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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反擔保合同

    時間:2025-08-14 10:37:09 擔保合同

    反擔保合同范文合集五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反擔保合同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反擔保合同范文合集五篇

    反擔保合同 篇1

      甲方:xx有限公司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

      地址: 聯系電話:

      丙方: (乙方提供第三人擔保時適用)

      地址: 聯系電話:

      各方經友好協商,特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擔保后的反擔保事宜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反擔保依據及反擔保人

      乙方與XX市 銀行已于 年 月 日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編號為 ),甲方依據其與貸款銀行的約定為乙方的該借款提供擔保。擔保金額為乙方借款本金的75%,即 萬元人民幣。

      為減少甲方的擔保風險,乙方愿依據本合同約定提供如下反擔保:

      (選擇一項或兩項):

      □ 以其自身擁有所有權的實物為甲方的上述擔保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形式

      (僅限抵押或質押);

      □ 提供丙方為反擔保人,反擔保形式為 (抵押、質押或保證)。

      第二條 釋義

      1、反擔保適用我國關于擔保的法律規定,反擔保人亦即擔保法規所稱的擔保人,

      根據選擇反擔保情況,本合同中反擔保人指乙方或丙方或乙丙兩方。如無特指,以下所稱的擔保與反擔保為用義語。

      2、本合同所稱擔保期間指本合同有效存續期間,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

      3、本合同所稱擔保財產指對抵押物、質押物及質押權利的通稱。

      第三條 擔保物狀況

      本合同設定的抵押或質押物情況如下:

      1、乙方所有的 ,價值 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詳見《乙方提供擔保物清單》;

      2、丙方所有的 ,價值 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詳見《丙方提供擔保物清單》。

      第四條 保證責任及保證期間

      如由丙方提供保證,則保證形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所稱主債務指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擔保責任完畢后形成的對乙方追償之債務。主債務履行期間為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擔保責任完畢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主張追償權利之日止。

      第五條 擔保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全部保證擔保范圍,甲方凡因履行借款擔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權、實現反擔保權利而導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擔保范圍之內。諸如借款合同擔保范圍,含甲方在履行借款擔保中代償或支付的主債權及相應利息(含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所有律師費用;向乙方行使追索權及實現反擔保權利的各類訴訟及非訴訟費用等等。

      第六條 擔保財產的占有、保管、使用及處分

      1、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財產依所有權歸屬由反擔保人占有、保管、正常使用,但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正本應由甲方保管。反擔保人同意隨時接受甲方對擔保財產的檢查、評估。

      2、乙方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擔保財產,確保擔保財產的安全、完整、有效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3、擔保期間,反擔保人對擔保財產不享有獨立處分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反擔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擔保財產。含出售、出租、出借、置換、轉移、轉讓、拋棄、隱匿、發包、贈予、再擔保、重復擔保、托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合作、入股等處分方式。

      4、擔保期間,不論是否出現不可抗力,如發生擔保物價值減少或面臨減少、毀損、滅失時,反擔保人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負責盡可能恢復擔保財產價值。如在30日內無法恢復足擔保財產價值,反擔保人需另行提供、補足與減少及滅失價值相當的擔保財產,并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

      5、擔保的'效力及于擔保財產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6、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單方面以拍賣、協議折價、變賣擔保財產等方式處分擔保財產:

      (1) 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約定向銀行償付借款本息而使甲方承擔或面臨承擔擔保責任;

      (2) 反擔保人自接到甲方通知履行擔保責任屆滿之日起仍無代償行動;

      (3) 反擔保人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規定;

      (4) 反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或面臨解體、停業風險,諸如出現嚴重虧損、企業解散、關閉、歇業、破產、查封、扣押、拍賣、沒收及面臨重大訴訟、行政處罰等;

