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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畢業論文

    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性

    時間:2022-10-05 20:37:52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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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性

      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性【1】

    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性

      摘 要 行政法和民法同為我國的基本法律,二者的適用范圍截然不同,但也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因此,有時因行政法存在漏洞,無法有效的化解糾紛時,法官可按照一定的規則應用民法規范加以解決。

      在行政法中適用民法規范分直接適用和類推適用兩種情況,本文探析了有關在行政法中應用民法規范的一些問題。

      關鍵詞 民法 行政法 法律漏洞 直接適用 類推使用

      在法律實踐中,因立法者能力有限、而法律所涉及的社會問題相當廣泛且比較復雜,難免會出現法律上的漏洞,此時,法院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做出合適法律的解釋,以處理案件糾紛。

      行政法作為一部約束國家公權力的基本法律、涉及面廣,也必然會存在著一定法律漏洞,為順利處理行政案件,法院有時會適用民法等其他領域法律來化解難題。

      一、行政法和民法間的區別和聯系

      同為基本法規,行政法和民法的適用范圍因主體的不同而截然不同,其中,行政法屬于公法,調整的是行政機關、經授權的組織和行政相對人間的關系,其功能是制約國家權力,防止權力濫用并適當的保護私權的存在;民法屬于私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間的人身、財產關系,“對抗公權、保護私權”是其功能;同時,行政法和民法間存在密切關聯,且可相互促進,如:有些時候,單純的使用民法無法化解較為嚴重民事糾紛,須用到行政法規范;再如,行政主體在行駛職責時和其相對人間發生關系時須用到行政法,全過程須貫徹公正、平等的原則,而像“誠信原則”等民法規定,可在此時派上用場。

      二、行政法中應用民法規范的重要性及正當性

      (一)行政法中應用民法規范的重要性

      若在行政法規定存在疏漏,且民法規定較為完備,有必要在處理有關具體糾紛時應用民法規范:

      1.立法者能力有限。

      2.行政法涉及面廣,且較為多樣、復雜,因此,法律疏漏不可避免,為彌補疏漏、順利化解糾紛,法律工作者有必要在裁斷時應用民法等其他規范。

      3.我國憲法中一項基本要求是:情況相同解決方式相同,情況不同解決方式應不同,若情況相同,其處理辦法卻不一樣,則會違背憲法規定,若是因有關規定欠缺,致使此類結果出現,裁斷者就應當尋找相似條文來加以解決,所以說,為維護憲法秩序,行政裁斷者有義務在需要時應用民法規范 。

      (二)行政法中應用民法規范的正當性探析

      1.民法和行政法間存在共通點,私法和公法間的共通處在于:

      (1)權利及義務關系為私法和公法中的核心關系,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國家可作為法律主體,其和民眾間也可以存在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2)私法、公法的很多種權利義務關系均有共通點,像債權、物權的規定,私法和公法間共通點較多;(3)不管是行為,還是事件,法律原因的規定性質上不存在質的區別,且分類也比較相近;(4)對法律關系主體、客體、目的及其制約對象的規范,私法及公法間共通處較多,行政糾紛在某些時候可直接應用民法規定的前提保證之一就是民法和行政法間存在這些共通處。

      2.民法規定在行政法中的應用,符合法治及民主原則:

      首先,關于民主原則,若是直接應用民法,必定符合民主原則,而若是類推應用民法,則有可能不合民主原則,不過,這種應用民法的方法并沒有與立法主旨相悖,和“權力分立”的要求不沖突,而是在彌補法規的欠缺。

      在這種情況下,具體法條和立法初衷并不完全吻合,是立法者的欠缺所致,若類推應用民法規范,乃是填補欠缺,符合民主原則;其次,關于法治原則:(1)類推應用具備合法性,法院和行政機關有職責在工作中落實法律理念,彌補法律疏漏,若類推應用,有效避免隨意裁判,也利于維護法律的公正性;(2)類推應用民法,不違背安定性的標準。

