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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獨立學院法學專業導師制論文

    時間:2025-10-23 02:27:09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獨立學院法學專業導師制論文

      一、我國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存在的問題

    獨立學院法學專業導師制論文

      我國的獨立學院在逐年普及的同時,大學生的整體素養包括專業能力與獨立思考能力等卻有逐漸下降的趨勢。這就產生了一種尷尬的現象:一邊是源源不斷的畢業生需要就業,而另一邊卻是企業在抱怨無可用之人。這樣的矛盾對于獨立學院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更為尖銳。

      因為獨立學院法學專業一直都是較難就業的一個專業學科,這就提示我們要對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存在的問題有清醒的認識。

      對于獨立學院法學本科階段的教育,首先,從學校招生方面看,很多獨立學院都設置了法學專業,以致于每年我國獨立學院法學專業招生數量龐大,但高校教育資源卻相對緊缺, 這就使得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質量低下的問題日漸突出。其次,在法學本科階段的課程設置方面,我國大部分開設法學專業的獨立學院對法學本科教育中課程的開設都是要求學生必修14門法學核心課程,選修若干其他部門法課程,導致學生對專業課的學習較為粗淺,是“蜻蜓點水式”的泛泛而學,不能形成一個系統。

      最后,在輔導員設置方面,獨立學院中大多數的輔導員是不授課的,只是在生活上對學生進行指導。輔導員個人的精力有限,很多時候并不能對學生如何合理安排生活與學習起到真正的引導作用, 這讓很多剛入學的學生變得無所適從,不清楚大學期間如何合理安排自己的學習與生活,既造成了日常生活的紊亂,也影響了對專業知識的學習。這些問題都是導致法學專業學生質量不高的重要原因。

      二、在獨立學院法學本科教育中全面推行導師制的必要性

      1、有利于實現對獨立學院法科學生的個性化輔導

      “傳統的高等教育是單向的知識傳遞,以相對封閉的、靜態的和單一的標準要求、評價和衡量學生,培養出來的學生都是統一規格的,綜合素質、實踐能力不強,缺乏創造和創新能力。”但現代社會需要專業基礎扎實、素質全面、具有科學創新精神的人才,因此,應改革人才培養和管理模式,因材施教。設置本科生導師制度,可以打破以往獨立學院法學專業教學與指導分離的教學模式。

      給本科生確定導師后,導師可以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因材施教,利用自身積累的專業知識與經驗對學生選課、選擇專業方向以及學習方法、科學研究、職業生涯規劃等方面進行指導。這樣,既有利于學生對專業課的學習與掌握,也有利于對不同專業方向感興趣的學生在導師指導下進行深入研究,從而實現個性化的培養與輔導。

      2、有利于培養卓越法律人才

      20xx年底,基于“我國高等法學教育還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需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還不夠深入,培養模式相對單一,學生實踐能力不強,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培養不足的考量,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員會決定聯合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培養造就一批信念執著、品德優良、知識豐富、本領過硬的高素質法律人才。實行本科生導師制后,有專業老師對學生進行指導,有利于學生掌握扎實的法律知識,有利于學生進行法律實踐,更有利于學生樹立正確的法律價值觀念,從而培養出優秀、卓越的法律人才。這樣使學生的法律理論知識與實踐運用能夠很好地結合起來,具備成為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素養。

      3、有利于實現現代大學教育的目的

      現代大學以學術獨立、思想自由著稱,因此,高等教育不僅要提高學生的文化水平,更要提高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可以說,現代大學教育的目的主要有兩個:一是讓學生掌握專業知識,即通過大學本科階段的教育使學生能夠掌握一定的專業領域的知識,能夠從專業角度去思考問題。二是培養學生的獨立思維能力,即要求通過大學本科階段的學習,學生能夠獨立地思考和處理問題,掌握科學、合理的學習方法。大學本科四年的法學教育要求學生不僅要具備法學專業知識,而且要有獨立思考能力。

      但對于剛剛踏入大學校園的大學生而言,讓他們獨自去學習以前從未接觸過的法學專業方面的知識是較為困難的。再者高中階段的應試教育都是被動地接受知識,大學一開始就要求他們獨立地思考問題,也讓很多大學生無所適從。因此,在本科階段推行導師制,有利于實現現代大學教育的目的。

      三、獨立學院法學專業本科生導師制的構建

      1. 建立合理的導師遴選與管理機制

      在校內導師的遴選上,但筆者認為,校內導師的選擇不應有職稱的限制。一則是因為獨立學院法學專業高級職稱者人數不多,二則本科生導師不同于碩士生導師,其更多地是予以學習方向和方法的指導,而剛剛畢業的年輕教師在考研、公務員考試和學習方法指導方面甚至比具有高級職稱的老教師更有經驗。因此,在校內導師的遴選上應該不問職稱,只問德才。

      在校外導師的遴選上,更應看重候選導師的品格和修養,候選導師應通過所在單位和學校的雙重考察,避免學生受社會上一些不良風氣的影響。在導師的構成上,應按學生就業方向分組,每組配備具有相應專長的導師4-5名。在校內外導師的構成比例上,從加強學生的實踐能力考慮,校內外導師應各占50%為宜。

      2、選配導師的時間安排

      從導師的配給時間看,各校的做法不盡相同,從大一、大二、大三甚至大四開始的都有。但就獨立學院而言,其法學專業以就業為導向的導師制實施的最佳時間為大二上學期。如果配給時間過早,學生對于專業知識了解太少,專業興趣和就業方向也難以確定,對導師的選擇就比較盲目,自然會對后續的學習產生不利影響。相反,如果導師配給的時間過晚,學生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模式已基本形成,老師在短時間內難以施加有效影響。

      再加上學生考研、考公務員以及找工作的壓力,學生更多是按照自己的想法規劃最后一年的大學生活,這時導師的介入是起不到實質作用的。而選擇在大二上學期配給導師,一方面,法學最核心的課程已經開設,學生的學習興趣逐步顯現,對未來的就業也有了初步的想法,以就業為導向的導師制具備了實施的基礎條件;另一方面,這時候也是最需要導師進行引導的時候,而且導師制實施的期間是三年,這為導師對學生的全面塑造和施加良好影響提供了時間保障。

      3、導師制的評價與激勵機制。科學合理的評價與激勵機制是導師制能夠切實實施的制度保障,獨立學院法學專業應根據自身情況制定一套多元的導師制評價體系和激勵機制。評價體系的多元化首先表現在評價主體的多元化,包括學生評價、導師自評和管理者評價,其中應以學生評價為主,學生評價應占總分60%以上,而且必須采用如問卷、座談等多樣化的評價方式,使學生評價能夠自由地、真實地反映出導師的工作狀況。

      其次,評價的內容也應該是多元的,既要評價導師的“導”,還要評價學生的“學”,不僅評價導師指導的結果,還要評價導師的指導過程。當然,作為以就業為導向的導師制,導師對學生就業所進行的指導以及學生最終的就業狀況應該是重要的評價因素。對于考核優秀的導師,應通過物質和精神激勵的方式,比如作為評優、年終考核和職稱晉升的重要參考因素等,以改變目前部分院校出現的“導與不導一個樣,導好導壞一個樣”的局面,使導師制能夠真正造福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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