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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淺談新三板業務中關聯交易與同業競爭的法律問題的論文

    時間:2025-09-27 19:37:57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淺談新三板業務中關聯交易與同業競爭的法律問題的論文

      參照企業IPO的要求,擬掛牌新三板企業也應具有獨立性,實務中對于公司的獨立性審查也比較嚴格。獨立性主要表現為公司應在資產、人員、機構、財務、業務5個方面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

    淺談新三板業務中關聯交易與同業競爭的法律問題的論文

      關于公司的獨立性方面,無論是上市企業還是擬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都無法回避兩個重要的問題: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問題。因為這兩個問題都涉及到發行主體的利益,從而直接關系到中小股東的權益。對于IPO的企業來講,同業競爭是紅線,不可觸碰;關聯交易是黃線,必須規范。但對于到新三板掛牌的企業,一般不會有上市公司那樣嚴苛的要求,在實務中處理的原則是:公司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盡可能不要有同業競爭,如果有相同或競爭的業務,就要剝離、停止和規范;另外,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要盡量規范和避免。對于同業競爭和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的界定,新三板的尺度要比IPO更寬。

      一、新三板之定義

      新三板是相對于舊三板而言,現在的新三板特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National Equities and Exchange and Quotations, NEEQ,以下簡稱“股轉系統”),其是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股轉公司”)運營的,為未能達到主板、中小板以及創業板上市要求,但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規定的掛牌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開轉讓提供交易的平臺。

      其實,現在的股轉系統與原來三板市場有很大的不同,不能簡單地加個“新”字就能解釋,應該稱為“股轉系統”比較合理,為說清問題,則延用大家都比較熟悉的“新三板”稱呼。

      二、關聯交易

      (一)定義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三十一條規定:掛牌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掛牌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1.1條規定,關聯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故關聯交易的定義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屬公司與在本公司直接或間接占有權益、存在利害關系的關聯方之間所進行的交易。

      (二)新三板對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要求

      1、如何認定為關聯交易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三十二條規定:掛牌公司的關聯方及關聯關系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的情形,以及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認定的情形。對于關聯方的認定,目前股轉公司的審核態度是公司關聯方根據公司法和會計準則確定即可,可不參考IPO標準。

      2、監管部門要求

      關聯交易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形是允許存在的,監管部門對于公司關聯交易的基本態度是減少和規范。公司存在的關聯交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實體上應符合市場化的定價和運作要求,做到交易價格和條件公允;

      (2)在程序上必須嚴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應制度的規定;

      (3)在數量和質量上不能影響到公司的獨立性;

      (4)必須對關聯交易進行信息披露。

      (三)解決方案

      對公司確實存在關聯交易的情況,應該對此進行處理并解決。公司在掛牌上市前,需根據自身情況采取以下方法處理關聯交易事項,以便順利實現掛牌:

      1、主體非關聯化

      主要方法有:將產生關聯交易的公司股權轉讓給非關聯方,對關聯交易涉及的事項進行重組和并購,對已經停止經營、未實際經營或者其存在可能對擬掛牌公司造成障礙或不良影響的關聯企業進行清算和注銷,設立子公司完成原來關聯方的業務等;

      2、業務非關聯化

      即購買發生關聯交易所對應的資產和渠道等資源,并納入公司的業務運營體系;

      3、程序合法化

      即嚴格按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對關聯交易進行審批和表決;

      4、價格公允

      即準備足夠的證據證明交易的價格遵循市場定價機制。

      三、同業競爭

      (一)定義

      所謂同業競爭,可借鑒已經失效的《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1號》的定義:同業競爭是指一切直接、間接地控制公司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單位與公司從事相同、相似的業務。故同業競爭是指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發行人相同、相似的業務,從而使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

      (二) 新三板對同業競爭的認定和要求

      在具有同業競爭的兩家公司之間,尤其是具有控制與被控制關系的兩家公司之間,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可以任意轉移業務與商業機會,這樣很容易損害被控制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所以,為維護掛牌公司和以中小股東為主的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很多國家的資本市場對同業競爭都實行嚴格的禁止。

      (三)解決方案

      同業競爭如果存在,對掛牌是一大障礙,因此,如果判斷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情形,必須采取各種措施解決,具體如下:

      1、收購合并

      將同業競爭的公司股權、業務收購到擬掛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競爭公司等;

      2、轉讓股權和業務

      由競爭方將存在的競爭性業務或公司的股權轉讓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方;

      3、停業或注銷

      直接注銷同業競爭方,或者競爭方改變經營范圍,放棄競爭業務;

      4、作出合理安排

      如簽訂市場分割協議,合理劃分擬掛牌公司與競爭方的市場區域,或對產品品種或等級進行劃分,也可對產品的不同生產或銷售階段進行劃分,或將與擬掛牌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業務委托給擬掛牌公司經營等;

      5、多角度詳盡解釋同業但不競爭

      關于這點前面已經提及,不再詳述對于律師來說,只要發現有同業競爭的情況,必須如實披露,在法律意見書中對此進行詳細說明,并出具明確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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