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房地產合同范文匯總九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房地產合同9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房地產合同 篇1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因公司發展需要,為充實我們公司專業技術人才,經過真誠友好協商,甲方同意聘用乙方,雙方達成如下聘用條款:
一、 聘用條件要求、聘用期及聘用工資
1、聘用的條件要求:具有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掛靠合同所要求的資格,完全符合注冊條件,滿足繼續教育學時要求,提供符合轉注冊要求的相關資料。
2、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為_×年,即從甲方注冊成功之日(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時間為準)起計算。聘用工資為稅后人民幣_×元/年(大寫_×),工資按年支付,協議簽定后,乙方將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原件和注冊所需材料掃描件交與甲方,注冊成功(以中國房地產估價師協會公告日為準)3個工作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工資。
二、甲方權利與義務
1、協議有效期內,甲方僅有權使用乙方的注冊資格申報甲方公司的企業資質及年檢,辦理乙方證書變更注冊、續期注冊、執業年檢、工作業績資料申報、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等相關手續,并承擔其中的一切費用。
2、甲方使用乙方的執業證書期間,不得涂改,倒賣,出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執業印章以及其他法律規定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甲方在經營活動中,若出現一切意外,均有甲方獨立承擔,乙方不承擔一切責任,特此提出免責聲明。
3、協議有效期內,甲方負責乙方每年的繼續教育報名及學習費用;必須乙方本人到場學習的,往返差旅食宿費由甲方負責。
4、甲方在達成聘任意向后,將聘用合同郵寄給乙方。乙方在收到聘用合同后,將畢業證、身份證復印件、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等文件郵寄給甲方,甲方在收到證件原件后三日內,支付乙方_×元定金,以轉帳形式支付。如注冊成功,定金在聘用工資中扣除,如未成功注冊,參照本協議第二項第6款規定處理。甲方應妥善保管乙方的注冊證書及其他有關資料。畢業證書原件等資料應在注冊成功十日內返回后立即返還給乙方,執業證件待合同期結束后返還。
5、協議有效期內,甲方辦理資質年檢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等工作時,如需要乙方配合,應提前5天通知乙方,并承擔乙方為此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6、甲方負責辦理注冊手續,如屬甲方原因注冊不成功,甲方5日內將收到的證書等原件返還乙方,且乙方不退還定金,合同失效。屬乙方資料或其他原因至使甲方注冊成功后不能通過年檢或審查的,乙方以轉賬形式全額返還甲方所付金額,合同失效。
7、在聘用合同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變更證書信息,不得有掛失、注銷證書等影響甲方正常使用的行為。
8、協議合同期內,乙方不做甲方的企業法人、股東、簽字估價師,不得擅自以甲方名義開展工作,不得損害甲方利益。
9、如因管理機構對房地產估價師的.評估報告有數量要求,甲方可以征詢乙方意見,并提供管理機構對房地產估價師相關要求文件。乙方應自行決定是否在甲方提供的評估報告上簽字。如因此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續期注冊,甲方不承擔任務責任。
三、證書保管
完成注冊后,乙方同意將證書原件交由甲方管理至合同期結束,甲方應妥善加以保管。
四、解聘:
1、合同期滿前兩個月如果甲乙雙方未達成續簽意向的,甲方應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通知乙方解約,并無條件為乙方辦理變更注冊所需的、應由甲方提供的所有資料手續,并郵寄給乙方。如果甲方不郵寄或因主管部門必須乙方到達甲方所在地轉出,乙方往返差旅食宿費由甲方負責,同時還應返還乙方留存在甲方處的所有證明文件(注冊證書、繼續教育證等)。
2、在下列情況下,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工資;
(2)甲方做出有損乙方信譽和形象之行為;
五、違約責任
1、甲方不能按時支付乙方聘用工資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協議,甲方應無條件為乙方辦理變更所需的一切手續。
2、如果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協議,或協議期滿協議自動解除、雙方又沒有續簽協議的,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無法變更注冊的,視為甲方故意刁難,在聘用期滿后無法將資格注銷或變更注冊到其他公司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額按人民幣50元/日計算,至甲方出具相關資格注銷或變更注冊資料為止。
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資格證、職稱證、注冊證丟失或吊銷;甲方賠償乙方相關損失,其相關損失計算方法如下:
(1)如因甲方超出本合同規定用途,不當使用而導致乙方房地產估價師證被注銷、吊銷或產生相關法律責任,甲方無條件幫助乙方重新獲取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或消除相關法律責任,無法重新執業或無法消除相關法律責任的,甲方需對乙方造成的影響或損失進行經濟賠償。資格證、注冊證丟失,甲方應負責為乙方補辦;不耽誤乙方正常注冊,否則自對乙方產生影響之日至證書補辦交付乙方之日,甲方按50元/日的標準支付乙方違約金。甲方應負責配合乙方補辦,承擔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費、餐費、住宿費、誤工費等)。
(2)大學畢業證書和執業證書因甲方原因丟失或損毀,產生任何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均由甲方負責,乙方補辦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并按50元/天計算經濟賠償費,直到證書下來為止。
4,乙方已提供給甲方的任何證件因甲方丟失而造成不能成功注冊,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5、因乙方自身原因導致的后果,甲方概不負責。
6、乙方必須在本協議期滿后,才可以同甲方協商轉注,如提前解聘,須賠付甲方違約金伍萬圓整。
7、甲方必須在本協議期滿后,才可以同乙方協商解聘,如提前解聘,須賠付乙方違約金人民幣伍萬圓整。
8、乙方雖然為注冊在職,但不坐班,乙方積極配合甲方相關年檢簽字報告數量要求及相關檢查必需到現場的事情(甲方提前5天通知乙方,費用由公司支付)。
六、本協議條款貨幣形式均為人民幣。
七、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雙方有意簽訂續聘協議,具體條件由雙方另行商議,格式可采用本協議,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原則上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簽約地法院裁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產合同 篇2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合作開發“ ”項目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明確責任,共同遵守。
一、項目概況
本項目位于 ,項目暫定名為“ ”。項目用地面積 平方米(約 畝),規劃用地性質為 用地,土地使用年限 年。項目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其中地上 層(包括住宅面積 平方米、底層商網面積 平方米),地下一層(面積 平方米)。
二、合作形式
根據優勢互補、互惠互利的原則,雙方采用合作開發、分段實施、自負盈虧的合作形式。
甲方負責辦理項目前期的土地出讓、圖紙設計、規劃審批、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并承擔相關費用。乙方在此基礎上分期支付給甲方人民幣XXXXXX 萬元整(¥ 萬元),作為甲方的項目前期補償與收益。 乙方負責項目的開發建設與房屋銷售,承擔相關費用,并獨立享有項目銷售的全部收益。
