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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融的法律規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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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融之所以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具有廣泛的需求,而這種需求之所以產生是因為傳統的正規金融不能滿足企業、組織和個人的融資需求。這具體表現為正規金融的貸款偏好及其繁瑣的貸款程序,使得中小企業、農民等在正規金融市場上募集的資金較為困難。但另一方面,金融市場的安全性、穩定性則要求對民間金融采取抑制性的措施。民間金融的效率性與金融市場的安全性之間的矛盾要求對我們對民間金融的態度既要尊重市場規律,認識到民間金融的重要作用,同時又要從整個金融市場的安全性出發對民間金融進行法律規制,從而使得發揮民間的作用得以正確發揮。
一、民間金融存在的效率性
時下關于民間金融的討論可謂如火如荼,吳英案的出現更是讓民間金融的合法性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作為一種非正規金融,民間金融可謂是游離在法律體系之外的自發體系。一般而言,民間金融是指未被登記、不被正規金融法律所監管的基于民間信用的一種融資模式,其主要的存在形式包括民間借貸、合會型融資、私募基金融資等。Mckinnon(1998)的金融抑制理論和 Shaw(1973)的金融深化理論認為,民間金融是金融抑制下正規金融機構的利率被壓至均衡水平以下形成的,儲蓄者和放貸者都愿意在民間金融市場獲得均衡收益,從而形成正規和非正規的二元金融結構。在 Stiglitz 和Weiss(1981)的信貸配給理論之后,多數經濟學家都認為正規金融市場上非對稱信息和過高的合同執行成本是導致民間金融產生的主要原因。應該說,民間融資模式是市場力量自行運作的結果,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市場規律,具有效率性。這主要表現在:第一,民間融資為民營經濟、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發展和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提供了有利的資金支持。由于正規金融的貸款偏好及其繁瑣的貸款程序,使得中小企業、農民等在正規金融市場上募集的資金有限融機構難以有效克服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逆向選擇問題,而非正規金融則在收集關于中小企業的“軟信息”方面具有優勢,這種信息優勢使得非正規金融廣泛存在。具體而言,民間融資與的以銀行為代表的正規金融融資方式相比較,民間融資比正規金融程序更加簡便、操作更加靈活,更容易激發民眾對投資熱情和激情,因為民間融資的地緣、人緣、業緣等特點,對貸款人的企業經營狀況及信用有著更深刻的了解,民間融資因為其自身的特性,融資手續簡便,不用提供擔保和證明,主要融資范圍主要限制在于融資人有關系的朋友、鄰居、附近的村民之間。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的研究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中期,中國民間借貸余額同比增長38%至3. 8萬億,占中國銀行體系總規模約33%。3.38萬億民間融資的構成情況,其中30%資金來源于內部職工和企業相關產權單位,19. 9%來自于其他企業,19. 6%來源于合法的民間融資中介機構。
另據調查統計,在民營企業的主要資金來源中,繼承家業、勞動積累以及合伙集資即所謂內源融資的比重占65.2%,而銀行與信用社貸款等外源融資僅占 10.7%。以上證據充分說明了民間金融體系的效率性及其存在的必要性;第二,民間金融的存在不僅彌補了正規金融的不足,優化了資金的合理配置,而且民間融資由于與正規金融形成競爭關系,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正規金融的發展。由于我國城鄉二元結構的特點以及地區發展的不平衡、行業發展的市場化以及自由度的不充分,正規金融機構為了降低成本跟防范風險,更傾向于還款能力好具有累積效應優勢的大中城市和大型企業,這使得農村地區和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無法得到滿足。實際上,從全球范圍來看,融資困難是制約各國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瓶頸。其原因在于:一方面,中小企業由于缺乏可靠的信用評級和規范的治理結構,難以直接進人資本市場融資。另一方面,中小企業無力為銀行提供足夠的擔保,也難從銀行借貸。民間金融雖然在范圍、規模以及資金實力上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卻能夠根據市場需求對投資風險做出理性評估,對資金進行靈活、有效的配置。但市場自發性發展到一定程度便會出現盲目性,進而導致非效率性、甚至違法犯罪行為。例如在國家采取緊縮信貸政策的領域(如房地產等),嚴格的貸款條件使這些行業的企業難以得到急需的資金支持,不得不求助于地下錢莊等非法資金來源,客觀上誘發了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機構的發展。與此同時,民間金融也成為洗錢的重要途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縱容犯罪的作用,因而需要對其進行法律規制。
二、我國現行民間金融法律規制的實證法分析
