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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探礦權行政管理合同

    時間:2025-12-21 10:49:22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探礦權行政管理合同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探礦權行政管理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探礦權行政管理合同

    探礦權行政管理合同1

      甲方:____國土資源局

      乙方:_____地質大隊

      經依法審批,乙方取得了____地區金礦詳查(勘查項目)的探礦權(勘查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_。

      為全面貫徹落實全市地質找礦暨整裝勘查工作會議精神,加快探礦步伐,強化探礦權管理,確保我市探礦權管理規范有序,根據《__省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維護礦產資源勘查秩序,促進礦業健康發展,達成如下協議:

      一、勘查項目概述

      乙方取得的勘查項目為國有地勘單位自由資金,勘查面積為___平方公里,勘查期限為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實際批準事項以勘查許可證為準。

      二、甲方的職責

      (一)對乙方的勘查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二)監督乙方依法繳納探礦權價款、探礦權使用費。

      (三)監督乙方按照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施工并完成勘查投入。

      (四)監督乙方按時上報探礦工作進度月報表。

      (五)向乙方提供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咨詢,并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公開礦政政務。

      (六)協助乙方辦理乙方提出的合法申請事項。

      (七)維護正常的勘查工作秩序,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八)對乙方的相關資料依照有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九)對乙方的違法勘查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十)其他法定職責。

      三、乙方的權利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二)依法申請相應的探礦權延續、轉讓、變更、保留登記。

      (三)根據工程需要可以申請使用臨時土地,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

      (四)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訊管線。

      (五)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符合國家規定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六)依法依規銷售勘查中按照批準的勘查實施方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七)對甲方實施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八)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乙方行使上述權利時,有關法律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的規定。

      四、乙方的義務

      (1)必須在____年__月__日(_個月內)前按照工作階段編制相應的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并報市局審查備案;在規定年度內完成相應階段勘查工作,提交地質階段(普查、)報告并報市局審查備案,匯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資料。

      (2)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工,向甲方提交開工報告并按月上報探礦工作進度月報表,嚴格按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坑探工程專項設計進行施工。

      (3)按規定繳納探礦權價款、探礦權使用費。

      (4)按照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坑探工程專項設計)施工。不得存在圈而不探、不得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探礦,不得以采代探。

      (5)在查明主要礦種的同時,對共生、伴生礦產資源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6)在規定時間內向甲方提交年度檢查報告及有關資料。

      (7)編寫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提交有關部門審批,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匯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

      (8)遵守有關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9)勘查作業完畢,及時封、填探礦作業遺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10)按規定辦理礦山臨時用地、林地占用等有關手續。

      (11)放棄探礦權,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探礦權注銷登記手續。

      (12)必須配合礦產資源整裝勘查工作,按照整裝勘查“五統一”要求開展工作,妥善處理與勘查作業區群眾的關系。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一)經雙方協商一致并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實現。

      (三)乙方在勘查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甲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四)合同約定變更、解除的其他情形。

      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六、合同的終止

      (一)乙方依法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采礦許可證的。

      (二)勘查許可證到期,且乙方不再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獲批準的。

      (三)乙方依法申請轉讓探礦權并獲得批準、辦理勘查許可變更登記的。

      (四)合同解除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后,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均不免除乙方為勘查項目所應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

      七、違約責任

      (一)甲方不按法律規定辦理乙方的申請事項,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改正。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按法律規定作出賠償。

      (二)甲方對乙方的相關資料未依照有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造成乙方重大損失的,應當按法律規定作出賠償。

      (三)因甲方的處罰違法,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按法律規定作出賠償。

      (四)乙方取得持勘查許可證_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不開工。或已開工但未按勘查實施方案(坑探工程專項設計)施工、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探礦工作的均屬圈而不探行為,未按時上報探礦工作進度月報表的將申請__省國土資源廳注銷勘查許可證。

      (五)乙方自首次設立探礦權之日起,在相應的工作階段未完成勘查工作,未提交地質階段(詳查)報告,未匯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資料的將申請____省國土資源廳注銷勘查許可證。

      (六)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向甲方提交年度檢查報告及有關資料的將申請____省國土資源廳注銷勘查許可證。

      (七)乙方超越批準的勘查范圍進行勘查,根據《____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八)乙方未按國家規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根據《__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九)乙方未按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十)乙方未經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的,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十一)自勘查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___年內,乙方不得申請探礦權,也不得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探礦權。

      七、附款

      (一)本合同自簽訂之日生效。原已簽署的探礦權行政管理合同同時作廢。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市國土資源局、省國土資源廳各一份。

      甲方:__市國土資源局

      法定代表人:_____

      乙方:____地質大隊(探礦權人)

