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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療服務協議

    時間:2025-12-18 15:20:18 服務合同

    醫療服務協議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確立某種法律關系。我們該怎么擬定協議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醫療服務協議,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醫療服務協議

    醫療服務協議1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規定,為避免雷擊災害,保護甲方財產和人身安全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 施工地點:桂花城多層住宅

      二、 乙方派技術人員到甲方現場進行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安裝,甲方應協助乙方人員工作,為乙方人員的工作提供便利條件,如提供水電條件等

      三、 施工內容:乙方依照國家規范、設計方案及甲方意見,本次施工內容為:桂花城多層住宅_______,商住樓_______安裝數量工共 套(具體數量規格詳見設計方案)

      四、工程總造價: 元(大寫: )

      五、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付工程款的_______% ,余款_______% 根據工程進度待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后七日內付清,超出后每天加收_______%滯納金、

      六、乙方人員進入工作區,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安全防火和其他制度,不準攜帶火種。未經甲方許可不得隨意擅游。

      七、乙方因施工需要接通電源及進行電焊前,應征得甲方安全員同意,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厚方可施行。如因施工發生事故,乙方應承擔責任并賠償甲方的損失。

      八、工程驗收

      自甲乙雙方正式簽訂工程合同起,根據工程進度,在進行線路安裝時,甲方安排進行施工, 個工作日內完成。如遇特殊情況及惡劣天氣無法施工時,雙方協商工期可按期順延。乙方在工程完成后,應及時通知甲方,并提交南陽市防雷中心出具的檢測驗收數據報告,各項數據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驗收合格后,或未經驗收甲方工程投入使用,該工程所有權即轉移給甲方。

      九、乙方在工程實施完畢后,應及時清理施工現場雜物,保持整潔。

      十、在竣工驗收合格后二年內,乙方負責對所實施的工程進行維護、維修、除人為原因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外(不包括雷擊),所出現的問題乙方應承擔責任。

      十一、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效力。如雙方發生爭議,不能調解的,可向管轄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2

      甲方:

      乙方:xxx醫院

      根據徐州市人民政府徐政發[20xx]116號《市政府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意見》精神,甲、乙雙方就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提供優質、價廉、方便、快捷和出院即時補嘗醫療費的服務,以及協議雙方互惠互利的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認定乙方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

      二:乙方指定所轄科室(電話:xxxxxx)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職能科室,負責協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工作。

      三:乙方尊重并執行甲方關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相關規定,甲方制訂、調整有關規定時應在該規定生效前72小時內通知到乙方。

      四:甲方將符合轉診條件的病人轉往乙方,經治療后進入康復期的病人,乙方負責動員其轉回甲方所在地定點醫療機構繼續治療;乙方認為需要向外地轉院時,必須出據轉診證明,由甲方辦理轉診手續。

      五:乙方應甲方要求,實行現場即時補償制度(具體執行日期另行商定并簽署協議)。

      六:乙方收治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病人時按以下原則辦理:

      1.甲方向乙方轉診病人,應給病人開具書面轉診介紹信,并同時通過計算機網絡向乙方傳遞信息,乙方核實病人身份后,即按參合病人對待。乙方如對病人身份有疑問,應立即電話通知甲方,由甲方負責在四個工作日內給予確認;甲方未在四個工作日內給予確認的,乙方則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病人對待,甲方負責該病人的補償。如病人身份明顯不符,乙方又未履行告知義務的.,甲方不負責該病人的補償。

      2.病人符合《徐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辦法》所限定的急診范圍,未經甲方轉診,直接到乙方就診住院時,病人即時出示有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就診證的,乙方確認病人身份后,即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病人的有關規定給予治療,負責告知病人家屬辦理轉診手續,并電話通知甲方,由甲方負責在四個工作日內給予確認并網上補辦轉診手續。甲方未在四個工作日內給予確認的,乙方則按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病人給予治療,由此造成的糾紛和損失由甲方負責。當時不能出示有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就診證的,自出示有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就診證次日起依前辦理。

      3.乙方收治甲方的參合病人,如系(或者懷疑)第三者責任造成的傷害或中毒等,應在病歷中如實記載傷害、中毒等的原因,并電話告知甲方,由甲方負責核查并在四個工作日內給予確認,甲方明確告知乙方病人病因為第三者責任后乙方即停止其參合病人待遇。甲方未在四個工作日內給予確認的,乙方則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病人對待,甲方負責該病人的補償。乙方未履行告知義務的,甲方不負責該病人的補償。

      4.甲乙雙方應積極配合實現對持有轉診手續的參合病人出院時即時結報補償(節假日順延)。乙方每月底將當月補償病人逐一列表,并附轉診單、出院記錄、出院清單、單據、有病人簽名(按指模)的補償清單,送達甲方。甲方應于收到上述材料后十個工作日內,按乙方實際補償總額(醫院支付部分除外)撥款、并傳送撥款憑證;逾期者,乙方停止對參合病人出院即時結報補償。

      七:乙方對甲方轉來的病人,在治療時嚴格履行告知義務,對病人使用的藥物中,《江蘇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徐州修訂版)》品種的費用必須達到60%;低于此標準時,乙方將相差部分所造成的病人補償損失列為醫院支付與定額補償一并補償給病人;乙方不予支付的,病人有權追償。本條待省廳20xx年修訂的藥品目錄下達、全市統一升級管理軟件后執行,在此之前暫按20xx年所訂合同相應條款辦理。

      八:甲方需對病人住院治療、消費情況查驗時,乙方應在有關規定范圍內積極配合,提供方便;乙方應配合甲方對病人出院隨訪的工作。

      九:乙方接受甲方介紹的轄區定點醫療機構衛生技術人員進修時,免收進修費用。

      十:乙方按甲方實際轉診病人在乙方醫療消費總額的5%提取衛生支農基金,提供給甲方用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每半年結算一次;逾期不結算的,甲方則取消乙方的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十一:甲、乙雙方對以上條款發生爭議時,由徐州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協調,裁定。

      十二: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徐州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一份。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到20xx年12月31日24時協議終止。原合同廢止。

