證處完全、正確地披露甲方履行債務的情況:(1)《強制執行申請》;(2)甲方已經履行還款義務的書面證明材料(如:甲方向乙方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

      并有義務在甲方付款當日向甲方出具有關發票憑證,否則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責任的權利,乙方承諾在申請強制執行證書之前,就甲方向乙方償還乙方投入全部款項事宜。

      具體還款計劃如下:一、年月日前還款元;二、……七、年月日前還款元,乙方除有權追收甲方全部應還款額之外,雙方同意本協議簽訂后向xx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并賦予本協議強制執行效力,即甲方未按期履行當期應付款項,八、甲方每期應還款必須于當月30日前主動存入乙方指定賬戶:xx銀行xx支行戶名:賬號:本協議簽署后,包括甲方已償還/未償還款項數額等情況);(3)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本協議;(4)乙方在xx公證處的監督下向甲方發出的《履行應償借款通知書》;(5)其他材料,同時注明寬限期起止日期。

      6、甲、乙雙方指定聯系地址及xx公證處指定聯系地址:甲方:乙方:年月日于市,并且沒有主動與乙方協商好,且乙方出具文件說明甲方未能按期支付應付款項時,2、甲方應按本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支付應付款項;乙方應按本協議約定辦理有關收款和債務抵消的財務手續,經慎重考慮,其資產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內容:xx市xx公司其法定資產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與此項目有關的股東或項目負責人(xxx,乙方不得對甲方提起以本項欠款為標的的訴訟,身份證號:xx,5、乙方在申請執行證書時,身份證號:)的法定財產,基于以上所述,第三條強制執行條款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已經對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含義、內容、程序、效力等具有了明確的了解。

      應承擔相應的舉證義務并提供以下文件,也未與乙方達成任何關于還款的.展期協議,甲方任何一期不能按時還款,否則視為甲方對未支付事實的確認,個人欠款協議書范本甲方:xx市xx有限公司乙方:鑒于:(事實經過)雙方對以上所述事實均予以確認,還有權追收全部應還款的20%作為違約金,并分別由乙方和承辦公證員核對簽收,否則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責任的權利,甲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6、甲方承諾愿以其全部資產接受強制執行,4、甲方如每期按協議規定按時還款,乙方有權單方面依據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本協議向xx公證處申請簽發執行證書,如甲方仍未向xx公證處舉證其已按期支付了應付款項,達成本協議如下:第一條甲、乙雙方在此確認:甲方應向乙方償還乙方投入全部款項款共計人民幣xx元)第二條甲方分期返還乙方投入全部款項共計人民幣xx,則甲方余下應還款視為全部到期,5、若甲方任何一期不能按時還款,在寬限日期截止時,或雖積極舉證但不足以對抗乙方的債權,并無異議,3.乙方從本協議書簽訂之日不得通過各種方式損害甲方名譽及甲方股東與管理人員的人身權利,自每期款項付清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4、乙方有權依據xx公證處出具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本協議及執行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項,在此情況下。

    欠款合同 篇3

      借款人: (下簡稱甲方)

      貸款人: (下簡稱乙方)

      鑒于:

      1、甲方是一家注冊資本1000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因項目的實施需要資金;

      2、乙方受 委托進行個人貸款,有關權利義務均由 承擔,甲方能夠代為行使;

      3、甲方已經向乙方提供了乙方所需要的部分資料(見附件),并承諾有關資料是真實、準確、完整、沒有任何遺漏,不存在任何欺詐,否則承擔一切責任。同時就有關資料中沒有體現的一些情況作出了承諾說明,甲方也進行了初步的調查,以后根據需要還能夠進行進一步的調查。

      為此,甲、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借款協議:

      一、貸款金額:1000萬元人民幣。

      二、貸款期限:至少一年,最長三年。乙方有權根據履行情況和甲方經營情況決定年限,每一年貸款期滿之前一個月內確定。貸款起始日為XX年 月 日。

      三、貸款利率及計收方法:

