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dress id="ousso"></address>
<form id="ousso"><track id="ousso"><big id="ousso"></big></track></form>
  1. 法律畢業論文

    法學教育模式比較分析

    時間:2022-10-26 05:17:57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法學教育模式比較分析

      以下是小編準備的關于法學教育模式比較分析的論文哦!歡迎各位法學系的同學借鑒!

    法學教育模式比較分析

      摘要:當前,傳統法學教育模式面臨著巨大的挑戰,模式中的部分“組件”已經失去了存在的價值或面臨空想化的困境。本文從闡述法學教育模式的涵義入手,通過對兩大法系法學教育模式的介紹及比較分析,我國法學教育改革應從中得到一些啟示。

      關鍵詞:教育模式;法學教育模式;比較分析

      一、法學教育模式的涵義

      (一)相關概念的梳理

      1、教育模式。“模式”一詞是現代科學研究中普遍采用的一個術語。《現代漢語詞典》中“模式”的解釋是:“某種事物的標準形式或使人們可以照著做的標準樣式。”對教育模式概念內涵的探討,是研究法學本科教育模式首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廣義的定義如:“人才培養模式可以認為是為實現一定的人才培養目標的整個管理活動的組織建構方式。”狹義的觀點如:“培養模式是教育思想、教育觀念、課程體系、教學方式、教學手段、教學資源、教學管理體制、教學環境等方面按一定規律有機結合的一種整體教學活動,是根據一定的教育理論、教育思想形成的教育本質的反映。”有的觀點認為培養模式是一種“系統結構”,如“培養模式是為實現人才培養目標而把與之有關的若干要素加以有機組合而成的一種系統結構。”有的觀點則認為培養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教育思想、教育理論和教育方針的指導下,各級各類教育根據不同的教育任務,為實現培養目標而采取的組織形式及運行機制。”需要說明的是,本文研究的教育模式,其與人才培養模式在內涵上并無嚴格區分。

      2、法學本科教育模式。本科教育從屬于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中間層次的教育。一般認為,高等教育內部可分三個層次,即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而本科教育是其主要部分。我國《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高等學歷教育分為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法學教育是我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國的法學教育包括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其中,高等法學教育也分為三個層次:法學專科教育、法學本科教育、法學研究生教育,而高等教育中的法學本科教育是我國法學教育的基本形式。

      綜上所述,我們以為,法學本科教育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法學教育思想和法學教育理論指導下,為實現法學本科人才培養目標而形成的法學本科教育過程的諸要素構成的系統結構與運行方式。

      (二)教育模式的構成要素。根據教育模式內涵的界定,筆者認為教育模式的構成要素應包括以下幾個:

      1、培養目標。所謂培養目標,是指“根據一定的教育目的和約束條件,對教育活動的預期結果,即學生的預期發展狀態所作的規定”。它是教育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過程中的一個核心概念。它的對象是具有主體性的人,是把人塑造成什么樣的人的一種預期和規定。它具有三大功能:定向功能、調控功能和評價功能。定向功能指對教育的發展方向和人的發展方向所起的一種制約作用。調控功能則是指對教育活動起著支配、調節和控制作用。評價功能指將培養目標作為最基本的價值標準去評估、檢驗教育質量及對人們關于本科教育的思想觀念、實踐活動進行價值判斷。培養目標受一定的教育價值觀影響。有什么樣的教育價值觀也就有什么樣的教育目標或培養目標。而當教育價值觀發生變化時,教育目標或培養目標也隨之發生變化,或廢除或調整改革。培養目標可以理解為一種教育理念。因為這個目標中體現著一系列思想觀念,它規定著教育活動的性質和方向,且貫穿于整個教育活動過程的始終,是教育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而培養目標又分為三個層次:國家層次、學校層次和專業層次。

      國家層次的本科教育培養目標是宏觀性的培養目標。它根據國家的教育目的、教育方針、社會需求和本科教育特點規定本科教育人才的基本規格要求和質量標準。學校層次的本科教育培養目標是中觀性的培養目標。它依據國家層次的本科教育培養目標的基本規格要求和質量標準、學校的科類性質、在整個高等學校系統中的地位(層次)、所在經濟區域、辦學傳統和條件等,制定學校層次的本科教育培養目標,提出進一步的規格要求和質量標準。是國家本科教育培養目標的進一步具體化。專業層次的本科教育培養目標是微觀性的培養目標它既要依據國家層次本科教育培養目標的基本規格要求和質量標準,又要依據學校層次本科教育培養目標的一般規格要求和質量標準以及專業性質等作進一步的具體規定。