三、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負責辦理本項目前期的土地出讓、圖紙設計、規劃審批、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自本協議簽定之日起 個月以內,取得本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個月以內,取得本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含深基坑手續)。并保證本項目的各項規劃指標與本協議第一條的`內容一致。
2、甲方負責承擔項目前期的土地出讓金、各項規費與配套費(包括城市建設配套費、垃圾處理、綠化、人防、消防等費用)、圖紙設計費,以及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費用(包括白蟻防治、商混、墻改、檔案整理等費用)。
3、甲方應在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第一期款之日起5日內,向乙方移交項目地塊以及現場臨時供水、供電,并保證項目用地無界址糾紛,項目產權明晰,無抵押等他項權利。
4、甲方應按本協議第六條約定的移交方式向乙方移交相關的行政手續與本項目的全部資料與圖紙文件。
5、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甲方應負責同施工現場周邊關系的協調,排除項目周邊單位或居民對乙方正當開發建設工作的干擾,保證乙方開發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
6、甲方負責承擔本項目在本協議簽訂以前的一切法律責任,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責任。
四、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按照本協議約定的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項目補償與收益。
2、乙方在向甲方支付補償與收益后,對本項目具有獨立的開發權與經營權,獨立開展本項目的開發建設與營銷工作,并享有本項目的全部收益。
3、為保證項目開發工作的順利進行,乙方定員派出一名工作人員協助甲方的規劃報批、圖紙設計以及申請施工許可等相關工作。
4、乙方承擔自己進行項目開發建設期間所發生的一切有關債權債務。
5、乙方在項目完成后負責向甲方交回甲方所提供的相關行政手續。
五、付款方式
1、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個月以內,甲乙雙方在 銀行共同設立共管帳戶,用于乙方向甲方分期支付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甲方項目補償與收益。
2、自甲方取得本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乙方通過共管帳戶向甲方支付總金額的 %,即人民幣 萬元(¥ 萬元)。
3、自甲方取得本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乙方通過共管帳戶向甲方支付總金額的 %,即人民幣 萬元(¥ 萬元)。
4、在項目結構封頂之日,乙方通過共管帳戶向甲方支付 %余款,即人民幣 萬元(¥ 萬元)。
5、甲方應在乙方付款的同時,向乙方提供相應的含稅發票。
六、項目相關資料手續的移交
1、甲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向乙方移交本項目前期相關的全部資料影印件,包括項目的相關批文、經審核的方案圖紙等,供乙方進行項目的開發準備工作。
2、在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期款的同時,甲方向乙方移交本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甲方相關的行政手續與項目全部資料、圖紙的原件。
3、甲方向乙方移交的相關行政手續包括:甲方的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法人證正副本、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正副本、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公司公章、協議專用章、財務專用章、銀行帳戶。甲方所提供的一切行政手續由甲乙雙方共同派專人保管,甲方保證乙方在本項目開發工作范圍內對甲方行政手續的正常使用,直至項目最后完成由甲方負責收回。
4、在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期款的同時,甲方向乙方移交本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及相關資料原件。
七、違約責任
1、雙方應履行本協議約定的責任和義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則應視為違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并賠償協議總金額的5%違約金。
2、乙方未按協議規定的時間(日期)支付款項,每超過一日,應償付給甲方未支付款項5‰的逾期違約金。
八、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1、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2、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他
1、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經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后,未經另一方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開本協議內容。
2、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產合同 篇3
委托人 (甲方)
受托人 (乙方)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平等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委托乙方為其提供房地產經紀事項。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證件和證明,證明甲方是具有委托本合同事項的合法當事人(見附件)。
2、乙方向甲方出示的證件和證明,證明乙方是具有接受本合同事項的合法當事人。
第二條乙方為甲方提供的各房地產經紀事項。
1、內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條件:XXXXXXXXXXXXXXXXXX
3、要求: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條乙方為甲方提供其他代辦的房地產經紀事項。
1、內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條件: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3、要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四條本合同委托期限:自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起至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止。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視作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五條甲、乙雙方商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內,甲方對其委托的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條個房地產經紀事項應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中介費和代辦服務費。
【房地產轉讓】按成交價格的XXXXXX%人民幣XXXXXXXXXX元:
【房地產租賃】按成交價格的XXXXXX%人民幣XXXXXXXXXX元:
【代辦服務費】按成交價格的XXXXXX%人民幣XXXXXXXXXX元:
第六條中介費、代辦服務費支付的時間、條件、結算方法如下:
第七條本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的,必須征得對方同意后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八條甲乙雙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中介費和代辦服務費:
1、乙方在委托期間內,不能提供訂約機會的;
2、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改變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條內容、條件、要求的;
3、本合同簽約生效后二個工作日內,乙方未及時通過青島網上房地產網絡平臺上網掛牌且經甲方投訴仍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的;
4、乙方利用為甲方服務的機會,為自己牟取不當利益的;
5、乙方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利益的;