      (5) 反擔保人非法使用擔保財產或擅自改變擔保財產正常用途。

      甲方處分擔保財產時,可視情況通知或不通知反擔保人。如決定通知反擔保人,反擔保人需按通知要求無條件配合甲方辦理處分擔保財產的過戶、變更登記等手續。

      第七條 擔保登記及費用承擔

      1、依法應當辦理擔保登記的,在甲方配合下由反擔保人負責辦妥擔保登記手續并將獲得的相關登記文件交由甲方收執。

      2、反擔保人應確保在擔保期間擔保登記持續有效。

      3、如應擔保登記機關要求需另行簽署申請書、合同等相關文件,若該等文件與本合同不一致者,以本合同為準。

      4、有關本合同所涉及公證費、擔保登記費、維持費、注銷費、律師費、保險費、稅收等費用,概由反擔保人負擔并支付。如反擔保人未予支付而可能導致甲方墊付時,反擔保人應及時向甲方清償。

      第八條 獨立擔

      保

      1、本合同項下設立的反擔保獨立于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終止或修改而受到影響。

      2、反擔保人明白:如甲方同意修改、補充借款合同,甲方無需另行征得反擔保人同意,反擔保人應按修改后的相關內容承擔反擔保責任。但甲方未征得反擔保人同意擴大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擔保范圍除外。

      3、任何時候,反擔保人均不得以甲方未積極行使追索權等為由要求減輕或免除反擔保責任。

      第九條 聲明與保證

      1、反擔保人向甲方聲明:

      (1) 反擔保人向甲方及銀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等都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

      (2) 反擔保人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影響甲方接受其為反擔保人的下列事件:

    反擔保合同 篇2

      抵押人[1]:__________ 抵押人[2]: __________ 抵押權人:__________

      (以下簡稱被保證人)與慶元縣 (以下簡稱受益人)簽訂編號為 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與債權人簽訂編號為 的《委托保證合同》,約定由債權人為被保證人提供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務履行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屆滿之日起 ,保證金額為人民幣 (大寫)的保證擔保。為確保主合同項下被保證人義務得到切實履行,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反擔保。為明確當事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合同法》、《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人陳述與聲明

      1.1 抵押人是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該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1.2 完全了解主合同被保證人的權利、義務,為其提供抵押反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3 已對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說明。

      1.4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設定抵押。

      1.5 設立本合同的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1.6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1.7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如已部分出租或全部出租,保證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將有關出租內容書面告知抵押權人。

      第二條 抵押物

      2.1 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附后)。

      第三條 抵押反擔保范圍

      3.1 抵押人抵押反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全部主債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被保證人應當向債權人交納的擔保費及債權人實現上述債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評估費等)。

      3.2 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無論被保證人或第三人是否向債權人提供其他反擔保,抵押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3.3 抵押人確認,受益人與被保證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的,視為已征得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人的保證責任不因此減免,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3.4.1 延長主債務履行期;

      3.4.2 增加主債權金額。

      第四條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

      4.1 抵押權的存續期間至本合同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第五條 抵押登記

      5.1 依法應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辦妥押物登記手續。抵押物有關登記文件的副本由抵押權人保存。

      第六條 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隨時接受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檢查。

      6.2 抵押人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維修,抵押人應及時進行,并承擔相應費用。

      6.3 抵押人應將有關抵押物所有權證書或使用權證明文件交抵押權人保管。

      第七條 保險

      7.1 押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應根據有關法律及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投保期限、投保金額辦理抵押

      保險期至少應長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間三個月;如保險期限屆滿,借款人未償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的,抵押人應對保險期作相應延長。

      7.2 在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償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抵押人中斷或撤銷保險,抵押權人有權續保或代為投保,其費用由抵押人承擔。抵押人對抵押權人因保險中斷或被撤銷而蒙受的一切損失負全部責任。

      7.3 保險單正本及保險權益轉讓書應由抵押權人保管。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賠償金應當全額作為抵押財產。對保險賠償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7.1.1 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債務及相關費用;

      7.1.2 轉為定期存單,存單用于質押;

      7.1.3 經抵押權人同意,用于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價值;