      本合同共三頁。

      甲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聯系人:

      電話:

      20xx年xx月xx日

      乙方:醫院

      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聯系人:

      電話:

      20xx年xx月xx日

    醫療服務協議3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為確保廣大被保險人享受基本醫療服務,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關于印發城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指定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199〕14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城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20xx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發布)及相關政策規定,甲方依法定職權。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本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和規定。

      第二條乙方應認真執行本市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建立適合基本醫療保險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須有醫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乙方應有專門管理醫療保險工作的部門,并配備至少一名醫療管理人員和財務管理人員(二級專業醫療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與甲方共同做好指定醫療機構的管理工作。乙方未按照上述規定配備有關部門及其人員的,甲方可以通知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整改。

      第三條乙方應將上海市城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指定醫療機構銅牌掛在本單位的顯著位置;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的形式,向被保險人公布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協議的關鍵內容。

      第四條乙方的收費標準必須遵守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并在引人注目的地方公布相關收費標準。同時,乙方必須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醫療費用結算清單和住院日費用清單,清晰、準確、真實。

      第五條乙方向被保險人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醫療服務,包括藥品、診療項目、服務設施和特殊服務。被保險人承擔自費時,應在被保險人或其家屬同意并簽字后提前執行。否則,被保險人有權拒絕支付相關的自費。

      第六條甲方應保證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的整體安全和可靠性,并提出科學合理的技術和接口標準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乙方應確保其信息系統符合甲方的技術和接口標準,并確保與其連接的準確性;乙方應滿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確保乙方信息系統的安全和可靠性;乙方應接受甲方或委托機構對乙方信息系統的準確性和安全性進行檢查。

      第七條乙方在辦理門診登記或住院登記手續時,應認真核實醫療保險憑證(包括《門診急診醫療記錄簿(自行管理)》);被保險人在門診就診嚴重疾病時,還應認真核實登記項目。發現醫生身份與醫療保險憑證不一致時,應拒絕記賬,扣留醫療保險憑證,并及時通知甲方。甲方不支付乙方知道其他醫療費用,乙方認真核實醫療保險憑證,并向甲方報告違規行為的,經核實,甲方應獎勵乙方。

      第八條乙方應按照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保險部門的有關規定,認可被保險人在醫院或其他指定醫療機構所做的各種檢查結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否則,甲方將收回相關違規費用。

      第九條乙方應按照《關于基本醫療保險處方用藥的若干規定》(滬醫保〔20xx〕92號)為被保險人配藥。急診處方限1-3天,門診西藥、中成藥1-5天,中藥湯劑1-7天,門診慢性病西藥、中成藥、中藥湯劑2周內。如果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診斷明確,病情穩定,因治療需要長期連續服用同類藥物,門診處方可酌情限一個月內。

      第十條當被保險人要求在醫療保險指定的零售藥店購買藥品時,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并應按規定為被保險人提供外部處方。

      第十一條乙方經甲方批準的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約定服務,應嚴格執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部分診療項目約定服務的有關規定。甲方不支付不符合規定的診療項目的醫療費用。

      第十二條乙方應提前與甲方協商新建、擴建、購買大型儀器設備、開展新的醫療服務項目,使用新的一次性貴重醫療設備。甲方不支付未經協商發生的醫療保險費用。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本市指定醫療機構醫療保險支付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甲方可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發布)暫停乙方預付款。

      第十五條年底甲方對乙方進行考核扣除和分擔清算,超預算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第十六條甲方應按照規定向乙方分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并及時向乙方報告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的變化。乙方應按照甲方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在日對賬通過并正確上傳數據后,甲方應審查上個月的醫療費用;甲方可以暫停或不接受指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費用。甲方收到乙方醫療保險費用申報后,應按規定及時審核,并在規定期限內向乙方分配醫療保險費用;甲方有權作出暫停支付、不支付或扣除的審計決定。

      第十七條乙方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甲方或其委托機構的審查和檢查。乙方應按規定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乙方應合作查看被保險人的病歷及相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甲方應及時將檢查結果反饋給乙方,并在10天內接受乙方的陳述和辯護。

      第十八條甲方應加強醫療保險支付費用的預算管理。如果乙方當月及年內累計費用高于預算指標,甲方將重點監督檢查乙方醫療保險費用的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甲方在對乙方進行監督檢查時,可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門診處方、住院病史或原始憑證,收回違法費用。

      第二十條乙方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甲方可責令限期整改、收回費用,并根據情節輕重處給予批評或行政罰款3萬元以下:

      1.檢查、治療、用藥等、治療、用藥等與病情、診斷不符或提供過度醫療服務,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

      2.違反市物價局、市衛生局規定的醫療服務收費標準的;

      3.結算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

      4.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乙方在醫療服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甲方除處理第二十條外,還可以在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不包括醫療保險結算;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醫療保險結算關系,或者終止本協議:

      1.私自上網并申請結算相關醫療保險費用的;

      2.為未取得醫療保險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提供醫療保險結算服務;

      3.超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許可范圍或執業地址提供醫療服務項目并結算醫療保險費用的;

      4.將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給非醫療機構的人員或其他機構,以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結算醫療保險費用的;

      5.未經許可或者未按照醫療保險規定執行約定的服務項目并結算醫療保險費用的;

      6.通過制作虛假醫療文件或憑證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7.無故拒絕、推諉患者,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影響;

      8.其他嚴重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甲方發現乙方執業醫師或工作人員在醫療服務過程中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還可以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費用不納入醫療保險結算:

      1.醫療保險基金因濫用藥物、無指征或重復檢查、濫用輔助治療失;

      2.協助非被保險人冒充被保險人就醫,結算醫療保險費用;