根據我國《憲法》的相關規定可知,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民間金融的合法性從根本上便源自憲法中有關公民合法財產權利保護的這一基本規定。應該說,財產權是公民自治權的核心之一,對于公民社會的形成以及憲政國家的建立具有重要意義。公民的財產權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包括所有權人對自己財產使用、處分的權利。因此,運用自有資金放貸是市場主體的合法財產權利,這也符合《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例如,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物權法》和《擔保法》確立了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規則,債權人可以選擇設定保證、抵押、質押、留置以及定金等擔保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在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以下的范圍內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第八條則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六條規定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也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貸款通則》、《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卻規定:“禁止企業間的借貸、禁止企業未經法定程序以股權、債權.或者其它權益性融資。”《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也對《刑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進行了行業性解釋。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而所謂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從法律效力上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效力級別屬于行政法規,但規定合法的民間借貸的《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的效力級別屬于法律。此處反映出針對民間金融我國現行的行政法規與法律之間好像存在沖突,實則不然。從國家法律允許民間借貸的事實并不能推出法律允許公民、企業和其他組織未經批準,像金融機構那樣用所吸收的資金去發放貸款,去進行資本和貨幣經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民間金融的法律監管在制度層面上還處于半真空狀態。之所以是真空狀態是因為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對民間金融的合法性進行明確規定,而之所以說是半真空狀態是因為我國法院和監管機構以往的一些規定和做法對民間金融采取的打壓和抑制態度,民間金融的效率性和必要性認識不足。鑒于此,是有必要對從立法上加以明確規定,使得民間金融從地下走到地上,理順當前針對民間金融之法律規制的混亂狀況,因勢利導,使得民間金融走上正確的發展道路,更好地為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服務。
三、結語
民間金融與我國的鄉土人情特色非常契合,在尊重市場規律的基礎上對民間金融加以科學引導,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我國政府對于民間金融的重要作用的認識也在不斷加強,例如2005年央行在其公布的2004年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中指出,要正確認識民間金融的補充作用,要因勢利導,趨利避害,這被看作是官方首次對民間金融的正面評價。而在農村金融領域,從2004年到2006年連續三年的中央一號文指出了農村新辦多種所有制金融機構的準入條件和監管辦法。2006年,央行在四川、山西、陜西、貴州等地開展小額信貸試點。2006年發布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則明確規定:允許農民設立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實行社員民主管理的社區性信用合作組織;允許農村合作金融發放社團貸款,并對貸款發放的對象、期限、貸款管理以及監管等規則和程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雖然我國政府對民間金融之于我國經濟增長的積極意義的到了充分認識,但在法律制定上還是明顯滯后。政府應當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狀況和經濟規律來制定相應的金融政策,通過政府干預這只“有形的手”來保證經濟的良好運行。應當說,法律規制權和市場自治權的對抗并非利益的直接沖突,而是風險防范的選擇結果,法律之所以要規制市場主體的自發行為完全是出于安全性、穩定性的考慮,一定程度的法律規制對市場的健康發展無疑是必要的,從長遠看也是有利的。但這種規制必須具有一定的限度,要尊重基本的市場規律,注意到民間金融本身的效率性和必要性。以往我國監管當局對于民間金融的打壓抑制態度反映了對民間力量的不信任。此外,金融監管的方式和強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影響或者調節著市場主體之間的力量對比,但并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其關系,造成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關鍵還是自身問題。因此,對于民間金融的作用我們也不能過于放大,而是應當具有理性、辯證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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