      為達成立法旨意,立法者常規定類型概念、不清晰概念、簡略條文;同時,會留有解釋空間于某些規定中,就是說,法律工作者應在符合法原則的前提下對有關規定進行補充或解釋。

      因此,和法律解釋一樣,法院或行政機構是為明晰立法主旨而進行類推應用,不違背法的安定性。

      三、行政法中直接應用民法規范探析

      (一)直接應用民法規范的幾種情況

      1.應用一般原則:

      在多個或全部法律領域均可適用的原則,就是一般法律原則。

      如:目前諸多的行政法判決中出現的唯一一個已被直接適用一般原則“誠信原則”,本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但并沒有被規定在行政法中,但法院曾經直接拿來過來做為判案依據 。

      2.應用一般制度:

      隱含的法理相同,但適用于多個領域的制度,就是一般法律制度,如:緊急避險、不當得利等民法的概念,行政法庭曾用以其做為斷案所依據的法理,而并未去引用民法中的有關條文。

      3.應用技術性規定:

      有些民法上的技術性規則,如:計算期間的規定,也會被行政法庭所引用,因該類規則往往無特別的地方,一般會被直接應用;此外,行政法官在認定當事人住處、年紀及身份等內容時,往往會參照《民法通則》有關內容。

      比起行政法,民法更早出現,規范內容會更為完善;同時應當承認,民法和行政法間存在共通之處。

      人們會將有些民法規范、標準看作共通的規則,就沒有讓其在行政法中出現,但在處理行政糾紛時,法院是能夠直接應用這類規范的,此處須說明的是:關于技術性規范、一般制度及一般原則的直接應用,其內涵存在不同,技術規范及一般制度能夠成為裁判規則,但一般原則只可被作為判斷準繩、不能得出實際的權利、義務。

      (二)能直接應用的判斷基準

      國內行政法院尚未清晰確定判斷基準,但從判案實踐上看,較為符合學理上的“行政特殊需要說”,行政特殊需要說指的是:首先,民法規范不見得必定無法應用于權力性行為;其次,不應該僅僅將技術性規范和一般法律制度、原則做為應用私法的范圍,在評定是否可應用民法規范時,應當從行政活動、尤其是一方行為的正當化視角上來判斷。

      此學說重在判斷民法規范是否適合化解行政糾紛,應用民法規范對行政的公正、效率、公共是否造成妨礙,而非單純的區別公法和私法,“基于問題做判斷”為此學說的優點。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第一,法官并不會特意區別公法、私法性質;第二,法官應用民法規范時通常不做闡明,有時還會不引用實際的民法規定。

      (三)直接應用民法規范的條件

      為避免應用法律規范有過高的隨意性,在行政法中應用民法規范應當符合一定的標準。

      首先,行政法在相關領域中的規范存在欠缺,如果行政法已經有較為成熟、完備的規定,就無需應用民法規范;其次,直接應用的應當為通用的技術、制度和原則,行政法制度和民法制度應當存在一致性,如:上文提到的“誠信原則”并非可直接約束行政主體的依據,而是民法上的原則,在應用于行政裁判時應當仔細考慮可直接應用的原因是什么;最后,法院不可將行政強行規定打破,來應用民法規范,行政法的強行規定往往體現出行政的特征,行政主體不得通過民法規范回避自己應當履行的責任。

      四、行政法中對民法規范類推使用

      (一)類推適用的步驟

      1.明確法律漏洞:

      根據最高院在從前類推法規的經驗,可知:必須以有法律疏漏為前提,否則,有可能出現應用民法法規者對法規進行隨意操縱的情形。

      因此,法律工作者應先做通常的解釋,若仍無法解決再進行類推,以彌補法規的疏漏,也就是說,先試著寬范圍解釋法律意思,并力圖將需要解決的案子包含在解釋中,若難以解決問題,再去做類推。

      2.尋找相似點:

