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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擔保合同

    時間:2025-10-31 02:12:16 擔保合同

    【精選】擔保合同范文錦集10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擔保合同10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精選】擔保合同范文錦集10篇

    擔保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債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為保證人,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

      1.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債務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_________。

      2.合同雙方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3.合同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責任范圍超過法定的保證責任范圍的,對保證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但超過法定保證責任范圍的部分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保證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證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條保證擔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

      (1) 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2.本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對主合同中的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債務人沒有按主合同約定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5.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6.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三條保證責任

      1.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主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內容,應當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

      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7.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8.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9.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10.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11.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第四條保證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保證人發生機構變更、撤銷或其他足以影響其保證能力的變故,保證人應提前_________天書面通知債權人,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由保證人在日之內落實為債權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2.保證期間,保證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5.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6.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7.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并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第五條債權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保證人應如實提供。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同意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1)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者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主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致使債權人債權落空,或者債務人有違約情形等。

      3.在訂立保證合同之前,債權人有權以債務人提供的保證人不具備清償能力為由拒絕與其簽訂保證合同;但保證合同一經訂立,保證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并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條保證人違約責任

      1.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應向債權人支付被保證的主合同項下金額_________%的違約金,因此給債權人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應賠償債權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對上述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保證人未承擔保證責任的金額、利息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有權直接用保證人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2.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保證人在此向債權人作出以下聲明和保證:

      1.保證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能夠以其本身名義起訴和應訴及擁有其資產和經營其現在或計劃經營的業務;

      2.保證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權利、權力和權限簽訂本擔保書和履行本保證書下的責任;

      3.本保證書在主合同生效時同時生效,即對保證人構成合法、有效和具約束力的義務,可以按其條款付諸實施,并可以隨時在_________法庭執行;

      4.保證人在簽署及/或履行本保證書都不會

      (1)違反或觸犯任何法律或條例、或保證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違反或觸犯保證人簽訂的任何契約或協議或對保證人本身或其任何資產有約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保證人保證的權限(不論是受保證人的章程或其他協議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證人董事會的權限,或

      (4)導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資產上設置任何抵押。

      5.保證人沒有拖欠任何應付之其他債務,亦未在保證人已簽下的任何契約、信托契約、協議或其他文件

      中發生或因任何事情的發生和存在而構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違約事件;

      6.沒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處或政府機關對保證人或其資產提出訴訟,此訴訟將會嚴重影響保證人的財務、業務、資產及其他狀況;

      7.除法定的優先債務以外,保證人在本保證書下所承擔的責任為直接的及無條件的,而其付款責任均在任何時間與其他無抵押的債務享有同等地位;

      8.保證人在本保證書簽署之日時并未違反任何有關債務履行的協議,或不履行或違反任何其他協議,該等違約會對保證人有不利影響;

      (1)保證人已經向債權人充分和準確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證書簽約日時存在的全部實際的重要債務;

      (2)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最近審定的年度財務報表已經按照_________法律與條件以及公認的常用會計原則編制妥當。上述財務報表連同其所附記錄均真實和清楚地反映了該報表所涉及期間保證人的財務狀況,同時自上述財務報表完成后,保證人的營運、業務、資產、債務或(財務或其他)狀況未發生實際不利變化;

      (3)保證人沒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審定財務報表或其所附記錄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債務或任何重要的未實現的損失或預期的損失;

      (4)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論是否遵循本保證書的任何條款而提供)關于保證人的一切資料,均在提供資料的當日為真實的、完全的和準確的;

      (5)保證人在本保證書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無任何稅項引致的扣減或預扣。

      第八條保證人免責范圍

      1.保證合同約定,債權人轉讓其債權,保證責任免除的;

      2.保證期間,債務人雖然得到債權人許可,將其債務移轉第三人,但未經保證人同意;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保證人同意(除非當事人有相反的約定外);4.在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5.在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責。

      第九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條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二條合同變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內,合同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十四條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

      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保證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保證的主合同,主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2.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保證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本保證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保證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

      3.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證人(蓋章):_________債權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

    擔保合同 篇2

      甲方(債權人):

      乙方(債務人):

      丙方(保證人):

      合同簽訂時間:

      合同簽訂地:

      鑒于甲方與乙方簽訂了《 貨物買賣框架合同 》,并且乙方以賒銷的形式向甲方購買產品;

      鑒于丙方愿意對乙方在上述《貨物買賣框架合同 》項下形成的對甲方的未付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甲、乙、丙三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本著誠實信用,協商一致原則,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條:丙方為乙方提供的擔保金額為乙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日期間從甲方采購產品產生的乙方對甲方的.未付債務,最高額為 萬元,(人民幣大寫: )。