      所以,人才培養目標在教育模式中起著導向作用,并制約著其余要素。在制定人才培養目標時,制定主體應考慮以下四個層面的內容:首先,培養目標應符合時代背景與社會發展需求;其次,應符合我國教育方針對各類教育人才培養的總體要求;第三,還應符合教育法規對教育的一般要求,即學生應當掌握的基本理論和實踐技能;第四,與學校的自身特點、辦學定位相一致。故高等學校在制定本科人才培養目標時,應根據培養學術型人才抑或應用型人才,明確本科教育與其他類別教育的差異,在高等教育法的指導下,結合自身的特色或優勢,使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結束后掌握必備的知識和技能。高校培養目標最終又是以專業培養目標體現出來的。本文所講培養目標即是指法學專業層次的培養目標。

      2、課程設置。所謂課程,即是教學內容按一定的程序組織起來的系統,是教學內容及其進程的總和。課程設置歷來被視為人才培養的核心內容,決定著接受教育者的知識、能力和素質。課程結構往往由若干個模塊組成。我國高校本科課程一般分為公共課程、基礎課程、專業基礎課程和專業課程四大模塊,每一模塊包含一系列學科。目前,大學課程結構與學科設置均比較重視基礎課或普通教育課,越來越重視多學科相互滲透和跨學科課程的設置。

      3、教學模式。教學模式是教育模式的執行要素,在教育模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培養目標能否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運作質量。1972年美國學者喬伊斯和韋爾出版了《教學模式》一書,他們在對當時流行的各種教學模式深入分析和研究的基礎上,概括出了教學實踐中常用的23種教學模式,并把它們分成四大類,典型的教學模式類型主要有“傳遞――接受式”、“探究式”、“范例式”、“發現式”等等。喬伊斯和韋爾認為:“教學模式是構成課程和作業、選擇教材、提示教師活動的一種范式或計劃”。一個完整的教學模式通常包括五個基本構成要素,分別是理論依據、教學目標、操作程序、實現條件以及教學評價。教學模式在整個教學活動中發揮著中介作用,它為各科教學提供一定理論依據的模式化的教學法體系,使教師擺脫只憑經驗和感覺,在實踐中從頭摸索進行教學的狀況,搭起了一座理論與實踐之間的橋梁。教學模式的這種中介作用,是和它既來源于實踐,又是某種理論的簡化形式的特點分不開的。一方面教學模式來源于實踐,是對具體教學活動方式進行優選、概括、加工的結果,是為某一類教學及其所涉及的各種因素和它們之間的關系提供一種相對穩定的操作框架,這種框架有著內在的邏輯關系的理論依據,已經具備了理論層面的意義;另一方面教學模式又是某種理論的簡化表現方式,它可以通過簡明扼要的象征性的符號、圖式和關系的解釋,來反映它所依據的教學理論的基本特征,使人們在頭腦中形成一個比抽象理論具體得多的教學程序性的實施程序。教學模式是抽象理論得以發揮其實踐功能的中間環節,是教學理論得以具體指導教學,并在實踐中運用的中介。

      4、評價機制。評價機制在本文指依據一定的原則建立的與專業培養目標、培養方案、培養過程相適應的評價方法與標準,以保障專業培養目標的落實、完成。評價的實質是對教育教學活動的價值進行判斷,以此來提高教育教學的質量和效益。教育評價是教育活動中的最終環節,也是衡量和評判教育活動成敗優劣的環節,同時還是影響下一次人才培養活動的重要環節。在教育模式中,一方面評價機制可以衡量和判斷人才培養活動是否成功,是否達到了預期的人才培養目標;另一方面通過人才評價機制我們可以有效地監控人才培養活動過程,及時發現并糾正偏差行為,進而保證人才培養活動能夠按照預定的人才培養方案進行。評價機制有內外兩種評價:一種是學校內部的評價尺度;另一種是學校外部的評價尺度,即社會的評價尺度。