      案件裁判者發現疏漏后,就要尋找合適規定,以化解糾紛,其中的重點是:引用、比照哪種法規較為合適,而怎樣確定明文規定的案子和待裁判案子間有相似處是一個較大的爭論點,本文認為:法院應當將糾紛的案件事實和民法要件事實加以比較,若事實與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相符,則成為要件事實;另外,若糾紛的案件事實合乎民法要件,才能夠應用民法法規,此即為從構成要件角度論相似處。

      若要進行比照應用,必須保證此二者在本質上具有一致點。

      3.比照適用:

      把一法律評斷應用在其他類似的案子中就是類推,它是以規范目的為前提的。

      若在行政法規的空白地帶應用民法法規,就要保證行政糾紛的事實要件和民法要件事實在關鍵事宜中本質上相一致,這是符合“同則同之”準則的;此外,二類案件一定會存在差別點,裁斷者應在“差別點能否將民法評價排斥在外”上仔細評估,這是為實現“異則異之”,有兩種情況:(1)可比照應用概率大,此時差異處和要件事實沒有聯系,從法律效果看也無價值;(2)無法比照應用概率大,此時要件事實和差異處有一定關聯。

      (二)類推適用的界限

      法律裁斷者應當根據法治、民主原則,將民法規定應用于行政法規中。

      行政機關和法官應在一定條件下,為填補疏漏,類推民法法規,其原因是:法律裁斷者不同于立法者,民主正當性不足,因此,以下情況中的適用并不合法:可能出現的新裁斷關系到重要、基本問題;存在清晰規定:不得補充;立法者將要出臺新法;若進行補充,會危害法的安定,等等。

      類推民法規范于行政法中的具體界限有:首先,所要類推的不是“原因”,而是效果,如,行政法在“行政主體為行使職責,將個人物品扣押后,該怎樣保管、歸還”上沒有明確規定,此時可將民法中寄托相關內容類推應用,但是不可根據民法法規,確定行政法的保管關系;同理,在行政裁判中,可類推應用民法的“無因管理”,卻不可以“無因管理”為由侵害私權利;其次,法律裁斷者應當在符合行政法原則的前提下,進行類推應用,在處理稅收法定、處罰法定等方便,不可以類推為由,對私人減少法定義務,也不可增多其法定義務;再次,法律裁斷者應先看是否有相似的行政法規,在沒有相似法規的時候,再考慮類推應用民法規范。

      五、結論

      有時,在行政法中適當應用民法規范,可有效的化解糾紛,且具備法理上的正當性,應用民法于行政法中包括直接應用和類推應用兩種情況,為避免適用者過于隨便,立法者應當為法律適用規定一定的步驟和要求,以保障法律裁決合法、合理。

      注釋:

      裴國升.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性研究.現代經濟信息.2016,5(7).307.

      王偉.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法制博覽.2015,18(6).266.

      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2】

      摘 要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民法規范在社會生產生活當中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民法與之相關的行政法規存在差異,但也有互通之處,如果行政規范不適用,為了保持法律的正義性與公平性也可以使用民法替代,這就需要結合行政需求判斷。

      行政法領域中的一些法律規則、制度以及條例同時也適用民法,但在民法規范上不能直接采用,需要結合法律原則,不管是適用還是推廣試驗,前提都是不能存在行政規范漏洞。

      本文將對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進行研究。

      關鍵詞 民法規范 行政法 適用范圍

      任何一個國家都不能缺少法律法規的約束,要想成為一個合格的法治國家,就必須加強立法,制定更加科學、公平、規范的法律。

      在法治國家中,法律的從屬地位體現在國家機關、法院以及行政機關當中,但是,不同法律約束的領域也不同,類別也多種多樣,在功能上千差萬別。

      民法、行政法是兩大法律門類,兩者的關系是:其中一個出現漏洞,另一個可以填補,但是不僅體現在簡單的義務上,社會中出現的行政爭議并不少見。

      下面將對這些問題深入探究。

      一、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適用的意義

      (一)中國缺席的私法精神讓民法規范適用成為可能

      在我國,私法自治一直是法治建設所追尋的,私法精神要想體現出價值就要依靠私法自治,但是需要滿足一個前提,那就是獨立人權。

      在古代,人類沒有人權,公民不享有獨立人格,即使在家庭中血緣關系也被認為是義務;到了計劃經濟體時期,市場邏輯逐漸被國家觀念所埋沒,集體或者國家能夠扼殺一切,公民作為集體中的一份子,獨立人權不曾享有。