      3.串通被保險人偽造或篡改處方或醫療費用收據,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

      4.其他嚴重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實施期間,乙方機構合并或機構性質、執業地址、執業范圍、驗證床位、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應按照上海市城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指定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上海醫療保險20xx號。10)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變更登記。否則,甲方可以停止其基本醫療保險的結算關系。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的爭議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甲乙雙方爭議不能協商解決的,乙方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本協議的有效期自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31日起停止。甲乙雙方可在約定期滿前一個月內續簽約定。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受到甲方批評或行政處罰的,本協議有效期自動延長一年;乙方下一年未處理的,本協議有效期自動延長一年。本協議的有效期(包括延長期)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六條在本協議的延長期內,甲乙雙方對需要修改的協議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一方提出終止協議的,自終止協議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書面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八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區縣醫保辦保留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4

      甲方(醫療機構):xxxx;地址:xxxx

      乙方(患者):xxxx;性別xxxx;身份證號xxxx;住址xxxx

      乙方于xxxxx年xx月xx日因xxxx在甲方診所就診,其間,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人身損害,由此甲乙雙方因醫療賠償問題發生爭議。現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真實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經充分協商,現達成如下協議,由甲乙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甲乙雙方對自主協商解決該醫療爭議不持異議。

      第二條:甲方同意向乙方一次性經濟補償:¥xxxx元(大寫:人民幣xxxx元)

      第三條:甲方同意于本協議生效后xxxx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款項。

      第四條:在甲方依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后,甲乙雙方因乙者醫療問題引起的所有爭議即告終結,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張權利,否則乙方應無條件返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得以本協議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第五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交由甲方主管部門備案,協議自雙方代表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協議地點。

      甲方代表人(簽章):xxxx乙方代表人(簽章):xxxx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醫療服務協議5

      甲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障____________所有五保老人均能就近享受基本醫療服務,本著公平合理、友好合作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具體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其相關規定。

      第二條 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有關規定為甲方老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制定執行基本醫療服務的相應內容及措施,為甲方老人就醫提供便利;

      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甲方基本醫療服務工作,并成立協調小組,配備2名以上有臨床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協助甲方做好老年人的基本醫療服務、健康檔案及健康追蹤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服務相關的資料和數據;甲方如需查看相關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乙方應予以合作。

      第四條 本協議簽訂后,乙方有義務向甲方負責人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主要政策規定、門診和住院流程、主要服務收費項目、藥品價格等相關信息

      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老人個人信息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就診

      第五條 老人須持甲方開具的有效證明在乙方就診,乙方收治甲方患者住院必須嚴格入院準入標準,認真核對身份,甲方經核實乙方有收治冒名頂替行為者,將追究乙方相關責任。

      第六條 甲方老人在就診、就醫期間在住院及治療方面應給予適當優惠、優待。

      第七條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或者推諉甲方老人前來就診,由此造成病人病情加重、致殘、致死等后果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乙方應依病開藥,不得開具與患者病情無關的藥品,開具藥品必須符合規定。

      第九條 甲方老人因病住院治療時,乙方應及時登記,從登記之日起承擔相關的醫療費用,登記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條 乙方對住院甲方老人的醫療費用,必須實行一日清單制,并由患者、家屬或護理員每天簽字認可。一日清單作為乙方結算的必備依據,甲方應按規定存檔,無一日清單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不得誘導甲方老人接受基本醫療服務范圍外的服務。如病情確實需要,須征得甲方相關負責人同意并簽字認可。

      第十二條 乙方要按甲方規定按時、準確交接有關業務數據,保證信息的準確與完整。因乙方未按規定及時有效交接數據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甲方老人有急性病或其他病癥引起行動不便情況下,乙方有義務派專人出診,對老人的情況進行緊急處理。

      第三章 診療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____________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單病種限價管理工作實施方案(試行)》,超范圍及費用標準的,甲方有權不予支付。

      第十五條 乙方業務范圍內的診療項目,必須向甲方提供其項目清單和物價部門批復的收費標準。遇有新增價格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時乙方要依據物價部門的批復文件向甲方提供資料。

      第四章 藥品管理

      第十六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寧夏基層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使用目錄》,并向甲方提供藥品備藥清單,包括藥品的商品名、通用名和劑型等詳細資料。

      第十七條 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所售藥品價格高于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定價的,差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八條 乙方要主動控制甲方老人用藥量。

      第十九條 乙方新生產的醫院制劑如申請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可參照本協議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乙方為甲方老人提供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時,藥品費及因此而發生的相關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五章 費用給付

      第二十一條 甲方老人在乙方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甲方據實給予結算。

      第二十二條 乙方每月向甲方申請結算。乙方應提前15日前將上一次老人就醫統計表及醫療費用憑據(包括必須經患者簽名的費用一日清單)報送甲方審核后,與甲方辦理結算手續,節假日順延。

      第二十三條 乙方工作人員不得歧視甲方老人,凡乙方向社會承諾的服務和收費標準,甲方老人均應享受。如有違反,甲方可視為不合理費用扣減。

      第二十四條 甲方老人在乙方發生的.各種費用,乙方必須在醫療收費收據及電腦數據上如實記載,如乙方不據實記載,導致甲乙雙方數據不一致的其差額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擔。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二十五條 甲方老人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處理,發生的醫療費用及后續治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健康檔案

      第二十七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各樓園老人名單,乙方根據各項體檢指標項目,認真為每位老人進行檢查,并將各項檢查結果匯總成老人健康檔案。

      第二十八條 乙方需及時按照甲方提供的人員名單將老人健康檔案反饋給甲方,甲方進行存檔。

      第二十九條 如遇到甲方老人請假、就醫等特殊情況未及時進行體檢的,乙方應對漏檢人員進行體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協議有效期自___ 年___月___ 日起至___ 年___月___ 日止。

      第三十一條 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或省市區有關政策調整的,甲乙雙方應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簽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簽名)

      甲方:___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___(蓋章)

      ___ 年___月___ 日___ 年___月___ 日

    醫療服務協議6

      一、普通門診醫療服務合同的訂立

      醫院的開業、廣告招牌為要約邀請,表明我是醫院,我正在營業,如果需要診療服務,我愿意提供服務。患者的掛號行為為要約,表明患者向醫院發出希望與醫院訂立醫療服務合同的意思表示。醫院接受患者交付的掛號費,向患者交付掛號單的行為是承諾,從這一時刻起,普通門診醫療服務合同即告成立。