      第二條:丙方擔保的范圍為乙方對甲方產生的貨款、違約金、利息、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第三條:乙方和丙方對上條所列各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期間為2年。如乙方或丙方未按照本擔保合同的約定償付上條各項債務,甲方有權直接向任何一方或各方進行追償。乙方、丙方保證任何一方或各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索款通知后3日內清償上述款項。

      第四條:乙方、丙方的保證責任不因《貨物買賣框架合同》的無效或解除而免除。本合同的未盡之處參照《貨物買賣框架合同》執行。

      第五條:乙方若發生變更、撤銷情形時,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甲方,本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丙方中任何一方若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未按期代為清償到期債務,應當向甲方支付保證最高金額的5%作為違約金。

      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約定,應由變更后的機構按保證最高額的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時,還應當賠償甲方直接經濟損失。

      三、違約金應在違約事項發生后5日內支付。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丙在解釋、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本合同自甲方、乙方蓋章、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等同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 (蓋章)

      丙方: (簽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3

      合同擔保概述

      一、擔保的概念與特征

      1.擔保的概念。擔保,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保證合同履行、保障債權人利益實現的法律措施。《物權法》、《擔保法》及《擔保法解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擔保問題作有詳細規定。擔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從屬性。擔保合同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當然這種從屬性也有例外。《物權法》、《擔保法》已經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擔保法》第十四條)、最高額抵押(《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額質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抵押權、質押權,而且《擔保法》規定了從屬性的前提下,允許"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可見合同擔保的從屬性是有條件。

      (2)補充性。擔保對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僅具有補充作用,在主債關系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人并不實際履行擔保義務。只有在主債務不能得到履行時,補充的義務才需要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因此,擔保具有補充性。

      2.擔保的方式。《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除了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以外,還有一種重要的擔保方式就是反擔保。

      反擔保,是指為了換取擔保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等擔保方式,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的擔保,該擔保相對于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這條規定強調反擔保只能由債務人提供,忽視了債務人委托第三人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情形。《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擴張解釋,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當然并非《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均可作為反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在債務人自己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場合,保證就不得作為反擔保方式。

      二、擔保合同的無效與責任承擔

      1.擔保無效的情形。擔保合同必須合法方才有效。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擔保合同無效:(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法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即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情形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3)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證券法》修訂之后,證監會、銀監會發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xx〕120號),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該通知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權限及違反審批權限、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作出決議。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2.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承擔《合同法》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3)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但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金錢擔保包括哪些方面

      金錢擔保包括定金、押金、保證金,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物,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一。金錢擔保包括哪些方面

      金錢擔保是指于債務之外又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得失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證金。擔保法上僅指定金。

      二。擔保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1)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受償。

      (3)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

      (4)按照合同的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替別人擔保要承擔哪些責任

      了解替別人擔保的責任,可以有效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包括可能被控告、可能被宣判破產、多名擔保人并非安全、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擔保,詳細的內容請閱讀下文。

      替別人擔保要承擔哪些責任

      人們在未同意充當擔保人之前,須了解下列可能發生的責任后果:

      1、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擔保人。

      2、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RM30,000,擔保人可能被宣判破產。

      3、多名擔保人并非安全。

      不要以為有多名擔保人就感到安全。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4、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擔保。

      這要看是哪類擔保。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后,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擔保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擔保合同是指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來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那么擔保合同有哪些特征呢?針對這個問題,小編整理了有關擔保合同特征的法律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了解。

      擔保合同特征:

      1、從屬性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被擔保的合同關系是一種主法律關系,為之而設立的擔保關系是一種從法律關系。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擔保合同的訂立目的是保障所擔保的債務履行,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成立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的成立應以相應的合同關系的發生和存在為前提,而且擔保合同所擔保的債務范圍不得超過主合同債權的范圍。二是處分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應隨主合同債權的移轉而移轉。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即主合同關系消滅,為其所設定的擔保合同關系也隨之消滅。四是效力上的從屬性,擔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擔保合同的訂立時間,可以是與主合同同時訂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訂立在先,擔保合同隨后訂立。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擔保合同不從屬于被擔保的合同的,若被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并不因之而無效。”《擔保法》第14條和第59條也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和最高額抵押,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或者抵押權。

      2、補充性

      擔保合同的補充性是指合同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權或者擔保利益。擔保合同的補充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責任財產的補充,即擔保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關系的基礎上補充了某種權利義務關系,從而使保障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得以擴張,或使債權人就特定財產享有了優先權,增強了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可能性。

      第二、效力的補充,即在主合同關系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并不實際履行。只有在主債務不履行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才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