第九條甲、乙雙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全額支付本合同
第五條約定的.中介費和代辦服務費:
1、甲方虛假委托或提供的有關證件和資料不實,造成乙方最終無法履約的;
2、甲方在委托期間,私下與他人成交的,視作媒介合同成交;
3、甲方在委托期屆滿之后二個月內以任何形式或價格與乙方曾介紹過的客戶成交的,視作媒介合同成立;
4、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中途毀約,擅自不履行合同的;
第十條乙方對于居間過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甲方對乙方的履約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以本合同所填寫的通訊地址為準。
第十二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第十三條雙方或一方可向相關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備案、登記。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在履約過程中若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本合同約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解決:
1、向【青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合同壹式XXXXXX份,甲、乙雙方各持XXXXXX份。
甲方(公章):X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XXXXXXX
X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房地產合同 篇4
《合同法》頒布后,“居間合同”已與其它委托合同、行紀合同等一并被單列出來,成為一個獨立的合同類型,“居間人”的概念因而也成為了一個新的亮點。縱觀現今社會上各種居間關系,如房地產中介、期貨、保險、婚姻、業務等等,其居間種類多而且各有特色和要求,但現行《合同法》中規定的居間條款僅僅為四條,規定得過于籠統和簡單,遠遠未能跟上我國現階段居間活動的發展。因此國家立法部門確有必要重新審視上述復雜而眾多的居間市場,制訂……
一、 房地產居間合同的定義及相關問題
(一)房地產居間合同的定義
根據《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相應地亦可將房地產居間合同定義為:“房地產居間合同是房地產居間人為委托人在房地產轉讓、抵押、租賃等活動中提供訂立合同的信息、咨詢或提供代理或策劃的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又稱為“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廣義上說,房地產中介服務包括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狹義上說,房地產中介服務多指房地產經紀,即房地產咨詢、提供房地產信息及代理房屋買賣、租賃這三類活動。本文所述之房地產居間合同正是以狹義說為主進行論述的。
(二)相關問題
1、居間合同的分類
根據《合同法》424條規定的居間合同定義,居間行為是分為報告居間和媒介居間兩種形式存在的。所謂報告居間,是指居間人受委托人的委托,為其尋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從而為合同的訂立創造機會;所謂媒介居間,是指介紹雙方當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訂立合同,即居間人作為中間人來往于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促使雙方訂立合同。實踐中普遍存在的,除了上述兩種形式外,還有一種是報告與媒介居間兩者相結合的形式,可統稱為媒介居間。報告是媒介的必要前提,媒介是報告的承接結果。
《合同法》僅是以定義的方式列明兩種形式,并未能明文指出居間合同的分類,這就使得居間合同的法律適用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礙。比如說報告居間屬代理性質的行為,居間人應嚴格受委托人的委托內容約束,并應極盡忠誠義務為委托人尋求機會訂立合同。在合同達成時,居間人應當只能向委托人要求支付報酬;而媒介居間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并非屬代理性質的行為,居間人僅扮演“中間人”角色,獨立于委托人與第三人以外,促成交易雙方訂立合同時,居間人可依照《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向合同當事人要求支付報酬。居間人的法律地位有相應的變化,令其在不同類型的居間合同中享有不同程度的權利義務。在房地產中介領域,媒介居間形式占了絕大多數,牽線撮合并完成交易手續最為普遍,房地產經紀人可向買賣雙方收取報酬。
2、居間合同形式引發的居間人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明確化問題
根據上述房地產居間合同的定義,房地產居間合同的主體包括居間人及委托人,似乎只有兩方。但事實上,所謂居間,肯定也就是在兩者之間,而且《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由此可見,房地產居間合同的主體應有三方,或者說委托人起碼有兩人以上。而在現實的操作之中,比如房地產二手買賣合同,通常都是由賣方先與中介公司簽訂放盤合同,然后再由中介公司與買方簽訂購房合同,兩份合同是分開的,每份合同的委托方只有一位,即買方或者賣方。另有一種是買賣雙方與中介公司共同簽訂的合同,即將居間與買賣關系融為一體。設想《合同法》如能區分居間人及委托人的雙方合同以及居間人、委托人、第三人的三方合同的法律適用情況,將會使中介的糾紛處理情況得到有效改善。
以房地產居間合同為例,中介公司與買方簽訂的購房合同實際上應為居間合同,真正的出售人是業主而非居間人。但許多時候買方卻一昧地認為自己的所有權利義務指向對象必定是居間人,而非業主,無論在交易中出現任何問題,均向居間人追訴。另一方面業主也是如此認為,也向居間人追訴。這是一種嚴重混淆法律關系的做法,但卻非常普遍,導致了許多糾紛,令房地產中介公司無所適從。筆者并不贊成中介公司與買方簽訂購房合同的做法,中介公司應當與買賣雙方分別簽訂居間權利義務明確的居間合同,而不是買賣合同,然后再由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如此操作方能將中介公司的經營風險減至最低,并扭轉買賣雙方的錯誤認識,從而正確認識居間人的法律地位。另一種方式是簽訂三方合同,它令三方的關系變得公開化、透明化、完整化,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現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同時也可以令中介公司“吃差價”的行為無所遁形。更重要的是,向買賣雙方明確“居間服務”獨立的意義。由此,《合同法》應當對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合同當事人之間互負權利義務的意旨、居間人的責任范圍等一一作相應規定,而不是簡單而籠統地一筆帶過。
3、單邊委托關系與雙方委托關系的適用
從合同法定義上看,居間合同所調整是單邊委托關系,而單邊委托關系的適用與實踐中的委托關系并不一致。可在立法時考慮設立與香港類似的雙向選擇的委托關系。下面以香港為例作相應比較。
由于香港的房地產業已發展得相當成熟,中介市場也非常活躍,人們常說:現在的香港房地產市場就是明天國內房地產市場的前景,香港作為典范可謂實至名歸。筆者從香港地產代理局的官方的網站上查詢了解到,香港的地產經紀人有不同于國內房地產經紀人的重要區別,香港的地產代理分為單邊代理、雙邊代理、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這三種類型。單邊代理指,經紀人只能憑一方委托人的指示行事,而無權向合同對方當事人收取報酬;而雙邊代理,則指代理既為賣方亦為物業的買方行事,但“代理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披露代理將向買方收取的傭金數額或費率”;第三種,有可能代表雙方的代理指代理人只為賣方辦事,但其后亦可能為物業的買方辦事,則“代理須在建立雙邊代理關系后,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快以書面形式向買方披露該代理關系以及代理將向買方收取的傭金數額或費率”①。雙邊代理和有可能代表雙方代理關系均屬雙向收取居間報酬的形式。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雙邊代理在國內也應是可行的,且我國的法律法規并未禁止經紀人不能同時代理買賣雙方。事實上,在國內的房地產市場上,每一間房地產經紀公司及每一個經紀人都在同時代表買賣雙方進行交易,并向雙方收取一定的傭金,買賣雙方均知悉并無異議,個中的運作過程也并無不妥之處。在廣大民眾的意識中,業主作為委托人將物業交予經紀人代為出售,而另一方面,買方則委托經紀人代為物色合適的物業,這已成為一種商業慣例,雙方均認可經紀人的勞動價值并愿意向經紀人支付報酬。這是雙邊委托關系的'突出體現。筆者認為,居間合同不應局限于單邊委托,而應學習借鑒香港靈活多樣的做法,它所提供的三種形式賦予買賣雙方更多的選擇權,同時其嚴格執行披露制度也更加令買賣雙方感到信任,增添對經紀人的信心。這對規范房地產經紀市場及維護交易的穩定性都很有益處。