      二、兩大法系法學教育模式比較分析

      (一)大陸法系

      1、德國的法學教育模式。德國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定位為法律精英;在教學方式上,大學基礎教育以講授抽象的法學理論知識為主,同時訓練學生分析解決具體案件的能力。在從業人員考核上,將寬進嚴出的思想貫徹到對即將從事法律工作人員的考核上,所有的法律工作者都必須取得法官職務資格后才能進入法律職業。在教學管理上,法學教育有嚴格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由州立大學承擔法學教育的任務,各高校對法學教育嚴格依法管理。

      2、日本的法學教育模式。日本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是通才,辦學層次是高中后的本科教育,教育性質是學科教育。在日本,高中畢業生就有權選擇進入法律院系,學制為四年。入學后,學生先統一在教養學部學習一年半至兩年的人文科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和外語等基礎知識,然后轉入法部學習法律專業知識,在法律專業知識的教學方式上又采用了與德國相近的傳統式教學方法,即以教師講授基本知識為主,學生討論為輔。本科畢業后若要從事法律職業,需要通過司法考試。

      (二)英美法系

      1、美國的法學教育模式。美國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是律師,因而其教育性質是職業教育而非通識教育。在入學條件上,要求學生在進入法學院之前必須擁有一個非法律專業的本科以上的學位。在主要教學方法上,主要是進行蘇格拉底式的問答式教學法和案例教學法,也就是在整個教學活動過程中不單純以教師或者學生為中心,而是以學生和老師的互動為其終極目標,主要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在教學內容上,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基本法律知識、法律技巧;二是基本法律思維能力;三是運用法律資源的能力。

      2、英國的法學教育模式。英國法學教育模式的培養目標是職業性的法律從業者,教育性質是職業教育,教育層次定位是本科教育。在主要教學方法上,同美國相類似的以判例討論為主。在教學內容上,注重教育的實踐性,課程設置以實用性為主,律師學院仍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保留了許多學徒式、經驗式的教學方法。在教育管理上,有完善的教育評估體系,從制度上保障了法學院的教學水平。

      (三)兩大法系法學教育模式簡要分析。英美法系法學教育模式是以判例法的法律結構為依據的,其運行依靠的是法律運用主體的區別技術。而這種法律技術則更多地與具體案件處理過程,即司法程序聯合在一起。因而,“法學院所促成的一個傾向是將眼前的一切事情與以往發生者相類比;另一個傾向是所謂‘案例腦筋’。人們首先關注的是法律的內容是什么以及依從或違背司法裁判的代價如何。”判例討論法只適合于對判例的學習,而對于系統的理論學習和理性思辨是遠遠不夠的。

      大陸法系根植于羅馬法的精細術語和嚴謹的形式理性,形成了一種以建構內在邏輯嚴密的法典為趨向的法系特征,通過法律法典化,試圖對各種特殊而細微的實情開列出各種具體的、實際的解決方法,它的最終目的是想有效地為法官提供一個完整的辦案依據,以使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能夠得心應手地引經據典,同時又禁止法官對法律作任何解釋,這就決定了大陸法系的法律教育注重法律原理,相對忽視法律技能的培植。

      需要指出的是,教育模式的劃分并不是絕對的,由于各種因素的交叉作用,各個模式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會產生各種融化與異化現象:英美法系判例法的絕對地位已經發生動搖,制定法的地位逐步確定。而大陸法系雖然不承認判例法是法律的一種淵源,但事實上由于存在上訴制度,下級法院進行判決時不能不考慮上級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近年來,有的大陸法系國家在某些方面也采用判例法或承認判例法的拘束力。因此,我們不難想象,隨著兩大法系的法律結構與法律技術特征的融合與變化,兩大法系法律教育模式之間相互借鑒也將成為必然。

      主要參考文獻:

      [1]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現代漢語詞典[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

      [2]陳世瑛,張達明.工程本科生培養模式的研究[J].江蘇高等教育,1997.1.

      [3]劉紅梅.21世紀高教人才培養模式基本原則探析[J].齊齊哈爾醫學院學報,2002.5.

      [4]李碩豪.高校培養模式芻議[J].吉林教育科學・高教研究,2000.2.

    【法學教育模式比較分析】相關文章:

    09-30

    09-30

    10-06

    10-05

    10-10

    10-09

    10-09

    10-09

    10-08

    最新推薦
    <address id="ousso"></address>
    <form id="ousso"><track id="ousso"><big id="ousso"></big></track></form>
    1. 日日做夜狠狠爱欧美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