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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弱勢群體醫療權益法律保障
論文摘要:由于缺乏必要的醫療保障,弱勢群體看病貴、看病難的問題已成為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障礙,進而成為構建小康社會與和諧社會的障礙。本文分析了現行弱勢群體醫療保障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其形成的原因,以期為相關問題的解決有所裨益。

論文關鍵詞:弱勢群體 醫療權益 法律保障
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全面深入,隨著社會轉型的加劇和社會階層分化的加速,不但使轉型前的弱勢題的凸顯,而且影響到社會穩定,降低社會的整合力,甚至有可能阻礙了社會的持續發展。困此,建立一個面向弱勢群體的疾病醫療救助制度既是緩解其生活壓力的必要舉措,也是社會正義的題中應有之義。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說,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背景下,深入挖掘弱勢群體醫療保障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聯系,研究弱勢群體醫療保障困境形成的原因以及從法律的層面來思考探索解決弱勢群體醫療保障問題之道,我國法學研究界,尤其是經濟法和社會保障法的研究者們都應當對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問題作出積極的回應。這對于完善我國弱勢群體保護的法律體系,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協調持續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現行弱勢群體醫療權益保障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被保障主體范圍不明確
弱勢群體不僅客觀存在,而且,由于多元的主觀和客觀原因,弱勢群體有增無減,有法可依與有法難依并存,不利于維護和保障弱勢群體的醫療權益。殘疾人、未成年人特別是兒童和孤兒、婦女,以及貧困老人,是社會公認的弱勢群體。而對于早已存在和不斷顯現的弱勢群體,人們卻各有己見。實際上,為數最多的貧困農民,失業與轉崗的城市貧困者,流入城市并從事危重職業的民工,高校在讀的特困大學生等,都是弱勢群體的重要成員。對于這些弱勢群體的扶助與醫療保障,本來應當在行政法規的基礎上適時的將其納入立法的內容和作為調整對象,并在行政規章和司法救濟等方面作出相應的規定,分別予以資助和保障。不過遺憾的是,卻沒有統一而明確的法律法規來完成這項工作,相反更多的則是依靠理論上的研究以及某些地方的試驗性嘗試來界定弱勢群體的范圍。長此以往,不論是從對弱勢群體的保護,還是從合法行政的需要來看都是存在巨大隱患的。
(二)弱勢群體醫療權益保障制度體系沒有有效建立
1.己實施的單行法與需求之間的缺失從我國現行單行立法的實踐看,這種立法不足以保障弱勢群體的權益。到目前為止,我國先后制定了《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單行法來保障弱勢群體的問題。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有利于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使他們融入到社會主體人群中。盡管我國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保障作了不少努力,但也存在不足。我國多采取單行法、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的立法形式,由于缺少一部統籌性的法律而造成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混亂。
2.指導思想與調整手段的缺失
長期以來,我們過分畸重執政黨的政策和國家行業主管部門頒行的行政規章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相對地忽視科學、嚴謹的國家立法。既不利于國家長遠的法制建設,亦與中國加入WTO以后所承諾的法制義務格格不入。改革開放以來,經過實踐檢驗的深得民心并有利于弱勢群體的醫療權益保障和其他社會公共政策,應當適時的提升和轉變為國家法律。政策太繁又過于空泛原則與極易波動,行政規章過多又缺乏透明度,明顯的不利于弱勢群體的醫療保障。
3.醫療保障制度沒有有效建立
建立醫療保障制度,推動健康服務公平性的改善是一個系統的社會工程。迄今為止,尚缺乏系統、成熟的理論來指導實踐操作,加上各級政府的財政狀況普遍緊張,我國醫療保障處于不規范不系統的狀態,只有少數發達省市建立了醫療救助制度,而且覆蓋面小,水平低。有些地方最低生活保障僅只是達到應保盡保的要求,尚談不上醫療救助制度的建立。
(三)社會醫療救助難以及時有效實施
社會醫療救助是在政府的主導下,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一項面向弱勢群體的醫療救助行為。它作為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中的最后一道保護屏障,其目的是將一部分生活處于低收入甚至貧困狀態的社會弱勢群體網羅在醫療保障體系之中,通過實施社會醫療救助制度,為他們提供最基本的醫療支持,以緩解其因病而無經濟能力進行醫治造成的困難,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增強自我保障和生存能力。這是政府的責任,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從醫療救助來看,針對的主要是收入極低的人群,幫助他們減輕大病醫療負擔,而對那些位于極端貧困人群之上的大量邊緣貧困人群和相對貧困人群的關注不夠。缺乏統一的救助制度與機制。
社會救助法起草多年仍擱淺,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醫療保障問題逐漸成為困擾中國社會的一個“老大難”問題。在2002年以來歷年的《社會藍皮書》中,零點公司關于“城鄉居民生活質量”的調查表明,對“社會保障”和“醫療制度改革”的社會關注率基本上都名列前6位之中。醫療保障問題對城鄉貧困家庭的影響更大。在中國的貧困人口中,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因素要占30%至60%,個別地區高達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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