      二、住院醫療服務合同的訂立

      門診醫師向患者提出住院治療的建議并開具住院單的行為為要約,即希望與患者訂立住院醫療服務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表明已經患者的承諾,醫院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患者辦理住院手續,并交付住院治療費押金的行為是承諾,即患者愿意與醫院訂立住院醫療服務合同,從辦理住院手續時起,住院醫療服務合同便告成立。

      需要說明的是,醫療機構在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負的“防疫”義務時,醫患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受到較大限制,締約的方式、過程主要依據法律的規定。我國《執業醫師法》第28條規定:“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三、120急診醫療服務合同的訂立

      120是免費公益電話號碼,通過120形成的急救合同仍屬于醫療服務合同。但它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關系的兩個特點。其一,這類合同是患方在危難時刻與醫療機構簽訂的。其二,患方對于合同的內容沒有機會和能力討價還價,處于弱勢地位。因此,接到120呼叫的醫療機構負有強制救治義務,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出診救治。

      有人認為,撥打120電話求救行為是要約,急救中心和醫院接到電話后出車急救是承諾。但這一觀點值得商榷,因為120急救合同不是一般的合同,它關系患者生命安危。如果將撥打120求救行為作為要約,急救中心或醫院就有權利拒絕出診且無需通知求救者。這樣的結果有悖于120的宗旨。醫療機構設置120急救電話或者與120急救網絡聯網的行為是要約,表明該醫療機構有接診急救患者的能力、技術及設施條件,并向社會上不特定的人發出愿意締結急救醫療服務合同的建議,該建議的內容具體、確定,即對急危患者進行緊急救治的醫療處置,至于救治的方法、費用等在所不問,該建議的`性質是要約。患者或他人撥打該急救電話的行為應屬承諾,即患者或他人確信該醫療機構的急救能力和急救條件,愿意到該醫療機構接受急救服務,向醫療機構作出接受其要約的承諾。

      120急救合同的成立時間,應明確只要患者撥打120求救,急救合同就成立、生效,急救中心或醫院須立即出診。對于自行直接將急危患者送到醫院、未經120接診的情形下,急危患者被運送的醫院的行為是承諾,從患者被送至醫院的救治場所時起醫療合同即告成立,如值班醫師脫崗,延誤了緊急救治即屬違約。

    醫療服務協議7

      甲方:

      乙方:

      隨著全球氣候環境惡化,近年來各種極端惡劣天氣氣候事件頻發,對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們的生產生活造成了很大影響,目前我市的氣象防災減災機制正逐步完善,為有效避免或減少惡劣天氣給交通、旅游、生產調度、建筑施工等方面帶來的不利影響,許昌市氣象局針各行業的特點,開展了更加專業化和精細化氣象信息服務。甲乙雙方本著有效利用資源、合作共贏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氣象信息服務合作意見(本協議中預報及實況范圍均為所轄區域內):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氣象信息服務,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間,乙方根據甲方需要向甲方提供有償專業氣象信息服務。

      一、乙方為甲方提供的專業氣象信息服務內容

      1.氣候可行性論證

      2.精細化天氣預報服務

      3.未來七天滾動天氣預報服務

      4.短期氣候預測

      5.常規天氣預報服務

      6.短時臨近預報服務

      7.氣象災害預警服務

      8.氣候評價

      9.其他二、乙方為甲方提供氣象信息服務的方式

      1. 電話

      3.電子郵件

      5.電子顯示屏發布

      6.其它

      三、服務費用

      氣象信息服務費 元(大寫: ),甲方應在 年月 日前將氣象服務費付給乙方,付費方式:。

      四、甲乙方雙方責任

      甲方責任:維護氣象資料的.安全,本合同所規定的服務項目和內容僅限于在甲方內部使用,未經乙方許可不得提供它方使用;

      乙方責任:保證氣象資料及時性、完整性;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合同規定的任務,按照合同內容規定搜集各種氣象資料,及時制作、傳輸相關的各種服務產品;

      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五、對本協議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事項,經雙方溝通與協商解決。

      六、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持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合同簽字:

      甲方:乙方:

      郵 編: 郵 編:

      電 話: 電 話:

      法人代表(簽名): 法人代表(簽名):

      簽字日期:

      蓋 章:

      月日簽字日期: 年 蓋 章 月日

      代表人: (簽字)代表人: (簽字)

      年月 日年月 日

    醫療服務協議8

      雙方本著平等互利、救死扶傷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合作開展針對上述商業保險客戶的免押金醫療救援服務項目。為了明確雙方的職責和任務,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章甲方職責和任務

      1、協助衛生部醫政司認定乙方作為衛生部國際緊急救援中心網絡醫院,并向乙方頒發網絡醫院標識牌、證書。

      2、組織、協調乙方在中國大陸開展及時、便捷的免押金醫療救援服務,并及時向乙方提供甲方已確定合作關系的機構情況等相關信息。

      3、設立24小時服務的呼叫中心,并保持電話、傳真通暢,如有變化及時通知乙方。

      4、向乙方提供甲方制定的《衛生部國際緊急救援中心網絡醫院工作手冊》和甲方合作機構;意外急救醫療保險卡"等。

      5、承諾擔保傷患者救治和住院治療免押金及向乙方結算還款手續的'責任,及時將前往乙方就醫的傷患者的基本信息、費用擔保額度,用傳真的形式告知乙方。接到乙方提供的.傷患者診療費用清單后,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詳見《工作手冊》。

      6、有計劃地組織乙方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參加國內外專業學習、培訓及國際緊急救援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章乙方職責和任務

      1、承擔為甲方出具擔保的傷患者的免押金救治工作,嚴格執行甲方制定的《工作手冊》,協助甲方確認傷患者身份。乙方不得隨意拒絕為傷患者提供醫療救援服務。

      2、責成專人負責落實向傷患者提供及時、便捷的醫療救援服務,并向甲方提供負責人和聯系人的姓名、電話和傳真,發生變化時,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3、在醒目位置懸掛"衛生部國際緊急救援中心網絡醫院"標識牌,在急診室、特需醫療部和收費處等醒目位置懸掛甲方提供的"意外急救醫療保險卡"宣傳畫等。