      1、貸款利息為每年20%.每年貸款發生之前七個工作日內支付。

      2、本協議簽定之日起三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費用100萬元,該費用在貸款到位后直接抵作利息。若沒有到位,乙方應無條件立即返還,并按照月利2%承擔違約金。

      四、貸款用途:本貸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 費用,必須專款專用,未經貸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五、貸款使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甲方應將其簽訂的有關甲方買賣等重要合同

      六、貸款償還:如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最遲在貸款到期前十五天應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屆時貸款人可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意見。逾期或貸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貸款,自過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罰息。

      為有利于還款,借款人應在貸款人處開立還款準備金帳戶,將用于還款的.人民幣資金先予存入,待外匯額度落實后再結匯償還貸款。

      七、還款擔保: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由 作為借款人的擔保人,并由擔保人向貸款人出具擔保函,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經貸款人發出書面通知,由擔保單位承擔還本付息責任。本貸款項下有關進出口結算業務,應通過中國銀行進出口業務部敘做。

      八、違約和違約處理:

      (一)下列情況均屬借款人違約: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計劃用款和還本付息。2.未經貸款人同意改變貸款用途或挪作他用。3.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私自轉賣用貸款購置的物品。4.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事項。

      (二)根據違約情況,貸款人有權采取下列措施:1.注銷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2.對違約部分貸款加收最高為50%的罰息。3.凍結借款人在貸款人處的存款,并追回貸款。4.向貸款擔保人追索貸款。5.借款人和擔保人未能履行合同還款責任時,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和擔保人在各金融單位存款帳戶中主動扣收還貸款項。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償應付未付貸款本息及費用。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經兩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兩方各執兩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兩方進一步商定補充條款。

      借款人:

      貸款人:

      銀行負責人:

      簽約日期:

    欠款合同 篇4

      [案情]

      原告:顧連群。

      被告:杜濤。

      1993中7、8月間,原告顧連群與被告杜濤口頭商議,由原告將自己擁有產權的座落于本市閔行區莘莊鎮莘凌路的平房二間(建筑面積為151平方米)以5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同年8月12日,原、被告出于少繳稅費等原因,在簽訂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印制的《房屋買賣契約》時,將上述房屋的買賣價格議定為人民幣30萬元。該契約還載明:被告向原告預付購房定金15萬元,本契約經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批準后,該定金可抵作購房價款。

      同年8月23日,原、被告又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契約》明確莘凌路197號平房二間的買賣價格為58萬元,被告應在199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預付購房款30萬元,原告在收到預付款后2日內交房屋鑰匙給被告,其余28萬元房款在1994中3月底前付清。該契約還載明:交至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房屋總價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只是為了應付辦理房屋產權證過戶之用,不作為雙方買賣房屋的正式契約,無任何法律效力。

      1993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購房款30萬元,原告也將上述房屋交付被告。1994年1月15日,原、被告前往閔行區房產交易所辦理有關房屋買賣過戶手續,雙方按房價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繳納了有關產權移轉手續費、契稅、超標費等費用。1994年4月11日,被告又開出了金額為28萬元的轉帳支票一張,用來支付原告剩余房款,后因存款不足,遭信用社退票。同年5月30日及6月2日,被告又分別支付給原告房款4萬元及8萬元。1994年9月

      12日被告領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并在該處開設了酒家。同年9月30日,被告又開出了二張轉帳支票,金額分別為14。399萬元及2萬元,其中3990元為利息,因支票大寫不規范及過期支票,又遭信用社退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其余房款,被告于1994年l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條,言明欠顧連群人民幣16萬元。1995年1月24日,被告又支付給原告3萬元。尚欠的13萬元,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逐訴至法院。

      原告顧連群訴稱:其為了將平房二間出賣給被告,雙方于1993年8月先后訂立了二份房屋買賣契約,其中12日訂立的契約將房價定為30萬元,23日訂立的契約,將房價定為58萬元。雙方還約定,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只是為了應付辦理房屋產權過戶,不作為雙方正式的房屋買賣契約。后雙方為了少繳稅費,去房產交易所辦理了30萬元房契之交易過戶手續。被告在辦理過戶手續前后,共向原告支付45萬元房款,尚欠的13萬元房款,以種種理由拖欠不討。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給付13萬元。

