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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婚姻合同

    時間:2025-12-22 02:56:07 合同大全

    婚姻合同3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婚姻合同3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婚姻合同3篇

    婚姻合同 篇1

      被服務方: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服務方:_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合理互利互助的原則,就雙方進行衛生工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責任

      1.無償提供保潔工作中所需水電;

      2.協調在保潔工作中與相關部門的`關系;

      3.負責檢驗保潔質量及時支付乙方保潔費(_________元)

      4.如不滿意乙方保潔員的服務,可責令乙方及時調換;

      二、乙方責任

      1.負責提供保潔所需的設備及清潔原料,保潔員不得少于1人;

      2.嚴格按照乙方所訂的清潔衛生要求進行程序化服務;

      3.負責按期保質完成甲方要求的清洗保潔工作;

      4.乙方每月提供一次本合同清潔范圍內擦玻璃、衛生間消毒,日期由甲方通知;

      5.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物品損壞和丟失,乙方要予以賠償。

      三、保潔項目及檢驗標準

      1.日常清潔:辦公樓內科室衛生、樓內衛生、樓上樓下廁所,洗手盆及周邊下水道,辦公樓區域,門窗玻璃等。

      2.定期保潔:廁所每日沖洗、消毒、除臭,洗手間每日清掃、擦拭、消毒。

      3.提供設備藥劑明細:綠色環保用品、用具(品牌),保潔用品要及時更新保證衛生。

      4.要求保潔員到指定醫院健康體檢,甲方要檢查結果。

      四、費用及付款方式

      保潔費每月_________元,每月_________日結算,開發票。

      五、作息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違約責任

      合同期限內,任何一方有合理原因造成無法履行合同,需在終止合同前十五天書面通知對方。否則終止合同一方,將按執行合同50%支付對方違約金。

      七、合同期限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八、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婚姻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進一步發揮婚介超市信息平臺的作用,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和網絡信息資源,為社會各界的單身朋友服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利有償和誠實守信的基礎上,就婚姻介紹服務一事,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服務方式

      1.甲方向乙方提供需要服務的內容和需要發布的信息:

      2.乙方利用自己的信息渠道和信息資源,向甲方提供下列服務:

      a.在媒體和網站發布征婚信息,可以在網站、局域網、圖文查閱會員資料。

      b.為甲方客觀推薦會員,提出合理化建議。安排好見面事宜。

      c.組織會員聯誼活動。

      第二條服務承諾

      1.甲方入會自愿、退會自由,可以挑選指定工作人員為其服務。

      2.乙方要在收到甲方會員登記表1個工作日內將乙方信息入庫,做好會員管理工作。

      3.乙方在收到甲方需要服務內容后1個工作日內作出信息反饋。

      4.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征婚會員的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

      5.乙方每個月至少要對甲方進行電話或電子郵件回訪兩次,并做好回訪記錄。

      6.乙方根據甲方的征婚要求,為甲方推薦入圍人選征得雙方同意安排見面。

      7.乙方為甲方提供心理咨詢,婚姻建議。

      8.通知甲方參加婚介超市舉辦的各種交友活動。

      第三條服務期限

      自本協議雙方簽字、蓋章生效至甲方撤檔終止。

      第四條服務費用

      基本服務費由甲方支付給乙方。自本協議簽訂生效后一次性付清200元。特殊服務費另行商定。

      第五條雙方責任

      1.甲方提供必要的證件確保所發布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甲方發布的信息,其真實性和可靠性受到質疑時,由此所產生的后果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接受約見時要準時、文明禮貌。及時反饋意見。聯絡方式改變及時通知乙方。甲方如婚姻圓滿、及時通知乙方并辦理撤檔手續,征婚資料退還甲方。合同終止。

      3.乙方必須為甲方保密。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應征者以外的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泄露甲方征婚信息資料”。

      4.乙方不得以婚托、虛假廣告等方式欺騙征婚者,否則其收取的基本服務費用雙倍返還給甲方。

      5.乙方提供的`信息,會員自述部分的內容僅供甲方參考,甲方與會員在交往中不要發生經濟往來,乙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后果和責任。

      6.乙方必須認真細致的做好服務工作,存在問題要及時與乙方取得聯系。

      第六條違約處理

      雙方在協議的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或違約,應按照協議分清責任,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自行協商解決。雙方不能協商的,可請雙方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解決。雙方不愿協商解決、調解不成的,雙方商定按司法程序解決。

      第七條其它約定

      1.協議的修改及補充,只能通過雙方簽署的書面協議才能生效。

      2.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婚姻合同 篇3

      【案情】

      20xx年2月,江某(女)應聘某外貿公司的財務崗位,其在應聘表婚姻狀況一欄填寫的是“未婚”。隨后,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幾個月后,外貿公司發現江某在應聘時已經結婚。20xx年9月,外貿公司以江某隱瞞婚姻狀況構成欺詐為由解除了與江某的勞動合同,江某不服,向人事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外貿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分歧】

      江某應聘時隱瞞婚姻狀況,外貿公司能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種意見認為,江某應聘時隱瞞婚姻狀況,外貿公司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律上處于平等地位,且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完全出于當事人雙方自己的意愿。勞動合同在訂立過程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誠實、善意地行使權利,不詐不欺,誠實守信。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種意見認為,即使江某應聘時隱瞞婚姻狀況,外貿公司不能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什么是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簡單來說就是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和條件,具體一點就是學歷、技能、身體狀況等,當然具體情況還需具體分析。就本案而言,勞動者的婚姻狀況不屬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對于財務崗位,勞動者是否結婚都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其不屬于履行勞動合同能力和條件的范疇。因此,勞動者的婚姻狀況不是用人單位必須了解的內容,勞動者沒有告知的義務,不必如實回答。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何謂欺詐?一般來說是指行為人故意制造假相、隱瞞事實真相并可能使他人誤解上當的行為。其具體又可分為兩種行為,即故意制造假相和隱瞞事實真相。通俗來說,前者指把沒有的東西弄出來制造有的假相,后者指把有的東西弄沒制造沒有的假相。“隱瞞事實真相”

      有一個前提,就是行為人必須有告知的義務,否則也不存在“隱瞞事實真相”。因此,對于沒有告知義務的隱瞞,不構成“隱瞞事實真相”,也不屬于“欺詐”。就本案而言,隱瞞婚姻狀況不構成欺詐。

      退一步講,即使隱瞞婚姻狀況屬于欺詐,違背了用人單位的“真實意思”,但是用人單位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否則無效。《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用人單位不能就勞動者是否已婚而作出就業歧視的行為。在本案中,外貿公司的“真實意思”可能是“要求江某未婚”,但是外貿公司的這種要求既沒有在招聘時聲明也不符合法律關于禁止就業歧視的規定,其是無效的。因此,本案中不存在違背外貿公司“真實意思”的情形,外貿公司與江某的勞動合同有效。

      綜上所述,外貿公司與江某的勞動合同有效,外貿公司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五項的規定解除與江某的勞動合同。所以,江某要求外貿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的請求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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