      法定代表人:___

      ___年__月__日

    探礦權行政管理合同2

      甲方:XX國土資源局

      乙方:XXX地質大隊

      經依法審批,乙方取得了XXXX地區金礦詳查(勘查項目)的探礦權(勘查許可證號:TXXXXXXXXXXXXX125。

      為全面貫徹落實全市地質找礦暨整裝勘查工作會議精神,加快探礦步伐,強化探礦權管理,確保我市探礦權管理規范有序,根據《XX省探礦權采礦權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維護礦產資源勘查秩序,促進礦業健康發展,達成如下協議:

      一、勘查項目概述

      乙方取得的勘查項目為國有地勘單位自由資金,勘查面積為XXX平方公里,勘查期限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實際批準事項以勘查許可證為準。

      二、甲方的職責

      (一)對乙方的勘查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二)監督乙方依法繳納探礦權價款、探礦權使用費;

      (三)監督乙方按照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施工并完成勘查投入;

      (四)監督乙方按時上報探礦工作進度月報表;

      (五)向乙方提供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咨詢,并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公開礦政政務;

      (六)協助乙方辦理乙方提出的合法申請事項;

      (七)維護正常的勘查工作秩序,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八)對乙方的相關資料依照有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九)對乙方的違法勘查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十)其他法定職責。

      三、乙方的權利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二)依法申請相應的探礦權延續、轉讓、變更、保留登記;

      (三)根據工程需要可以申請使用臨時土地,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

      (四)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訊管線;

      (五)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符合國家規定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六)依法依規銷售勘查中按照批準的勘查實施方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七)對甲方實施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八)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乙方行使上述權利時,有關法律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的規定。

      四、乙方的義務

      ¨必須在XXXX年XX月XX日(1個月內)前按照工作階段編制相應的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并報市局審查備案;在規定年度內完成相應階段勘查工作,提交地質階段(普查、)報告并報市局審查備案,匯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資料。

      ¨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工,向甲方提交開工報告并按月上報探礦工作進度月報表,嚴格按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坑探工程專項設計進行施工。

      ¨按規定繳納探礦權價款、探礦權使用費;

      ¨按照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坑探工程專項設計)施工。不得存在圈而不探、不得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探礦,不得以采代探;

      ¨在查明主要礦種的同時,對共生、伴生礦產資源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ù在規定時間內向甲方提交年度檢查報告及有關資料;

      ¨編寫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提交有關部門審批,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匯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

      ¨°遵守有關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勘查作業完畢,及時封、填探礦作業遺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按規定辦理礦山臨時用地、林地占用等有關手續;

      ¨放棄探礦權,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探礦權注銷登記手續;

      ¨必須配合礦產資源整裝勘查工作,按照整裝勘查“五統一”要求開展工作,妥善處理與勘查作業區群眾的關系;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一)經雙方協商一致并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實現;

      (三)乙方在勘查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甲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四)合同約定變更、解除的其他情形。

      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六、合同的終止

      (一)乙方依法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采礦許可證的;

      (二)勘查許可證到期,且乙方不再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獲批準的;

      (三)乙方依法申請轉讓探礦權并獲得批準、辦理勘查許可變更登記的;

      (四)合同解除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后,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均不免除乙方為勘查項目所應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

      七、違約責任

      (一)甲方不按法律規定辦理乙方的申請事項,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改正;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按法律規定作出賠償;

      (二)甲方對乙方的相關資料未依照有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造成乙方重大損失的,應當按法律規定作出賠償;

      (三)因甲方的處罰違法,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按法律規定作出賠償;

      (四)乙方取得持勘查許可證6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不開工;或已開工但未按勘查實施方案(坑探工程專項設計)施工、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探礦工作的均屬圈而不探行為,未按時上報探礦工作進度月報表的將申請XX省國土資源廳注銷勘查許可證。

      (五)乙方自首次設立探礦權之日起,在相應的工作階段未完成勘查工作,未提交地質階段(詳查)報告,未匯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資料的將申請XX省國土資源廳注銷勘查許可證。

      (六)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向甲方提交年度檢查報告及有關資料的將申請XX省國土資源廳注銷勘查許可證。

      (七)乙方超越批準的勘查范圍進行勘查,根據《XX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八)乙方未按國家規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根據《XX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九)乙方未按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十)乙方未經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的,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十一)自勘查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3年內,乙方不得申請探礦權,也不得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探礦權。

      八、附款

      (一)本合同自簽訂之日生效;原已簽署的探礦權行政管理合同同時作廢;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市國土資源局、省國土資源廳各一份。

      甲 方:XX市國土資源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XXXX地質大隊(探礦權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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