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個人征信運轉模式的法律構建
信用是人類社會交往的基本行為準則,而個人信用在整個社會信用體系中有基礎性的地位。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個人信用制度的缺失已越來越成為制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因素。

摘要:個人征信運轉模式就是以個人征信機構設置為核心,包括監管模式以及立法模式的制度系統。“公私兼顧”模式下,在個人征信機構設置上,以公共征信機構為基礎以私營征信機構為主導;在監管模式上,采用專門機構集中監管與其他監管體制有機結合的綜合性監管;在立法上采用專門立法與配套制度結合的混合式征信立法。
關鍵詞:個人征信運轉模式;個人征信機構;征信監管個人征信運轉模式是統一的、普遍的個人征信制度運轉的基礎,根據我國經濟及社會發展特征,采用公共個人征信機構與私營個人征信機構并存的“公私兼顧”模式是恰當的選擇。
1.“公私兼顧”個人征信運轉模式的具體設計
1.1“公私兼顧”模式下個人征信機構設置。公共個人征信機構方面,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已經發展成為全國性個人征信機構,因此以其作為公共基礎設施在成本和效率上都是最優選擇;在性質上,有關領導曾表示該機構目標是成為獨立于央行的第三方股份公司,但筆者認為此做法不妥,理由有二:其一,該數據庫是央行主導下運轉的,股份制公司性的轉化難免造就一個全國性壟斷的征信業巨型企業。其二,公共機構是作為行業公共基礎設施而設立的,應當面向征信市場平等開放,而股份制公司形式就意味著其將數據庫據為營利的工具,這無疑不利于私營個人征信機構的立足。因此,公共個人征信機構在性質上只能是一個公共部門,也只有這樣才會充分實現其作為基礎數據庫的公共服務職能。
隨著我國人口流動性的加劇,需要對個人信息經常地更新,若由公共征信機構負責則難保效率。筆者倡議:一要發揮網絡的功能,將央行數據庫與公共部門信息系統連接,實現基礎數據隨公共部門對個人信息的更新而更新;二發揮私營機構的主動性,開設通道便于其及時將在業務開展中了解的更新狀況反饋給基礎數據庫;三借鑒當前個人社保號查詢系統,以身份證號碼和姓名為依據為每位公民建立賬戶供公民登錄相應信息目錄核實自己的信息。
對私營個人征信機構而言,其管理與運作完全按照市場化模式進行。在組織形式上,可學習美國采用公司制,統稱為個人征信公司。在市場準入上,筆者認為不加區分采用核準制原則是不恰當的,理由有二:第一,我國征信實踐從發起到推動都是依靠公權力實現的,個人征信市場存在自主經營不足行政干預有余的缺陷,再加上核準制下苛刻的準入條件和繁雜的審批程序,新生個人征信公司發展必將難上加難。第二,對從事征信評級業務的征信公司理應采用高標準準入制度規范其業務,而對僅從事基礎性征信服務的公司也實行審批,對提高服務水平的作用不大反而提高了運營成本,增加了腐朽機會;也正因信用評級業務更高的專業性,我國征信條例修改稿才專門刪去適用于信用評級活動的規定。因此筆者認為,應借鑒證券法律對證券業務分項許可的做法,根據個人征信公司從事業務的不同區別門檻,營造公平、公正、有序的競爭環境。
私營個人征信機構的運作設計應當建立激勵機制確保征信服務有效性。筆者認為其運作應如下設計:首先授信主體要征得信息主體對于其信用進行調查的允許,此為前提;接著由作為征信產品使用者的授信機構直接與征信公司進行征信服務的交易,并向其支付相應的費用;最后,授信主體將具體的征信產品交由信息主體進行確認,如有異議再進行進一步的處理。這樣一方面利于降低征信公司與信息主體利益勾結而產生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以受信主體作為服務對象來甄選個人征信公司,激勵著征信公司改善其業務水平;同時信息主體對征信產品的自我確認,為異議權的及時行使提供機會,也為侵權救濟的實現明確主體和爭議內容。另外,此機制中對征信服務的收費標準可以交市場自由決定,節約社會成本,提高市場效率。
2.“公私兼顧”模式下個人征信的監管設置
2.1征信業集中監管機構的設立與運作。在集中監管機構的設立上,有學者主張設立征信監督管理委員會,由國務院直接領導,獨立行使對征信業的監管職能。然而單獨的監督機構首先應以充分發展的征信行業和市場為依托才能發揮必要的效用,其所必需的大量的專業征信管理人才也須由征信行業來提供,而我國征信業尚處初步發展階段,行業的規模發展和統一市場的建立都尚待時日。因此筆者認為,設立單獨的征信業監管機構利于保障執法的權威性和中立性,然而目前只是理性構想和長遠目標,非制度設計的最優之選。
面對我國個人征信監管主體不明、監管效力不高等理由,筆者認為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集中監管是明智之舉:一方面我國征信實踐過程中人民銀行承擔了主要的工作,由其來負責監管是對資源的充分利用;另一方面“公私兼顧”模式下央行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是征信行業的基礎設施,以其為平臺由人民銀行對個人征信進行集中監管也是有效的便宜之舉。在監管內容方面,除了依法受理并審查個人征信公司的設立申請、公司變更名稱等重要情形的批準等通常事項、接受征信機構年度業務開展報告外,監管機構還應負責組織從業資格考試,對取得資格的從業人員進行年度考核,推動專業人才的培養。
2.2其他監管機制的完善。首先,要完善我國個人征信機構的內控機制,對業務開展流程全程監控,以保障信息安全和征信產品的真實有效性。筆者倡議借鑒證券法律,建立個人征信業務的回避制度,對于征信公司的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執行職責時,凡被征信對象與本人或其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防止工作人員的違規操作。
其次,要健全個人監督和司法救濟體制,發揮信息主體對于自身信用信息維持的主動性。征信條例修改稿有征信機構每年向公民個人免費提供一次本人的信用報告的規定,但缺乏可操作性。筆者倡議由公民個人在任意工作日都可向征信公司提出免費報告獲取申請,征信公司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相應報告并以電郵等適當形式發給申請人;在范圍上應限為除法律禁止外的一切內容,具體內容由信息主體自由選擇;另外,設立異議反饋通道,便于信息主體對異議信息向征信機構提出更正要求。在個人征信行為而產生的侵權救濟體制的完善理由上,筆者倡議應當建立相應侵權民事責任,直接對受害人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才是實現權利救濟最有效的方式,才能充分地調動個人對于征信活動監督的積極性。