      7.1.4 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權人要求的新的反擔保后,抵押人自由處分。

      第八條 抵押權的實現

      8.1 抵押權人在行使抵押權時,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經與抵押人協商對抵押物進行折價以抵償被保證人所欠債務或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以取得價款優先受償。

      8.2 抵押權人依據本合同第8.1條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九條 抵押人權利和義務

      9.1 抵押人出售、出租、轉移、轉讓、承包、贈予、再抵押、托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應事先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否則,抵押人的上述行為無效。對抵押物處置所得價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條選擇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9.2 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抵押人在原抵押擔保范圍內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9.3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9.4 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人應重新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反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損害賠償金應存入抵押權人指定的帳戶。對該損害賠償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3、7.1.4條選擇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9.5 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財產保險費、登記、保管、過戶、公證等費用。

      9.6 法人抵押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注冊資本減少、股東變更、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發生重大經濟糾紛、出現停產、歇業、注銷登記、被吊銷執照、經營虧損及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應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9.7 自然人抵押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及住所、電話發生變更等,應提前30日通知抵押權人。

      第十條 債權人權利和義務

      10.1 主合同履行期間,被保證人未依主合同約定歸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有權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10.2 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所得,在償還本合同抵押擔保范圍內的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的,將剩余部分退還給抵押人。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抵押人在本合同中第一條中作虛假陳述與聲明,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11.2 本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1.3 因抵押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抵押人應在原抵押反擔保范圍內賠償抵押權人的全部損失。 11.4 如抵押人未按9.6、9.7條規定將住所、法定代表人變更情況通知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人按原址發送的函件視為送達。

      11.5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的約定,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限期糾正違約、提供相應擔保、賠償損失,并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對抵押物處分所得價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按本合同第7.1.1、7.1.2、7.1.4條選擇進行處理,并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

      12.1 本合同經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簽字生效)。 12.2 主合同、《委托保證合同》無效,本合同仍有效,抵押人以抵押物對于被保證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擔保責任。

      12.3 本合同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

      12.5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13.1 當事人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而引起糾紛的,由抵押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14.1 抵押期間抵押物發生權屬爭議,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14.2 抵押期間抵押物滅失的,抵押人須另行向抵押權人提供反擔保物。

      14.3 抵押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任何一個抵押人履行12.1條手續后,本合同即在該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間生效。且每一抵押人均以其提供抵押物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14.4

      第十五條 附件

      15.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資產抵押清單》

      第十一條 附則

      11.1 本合同一式 份,當事人、被保證人及登記機關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1](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抵押人[2]簽字:__________

      抵押權人(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反擔保合同 篇3

      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電話:

      反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鑒于擔保人與 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簽署的《擔保協議書》,合同編號: (以下簡稱“擔保協議”);

      鑒于擔保人與 銀行 分行 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將簽訂的保證合同,合同編號:保 ,(以下簡稱“保證合同”),擔保人為借款人與貸款人將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借 ,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擔保。

      在此,反擔保人應借款人的請求,同意并確認以反擔保保證人的身份自愿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現與擔保人簽訂以擔保人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合同。

      第一條 反擔保人的陳述與保證

      1.1 反擔保人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1.2 反擔保人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1.3 反擔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保證完全出于自愿,反擔保人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4 反擔保人清楚地知道擔保人的經營范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等情況,并充分知曉擔保協議、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及其相關附屬合同的條款。

      1.5 反擔保人愿意以擁有的全部資產(不分區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6 反擔保人簽署本合同已經過反擔保人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并簽署了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

      若反擔保人違反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的其他規定而簽署本合同,責任概由反擔保人負責,反擔保人不得以此為由對抗本合同項下責任的承擔。

      第二條 被保證的債權種類及數額

      2.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

      2.11 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金額不超過 (幣種) 萬元,具體金額以借款合同之約定為準。

      2.12 擔保人依據擔保協議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包括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具體金額以擔保協議之約定為準。

      第三條 保證方式

      3.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對借款人應向擔保人支付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2 在反擔保人承擔全額擔保之情況下,如還有其他反擔保人的,各反擔保人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范圍

