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約合同5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預約合同5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預約合同 篇1
立合約者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人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編著____________一書,雙方議定如下:
一、 乙方應付甲方稿費每千字________ 元整,于簽訂本合約時,先預付________元整,余數于甲方交稿時,一次付清。
二、 本書預計字數為________萬字左右。
三、 本書著作權經甲方同意轉讓乙方承受,由乙方辦理著作權登記。
四、 本書如有侵害他人著作權,及違背有關著作出版等現行各項法律或國家政策時,由甲方自行負責,與乙方無涉。其因而被有關機關扣留、沒收,或禁止發行致使乙方遭受損失的,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五、 本書版權屬于乙方,甲方不得就本書內容的全部或一部分予以割裂,自行出版或轉讓。
六、 本書的排版校對,由乙方負責,惟求其正確無誤,得請甲方作最后的`校核。
七、 甲方同意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完稿,交予乙方出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預約合同 篇2
1.預約是合同的一種,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都應本著誠信原則進行履約。違反預約當然也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2.預約非本約,其存在的目的是準備簽訂本約,故其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不同于本約。在一般情況下,預約的內容并不能直接轉化為本約。預約所要求的內容必須通過簽訂本約才能成為履行標的。
因此,對于商品房認購書的違反,首先構成違約,當事人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關于承擔責任的方式,又因其并非本約,故守約方并不能要求其按照預約所約定的內容進行履行,也不能強制對方履約,否則就違反了契約自由原則。違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只有一種即賠償。
我國《商品房買賣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按照此條,如果雙方在預約中約定了定金,則可按定金罰則進行處理,如果雙方未約定定金的,則依據《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預約合同 篇3
什么是預約合同?預約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在日常的買賣與借貸中,我們都要簽訂合同,這是雙方互相約定達成的一種契約,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簽訂買賣合同、借貸合同之前有時會簽訂預約合同,那么什么是預約合同?有哪些法律效力呢?
一、預約合同概念
預約合同的本質是契約。預約合同最早存在于買賣、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等個別契約之中,后被有些國家擴及于所有契約。不同國家對預約合同的立法模式不同。預約合同的成立與效力原則上適用一般合同的規定;違反預約合同侵害了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應承擔違約責任。中國立法上應補充預約合同的規定,完善合同法。
二、成立與效力
如前所述,預約合同的本質為契約,因此,預約合同的成立與效力原則上適用一般契約的規定。但應注意的是,預約合同的內容是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行為,因而在性質上它只能是諾成契約,
合同換言之,預約合同僅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排除了要物契約的可能性。
在理論上,預約合同與本合同(或稱本約)的區別是十分明確的,因履行預約合同而成立的合同即為本合同。但在實務中,有時很難辨別一項合意究竟是預約合同還是本合同。因此,預約合同與本合同的界定,不能僅依所使用的文字或合同名稱來論斷,而應當依照當事人約定的實質內容來判斷。
關于預約合同的形式,原則上與一般合同一樣,可以采取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訂立。但下列兩種情況須斟酌:
一是要式合同的預約合同。本合同為要式合同的,預約合同是否也應當采取本合同的形式訂立,對此,通說認為應視本合同所以為要式的理由來確定。如要式的目的在于促使當事人慎重考慮為理由,如立有字據之贈與,則其預約也應解釋為須與本約采取同樣之方式;如要式的目的在于保全證據時,預約不必與本約采取同樣方式。立法上如中國《澳門民法典》第404條之一規定,預約合同適用本合同的法律規定,但當中涉及本合同方式的規定或因本身存在的理由而不應延伸適用于預約合同的規定除外。
二是當事人的約定。如當事人約定的形式僅限于本合同,則預約合同不受本合同形式的影響;如當事人約定本合同的'形式擴及于預約合同,則從當事人的約定。
預約合同成立后,能否產生債的效力?根據各國立法例,無論是作為一般條款的預約合同,還是作為個別契約的預約合同,事實上都賦予了債權契約的效力。例如,1977年3月,在馬來西亞商人訴三井公司(Mitsui&Co.)一案中,日本東京高等法院依照民法典對買賣預約的規定,認定了當事人間股份轉讓預約合同的效力,承認了預約義務的合法性,因此,判令被告因未履行訂立合同的義務而向原告賠償。
因此預約合同與一般合同一樣,可以采取口頭、書面或其他形式訂立,但大家應該注意:一是要式合同的預約合同,二是當事人的約定,這兩種情況須斟酌。
預約合同 篇4
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為了固定交易機會,預約合同在實踐中被大量使用。預約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預約合同最早存在于買賣、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等個別契約之中,現生活中存在的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都為預約合同的具體表現形式。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預約合同作出相關規定,預約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問題是預約合同制度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有探討的必要。
預約合同是一種債權合同,故它的成立與生效也應該具備一般債權合同成立與生效的要件。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概念并不相同。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經磋商、談判,就合同的核心條款達成了合意。合同的生效,則是指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產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在大多數情況下,合同的成立時間與生效時間是相同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合同的成立并不等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是否生效,還要看該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就列舉了五種合同無效的情況。合同成立反映的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而合同生效則反映了法律價值的取向問題。就預約合同而言,其生效一般包括以下幾個要件:1、主體適格。2、內容確定、合法。3、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具體而言:
1、主體適格
合同主體適格是指訂約當事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做的.單方法律行為無效。又如訂立商品房開發合同,承包商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因此,在簽訂特殊的預約合同時,當事人還須具備特定的資格。但是對于一般的合同,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能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因此他們也能成為預約合同的當事人。另外,預約合同的主體一般應當與本約合同的主體一致。因為當事人是基于對彼此的一種信賴而訂立預約合同,因此一般情況下預約合同的債權不得讓與,債務不得承擔,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內容確定、合法
所謂內容確定,是指預約合同中必須具備一些核心條款,這些條款也是本約中的基本條款。對于這些基本條款的確定標準,學術界并沒有統一的觀點。一般來說應當包括決定該合同類型的主給付義務,它主要是指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根據合同的性質所必備的條款,如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確定房屋的位置、面積及價金計算。二是依照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所必備的條款,如當事人在協議中約定:合同須經雙方蓋章后生效。那么蓋章就成為了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僅僅訂立空泛的預約合同,而當一方違約,另一方請求履行時,即使法院以生效的判決來代替訂立本約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本約合同也會因標的不明確而無法執行。《秘魯民法典》1415條規定:“預約至少包括本約的要素。”因此,為了使預約能夠得到及時履行,預約合同中應確定核心條款是其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必備條件之一。對于一些非必要條款,如標的的質量、給付時間、地點等問題,并不需要在預約合同中就約定,當事人可以在訂立本約時再進行磋商。萬一發生糾紛訴諸法院時,還可以由法官根據字面意思、行業規定以及交易習慣進行解釋。
而內容合法,是指預約合同的內容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除了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外,還必須符合社會公益。社會公益是一個不明確的概念,它通常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例如社會公德、商業道德、社會良好風尚皆可納入其中。這也是我國民法制度中公序良俗原則的內容。
3、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將其所欲為某種法律行為的意思表達于外的行為。要想使預約合同成立并生效,那么這種意思表示就必須是真實的,即表意人內心的效果意思必須與其表示行為相一致,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擾。一旦內心的想法得以真實的表示出來,并且得到了對方當事人的承諾,那么雙方就要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如果存在影響意思表示真實的因素,那么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遇到顯失公平的情況,就可以賦予權利人申請撤銷的權利。如果是當事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那么就會導致該合同無效。
4、預約合同的形式
關于預約合同應采用什么樣的形式,學術界存在很大的分歧。“不要式說”認為預約合同是一種獨立的合同,因此應該跟本約合同一樣,可以采用任何法律所允許的形式,法律不應對其形式做特別的要求。“要式說”認為,預約合同是為了將來能夠訂立本合同而存在的,由于其內容的不確定性及談判的未知性,如果不采用書面或者其他可以確定的形式訂立預約,那么就會使雙方履行預約流于形式。筆者認為,預約合同原則上應為要式,一些國家在立法中也做了明確的規定。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352條規定:“沒有以法律規定的終局形式訂立的預約性合同無效。”第1352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未來將要訂立的契約多采取的方式達成書面一致意見的,即推定此方式是使合同有效的方式。”預約合同為要式合同可以為合同的確定固定證據,一旦發生糾紛,可以很快的獲取證據,提高訴訟效率。但是應當明確的是,雖然預約合同原則上應為要式合同,但該形式并不是預約合同生效的要件,而只是一種對抗要件,即對于缺少必要形式的預約合同,也不宜認定為無效,只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預約合同 篇5
王某與某公司簽訂了《商鋪認購意向書》,約定王某向公司支付20xx元意向金后即取得該公司所開發的小區商鋪的優先認購權,公司負責在正式對外認購時通知王某前來認購。該意向書同時確定該商鋪的銷售均價為每平方米7000元,可能有1500元左右的浮動。此后,王某按照約定支付了意向金,但公司對外發售商鋪時未通知王某前來認購。王某得知公司已經對外發售商鋪立即交涉,公司以樓價上漲為由拒絕與王某簽訂正式買賣合同。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如果無法履行,要求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
被告方認為雙方簽訂的意向書只明確了原告有優先認購商鋪的權利,而對商鋪的總面積、位置、戶型、朝向等具體事項未加明確,故該意向書屬于預約合同,被告收取的20xx元意向金相當于定金。即使預約合同有效,因一方原因未能最終正式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按定金規定處理。
該案一審法院對于該協議屬于預約合同的性質予以認定,結合被告的過錯程度、原告履約的支出及其信賴利益的`損失等因素,酌定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0000元并返還意向金20xx元。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均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協議系具有法律約束力預約合同,同時法院認為被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并且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認為被告應該賠償預期利益損失,一審判決確定的10000元賠償金額,難以補償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在綜合考慮房地產市場發展的趨勢以及雙方當事人實際情況的基礎上,酌定被告賠償原告150000元。
預約是指將來訂立一定契約的契約。預約合同,一般指雙方當事人為將來訂立確定性本合同而達成的合意。預約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一方當事人未盡義務導致本合同的談判、磋商不能進行,構成違約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本案中一審賠償10000元的法理基礎在于彌補守約方的信賴利益損失,即一審法院認定該意向書具有預約合同性質,但是并未簽訂正式的商鋪轉讓合同,守約方即原告損失的是訂立合同的機會。而二審法院雖然也認為該協議屬于預約合同,但是認為應該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即預期利益損失。
【預約合同】相關文章:
預約買賣合同08-04
精選預約合同4篇10-30
精選預約合同三篇09-06
預約合同9篇12-15
預約合同四篇08-30
預約合同8篇10-10
預約合同10篇09-28
預約合同八篇11-29
預約合同6篇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