最后,征信協會自律監管機制也是征信國家征信業飛速發展的重要條件,因此要通過對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引進以創造優良的社會環境等措施培育行業協會組織,以發揮行業自律對于個人征信業的有效監管效用。
3.“公私兼顧”模式下個人征信的立法
3.1征信基本法的規范內容。第一,立法明確個人征信行為客體,為個人征信的信息收集行為提供統一的法律依據。首先要禁止任何征信機構收集個人基因和指紋信息,理由在于該信息與個人信用狀況的形成和變化明顯不存在任何相關性;其次借鑒歐盟指令的立法經驗,征信機構只有在為了信息主體的重大利益前提下才能收集個人的宗教信仰、血型、醫療等其他敏感性信息,并要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征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再次,“公私兼顧”模式下可以根據公共與私營兩類性質機構并存的設計,劃分個人信息為由公共性收集的個人基礎信息和由私營征信公司收集的其他個人信息兩大類:前者主要集中于政府公共機關或金融機構等部門,公共征信機構以職權收集利于保證效率和真實性,此類信息包括:
(1)戶籍信息等基本身份信息;
(2)個人賬務和信貸信息等金融機構記錄的信息;
(3)法定時效內已決判決執行狀況、欠稅及犯罪等信息;
(4)其他由政府公共部門信息系統記錄的信息。其他的信息均由私人征信公司根據客戶要求依法定程序收集,以便其征信業務的開展。
第二,立法明確個人征信活動相關主體權利與義務,保障信息的自由流通和安全。筆者認為可借鑒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賦予信息主體以下權利:
(1)決定權,即自由決定是否同意征信機構對其進行征信及征信范圍和用途的權利;
(2)知情權,即有權免費查詢公共征信機構的本人信用信息,知曉個人征信報告具體內容、信息來源及信息提供者的情況;
(3)異議權和更正權,信息主體享有對于不實或有效性已過的信息向征信機構和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并要求個人征信機構進行更正的權利。對于那些征信機構無法核實的信息的處理,筆者倡議在充分核實之前應當暫時進行封鎖,不做任何修改,同時也禁止公布,以杜絕無法取證的爭訟。
其次,為征信機構、個人信息提供者及使用者設立如下法定義務:
(1)個人征信機構只有在除信息主體之外的信息使用者依法提供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證明之后才能向其提供個人征信服務;未經信息主體同意,征信機構禁止收集負面個人信息;當征信機構擬采用負面信息時,應通過合理途徑通知信息主體;依法對超過留存期限的信息進行清理,一旦刪除不得擅自恢復。
(2)信息提供者應當依法配合個人征信機構的信息收集,不得在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提供不實信息,發現其提供的信息存在不實的應當及時告知征信機構并予以更正。
(3)信息使用者在向征信機構提出服務要求之前,必須以書面形式準確告知信息主體對其進行信息收集的內容、目的和征信機構狀況;告知信息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并取得其書面同意;按照與信息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信息,禁止二次使用,對信息的持有時間應以目的所需為限;任何信息使用者不得因性別、年齡、民族、宗教信仰、婚姻狀況等因素對信息主體作出歧視性的決定。
3.2相關配套制度的完善。相關配套制度的完善是征信基本法順利有效實施的必要條件,根據前文對于征信基本法的論述,筆者認為個人征信相關配套制度的完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構建完備的失信懲罰機制,提高失信成本,將個人失信行為的制約由道德約束提升至立法禁止。可借鑒美國經驗,一方面建立快速反應的失信舉報機制和誹謗者法律懲處機制;另一方面將個人失信記錄按時間分錄,確立合理懲罰尺度對不同程度失信行為施以處罰,完善被懲罰人申訴機制。其次,對已存法律中與征信基本法相沖突的規范調整和完善,輔助征信基本法的實施,例如出臺司法解釋為侵犯公民信息罪提供更為全面可行的操作性規定,為個人征信活動的開展確立更明確的法律保證。再次,完善我國的個人隱私權保護制度,實現信息公開和隱私權保護的有機平衡,對《侵權責任法》進行司法解釋以明確隱私權的具體內容并確立完善侵權救濟體制,推動征信法律體系的完善。另外,根據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階段和社會接受度逐步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等其他與個人征信相關的配套制度,逐步確立統一的征信立法體系并實現確保個人信息動與靜兩方面安全的立法目標。
參考文獻:
[1]許文義?個人資料保護法論[M]?臺北:臺灣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01。
[2]李朝暉?個人征信法律理由研究[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
[3]李新庚?中國信用制度建設干部培訓讀本[M]?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2002。
【我國個人征信運轉模式的法律構建】相關文章:
征信的征文11-07
自查征信報告熱門12-13
發達國家物流法律制度及對我國的啟示03-18
銀行征信自查報告10-30
征信征文優秀范文(精選32篇)12-22
銀行自查員工征信報告(精選8篇)12-24
征信宣傳活動簡報(通用10篇)08-16
抗擊疫情征08-29
法律援助個人總結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