      4.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擔保的范圍包括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以及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上述款項所發生的其他費用。

      第五條 保證期間

      5.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為:

      5.1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1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貸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之次日起兩年。

      5.1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2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協議約定的支付擔保費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第六條 反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

      6.1 反擔保人同意并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借款合同向貸款人

      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在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款項后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向擔保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等,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2 反擔保人同意并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擔保協議向擔保人支付擔保費用,在收到擔保人通知后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代借款人向擔保人清償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及其它費用,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3 根據擔保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合法性。

      6.4 接受擔保人每半年對反擔保人進行的擔保資格審查,以及定期對反擔保人有關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的監督和檢查,并給予協助和配合。

      6.5 對擔保人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擔保人保證簽收并在簽收后3日內寄出回執,若反擔保人不回復,則視為已簽收該等文件。

      6.6 反擔保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擔保人:

      6.6.1 反擔保人發生隸屬關系的變更、主營業務范圍的改變、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大人事變動、合營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內部組織機構的調整;

      6.6.2 與反擔保人或反擔保人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6.6.3 反擔保人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6.6.4 反擔保人出現或即將出現被解散、卷入重大訴訟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擔保人為被申請人的破產申請及其他法律糾紛;

      6.6.5 其他可能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6.7 反擔保人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擔保人,并如實提交有關資料。

      經擔保人審查后認為不影響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并且書面同意之后,反擔保人才能付諸實施:

      6.7.1 反擔保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托管;

      6.7.2 反擔保人實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6.7.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減少注冊資本、改組或重組、改制、進行產權或股權轉讓、重大產權或股權變動和資產、債權、債務轉讓等事項;

      6.7.4 反擔保人自行解散、撤銷、轉產、清盤、歇業;

      6.7.5 反擔保人轉讓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6.7.6 其他需要擔保人書面同意的事項。

      6.8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不因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

      6.9 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或擔保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0 在擔保人與反擔保人簽定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之后發生主債權人變更之情況(即貸款人發生變更),只要不增加主債權金額,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1 在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反擔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應征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6.1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擔保是反擔保人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序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發生任何本質上的變更以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而有任何改變。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 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第一條“陳述與保證”的約定作出虛假陳述和聲明,導致本合同無效或其他后果,給擔保人造成損失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7.2 若反擔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超過約定還款時間的,每延長一日還款,反擔保人須向擔保人支付相當于逾期還款額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7.3 若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7.3.1 反擔保人無擔保人主體資格或法律規定不允許反擔保人對外提供擔保的情形;

      7.3.2 反擔保人的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外提供擔保;

      7.3.3 其他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

      7.4 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6.7項的規定,擔保人有權采取相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過訴訟手段)制止反擔保人實施相關行為。

      第八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8.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經反擔保人及擔保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

      8.2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獨立于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如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無效,反擔保人仍應按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8.3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應繼續有效,并不得撤銷,直至借款人全部繳付和清償保證合同所擔保的所有款項、利息、費用及支出等。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9.1 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深圳市地方法規,若因本反擔保保證合同引起糾紛,須向擔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合同文本

      10.1 本合同一式兩份,擔保人與反擔保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擔 保 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反擔保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反擔保合同 篇4

      甲方(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借款人、抵押權人) 身份證號: 住址:

      丙方:(擔保人) 身份證號: 住址:

      一、甲方與乙方于年月款小寫: 元,(大寫: 圓整。)

      二、應乙方要求,丙方自愿為以上借款合同共計小寫: 元(大寫: 圓整)同意出具反擔保,特此不可撤銷地和無條件地向乙方作出上述保證事項:

      (1)、丙方同意上述借款抵押合同的全部條款,丙方保證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借款抵押合同的全部義務;

      (2)、對甲方在借款抵押合同項上的一切應付款項,包括甲方按借款抵押合同中的任何或全部款項及由此產生的借款利息(按銀行同期借款利率9%的四倍計算利息)以及違約滯納金(注:未還款部分按每天千分之五計算收取違約滯納金)丙方保證承擔連帶償付責任或/和連帶賠償責任。