      進入到市場經濟時期,尤其是我國出臺了《行政訴訟法》這讓公民的獨立人格得以重塑,即使私有精神一直沒有嶄露頭角,但是公民的社會作用得以體現,只要在市場競爭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可以獲得更多人的尊敬,是尊重市場發展規律的體現 。

      民法在行政法中開始適用,同時也將私有精神滲入到公有法中,對于推動時代發展有重要意義。

      (二)確立了服務與合作的行政法理論

      民法能夠在行政法中適用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服務與合作意識的產生,階級斗爭下使政權歸屬人不斷更換,但并不能將對抗與斗爭作為主體的唯一行為,這也不是社會所倡導的。

      此外,在獲得了階級政權以后,利益沖突關系被蒙上了斗爭性色彩,容易使社會穩定性降低,引發各方矛盾。

      由此,不同時期革命所產生的價值判斷都是利益關系的體現。

      在這一背景下,一種全新的理念產生了,那就是行政主體服務與行政合作,在這種理念的影響下,開始逐漸減少“命令”或者“服從”對公民的壓榨,反而使私法方式的行政任務粉墨登場,比如,行政計劃、行政合同或者行政指導等眾多私法內容。

       這種非強制性行政命令優勢也是顯而易見的,比如,將專制與強制的統治色彩減弱了,表現出自由與公平,這就是行政主體體現出的平等性,這樣一來,民法規范適用范圍更大。

      此外,沒有具體規定非強制行政方式,這就為民法在行政法中適用創造了條件,使適用變得更加有價值。

      (三)是減少行政機關部門設租或者尋租的重要方法

      法律法規的應用重在規范與合法,如果不能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行業規定法規的適用標準適用法律將使有些部門使法律為擋箭牌,做出違法亂紀的事。

      比如,非法尋租屢禁不止,就是因為某些法案為這些部門帶來了可乘之機。

      比如,《郵政法》此法的出臺目的是規范行為與有業務操作,讓一切行為符合行業規范,但是,卻在使用上有傾向保護郵政部門的情況,不管利益是如何獲取的都不管不問,還對一些行為進行保護,將公民權益置之度外,比如,一些郵件對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老說意義重大,但是《郵政法》規定,只要丟件或者損壞郵件,如果沒有保價的話只賠償快遞費5元,旦如果報警則另當別論,在該法規當中就暴露出了很多不公平,也是不尊重公民權益的體現 。

      對于這種索賠問題,可以直接參考《民法通則》中的規定,而不是全部依據《郵政法》這樣片面的依據一個法規顯然不利于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

      此外,在利益的誘惑下,行政機關為了謀取私利,常借用一些法律法規為非法設租當保護傘,比如,行政審批制度就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同時,我國很多法律適用范圍廣,內容較為寬泛,缺乏針對性,大到行政法規,小到規章制度,在效用上低于“法律”但是適用范圍上卻大于“法律”。

      由此,我國的民法與行政法規都要避免出現專制,努力將適用范圍縮小,如果在《民法通則》與行政法規法之間做出選擇的話,需將前者作為優先適用的法 。

      二、民法在行政法規中適用的條件與范疇

      (一)適用條件

      要想在行政法規中應用民法,前提是滿足以下條件:

      對于有特殊規定的法律條款可以應用在行政法中,但是需要與民法的總體原則與規定相適應,但是不直接隸屬于民法,也不能當成民法中的一部分,這些條款只能當成法律部門的規定。

      由此,將其應用在行政法當中較為合理;可以將私法規定類推到公法范疇中,但是需要滿足以下條件:行政法中的規定可以被行政法填補的 ;需要將政策、合理以及公平作為基礎條件;能夠依據民法基本原理或者原則處理事件。