      3、相對獨立性

      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是指擔保合同盡管屬于從合同,但也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即擔保合同能夠相對獨立于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發生或者存在。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發生或存在的相對獨立性,即擔保合同也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樣,須有當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發生,與被擔保的合同債權的成立或者發生分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受不同的法律調整。二是效力的相對獨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擔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單獨發生效力,此時,被擔保的合同債權不成立、無效或者失效,對已經成立的擔保合同的效力不發生影響。此外,擔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滅的原因,而且,擔保合不成立、無效或者消滅,對其所擔保的合同債權不發生影響。

      擔保合同從其涵義上來說,是指為保障債權的實現由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設立的合同。

      從擔保合同的法律關系構成看,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

      從擔保合同的性質看,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擔保主債合同的實現,由此可見,若沒有主債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為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

      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擔保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等幾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當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無效。若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比如約定為不得撤銷的擔保),則按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處理。

      其次,擔保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獨自擔保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國家禁止為保證人的單位,如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違背國家法律規定,訂立保證合同,做為保證人都應認定為無效。

      第三是擔保合同的客體若是違背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會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例如,不能以人身為標的設立擔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作為擔保合同的標的;如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抵押標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的內容如違背法律或有害社會公共秩序應為無效,如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砍下債務人的一支胳膊,這樣的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的擔保方式

      根據擔保法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5種方式。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4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可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擔保合同 篇4

      摘要:知識產權擔保是以知識產權為標的而設定擔保的法律制度,體現了現代知識產權資本化的發展趨勢,對促進資本流通、提高民商事交易效率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擔保制度尚不健全,其制度價值的充分發揮仍需理論研究的進一步深化。對此,本文擬從知識產權的制度特點出發,對知識產權擔保的擔保方式、擔保設立問題作簡要思考。

      關鍵詞:知識產權 權利質權 擔保的設定

      我國《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此規定可知,我國以民事特別法的方式將知識產權擔保歸為權利質押范疇,且知識產權質押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一、概述

      知識產權擔保,指的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知識產權為標的而設立的確保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行為。知識產權擔保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一種擔保方式,知識產權中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性權利可以作為質權標的。權利質權是供以擔保債權實現的權利為標的,出質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無法清償債務時質權人得以其標的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其創作性的智力成果或其他工商業標記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具有專有性、無形性、地域性等特點。以著作權中的署名權為例,署名權是專屬于作者的人身性權利,因不能與人身分離對外轉讓而不具有擔保價值,故知識產權中的專屬性權利不能為權利質權的標的,知識產權質權實際上是以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內容為質押標的而設定的擔保。 與一般的動產質權相比,知識產權是一種以無形的智力成果為客體的民事權利,依此設立的知識產權擔保在標的、成立及實現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不同。至于權利質權的性質,學界大多持“權利出質說”的觀點,認為權利質權在本質上與動產質權并無差異,僅是質權標的的不同,擔保法第81條也特別規定,權利質權除適用權利質權的規定外,適用關于動產質權的一般規定。

      二、 知識產權的擔保方式

      (一)我國法律對知識產權擔保方式的規定

      我國擔保法、物權法均將知識產權的擔保方式規定為“質押”,當事人雙方通過簽訂知識產權質押合同,并通過以特定方式轉移對知識產權的占有而設定知識產權擔保,屬于權利質權。民法上的知識產權是以創造性、無形性的智力勞動成果為標的而取得的民事權利類型,與物權不同,知識產權的客體不是能夠直接占有和支配的有體物,而是以作品、商品等為載體并由此體現的無形權利,不具有物的客觀實在性,故以知識產權質權設定時的“轉移占有”是對無形權利的占有轉移,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知識產權擔保是一種權利質權。

      (二)知識產權擔保方式的理論分析

      依大陸法系的占有方式標準,質權與抵押權的根本區別在于擔保權的設定是否以轉移對擔保物的占有。占有是實際控制標的物的一種事實狀態,對權利是無法進行實際控制的,不存在對權利標的的轉移占有問題,而民法中的“準占有”制度解決了對財產性權利的占有問題,從而通過對權利的交換價值的推定占有而實現權利擔保的設定。從各國立法來看,以不動產上的權利設定的擔保一般為抵押權,而以債權等其他財產權利為標的.設定的擔保則為權利質權,同時因某些權利質權在設定方式及實現方面類似于抵押權,也有將權利質權劃歸抵押權的做法。由此,知識產權的擔保形式不應局限于質押。

      以對擔保物的轉移占有作為劃定擔保形式的邏輯前提,知識產權擔保究竟是抵押還是質押,關鍵在于知識產權能否適用占有或準占有。第一,知識產權不適用占有。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類精神活動所創造的智力成果,本質上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財產,無形性決定了知識產權不適用占有。現實中對名畫等的占有,實際上是對知識產權的物質載體的占有,屬于對物