      三、如甲方未按借款抵押合同規定支付義務,乙方即有權直接向本擔保人索償,而無須先向甲方追償或/和處理抵押品,本擔保人保證在收到乙方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后十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乙方所欠款項,以借款抵押合同規定的.幣種主動支付給乙方,其中墊付利息額計算至本擔保人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本擔保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四、如果本擔保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連帶保證責任,由此造成對乙方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經濟損失概由本擔保人承擔;同時,乙方有權扣押保證人名下資產(包括房產、汽車、公司股份、廠內所有機械設備、貨物等全部財產)作為償還借款抵押合同甲方所欠全部款項擔保,本擔保人保證不提出任何異議和抗辯。

      五、如果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或數種情況時,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本擔保人,本擔保書規定的連帶責任絲毫不受影響,本擔保書繼續有效。本擔保書項下所有當事人變更各自名稱、地址、合資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經驗范圍、企業性質,或乙方合并、分立、被撤銷或破產等;本擔保書自開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在上述保函項下的擔保責任完全解除或借款抵押合同下應付款全部得到清償之日終止。

      本擔保書在履行過程中如有爭議時,應盡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將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本擔保書正本一式四份,乙方執二份,甲及本擔保人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

      年月日:

    反擔保合同 篇5

      合同編號:[ ] 反保字第 號

      擔 保 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以下稱甲方)

      反擔保人: (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章程》規定,在乙方向××農村信用聯社(下稱貸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時,甲方與貸款人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擔保人為乙方提供信用擔保。

      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反擔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章程》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反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

      乙方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與貸款人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或《保證金質押合同》等合同約定的并由甲方提供信用擔保的貸款或承兌等,最高擔保貸款限額為____萬元。

      二、 合同的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時間 年。

      三、 反擔保資產:

      乙方愿意以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資產向甲方提供反擔保,反擔保資產由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資產清單》(附后)載明,該《反擔保資產清單》屬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四、反擔保的`范圍:

      (一)甲方代為乙方清償的全部債務(本金、利息、滯納金和實現貸款人債權的費用等),以及應由乙方支付給甲方的滯納金。

      (二)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費用,如:訴訟費、律師費、咨詢費、差旅費等。

      五、其他特約事項:

      (一)當反擔保資產價值明顯降低時,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提供與降低部分價值相當的反擔保資產,并辦理相應的反擔保手續。

      (二)反擔保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反擔保資產轉移、贈與、轉讓、出租、出售、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資產,并不得實施降低反擔保資產價值的任何行為。

      (三)反擔保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反擔保資產,負責反擔保資產的維修、保養,并承擔相關費用,保證反擔保資產的完好無損。

      甲方有權對反擔保資產的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乙方應當積極配合。

      (四)乙方不得隱瞞反擔保資產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抵押權等)。

      (五)當甲方代償后未得到清償時,甲、乙雙方應在甲方代償后的10日內,協商將反擔保資產折價處理;在前述約定的10日內雙方協商不成的,乙方將按甲方的授權對反擔保資產予以拍賣、變賣處理,乙方應當積極配合。

      反擔保資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實際價款應當首先清償甲方(實際價款為拍賣、變賣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后的余額),如不足以清償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償;反擔保資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實際價款清償甲方后的余款歸乙方所有并在清償后15日內交付乙方。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1、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如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兼并)、分立或股東發生變化、與外商合資(合作)、破產、歇業、解散等;

      2、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的訴訟;

      3、反擔保資產的權屬發生爭議;

      4、被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

      5、因乙方在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

      6、單位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

      第1項情形應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項至第6項情形應在事后三日內通知甲方。

      六、違約責任:

      甲、乙任何一方違約,應按照主合同貸款金額的1%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如果違約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違約方還應當支付賠償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或任何一方需要變更本合同某一條款時,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時效 年,期滿可以續簽。

      同時,機器設備應到工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登記方壹份,抄送貸款人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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