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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則

    時間:2025-08-20 18:11:41 法學畢業論文

    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則

      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則

    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則

      摘 要:在我國的行政法中,平等原則作為行政法原則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隨著社會的進步與人們對法律常識的了解,越來越多的人重視法律的平等、人與人之間的平等等等,其根源是源于人性尊嚴之憲政理念,主要體現在禁止恣意和行政自我拘束兩項基本要求。

      但是,就目前我國的行政法來看,其司法適用仍然存在著缺失,因此本文將對行政法中的平等原則進行簡要論述

      關鍵詞:行政法、平等原則

      一、平等的涵義與分類

      1、平等的涵義

      “平等”英文表示是“Equality” 通常的理解是,政治、社會或經濟地位處于同一水平,沒有或否認世襲的階級差別或專斷的特權。

      筆者通過對資料的翻閱與查詢,以及平日的學習積累,對平等的理解可以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權利平等,所謂權利平等是指國家承認的公民在國家的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權利和義務是享有平等的待遇。

      第二,結果平等,所謂結果平等是指全社會的產品和價值物能夠實現完全平等地分配。

      第三,機會平等,所謂機會平等是指針對社會成員的自身利益,能夠實現自我發展和自我完善,提供平等的機會和條件。

      總之,平等就是指人與人之間能夠享有平等的權利,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都能夠處于一個相同的地位。

      其核心是指在相同的條件下都要同等對待,不同條件情況下給予不同的對待,反而推之,即同等情況下是絕對不可以有不同等的對待,不同情況條件下是可以有差別對待的。

      2、平等的分類

      第一,權利平等與狀態平等。

      所謂權利平等,是指所有公民在信仰、言論自由、良心、政治參與等方面的平等,這方面的平等多數是被國家的憲法所記載的,是載入本國憲法體質中的,能夠得到法律形式上的保障,“權利平等”更關注人,關注精神領域、關注保持人格。

      而具有爭議的相反的一方面的一種平等稱之狀態平等,。

      狀態平等”關注使所有人都得到均等的份額,更加關注物、關注經濟利益,是現實可見的“利益”。

      第二,機會平等與結果平等。

      “機會平等”是指發展、理想、前景等方面的平等。

      “結果平等”,是指強調每個公民的平等,公民在按勞分配時必須要有無差別分配,.要求“結果”、“實質性的平等,把一切都拉到同一水平。

      第三,完全平等與比例平等。

      “完全平等”即公民在政治、經濟、思想等方面所包含的基本權利能夠實現絕對平等,不存在差別對待。

      “比例平等”即亞里士多德所提出的平等學說,其中心表達是指基于比例的平等能夠實現是公正的對待。

      也就是說完全平等要求政府機關要一視同仁不可有不平等對待;而比例平等則要求政府機關對不同的個體要有不同的對待方式和方法,以實現現實意義上的平等。

      二、平等的法律標準

      平等就是要求對待相同的事物不應有不同的待遇,不同的事物可以有差別待遇。

      但是天下之大,人與人之間又存在著普遍的差異,因此,對于這樣不同的情況,要想滿足平等的差別原則平等,就必須要有不同的標準。

      下面筆者就簡要的概括平等的法律標準

      首先,基本權利與同等標準。

      平等簡單的說,可以分成自然的與社會的兩大部分。

      比如性別、天賦、種族、外貌等等屬于自然的,是無法改變的,是無法用道德標準去衡量的,是沒有善惡美丑之分的。

      而富貴、貧賤、工資、職務、社會地位這些是由人的自主活動而形成的。

      因此,法律意義上的平等就應該根據個體的不同予以平等的保護,對于社會的關系來講可以有不同方式的平等對待。

      其次,社會權利的平等認定標準。

      社會權利是一個比較泛泛的概念,實質是指政治、經濟等權利的總稱。

      我們認定社會權利的平等標準要從兩個方面去看,一方面,政治權利與自由標準。

      也就是說,政治權利的平等是指政治權利在行使的過程中能夠為公民實現平等的對待而人們所享有的權利,國家政治權利不得干涉個人的政治自由。

      另一方面,經濟權利和貢獻標準。

      是指每個人在經濟方面所享有的權利與在經濟方面所做出的貢獻。

      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決定每個人提供經濟權利分配的主要依據,是按勞分配的,因此,人們享有的經濟權利是不一樣的,但是每個人經濟權利與經濟貢獻的比例是相等的。

      三、法律平等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體現

      行政法中的平等觀念能夠充分地體現出行政行為的平等意義,在法律關系中的體現主要表現以下三個方面:

      (一) 行政主體與客體的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問題在行政法律制度中是一個較為中心的觀點。

      將行政客體的權利自由擴大,以及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被限制是現代行政法發展的一個必然勢頭。

      行政部門的執法人員在依法行使其職權時,現行的行政法是約束其行使的行政權力。

      同時,行政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應當履行期自己的義務,對于行政客體來說也有其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舉個例子說明,在行政人員進行行政處罰的過程中,執法人員應出具其身份證件,并且要指出違法的事實,于此同時要聆聽當事人的申辯,并予以解釋,提供幫助等等。

      (二) 行政法律中的雙方的獨立性

      作為自然人的存在,是國家權力的真正的主人,與政府行政人員兩者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是相互的。

      雙方的意志存在基礎上的一致。

      比如,在市場經濟的今天,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的影響下,使得企業中的“官工”、“官商”、成為了“法人”;“單位人”成為了有自主地位的“社會人”;農民由“官農”成為了土地承包制的“自由農”等等,其社會地位的上升,足以體現行政法律中的平等原則。

      (三) 行政主體對客體并非是單項的支配

      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體質的運行,就要求政府轉變其職能,要從權利政府向責任政府職能轉變,從神秘的政府向透明的政府轉變。

      諸如,公民日常的報警;發生刑偵案件時要求公安人員破案、打擊犯罪;要求法院的法官公平的審判案件、要求稅務工作人員審計企業的稅務狀況等等實質上都是具有支配意義的,并非是行政客體的無條件服從和單方面的支配。

      因此,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當事人雙方的支配與被支配關系是相互的,是雙向的,是角色互換的。

      ?參考文獻:

      ?[1] 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版.

      ?[2]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三民書局1998年版。

      ?[3] 羅堂慶:《談談對平等法律主體的公平保護》,山東法學1994年02期。

      ?[4] 張恒山:《論正義和法律正義》,法制與社會發展2002年01期。

      ?[5] 張梓太、吳衛星:《行政補償理論分析》,法學2003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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