二、 我國現行房地產居間合同的現狀
(一)現狀
我國現行房地產居間合同是伴隨著中介市場發展而發展的,與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房地產市場相比,還屬于早期的摸索階段。房
地產經紀人的居間活動可以比較好地促進房地產交易的達成,加快房地產的流通速度,有利于房地產資源的分配和利用。同時,巨大的利潤空間,使得大量的經營者進入這一領域,由此也引起了眾多的糾紛。一些房地產經紀人機構及工作人員為追求短期利潤,不惜拋開道德誠信,故意欺詐做出一些違法行為。而對于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我國目前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經紀人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在此基礎上各地的工商、房管等部門也相繼出臺了一些“通知”、“辦法”、“條例”之類的地方性法規。但這些法規的廣度、深度以及對違規行為的震懾力度,尚不能滿足中介市場發展的需要,不能有效地規范和發展市場行為,還需進一步加以完善。
(二) 漏洞——無統一規范的格式合同不利于規范市場運作
上述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的各類法規中無一明確提及房地產居間合同形式和向社會提供一些規范的合同格式。這對市場規范操作產生很大弊端。
現實生活中,基于人們需求的多樣性,房地產居間合同一般沒有固定的格式,委托人與居間人之間達成的也經常是口頭合同。至于口頭合同,要想令其成為一個能夠有效履行的合同具有相當大的難度,畢竟并不是每一個人都是講究信用的,且我國尚未像某些外國一樣設立個人信用檔案,人們履行合同的信用度可想而知。
以書面合同而言,現在市場上運行的各種各樣文本的房地產居間合同,大部分為居間人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或買/賣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而這些內容各異的合同僅有一個共通點就是:保障提供格式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并不能公平體現買賣各方的利益平衡。以廣州市為例,關于房地產二手買賣的格式合同僅有一個,就是由廣州市房管局于九十年代初印制的僅有七、八條內容的合同,其中對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規定的非常簡單,根本不能適應如今的市場需要。單憑付款方式一欄就可體現出其狹隘性和落后性,現在的付款方式早已不限于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兩種,還可以有銀行按揭付款、抵押權終止后一次性付款、轉按付款等等。在沒有任何房地產居間合同規范文本的情況下,國內房地產市場上的合同運作顯得非常混亂。于是,一些信譽度較高的大型中介公司紛紛聯合起來制定格式合同,但這些合同的出發點也多是偏向于中介公司一方的,形式上公平實質內容卻暗有文章,以達到中介公司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國內房地產居間合同與香港相比較而言,香港地產代理監管局作為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向地產交易者及地產代理人提供多種格式的文本,并且由相關法例強制規定適用該十二種標準文件,如《出售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購買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出租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承租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物業資料表格》、《出租資料表格》等。這種由行政機關對行業進行基本管理的做法對國內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有著重要借鑒意義。
立法規定使用格式合同及由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擬訂規范的合同文本是很有必要的,各地方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平、平等的基礎上盡快制訂出相關的合同文本供房地產市場主體使用,以創造國內房地產市場有序良性競爭、公平公開、誠實信用的市場環境。
三、 房地產居間合同立法的改革與完善
(一)明確規定房地產居間合同是居間合同中一種,并要與行紀合同嚴格區分
《合同法》所述的居間合同是個大外延的概念,調整各種形式的居間關系,但房地產中介合同是典型的居間合同。居間合同訂立后,居間人在交易中完全獨立于房地產買賣雙方的民事主體,其可以參加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商定過程,但不參加合同的訂立,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居于當事人之間起媒介作用的中間人。這是與行紀合同有著重要區別,行紀人是接受委托,為委托人利益而以自已的名義參加合同訂立,直接享有合同權利義務的人,其與委托合同最相類似。
市場上,一些不良中介常常利用行紀名義賺取合同差價,主要手段是二手房的業主開始找中介賣房,雙方并未簽署任何合同,中介更沒有“買下”房屋,只是做一般的代理工作。但當中介找到合適的買家,談妥價錢后,房地產中介即與賣方簽訂一份行紀合同,約定的內容是賣方以一定的價格將房屋賣給了中介,若中介以高于此價的價格賣出房屋,則差價歸中介所有。但實際上,中介根本沒有支付房款買下房屋。結果,本應由業主獲取的房款,被中介名正言順地吃掉了。而買方也相應地受到了經濟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就有了“為難之處”,因為法律并不禁止房地產經紀簽訂行紀合同。但現實中,吃了這種“啞巴虧”的人實在太多,有關管理部門只能夠在態度上表示“不支持此種中介行為”、“不鼓勵簽署行紀合同”,卻不能有法定的措施去糾正這種市場行為。
鑒于中介市場的確存在一些不良現象,有損于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建議立法機關考慮從制定法律法規方面加大對違法從事中介行業、損害他人利益行為的懲罰力度,禁止以行紀形式簽訂房地產居間合同損害買賣雙方利益。同時以國家現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相對照,對超出標準的收費進行處罰。
(二)居間人與委托人誠信義務的對等性決定了必須完善告知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
1、規定委托人的誠信義務確有必要
《合同法》第425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訂立合同的重要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與《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立法宗旨是相對應的。唯一不同的是,第425條規定的義務主體是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居間人,而締約過失責任強調的主體則是在訂立合同時有不符誠信行為的合同當事人。
在房地產居間過程中,如實報告的前提必須是居間人對與訂立合同有關事項的徹底了解和知悉。實踐中,房產經紀人只能憑業主對其房屋的情況細述,并到有關房管部門進行查詢得到一些產權資料,得知該房屋的產權是否合法、清晰,有無被抵押或被查封的情況等。還可能是對房屋進行實際察看,看是否有漏水、墻體爆裂、環境噪音等。如果業主存在故意隱瞞,經紀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就無法完整實現。近日接觸一個案例,買家在收樓后的第一天晚上就發現,原來每到晚上屋內的下水管就會發出巨響,嚴重影響生活,但樓款已給付。買方便認定這一切都是經紀的過錯造成的,是經紀賣了這樣一間房子給他,于是向經紀要求索賠。類似的糾紛越來越多。其實,經紀也并不知情,純粹是業主隱瞞真實情況而致。但民眾意識里,第一時間想到的責任方必定是經紀,皆因多數買方會認為自己已付出一筆不小的中介費用,到頭來卻換來如此一間房子,便斷定經紀肯定是隱瞞了真實的情況。這樣的判斷對經紀人是非常不公平的,是有失事實真相的。
筆者認為,如當時制訂《合同法》時能充分考慮到居間人與委托人的平等性,同時規定委托人也負有相應的如實告知義務,今天發生的糾紛就不會那么糾纏不清,買方也會清晰地看到這種法律關系的構成,不致于纏訟。從另一角度來說,居間人也應意識到這個問題的重要性,應該及時采取措施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在業主委托代為出售物業時,應將房屋的具體情況包括每一個細節以書面形式寫入居間合同。在日后就此發生糾紛時能有足
夠的證據以對照自己是否已極盡如實告知買方有關事項的義務,從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2、完善告知制度