      (二)適用范圍

      即使行政法與民法存在能互通性,但并不代表功能與立足點是完全一致的,兩者的差異也需要分清,民法出臺以個人權益為立足點,致力于公民權益紛爭以及利益矛盾的協調與解決;但是行政法立足點則是各級機關、單位,遵循主體意思,按照主體意愿,致力于行政主體的意思,主要任務是對行政機關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進行協調,然后劃分出權利與義務的權限,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活動的開展都需要符合法規權限,不能隨意更改或者省略,這就體現出了私法的自治與人治的結合。

      首先,財產關系上可以適用。

      民法財產權與行政法財產權是兩種常見的財產權,也體現了民法與行政法性質上的互通性。

      鑒于性質上的類似,就需要相同法律法規對其進行指導與規范,將公平原則體現出來,由此,財產關系上,民法可以適用在行政法中。

      其次,民法中基本制度與條款,包括一些代理制度、法律行為、法律關系等都是可以適用的內容。

      因為這些基本內容既屬于行政法范疇也屬于民法范疇,存在互通性。

      三、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方法

      (一)民法規則的適用

      行政法是我國綜合性法規,涉及領域眾多,不管是容量還是適用范圍都非常大,并體現著專業性與技術性,要想對行政法門類進行細分將非常難。

      正是這種特征決定了行政法在我國立法中的價值與地位。

      1.民法基本原則的適用:

      民法中涵蓋了很多基本的行政準則與行政原理,比如,公共秩序、民俗原則、誠信價值原則等,這些都可以在行政法中直接體現出來,并充分利用。

      但是基本原則有特殊性,在民法中有涉及,在行政法中也有體現。

      2.法律主體:

      法律主體是行政法的一個重要組成要素,由自然人與法人組成,可以直接適用在行政法中,每一個公民都享有權利與義務,這是民法與行政法都體現出的內容。

      由此,任何涉及到公民權益的內容,不管是財產還是親人、制度等法律主體都可以適用在行政法中。

      但是,法律主體權利以及義務方面的規定還不是很多,需要在規定中對行政法的特點充分考慮,在此基礎上考慮是否適用在行政法中。

      與此同時,鑒于行政法與民法法人存在不同,在法律主體適用上需要小心。

      比如,公司法人解散問題以及解散以后的財產清算就不適用在行政法中。

      3.民法中的法律行為規范:

      行政法的概念并不是隨意編造出來的,而是源于德國的行政學家《德國行政法》,將行政行為的本質徹頭徹尾的揭示了出來。

      由此,行政行為與行政法與法律行為存在密切聯系,這樣,在行政法中適用民法也就不足為奇了。

      比如,法律行為產生條件、適用期限以及失效時間等都可以結合相關規定綜合考慮。

      4.有關物的規定在行政法中的適用:

      民事法中的客體主要就是指物,也是聯系行政法與民法關系的一個紐帶,由此,在物的一切規定中都可以通過分類適用,比如,動產與不動產、主物與從物、天然、孽息等等都可以適用在行政法中,但是在公物與私物上卻千差萬別,并且在處理方法與管理原則上也存在不同,致使一些物的規定并不全部適用在行政法中。

      (二)債權法規的適用

      債權也是行政法中涉及的重點內容,是一種公法權利,在實施上有明顯的特征,但在內容上依然需要履行具體的行為。

      由此,債權在兩個法律中的適用原則如下:

      1. 合同成立與生效上的適用:

      行政法中規定,只要有一方當事人是行政主體,在履行合同或者變更合同上都具有優先權,這也是與其他法律不同的地方,但是只有雙方意思表達一致才能生效,由此,這一點民法也做出了相同的規定。

      由此,合同中重要的約定或者條款都是行政合同中不可缺少的內容。

      還有一方面,需要充分對行政法的特點進行考慮,這樣一來,也會使重要文件中的規定適用在行政法當中。

      2. 合同擔保權的適用:

      合同中涉及到的抵押金、定金以及置留金等都可以適用在行政法當中。

      這是因為兩個法律債權具有互通性,基本性質也一樣。

      由此,在有關一切擔保權規定上,都適用在行政法中。

      但是,因為債權是公民自身權益問題,體現著公法權利,也可以將擔保權作為一項附屬權適用,這樣便可以依據行政權將擔保權強制性提高,足以見得,擔保權的劃分與選擇也是行政法中適用的條件。

      3.合同履行規則中的適用:

      通常,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人員共同承擔行政義務的情況不足為奇,并且在金錢債務由兩個或者以上人員承擔的情況也可以理解,行政法中沒有做出強制性的規定,在連帶性質上民法與行政法基本類似。

      在這種情況下,合同法就變得舉足輕重,行政法中的債權公法性質的強制力并沒有降低,在這種情況下,同時履行的制度或者原則需要在適用上謹慎選擇。

      4.合同解除規定在行政法中的適用:

      行政法中廣泛應用代位清償原理,并且帶人履行也非常常見,這種原理就是行政主體不履行規定義務,而是找人或者雇人代替自己履行,這時,代替履行的人強制要求原履行人繳納勞務費用的方式。

      但是,行政法中規定常規性義務是不允許代位的,這時基本原則,金錢履行義務也不是強制的,不管履行內容是否相同,都要遵循這一原則。

      與此同時,類似于提存、混同、抵消等合同解除方法也要充分對行政公法進行考慮,適用性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法規。

      四、結語

      本文主要對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適用的必要性進行了分析,并列舉了民法在行政法中適用的條件與范圍,分析了具體適用過程。

      可見,民法與行政法的劃分并不是非常嚴格,也不是對立的,很多方面存在互通性,對于一些特殊行政需求可以適用時,能夠在兩者相互填補中將規范空缺填補上,更好的規范法律秩序。

      注釋:

      楊登峰.行政越權代理行為的追認――以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應用為路徑.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12(4).74-78.

      裴國升.民法規范在行政法中的適用性研究.現代經濟信息.2016(7).307.

      梁成意、湯蕾.誠信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之證成.吉首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34(4).79-84.

      周公法.論行政法領域的類推適用.行政法學研究.2012(3).17-24.

      方帥.能動抑或謙抑:行政法規范解釋的司法審查限度――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案例為范本.時代法學.2013,11(5).79-85.

      行政法中合理原則的適用【3】

      摘要:行政法作為面向社會公眾的管理手段,在適用中除了依憲依法辦事外,還要依據有限合理的原則,特別是在自由裁量時,雖然有相對的空間,但是還是要明確一個標準,以這個標尺來進行裁判,這樣才能使行政行為的做出更加理性符合公平正義的精神。

      關鍵詞:行政法;合理原則;適用

      一、淺析行政法中合理原則的適用

      如何正確的適用合理性原則是我們追求公平與正義的重中之重。

      首先合理性原則包含有如下的含義。

      第一,必要性,是指在實施行政行為已達到所欲追求的行政目標時,該行政行為必須是必要的,也即不得不采取行政行為。

      第二,最小損害性,即所要采取行政行為必須是在各種可行的行政手段中對相對人損害最輕的一種。

      在合理性原則的適用中,首先我們應該以合法性原則為第一要則,在合法的框架內,綜合考慮多種相關的因素,排除不合理的因素,正確的實施行政行為。

      合法與合理并不是當然沖突的,法律條文的制定當然應以合理性為原則,不合理的法律會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適用條件的變更而逐漸被廢止,剩下的就是相對合理的部分,但是又因為法律本身的滯后性和社會的復雜性,很多合理的部分由于情勢變更慢慢便得不合理,但這些都是暫時性的問題,并不必然引起矛盾。

      行使行政權力,尤其是在對以老百姓為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行為中,貫徹好合理行政的原則要求,有助于減少社會的摩擦和沖突,緩和社會矛盾,軟化公權力,保護好私權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目前,在行政權的實施中,最主要的問題就是怎樣才能合理,怎樣才算合理。