      被告杜濤辯稱:其為了向原告購房,確與原告訂立二份房屋買賣契約。但雙方去房產交易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是按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申報的,該契約應受到法律保護。而房價為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未獲有關部門批準,是無效的,現原告已得到45萬元,其中15萬元屬不當得利,應予返還。對于原告之訴訟請求要求駁回。

      該案在審理期間,杜濤對其提出的多支付的15萬元房款,應由原告返還之說,明確表示不作反訴請求。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的民事行嗚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原、被告為達到少繳稅費等目的,惡意串通,故意將雙方談妥的房屋買賣價58萬元,

      以30萬元的價格向閔行區房產交易所申報并辦理有關產權過戶手續。現房價為30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雖經房產交易所審核批準,但該契約乃當事人瞞報房價所致,其偷逃國稅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故該契約當屬無效。然房價為58萬元的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也確實是在按此協議履行,只因被告未付清房款而引發訴訟。鑒于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責令當事人按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第l款第(4)項、第(7)項、第84條、第l08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杜濤給付原告房屋買賣欠款13萬元。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10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仍是一審時所持的理由,并認為原審法院判決錯誤,二審法院應予改判,駁回顧連群的訴訟請求。原告則要求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顧連群與杜濤為達到少繳稅費等目的,故意將雙方談妥的房屋買賣價格人民幣58萬元,以人民幣30萬元的價格向閔行區房產交易所申報并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行為是錯誤的,應予批評教育。一審法院責令雙方當事人按人民幣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是正確的。一審法院根據房屋買賣價格人民幣58萬元的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杜濤已付給顧連群房款人民幣45萬元,尚欠人民幣13萬元的事實,依法判決杜濤給付顧連群房屋買賣欠款人民幣13萬元是正確的。一審沈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杜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l款第(1)項的規定,判決駁回杜濤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10元由杜濤負擔。

      [評析]

      解決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看待雙方簽訂的房價為30萬元及58萬元的二份房屋買賣契約的效力。

      關于房屋買賣價格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效力問題。眾所周知,房屋的買賣,當事人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雙方之所以簽訂該契約,也正是為了去房產交易部門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國家向當事人征收各種稅費是按房價的一定比率收取的。當事人繳納費用的多少直接與他們申報的交易價格相關。故本案原、被告出于少繳稅費的目的,經合謀故意將早已談妥的58萬元買賣價格,以30萬元向房產交易部門申報并辦理有關手續,其惡意顯而易見。該契約雖經房產交易所審核,被告也已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但該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其性質是瞞報房價,偷逃國稅,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均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故30萬元房價的房屋買賣契約當屬無效。如何看待房屋買賣價格為58萬元的.買賣契約。該契約所確定的58萬元房價,先由雙方口頭談妥,后又以書面形式確立。在契約中除明確房價外,還規定房款的支付期限和交房的辦法。并特別載明雙方交到房產交易部門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不是正式契約,只是為了應付產權過戶之用。可見雙方的房屋交易價為58萬元才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縱觀被告支付房款的情況,也不難看出當事人是在按58萬元的契約履行,被告對未給付的款額,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條。由于被告對13萬元欠款拖欠不付,才引發原告訴訟。由于58萬元房價的買賣契約未經房產交易部門審核,故該契約尚未生效。法院在審理中發現當事人的錯誤行為除進行批評教育外還應責令當事人按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補繳有關稅費的差價。使當事人少繳稅費的目的不能得逞,國家利益得以維護。

      只要正確把握上述二份房屋買賣契約的性質,法院處理案件也就游刃有余了。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杜濤給付顧連群欠款人民幣13萬元是正確的,對雙方當事人的錯誤行為,以訴訟費各半負擔予以體現,也是妥當的。故二審法院駁回杜濤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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