我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房地產交易中進行告知的法律規定,對在房地產交易中買賣方應盡的告知義務沒有詳細規定。只有立法建立全面的告知制度,才能防止房地產交易中的問題出現。但這并非一件易事,比如告知時間的確定是非常難以確定的問題。時間定得過晚,它會大大影響買方的判斷和決策,增加買方放棄的機會,不利于交易的穩定性。完善的告知制度不僅應該規定經紀人、買賣雙方的告知義務,還應該規定告知的時間、方式、一些限制條件、免責范圍和條件等內容。
3、建立并嚴格執行信息披露制度
房地產中介行業是信息服務行業,信息的披露是否準確、完整、無欺詐意圖決定了經紀人的社會信譽度,甚至可以說是其生存條件之一。在香港,地產代理人在雙邊代理或有可能雙邊代理時,必須向對方當事人披露傭金的相關信息,資訊對稱的情況下就減少了代理人違規操作的現象。在交易過程中,相對而言,買方是弱勢群體,對其合法權益應多加以保護。不妨看看美國法律是怎樣規定房地產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的。美國法律規定交易房屋所在社區3年內有性犯罪的、近期內社區死人的(特別是槍擊致死的)、鄰里有干擾情況的(如噪音及不良習慣),諸如此類的信息在出售房屋時業主必須向買方披露,否則房屋出售后由此而引起的后果,房屋出售者應負責任。這一制度使得并不熟知房地產法律的房屋所有者不敢自己到市場上出售自己的房屋,而是委托給房地產專業人士--房地產經紀人。②可見,明文規定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是很有必要的。
(三)立法保護居間人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除了應作些明確的規定保護買賣方的合法權益外,經紀人的合法權益也是不容忽視的。《合同法》第426條規定了居間人合法取得報酬的權利,第427條規定了居間人在未促進合同成立時,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事實上,常見的一種情形是,買賣雙方在利益驅動下,往往在經紀人介紹買賣雙方相識或在達成買賣協議后,就可能會“飛”掉經紀人,即買賣雙方自行聯系買賣事宜,并找借口推掉經紀人的代理服務,并不愿支付中介費用。這的確是經紀人的莫大悲哀,其所付出的辛勤勞動往往就這樣付諸東流了。對于善意的經紀人來說,這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法律并沒有規定買賣雙方規避中介費用的法律責任。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26條規定:因委托人的原因,給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或人員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我國眾多的中介服務管理規定中唯一針對委托人的義務作出規定的一條。雖說社會上是有一些不良中介損害了人們的合法權益,但立法時仍應站在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精神上而為,保障任何一種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都是應該的,居間人也不例外。
建議立法時應加具相關條款,如在合同成立后,委托人不得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規避支付居間費用的義務,損害居間人的居間利益,否則,應當向委托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四)居間報酬的標準應依照合同約定
《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這是對居間人收取居間報酬的前提條件及居間費用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規定。
針對上述規定,可以看到,委托人與居間人之間對報酬一般是有約定按約定的,支付的前提必須是居間人促成了合同成立。尊重雙方的報酬約定充分體現了《合同法》的平等、自愿精神。國家建設部、計委頒布的《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規定“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計收;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準由委托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買賣代理費應向委托人收取。”以廣州市內的各種大小地產中介為例,普遍都是向買賣雙方收取報酬,且按2%—3%向各方收取,加起來的收取的比例占成交價的4%—6%。從上述規定看來,這明顯是違反規章規定的行為,物價部門應當予以監管。
但從另一角度來看,經紀方均與買賣方簽訂了居間合同,其中是明確約定居間費用的金額、比例的,雙方均知悉經紀方向合同對方收取同樣的報酬且并無異議。經紀方還有一個看似合法的借口就是,買賣雙方都是委托人,委托人應當依約支付報酬,我們向兩方收取沒有違反合同法,應當予以保護。筆者親身經歷過此類案件的審理,仲裁委員會裁決認定:合同約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依約履行合同支付居間費用,而不必依照規章規定的標準執行。居間人得以勝訴。對此類裁決結果,筆者是認同的,作為一個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理應對合同約定作清晰了解和認識,應受合法有效的合同約束。
(五)居間報酬僅以合同成立作為標準不能體現公平原則
根據《合同法》,居間人取得報酬的前提是合同成立。這并不能體現合同法的公平原則,較為符合實際的標準可以是:居間人在居間過程中不存在過錯并已經促成合同成立的,有權向委托人收取報酬。由于居間人自身原因以外的因素導致合同成立后未能完全履行的,應由合同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如今,由于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房地產經紀公司必須不惜代價地取悅業主及買方。針對賣方而言,放盤委托是完全免費的;針對買方而言,按照買方要求盡可能壓低價格是重頭戲,還有必須提供一系列的后續服務,如銀行按揭貸款手續、辦理房地產交易過戶手續、辦理評估、公證、保險等手續都是免費提供的。經紀人要做的工作遠不止簽訂合同這么簡單,在一系列的后續服務中由于涉及的機構較多,難免會出現一些意外情況導致進度拖慢或有些阻滯,這時買賣雙方往往就以此為借口不支付中介費用。經紀人就算促成了買賣雙方簽訂合同,中介費用一樣存在無法收取或全額收取的風險。
筆者在未接觸房地產中介這一行時,也無法料想到經紀人有這許多的無奈,反而象社會上一部分人一樣將中介列入“不良分子”的范圍。但接觸多了以后,不禁深深為他們的辛勤和敬業所打動。他們沒有雙休日和節假日,不分日夜地工作,每天南北東西、日曬雨淋地到處去看房,這種為事業奉獻的精神并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做到的。他們應該受到應有的公平待遇,在法律上,在人們的心中,一樣應有著“平等”。
合同成立后居間人即有權收取報酬,在履行非媒介服務范圍內的過錯應否成為買賣方不支付居間費用的合法抗辯理由,是人們應該思考的一個問題。房地產經紀人在促成買賣后,本可以由買賣雙方自行到房管部門進行交易,換句話說,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并不是經紀人的法定義務。相應地,若買賣方需要經紀人提供這種服務的,就應當另行支付費用,該費用應屬獨立于居間費用以外的一項有償服務費用。買賣雙方無權就提供此項有償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問題而拒付居間費用,其有權針對的僅是有償服務費用而已。
(六)居間活動費用的認定
《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居間活動費用,由居間人負擔”,第427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考慮到在未促成房地產買賣
合同成立之前,房地產經紀人有可能是做了很大量工作的,比如免費替業主發布廣告、帶領多個客戶到物業察看并進行介紹、提供選購意見、解答買賣手續的咨詢等等,有些甚至已經到了下了定金、簽了合同的那一刻,最終卻因買方的一句“不考慮”“不買了”,因而否定或不認同經紀所做的工作及應當收取的適當費用,這是很不公平的。上述法律規定正是對經紀人合法權益作出的保護條款。
然而,該“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的表達不夠清晰、完善。“必要費用”的認定是問題的關鍵。現實生活中,為促成合同成立,經紀人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不是每一項都能有明確的價值體現的,比如說腦力勞動、體力勞動等,確定“已支出的必要費用”成了一個難題。在仲裁或訴訟過程中,往往由于無法對“必要費用”舉出詳細的書面證據而被駁回或只得到少量的安撫性質的費用。這與經紀人所付出的勞動相比是有很大差距的。建議能夠在立法時制訂一個階段性的收費標準,比如說經紀人帶客戶去看樓的勞務費(按每次計),咨詢費、已進行的工作步驟計算出應收的費用。在有了法定的依據后,無論是買賣方還是經紀方都是愿意接受這個費用標準給付的,這樣就會減少了許多類似的糾紛。或者可以以居間人向雙方提供信息、進行蹉商談判、促成簽訂合同、協助辦理交易、交易完成等作為各個階段性的標志,每達到一個階段即有一個明確的指引,即使最終該交易無法完成,居間人的居間活動費用仍是有法可依的。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平衡居間合同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以體現合同法的平等互利精神。