      4、按照甲方提供的《工作手冊》中確定的責任范圍和醫療救援服務流程實施救治工作,履行帳務結算手續。

      5、傷患者未與甲方呼叫中心聯系而直接就診時,乙方應在做好傷患者救治工作的同時,即與甲方呼叫中心聯系,確認傷患者身份和付費手續。詳見《工作手冊》。

      6、協助甲方為傷患者提供轉院和其它醫療救援服務。

      7、可以使用網絡醫院特定標識并對外宣傳。

      第三章協議生效及其它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有效期4年,自20__年1月26日至20__年1月25日。

      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可簽訂備忘錄,備忘錄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在有效期內,如一方欲終止協議,應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最終獲對方書面確認。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定點醫療機構)

      為保證廣大城鎮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促進社會保障及衛生事業的發展,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發的《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_________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的有關規定及統籌地區政府頒布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及各項配套規定。

      第二條甲乙雙方應教育參保人員和醫務工作者自覺遵守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并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甲方如需查看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予以合作。

      第四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與乙方有關的參保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提供的醫療費用,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

      第五條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和“基本醫療保險投訴箱”,將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協議的重點內容向參保人員公布。

      第六條乙方所使用的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軟件,應與甲方的管理軟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統相連接的接口,能夠滿足甲方的信息統計要求(甲方與乙方間的計算機通訊費用(網絡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甲方負責組織與基本醫療保險計算機管理有關的人員培訓。

      第二章就診

      第七條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八條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參保人員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的,乙方應認真查實,如情況屬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時,乙方應事故發生之日起_____日內(具體期限由各統籌地區規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發生醫療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協議。

      第十條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

      (一)乙方在參保人員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應認真審查醫療保險卡并根據甲方提供的名單審查該證件是否有效,憑無效證件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進行身份識別,發現就診者與所持醫療保險證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帳并扣留醫療保險證件,并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乙方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并妥善保存備查;門診處方和病歷至少應保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應保存15年。

      第十二條乙方應使用由甲方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專用處方箋、專用收據和結算單等。

      第十三條乙方必須保證為在本醫療機構就醫的參保人員提供符合基本醫療服務范圍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條乙方應嚴格掌握住院標準,如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入院,其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有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乙方應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記帳,按自費病人處理,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六條乙方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疾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辦理轉診手續,對符合轉診條件,乙方未及時轉診造成參保人員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乙方將有能力診治的病人轉出,轉出后的醫療費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過危險期,經甲方及參保人員同意,轉入級別較低的定點醫療機構的情況除外)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轉出后的醫療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十七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15日內因同一疾病重復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結算費用,參保人員對出院決定有異議時,可向甲方提出,費用暫行自付。

      第十八條乙方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費用時,應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應簽文字協議)。

      第三章診療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

      及統籌地區關于診療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在甲方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檢查的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第二十一條醫生為參保人員進行檢查治療的收入不得與醫生及醫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掛鉤,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可拒付相關費用,并將相關項目排除在約定項目外,情節嚴重的,甲方可單方面中止協議。

      第二十二條在本協議簽訂后,乙方新開展超出協議規定的診療項目,如該項目在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內,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診療項目的申請;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乙方應提供甲方審查所需的`有關資料,并為甲方進行實地考察提供方便;對于乙方提供的資料,甲方有保密的義務;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過程(不含乙方因資料不齊補報的時間),如不同意申請,應通知乙方,并說明理由;如同意申請,應同時確定給付標準,及時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時限未答復視為同意。

      第四章藥品管理

      第二十三條乙方應嚴格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規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長不超過24天量的原則給藥。

      第二十五條乙方應允許參保人員持本醫療機構醫生所開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外購藥品,不得干涉參保人員的購藥行為,外購藥品的處方應書寫規范,使用漢字,字跡工整,并加蓋乙方門診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乙方提供的藥品應有小包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關于劑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乙方使用本院生產的、并列入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醫院制劑,其費用甲方按照規定給予支付;乙方新生產的醫院制劑如申請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可參照本協議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第二十八條報銷范圍內同類藥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選擇時,在質量標準相同(如符合gmp標準)的情況下,乙方應選擇療效好、價格較低的品種。

      第二十九條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所售藥品價格高于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定價的,差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條乙方為參保人員提供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時,藥品費及因此而發生的相關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給付,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員非法收取藥品回扣的,一經查實,甲方應扣除該種藥品的全部費用。

      第五章費用給付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統籌地區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乙方應在每月______日前,將參保人員上月費用及清單報甲方,由甲方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甲方定期對門診及外購藥品處方進行隨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處方總量的5%,對違反規定的費用按比例放大后在給付時扣除。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處理,由于醫療事故及后遺癥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條參保人員投訴乙方違反規定不合理收費,甲方查實后,乙方應負責退還。

      第三十六條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虛報費用或醫護人員串通參保人員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應在償付時扣除違約金額,并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觸犯刑律的,甲方應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三十七條乙方負責收取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并使用專用收據。

      第三十八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按統籌地區費用結算的有關規定給付。

      第三十九條甲方應在接到乙方費用申報______天內向乙方撥付合理醫療費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結果最遲于次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結清。

      第六章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乙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1年)。

      第四十二條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注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條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_______日通知對方。

      第四十四條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四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四十六條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醫療服務協議10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為保證廣大城鎮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服務,促進社會保障及衛生事業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的有關規定及統籌地區政府頒布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及各項配套規定。

      第二條甲乙雙方應教育參保人員和醫務工作者自覺遵守醫療保險的各項規定;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乙方必須有一名院級領導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并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乙方有責任為甲方提供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材料和數據;甲方如需查看參保人員病歷及有關資料、詢問當事人等,乙方應予以合作。

      第四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與乙方有關的參保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按規定向乙方撥付應由甲方提供的醫療費用,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變化情況。

      第五條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和"基本醫療保險投訴箱",將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本協議的重點內容向參保人員公布。