      合理性適用中,最難把握的就是比例原則,比例原則也就是最小損害原則,是指行政實施者在選擇所要采取的多種手段以達到行政目標時,所采取的手段應是最小的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造成損害的那種。

      合理性的第一要義是利益的權衡,當公權與私權的利益相悖時,我們所考慮的具體因素是哪些?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點入手:第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不一樣的境遇,不一樣的情況,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研究分析,注意個案的差異性,不可一概而論,不能用同一種方式來適用所用的問題。

      在社會中,由于人們的價值觀,民族,風俗傳統,生活方式等等的差異,合理在不同的人群中的定義也各不相同,我們在實施行政行為時,要全面考慮各方面的因素,以求最大限度的追求個案的公平正義;第二,以人為本。

      在權衡利弊時,我們要以人的利益為本位,人的權利和利益是首要的,在行政自由裁量中,我們始終要把握好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在可取可不取的條件下,要考慮是否符合這一要求,寧可犧牲一些公權,限制一些公權,以達到以人為本的立法中所應有的意旨與精神,這樣也有助于從“無限政府”走向“有限政府”;第三,以一般理智健全人認為合理為標準。

      關于合理標準的問題,關乎行為合理的程度,合理可以是輕度合理,一般合理,非常合理,那這就取決于整個社會的價值形態和不同人群的世界觀價值觀,在承認差異性的同時,我們還要找到一個大多數人的標準來作為合理的尺度,這樣才能有利于社會整體的公平。

      第四,事前和事后的合理性評價。

      事前的合理性評價在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有所涉及,具體體現為在決定行政行為時,當事人及有關參與人的陳述權和建議權,該權利可視為是一種事前的合理性評價。

      事后的合理性評價是對事前合理性的一種約束和監督,當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作出時,該行為是否合理并不是行政行為實施者的個人感受,行政法律行為是相互性的法律行為,當行政行為實施后,來自于行政相對人以及社會公眾的反饋,也是評價該行為是否合理的一個重要的標準,當事后的反饋多為負面時,行政實施者就應該主動的考慮該行政行為是否真正合理,并可以自覺做出變更,這種做法有助于減少行政相對人因為不合理的行政行為而進行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時間和成本,也節約了行政受議和受訴機關的辦案資源,使整個行政行為更加的合理,形成一套自我監督完善的機制,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有利于合理行政原則的有效實現。

      合理行政原則以自由裁量權的運用最具代表性,以此例具體分析,當行政機關在自由裁量時,應注意以下的原則:第一,合憲合法原則。

      在進行自由裁量時,我們首先要遵守的是合法性原則,只有在守憲守法的前提下,才有自由裁量的空間,依法行政是合理行政的必要前提。

      第二,必要性。

      例如,在有必要進行行政處罰時,才能談得上在行政處罰時進行自由裁量,如果有其他的方法可以采取時,或者并不一定要進行行政處罰時,不需要實施行政處罰行為,也就更談不上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第三,平衡原則。

      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衡平公權力和私權利,力求在它們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尋求相對的公平正義。

      第四,正當的目的和動機原則,行政實施者實施行政行為時,要出于正當的目的,動機要合理,不得違背社會的道德標準和公序良俗。

      第五,相關聯系原則。

      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我們要考慮合理的相關因素,對于與該行政行為無關的其他因素應予以排除,不能作為自由裁量權的依據。

      第五,公正正義的精神。

      每個社會都會形成自己的一套特有的公平正義的理念和評價體系,當行政機關在進行裁決時,要以人們心中的良知與正義為最根基的衡量標準,在這個最根基的標準的基礎上再考慮其他的因素進行自由裁量。

      二、結束語

      在現代社會,隨著社會管理職能的不斷完善,行政權已經日益擴大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對人們的權利進行著限制和制約,行政實施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注意衡量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合理行政,使整個社會更加和諧有序。

      參考文獻:

      [1]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梁慧星.民法解釋學[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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