(七)進行行業協會立法促進房地產居間合同的發展
我國于1995年成立了中國房地產協會中介專業委員會,但立法上卻并沒有關于行業協會的任何規范。為了促進行業協會能依法行使管理職能,規范行業內的各種市場行為,行業協會需要立法,依法對行業進行協調和管理。美國行業協會的設立及制度值得我們國家借鑒。美國房地產經紀人協會分為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協會、州房地產經紀人協會和區域房地產經紀人協會三個層次。其主要職責:一是在政治上,各層次的房地產經紀人協會要積極與政治家特別是各議會溝通,保證法律法規的合理性,維護經紀人的正當權益;二是在業務上,制定培訓計劃,編寫培訓教材,為會員提供培訓教育,特別是與計算機、現代科技相關的課程;三是根據聯邦法、州法律等制定具體的行業技術標準以及房地產經紀人必須遵守的職業道德準則。在我國,房地產協會也有不少專家、學者參與、交流,他們的學術貢獻、專業見解、行情分析無疑是一筆財富,如何利用這筆財富,把它與立法聯系起來運用是關鍵。此外,美國行業協會還有著一個重要任務:匯總各類房地產買賣信息,利用全國聯網先進技術,對信息的安全性、穩定性進行實時監控,保障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也避免地產中介公司的惡性競爭,而使他們能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②雖說目前,在我國實現信息的聯網的確有著相當大的困難,但美國的這種做法確實是一個行業監管的好辦法,真正做到信息互通、交易互動,能刺激和帶動整個房地產市場的迅速發展。但問題是,國內還未有一個組織機構去完成這項工作,行業協會正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同樣,對市場的監管和協調也需要這樣一個角色,只有在立法上顯現行業協會的重要地位、各種職能并賦予其相當的行政處罰權的話,一定會令房地產中介這個行業騰飛。
注釋:
①《出售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第2條.www.eaa.org.hk
② 陸克華、倪吉信編著:《美國房地產經紀人管理考察報告》,20xx年12期《中國房地產估價師》月刊
房地產合同 篇5
根據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的《房地產定向開發合同》,本著平等、自愿、公平、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并征詢了甲方職工代表意見,另由甲方委托審計機構對“紅皖家園”項目開發成本進行了審計,在對住宅銷售價格、認購對象、優惠條件、地下車位等影響住宅成本重要因素的處理方案向甲方職工進行了公示的基礎上,達成以下補充協議,以資雙方共同信守。
一、開發小區的基本情況
1.小區名稱:紅皖家園。
2.小區位置:在合肥市蜀山區井崗路以南,荷花路以北,琥珀路以東,湖光路以西。
3.周邊環境:東鄰三十五中學和在建中的香港樂客來國際商貿中心,南望大蜀山,西連生態長廊,北靠董鋪水庫。
4.幢數層高:16幢,2.9米層高。分別為18+1層、17+1層、16+1層的二梯三戶、二梯四戶型式組合高層住宅,共2150戶。
二、質量要求和小區建設標準
1.乙方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并經甲方及甲方建房領導小組認同的規劃設計方案標準進行開發建設。
2.進場施工隊伍必須具備與本小區建設標準適應的相應資質(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3.小區內部環境標準以總體規劃書的規定為準。
4.樓房建設標準:每幢樓外裝修為品牌外墻面磚、涂料相搭配。每戶內裝修為戶內毛坯房、品牌鋼制防盜入戶門。每幢樓公共部分:國際品牌電梯(國內生產組裝),品牌墻面、墻頂涂料,地面防滑地磚,樓梯用防滑地磚從1樓鋪設到3樓。外窗為彩鋁型材配中空玻璃。有線電視、寬帶網、電話接口入戶。可視對講系統、煤氣管道到戶(不含開戶費)。(其他未盡事宜以提供給“安徽鑫誠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的規劃方案和設計文件為準)
三、配套設施及車位建設
1.“紅皖家園”小區配套設施,如幼兒園、游泳池、籃球場、網球場、小區安保監控系統、配電站、垃圾站、燃氣調壓站等由乙方出資建設,產權交付給小區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管理,供小區住戶共同使用。
2.車位建設。乙方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條件建設小區車位。
(1)按規劃要求,戶均停車位比例為1:1,總戶數為2150戶。經過乙方與相關職能部門協調,車位建設為地面40%,地下車位為60%。地下車位建設面積為38700平方米,地下車位建設可采取雙層機械停車、人防設施兼顧地下停車場和單獨建設專業地下停車場相結合的'方式。
(2)為盡可能地節約“紅皖家園”小區建設成本,甲方應當以職工經濟適用房形式申請優惠政策,爭取將戶均停車比例降至1:0.6,同時按照地面40%、地下60%的比例布置停車位置。該項工作甲方必須在本協議簽定后45天內完成,逾期乙方將按原規劃施工。
(3)地下車位及裝置的建設應當按照規劃部門最終批準的方案實施。建設費用:乙方將人防設施易地建設費(已打入成本的計提的1800元/平方米人防費用總額)按實交數額提出用于人防實施兼顧地下車位建設,實際建設增加的成本費用計入房價。具體操作規程,由乙方與甲方另行商定。
四、住宅價格和優惠條件
合肥卷煙廠內部職工在認購期認購的,住宅均價為:2398元/平方米,具體房屋的價格根據樓層、朝向等的差別,作相應的增減,實行一房一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另行約定;黃山總廠在肥工作職工在本協議簽訂30日后60日內認購并繳納5萬元以上認購款的,住宅均價:2448元/平方米;面向社會的,住宅起價暫定2898元/平方米。以上房屋價格均不含燃氣開戶費、地下車位、會所建設費用。燃氣開戶費在房屋交付時按煤氣公司開戶費標準具實收取,地下車位、會所建設費用(建議為職工活動中心),按實際建設成本,由可銷售建筑面積分攤。
房地產合同 篇6
甲方:上海××置業發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上海“××廣場”是甲方合法開發建設的高層商住項目,已依法取得開發該項目所需的相應文件及手續(見附件)。甲、乙雙方就乙方包銷由甲方開發的“××廣場”商業用房的有關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包銷范圍:位于上海市浦建路 號的“××廣場”商業用房地下一層,地面三層,共計建筑面積 平方米。
上述面積為甲方暫測面積,如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下稱實際面積)為準。
二、雙方商定該商業用房的包銷價格為一次性包死的固定價格,按建筑面積計算為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總金額為 元人民幣。
三、雙方商定包銷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包銷期內,乙方對本協議約定范圍內的商業用房享有依法自主銷售的權利,同時甲方在此期限內不再自行或委托第三人銷售。
四、包銷房款的支付:
五、乙方逾期支付包銷房款的:若逾期不超過 天,乙方按逾期應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若逾期超過 天的,合同終止,乙方按逾期應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由乙方賠償損失。
合同終止后,甲方有權自行或委托他人銷售本協議約定包銷范圍內的商業用房。
六、包銷期內乙方可以甲方名義對外銷售包銷范圍內的商業用房,具體預售或銷售合同由具體買受人與甲方簽訂;包銷期滿未售出的商業用房,由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并在包銷期滿后一個月內向乙方付清余款結算完畢。
七、甲方的職責和義務:
1。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取得××廣場商業用房項目的《預售許可證》。
2。甲方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驗收合格的上述商業用房交付乙方使用。
但如遇下列材料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協議或變更協議外,甲方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起 日內告知乙方的;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規劃、文物、環保等主管部門采取行政措施或遇到重大技術問題而導致開發建設工期延長的,但最長不得超過 個月;
(3)舊城改造中原有管線作重大改造時,需市政等單位實施而導致開發建設工期延長的。
甲方逾期交房的:若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協議第七條第2 款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價款的萬分之二點一的違約金,協議繼續履行;逾期超過 日后,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協議第七條第2 款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二點一的違約金。