      第六條乙方所使用的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軟件,應與甲方的管理軟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統相連接的接口,能夠滿足甲方的信息統計要求(甲方與乙方間的計算機通訊費用(網絡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甲方負責組織與基本醫療保險計算機管理有關的人員培訓。

      第二章 就診

      第七條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八條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參保人員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的.,乙方應認真查實,如情況屬實,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九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時,乙方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_____日內(具體期限由各統籌地區規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發生醫療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甲方可單方面解除協議。

      第十條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認真進行身份和證件識別。

      (一)乙方在參保人員辦理門診掛號或住院登記手續時應認真審查醫療保險卡并根據甲方提供的名單審查該證件是否有效,憑無效證件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進行身份識別,發現就診者與所持醫療保險證身份不符時應拒絕記帳并扣留醫療保險證件,并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乙方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并妥善保存備查;門診處方和病歷至少應保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應保存15年。

      第十二條乙方應使用由甲方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專用處方箋、專用收據和結算單等。

      第十三條乙方必須保證為在本醫療機構就醫的參保人員提供符合基本醫療服務范圍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條乙方應嚴格掌握住院標準,如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入院,其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有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乙方應及時為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乙方應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記帳,按自費病人處理,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第十六條乙方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的疾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為參保人員辦理轉診手續,對符合轉診條件,乙方未及時轉診造成參保人員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乙方將有能力診治的病人轉出,轉出后的醫療費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過危險期,經甲方及參保人員同意,轉入級別較低的定點醫療機構的情況除外)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轉出后的醫療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十七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 日內因同一疾病重復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結算費用,參保人員對出院決定有異議時,可向甲方提出,費用暫行自付。

      第十八條乙方向參保人員提供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費用時,應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應簽文字協議)。

      第三章 診療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統籌地區關于診療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在甲方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做檢查的結果,乙方應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檢查。

      第二十一條醫生為參保人員進行檢查治療的收入不得與醫生及醫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掛鉤,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可拒付相關費用,并將相關項目排除在約定項目外,情節嚴重的,甲方可單方面中止協議。

      第二十二條在本協議簽訂后,乙方新開展超出協議規定的診療項目,如該項目在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內,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診療項目的申請;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乙方應提供甲方審查所需的有關資料,并為甲方進行實地考察提供方便;對于乙方提供的資料,甲方有保密的義務;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請后應在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過程(不含乙方因資料不齊補報的時間),如不同意申請,應通知乙方,并說明理由;如同意申請,應同時確定給付標準,及時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時限未答復視為同意。

      第四章 藥品管理

      第二十三條乙方應嚴格執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規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按照急性疾病 天量,慢性疾病 天量,最長不超過 天量的原則給藥。

      第二十五條乙方應允許參保人員持本醫療機構醫生所開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外購藥品,不得干涉參保人員的購藥行為,外購藥品的處方應書寫規范,使用漢字,字跡工整,并加蓋乙方門診專用章。

      第二十六條乙方提供的藥品應有小包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關于劑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乙方使用本院生產的、并列入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醫院制劑,其費用甲方按照規定給予支付;乙方新生產的醫院制劑如申請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可參照本協議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第二十八條報銷范圍內同類藥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選擇時,在質量標準相同(如符合GMP標準)的情況下,乙方應選擇療效好、價格較低的品種。

      第二十九條乙方違反物價政策,所售藥品價格高于國家或省級物價部門定價的,差額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條乙方為參保人員提供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時,藥品費及因此而發生的相關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給付,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員非法收取藥品回扣的,一經查實,甲方應扣除該種藥品的全部費用。

      第五章 費用給付

      第三十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統籌地區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乙方應在每月______日前,將參保人員上月費用及清單報甲方,由甲方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甲方定期對門診及外購藥品處方進行隨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處方總量的 %,對違反規定的費用應先按比例放大 倍,其后對于放大后的金額在給付時扣除。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處理,由于醫療事故及后遺癥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條參保人員投訴乙方違反規定不合理收費,甲方查實后,乙方應負責退還。

      第三十六條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虛報費用或醫護人員串通參保人員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應在償付時扣除違約金額,具體違約金為 ,并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觸犯刑法的,甲方應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三十七條乙方負責收取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并使用專用收據。

      第三十八條實行按病種付費的疾病按統籌地區費用結算的有關規定給付。

      第三十九條甲方應在接到乙方費用申報 天內向乙方撥付合理醫療費用的 %,其余 %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結果最遲于次年 月 日前結清。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四十條本協議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乙方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十二條協議執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有調整的,甲乙雙方按照新規定修改本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可終止協議;協議執行期間,乙方的注冊資金、服務條件、服務內容、法人代表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條甲乙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 日通知對方。

      第四十四條協議期滿前 個月內,甲乙雙方可以續簽本協議。

      第四十五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四十六條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于: 年 月 日

      簽于: 年 月 日

      XXXX合同文本

    醫療服務協議1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條款:

      一、服務項目:在《_________網》_________頁_________位放置甲方企業網頁和鏈接企業網站。

      二、權益與義務:上傳內容僅限經濟業務方面,不得上傳虛假信息,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如因違反而引起的.糾紛與法律責任等由甲方自負,與本網無關。

      若因技術問題使甲方信息不能正常發布時間連續超過15天以上30天以內的,乙方按天計算賠償甲方損失,超過30天以上仍無法正常發布的,乙方將未予發布時間的全部款項退還甲方,本合同同時解除(火災、地震、黑客病毒攻擊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費用:甲方向乙方支付信息服務費_________元/年,網頁維護費_________元/年,圖表設計費(一次性)_________元,網頁制作費_________元,合計_________元(大寫)。

      四、其他約定:服務期限:到款之日起至次年同日。

      如有未盡事宜可及時協商解決。

      本協議自簽字蓋章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有效期為一年。

      合同期滿經雙方同意可自動延續。

      合同傳真件與正本具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賬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醫療服務協議12

      醫院名稱:xxxx醫院(甲方)

      醫院負責人:xxx

      亡者繼承人(乙方):

      乙方代理人:

      協議地點:

      亡者xxxxxx于xxxxx年xxxx月xxxxx因病在甲方處住院,于xxxxx年xxxx月xxxx日突然死亡,后乙方與甲方為其死亡原因產生糾紛,經雙方同意均愿通過協商解決該爭議;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真實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經充分協商,現達成如下協議,由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雙方對自主協商解決該醫療爭議不持異議。

      第二條:醫院同意向乙方實行一次性經濟補償: xxx (¥ xxxxx萬元 ),包括之前已墊付的xxxx萬元。以上費用含死亡補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所有法律規定的賠償項目。

      第三條:醫方同意于本協議生效后當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剩余款項xxxxx萬元。

      第四條:亡者住院時所發生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所有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已支付的由甲方退回。

      第四條:在醫方依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后,雙方因亡者醫療問題引起的所有爭議即告終結,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醫方主張權利,否則乙方應無條件返還醫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得以本協議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第五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乙方代理人一份,協議自雙方及乙方代理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特別約定:如乙方繼承人沒有在本協議親筆簽字,應該有繼承人對乙方代理人授權的全權委托書,且乙方代理人承諾對該全權委托書上委托人簽名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原因引起的糾紛而再增加甲方的損失由乙方代理人全額賠償甲方。

      醫方負責人簽字:xx

      醫院簽章:xx

      乙方簽字:xx

      乙方代理簽字:xx

      簽注日期:xx

    醫療服務協議13

      甲方:臨汾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

      為進一步明確甲乙雙方醫保工作中的權力、責任和義務,保證廣大城鎮參保職工享受基本醫療服務,根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甲方確定乙方為本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國家、省、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配套辦法,雙方均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相關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二條 甲乙雙方應建立完善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管理制度,指定由專人負責信息管理工作,必須保證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基本信息、醫療消費信息的準確性和信息系統的穩定性。

      第三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的醫療服務行為、執行醫療保險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核查參保人員住院和醫護人員診療過程等情況,一經查實有違規行為,根據有關規定及本協議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四條 甲方按約定的時間及結算辦法,向乙方撥付應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五條 甲方負責向乙方傳達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及變化情況。負責對乙方醫保經辦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進行醫保政策、計算機信息系統操作的業務指導及相關培訓。

      第六條 乙方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和相關規定及本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加強內部管理,制定執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法規的相應措施,為參保人員就醫提供方便;成立服務于醫療保險管理的機構,確定一名院級領導,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配合甲方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七條 乙方在本單位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設置“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宣傳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意見箱”、“醫保專用窗口”,將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政策規定和醫療服務內容,向參保就醫人員宣傳、解答。

      第八條 乙方所使用的有關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軟件,應與甲方的管理軟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統相連接的接口,能夠滿足甲方的信息統計和監督管理要求。甲乙雙方的網絡費用由雙方各自承擔,計算機耗材及易耗品由使用方負擔。

      第九條 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定時傳輸醫療費用數據,當日發生的費用必須當日上傳,如遇網絡故障應即使通知醫保信息系統管理員。屬乙方錯誤操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 乙方應將個人自負率控制在醫療費總額的40%以下;醫保目錄外費用發生率控制在醫療費總額的10%以下;藥品費比率控制在醫療費總額的50%以下(專科類60%以下)。

      第十一條 乙方應將參保人員未能進入醫保網絡系統即時結算的情況及時告知甲方并寫出詳細書面材料,未告知甲方者,患者醫療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 乙方需在護理站患者一覽表及住院患者床前一覽表上置有醫保標識,并積極配合甲方做好各定點醫療機構的交叉檢查工作。要于每年十二月份自查自糾執行醫療保險管理制度、協議和提供醫療保險服務等工作開展情況,同時準備自查自糾書面材料待甲方及上級有關部門檢查。

      第十三條 門診大額疾病的就醫按其相應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就 診

      第十四條 乙方診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則,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斷提高醫療質量。

      第十五條 乙方應堅持“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準則,熱心為參保人員服務;參保人員投訴乙方工作人員態度惡劣的,乙方應認真查實并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甲方有權暫停其為參保人員進行醫療服務。

      第十六條 參保人員在乙方就診發生醫療事故的,按照醫療事故管理辦法規定,并自事故認定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由于醫療事故及后遺癥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乙方負擔。造成嚴重后果的,甲方可單方面暫停服務協議。

      第十七條 乙方在參保人員就診時應進行身份識別,留存住院患者單位證明、身份證復印件,發現就診患者與所持醫療保險證和醫保IC卡不符時,應拒絕記賬并扣留醫療保險證件,并及時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發生參保人員用其他人醫保卡就診或住院等情況,甲方將按“冒名住院”處理,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扣除一萬元違約金。

      第十八條 乙方應為參保人員建立門診及住院病歷,就診記錄應清晰、準確、完整,并妥善保存備查;門診處方和病歷至少應保存2年,住院病歷至少應保存15年。

      第十九條 乙方應為在本醫療機構就醫的參保人員提供符合城鎮基本醫療服務范圍的住院床位。參保人員要求住超過相應標準的病房時,必須經本人或家屬簽字認可,超出規定標準以上部分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第二十條 乙方應嚴格掌握住院標準,為符合入院條件的參保人員及時辦理入院手續。如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收入院,有關醫療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建立住院參保人員離院請假制度,住院參保人員離院時,應向醫護人員請假,由主管醫護人員簽字并在病程中記錄。一經查實乙方沒按上述要求為參保人員辦理請假手續,而參保人員不在病房的,甲方將按“掛床”處理,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扣除五千元的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乙方嚴格禁止掛床住院、分解住院。要及時對符合出院條件的參保人員辦理出院手續,故意拖延住院時間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在同一年度為參保人員辦理多次入院手續的,其醫療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參保人員拒絕出院的,乙方應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記賬,按自費病人處理,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如發生上述違規情況,醫療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 乙方對參保人員的住院治療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住院期滿三個月時,乙方要為其辦理出院結算手續。如確需繼續住院治療的須重新辦理住院手續,扣除住院起付額并交納住院押金。