3。甲方保證該商業用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甲方原因,造成該商業用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4。甲方交付使用的商業用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見附件)的標準。達不到標準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修復以達到標準或賠償裝飾、設備差價。
5。甲方應當在該商業用房支付使用的 日內,將辦理權屬(包括契約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需由甲方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甲方責任,乙方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1 )(2 )項處理:
(1 )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內將乙方已付房價款退還給乙方,并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乙方損失。
(2 )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八、乙方的.職責和義務:
1 、乙方應依約按期如數向甲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應付款項;
2 、乙方自行負責商業用房的物業管理并承擔相關費用;
3 、乙方所包銷的房屋僅作商業使用,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業用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協議及其附件另由規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有該商業用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乙方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業用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九、在本協議書有效期限內或之后的任何時間,本協議雙方不得向任何與本次合作行為不發生直接關聯的第三方泄露任何在本次合作中獲悉的有關對方公司的秘密信息和文件資料。
十、因履行本協議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協議雙方另行補充約定。對本協議所作的補充、修改及修正均需以書面形式進行,一旦達成,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協議附件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協議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
十四、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上海××置業發展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
日期:
乙方:
授權代表:
日期:
房地產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開發項目
項目名稱:旬邑原底鑫源小區
地址:旬邑縣原底街道306省道以南
第二條 項目規模
在本協議所述地塊上:擬建旬邑原底鑫源小區工程,規劃占地30000平方米,。
第三條 合作方式
1、投資方式:合作股份
2、股東組成:合作股份由四個股東組成、大股東占40%股份、其余股東各占20%股份
3、建設管理費用、施工手續等事宜從該項目中的總造價的5%計入建設公司
第四條 承包計算方式
1、包工包設備按平方米285元計算
2、包工不包設備按平方米188元計算
第四條 前期工作安排
合作開發項目的前期工作由甲方負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
(1)落實合作開發項目用地規劃手續,獲得合建項目占地的使用地規劃批文,土地使用權人為甲方,土地使用不附帶第三者的利益限制。
(2)落實合作開發項目占地的規劃報建工作。
(3)完成合作開發項目規劃用地的拆遷、安置及補償工作,拆遷安置及補償費用包含在總投資內。
(4)甲方負責合作項目的整體供水、污水處理、供電、安裝、供氣、通訊報裝手續,甲方應負責合作項目的資源供應。
(5)甲方負責合作項目開工手續的辦理,獲得開工證,使合作項目可以合法開工建設。
第五條 工程管理
本協議簽署后,甲方組織合作項目工程關聯辦公室,具體協商工程管理、項目進展、人員聯絡、財務及工程進度安排。
第六條 物業交付
1、合作開發物業應于竣工后交付使用,合作項目應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核驗證書》。
2、合作開發物業竣工交付時,甲乙雙方應共同參加施工方、設計單位的竣工驗收。
第十條 產權確認與產權過戶
1、本協議簽署后應報送旬邑縣原底社區(合作項目主管機關)審批,以便按本協議規定確定合作項目性質物業的產權歸屬,即甲方分得產權,
2、按法律及政策規定,乙方分得物業時,相應分攤的國有土地應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即將該片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變更為乙方的手續。此項手續由甲方負責協調辦理。
第七條 保證
1、該項目資金在旬邑縣信用聯社營業部行開戶管理。
2、_________方經濟責任由_________擔保。保證方有權檢查督促_________方履行合同,保證方同意當_________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經濟責任。
3、_________方愿以_________作抵押品,另附明細清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_________方不履行合同時,_________方對抵押品享有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
第八條 房屋的維修及管理:_________
第九條 違約責任:_________
第十條 聲明及保證
甲方:
1、甲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乙方:
1、乙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一條 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50年。
第十二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
2、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5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四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四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1_種方式解決:
(1)提交咸陽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10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
第十六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十七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雙方各執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產合同 篇8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電話: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對甲方開發的項目進行銷售代理服務事宜,達成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合作事宜
1、擬委托進行銷售代理服務的房屋位于 ,性質為 ,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該項目進行銷售代理服務的房屋面積最終以房地產測繪機構的測量面積為準)。
2、服務內容:乙方負責尋找、搜集、挖掘潛在購買客戶,
并最終促成甲方與客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二、銷售代理服務期限
本協議委托服務期限: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 年 月日止。若協議到期,甲乙雙方同意繼續合作,則重新簽訂協議,若不同意繼續合作,則協議自動終止。
三、銷售代理費
1、取費標準
代理費標準:成交合同額的2%
2、支付條件
甲方與購買客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客戶支付全部購房款,并到達甲方賬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3、支付時間
甲方于每月 日前確認乙方上月滿足支付條件的房源明細,并于確認后 日內向乙方支付相應銷售代理費,乙方收到代理費時應向甲方開具正規全額發票。
4、因客戶對預售/銷售合同違約而沒收的定金,歸甲方支配,與乙方無關。
5、在委托期滿后,甲方與乙方曾介紹過的客戶成交的,不視作乙方的代理任務,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銷售代理費。
四、客戶確認
1、客戶首次到訪必須由乙方人員通過乙方的渠道帶到現場,經確認是首次到訪客戶后,填寫《團購看房單》。電話預約
無效。
2、客戶的確認以填寫《團購看房單》的形式進行確認,由客戶、乙方現場渠道人員、甲方授權負責人共同簽字確認,此單一式三聯,作為甲乙雙方核對確認客戶的依據及客戶享受團購優惠的憑證。代理商發生客戶重疊的,以《團購看房單》作為判別客戶歸屬的唯一依據。
3、乙方介紹客戶與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付清全款當天,甲方將根據客戶確認記錄與乙方簽署《成交確認單》,以確定客戶成交的事實。
甲方授權負責人:;電話號碼: ;
乙方現場渠道人員: ;電話號碼: 。
五、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保證該項目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若客戶購買房屋的實際情況與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或產權不清,由甲方負責。
2、甲方負責提供項目的宣傳資料電子版。
3、甲方負責將項目信息及時傳送給乙方,如果項目進行價格調整或組織活動,及時通知乙方,以保證對客戶統一口徑和對已有客戶的維護。
4、甲方組織大型活動, 提前通知乙方進行提前預熱和客戶積累,保證活動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5、甲方負責與客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其它收取購房定金、房款等事宜均由甲方負責。
6、對乙方的營銷咨詢服務工作,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接洽,提供看房便利。
7、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銷售代理費。
六、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通過自己的渠道對甲方項目進行宣傳,主要通過 等形式進行推廣。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2、乙方須配合甲方對乙方客戶發放項目宣傳資料。
3、在委托期內,乙方應制訂詳細的.服務計劃,提供甲方,在甲方的協助下,安排客戶實地考察,并介紹項目、環境情況。
4、乙方可邀請其客戶參加甲方組織的客戶活動,并配合甲方進行客戶邀請。
5、乙方應信守甲方所規定的對外報價,非經甲方的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變更房屋價格,乙方擅自變更的,變更行為無效,且乙方應賠償客戶損失和甲方遭受的損失,且甲方有權拒絕支付乙方當期應結算的代理費用。
6、乙方不得擅自對客戶進行相關的承諾,也不得以甲方名義進行與本代理事項無關的活動和宣傳。乙方無權收取客戶
任何費用,如因乙方私自收取客戶費用產生的任何投訴,由乙方負全部責任,且甲方有權拒絕支付乙方當期應結算的代理費用。
7、乙方客戶在購房后,如出現退房等情況時,乙方應當將所退房屋已收取的代理費退還甲方,甲方也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8、乙方應當積極開展銷售代理業務,隨時應甲方之查詢要求,向甲方報告業務處理情況。
9、乙方應嚴格按甲方提供的資料和本合同約定進行銷售代理服務工作,不得過度夸大、隱瞞或承諾該房地產的相關信息,如因乙方過度夸大、隱瞞或承諾該房地產的相關信息產生的任何客戶投訴,由乙方承擔并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且甲方有權拒絕支付乙方當期應結算的代理費用。
七、違約責任
1、甲方連續六個月未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銷售代理費的,甲方應按應付款的%向乙方賠償違約金。
2、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銷售代理任務指標,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如因乙方原因導致客戶的投訴或甲方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并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且甲方有權拒絕支付乙方應結算的代理費用。不足以彌補客戶或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八、其他事項
房地產合同 篇9
賣方: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開發企業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買方、賣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共同訂立。
第二條 賣方與_________市規劃國土局簽訂深地合字(_________)_________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及_________號補充協議,取得位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土地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為_________,土地使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賣方經批準在上述土地上興建商品房,定名為_________,主體建筑物的性質為_________,屬_________結構,建筑層數:地上_________層,地下_________層。
本房地產項目地價款已繳清,所售房地產未設定抵押,也無其他權利限制。深圳市規劃國土局已批準本房地產項目進行預售,《房地產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
第三條 買方購買_________的第_________棟_________座_________號房,位于_________層,用途為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分攤公用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具體分攤項目和不分攤項目見附表。
具體樓層和位置見所附總平面圖、立面圖、樓層平面圖及分戶平面圖。
賣方出售的房地產所位于宗地編號為_________的土地及公共設施,為該地域范圍內房地產權利人共同享有(法律、法規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賣方承諾在本合同所售房地產交付買方使用時,本項目的土地出讓合同書及其補充協議中規定的公共設施,也一并建成交付使用,否則買方可以拒絕收樓(買賣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條 買賣雙方約定前條所述房地產按下面第_________種方式計算購房款:
(一)按建筑面積計算,單價為人民幣/港幣_________元/平方米,總金額為人民幣/港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二)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單價為人民幣/港幣_________元/平方米,總金額為人民幣/港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三)按套計算,總金額為人民幣/港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第五條 賣方委托_________為購房款的代收和監管機構,_________為本項目的工程監理機構。
雙方約定:買方不直接將購房款交給賣方,而是按照附表規定的付款方式將購房款匯入代收機構,以便于監管。
賣方在代收機構的帳戶名稱是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 買方未按本合同附表規定的付款方式按期給付購房款的,應當承擔遲延支付的違約責任:
(一)買方給付的.價款達到應付總價款_________%以上的,買方應就房價欠付額向賣方支付延期付款的違約金(違約金標準按債務履行期間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滯納金標準執行)。
(二)買方給付的金額不足應付價款_________%的,賣方可要求買方支付欠付價款百分之_________的違約金(一般不超過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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