      第二十四條 乙方應向住院參保人員免費提供一日費用清單、醫療費用結算清單,使參保人員及時了解疾病治療情況及醫療費支出情況,對超出基本醫療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需由參保人員承擔費用時,應征得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嚴格掌握各項化驗和檢查的適應癥,住院病人的各項化驗和檢查均應有針對性。特殊檢查治療項目、白蛋白及血液制品、貴重藥品要有嚴格的審批制度。

      第二十六條 乙方須按醫保政策規定負責認定參保患者因外傷住院是否屬于醫保支付范圍,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有:1、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2、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3、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4、在境外就醫的。對以上四中情況乙方不予支以意外傷害申報,并告知患者按醫保政策規定其醫療費用不在甲方支付范圍內。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乙方要告知參保患者進行意外傷害申報,對于乙方未盡責任的,參保患者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二十七條 乙方不能出租、承包科室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不得擅自將協作醫療機構納入定點醫療服務范圍,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暫停服務協議。

      第三章 診療項目管理

      第二十八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制定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超出范圍和標準的費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條 乙方在診斷中應充分利用參保人員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的檢查結果,無特殊原因不得要求患者重復檢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大型檢查項目的檢查,陽性率達到70%以上。

      第三十條 醫生為參保人員進行檢查治療的收入不得與醫生及醫生所在科室收入掛鉤,甲方查實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可拒付相關費用,并將相關項目排除在約定項目外,情節嚴重的,甲方可單方面暫停服務協議。

      第三十一條 乙方新增價格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時,應依據物價部門的批復文件向甲方備案。新開展超出協議規定的診療項目,如該項目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內,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診療項目的申請。

      (二)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乙方應提供甲方審查所需的有關資料,并為甲方進行實地考察提供方便;對于乙方提供的資料,甲方有保密的義務。

      (三)甲方接受乙方申請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過程(不含乙方因資料不齊補報的時間);如不同意申請,應及時通知乙方,并說明理由;如同意申請,應同時確定給付標準,及時通知乙方;如甲方超過期限未答復視為同意。

      第四章 藥品管理

      第三十二條 乙方應嚴格執行本省、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所規定的用藥范圍,超出的部門甲方不予支付。

    醫療服務協議1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資質證書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達成如下協議,以此共同遵守。

      一、 乙方為甲方職工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職業健康體檢定點醫院。

      二、 甲方如有礦難等急診急救患者,乙方接到甲方電話告知后,應立即派120救護車及醫護人員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現場救治。

      三、 甲方患者在乙方診治期間要遵紀守法,遵守乙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按照乙方的醫療、急診急救、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體檢流程進行診治和體檢。

      四、 甲方在乙方醫院進行一般醫療急診急救要先交費后看病。遇有特殊情況甲方未帶現金需救治的,乙方應根據甲方的介紹信或聯系人的意見先搶救后交費。

      五、 甲方在乙方體檢,要先和乙方體檢中心協商體檢相關內容、人數、時間等。體檢完成后 日內結清相關費用。

      六、 甲方在乙方就診或體檢,醫療服務和收費標準均按照乙方公司員工等同對待。

      七、 根據甲方所需,乙方要及時向甲方通報搶救、治療進展情況,以便醫患雙方掌握相關信息。

      八、爭議的.解決

      1、本協議的制定、解釋及其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的約束。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醫療服務協議15

      甲方: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乙方:××定點零售藥店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6號)的有關規定,為保證零售藥店更好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用藥服務,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二條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必須做到藥品質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計算機硬件系統,相關的`軟件由甲方負責提供。

      第三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信息和調整情況以及參保人員的變動情況。

      第四條乙方應在藥店的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辨認購藥。

      第五條參保人員持本人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以處稱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需要查驗其基本醫療保險證件有關項目是否與所持處方相符,準確無誤后才能予以調劑。

      第六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要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如因調劑不當出現藥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乙方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配伍或劑量有疑義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后再給予調劑。

      第八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處方調劑時,應告知參保人員并負責聯系其他定點藥店進行調劑。

      第九條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藥品時,乙方調劑完畢后,應開具收據并留存根以備核查。

      若需要支付現金(藥品需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部分)或其個人帳戶已用完需用現金支付時,乙方要開具現金收據。

      第十條乙方按規定(月、雙月、季)將參保人員使用個人帳戶在乙方購藥費清單交送給甲方以備核查(內容包括:參保人員姓名、保險證號、處方醫療機構、處方張數、藥品品名、數量、藥費等)。

      第十一條乙方向甲方交送審核的藥費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乙方負責:

      (一)處方與基本醫療保險證明相關的資料項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參保人員持用偽造、變造或外觀上足以辨認為不實處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處方調劑;

      (四)調劑的處方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給付范圍;

      (五)出售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

      (六)違反國家物價政策,售出藥品價格高于國家定價,其差價部分應予追回。

      第十二條乙方有出售假藥、劣藥、以物代藥等不依照處方調劑以及藥店與醫院合謀騙取醫療保險金等違規情況,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視情節輕重,建議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甲方如發現重復核付的藥品費,應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條甲方應于乙方送達藥品費申請之日起×日內辦理暫付事宜,暫付款按審核后總額的90%按期支付給定點藥店,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情況最遲于次年×月×日前結算。

      第十五條乙方向甲方申請支付參保人員調劑處方藥品費,應定期向甲方申報藥品費清單申請核付。

      第十六條甲方為了審查醫療保險給付需要,請乙方提供說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詢或調用調劑記錄、處方、帳單、收據及有關文件資料,乙方應詳細說明并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在協議期內,乙方地址、名稱變更應事先通知甲方,并終止協議,同時持變更登記相關證件到甲方重新辦理申報手續。如乙方被吊銷《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自吊銷之日起終止協議。乙方變更法人代表者,自藥品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視同特約主體變更,甲乙雙方應改簽協議或終止原協議。

      第十八條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日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在藥品費結算或遇違約出現爭議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條協議期滿,經雙方協商,可以在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續簽。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統籌地區社

      會乙方:定點零售藥店

      保險經辦機構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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