      的占有;第二,知識產權不一定適用準占有。民法上的準占有制度是推定權利人對特殊對象享有支配、管領的權利,通說即對權利的推定占有。特殊性使知識產權區別于一般權利,其取得、變動和消滅因權利類型的不同又各有不同,知識產權能否適用準占有也不能一言蔽之。如就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須經登記才能取得的知識產權而言,準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被登記公示所取代,不適用準占有以實現轉移占有,故以此類知識產權設定的擔保不可能是權利質權。

      三、知識產權擔保的設定

      依擔保法的規定,以知識產權設立質權的,除訂立知識產權質押合同外,還須向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可見知識產權擔保的設定采登記生效主義模式。知識產權是以知識財產為客體的無形權利,知識產權擔保無法以現實轉移占有的方式公示權利,故擔保登記是知識產權擔保的公示方式。但將登記作為知識產權擔保合同的生效條件,混淆了知識產權變動與知識產權變動原因之間的關系,有悖權利變動原理。筆者認同知識產權擔保的設定采登記對抗主義模式的觀點,認定知識產權擔保時應區分知識產權擔保合同與知識產權擔保的變動,前者的效力按合同法關于主體、意思表示、標的的一般原理認定即可,而知識產權擔保的效力應結合權利變動理論和知識產權的特殊規定判斷,登記不應是知識產權擔保設立的要件,而應為登記對抗要件,即未經登記的知識產權擔保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擔保合同 篇5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以及定金合同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雙方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擔保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定確認書。合同自簽定確認書時成立。

      雖然《擔保法》明文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在擔保合同中主要是指保證人履行了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抵押人或者出質人辦理了擔保物的抵押手續、質押手續并交付了質押物歸債權人占有等),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擔保合同成立。

      至于擔保合同的'具體表現形式,可以是獨立于主合同的擔保合同,也可以表現為主合同的部分條款。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原則上從屬于主合同。擔保合同只對保證人、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和債權人發生法律效力,對債務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擔保合同 篇6

      債權人______簡稱甲方

      連帶保證人______簡稱乙方。

      茲為將來債務保證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 乙方對主債務人______與甲方間已于________年__月__日所訂合同,主債務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幣____元整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愿應甲方的要求與主債務人負連帶保證責任是實。

      第二條 乙方應擔保主債務人將來所負首開最高限額的票據上債務的清償,及其利息遲延違約金實行擔保物權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損害賠償。

      第三條 甲方如未經乙方的同意,縱對主債務人為超過第一條所約定、限度的'、透支借貸時,乙方就超過額仍應負責任。

      第四條 甲方經同意主債務人將債權擔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拋棄抵押(質押)權,或調換其一部分或全部時,乙方的連帶保證責任并不因此而變更,仍應負責不得借口以擔保物權中途變更而主張免除其責任。

      第五條 主債務人如不含有約履行債務時,不拘擔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經甲方通知后,應即將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全部代為清償,并愿意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六條 乙方的保證債務履行地約定為甲方所在地。

      第七條 乙方不依約履行責任時,其訴訟法院管轄悉聽甲方指定,乙方決無異議。

      前項訴訟費用乙方應我連帶賠償決不推諉。

      第八條 乙方同意甲方得將對主債務人所有債權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擔保物權一并轉讓與他人。

      本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為憑。

      債權人(甲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連帶保證人(乙方)

      住址:

      身份證統一號碼:

      ________年__月__日

    擔保合同 篇7

      甲方(發包方):廣州×××公司乙方(承包方):

      丙方(保證方):

      甲方與乙方簽訂×××市×××路×××號廣州××公司停車場承包合同(20xx年3月26日簽訂)(下稱“承包合同”)為了擔保該《承包合同》能正常履行,三方共同簽訂該《承包合同》的保證合同,確定以下條款,共同遵守執行:

      一、丙方作為保證人自愿為乙方承擔履行上述《承包合同》的'保證責任,甲方與乙方同意丙方作為乙方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的形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三、保證的范圍:乙方在《承包合同》中應履行一切義務和乙方在保管車輛期限內因被保管車輛被偷、損壞而應承擔的賠償義務。

      四、保證期限:20xx年3月26日至20xx年12月30日。

      五、甲方與乙方變更合同應書面通知丙方,并需丙方書面同意,否則丙方不承保證責任。

      六、糾紛解決:因履行上述合同出現糾紛,三方同意將糾紛提交XX區法院訴訟解決。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各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廣州××公司 乙方:××× 丙方:(保證人):

      代表:

      簽訂合同時間:20xx年3月26日簽訂合同地點:×××市×××路×××號

    擔保合同 篇8

      1 建筑合同的類型

      建筑合同有許多類型,通常由業主來選擇合同的類型。合同類型的選擇取決于所執行胡工作的種類以及它是在什么樣的條件下執行的。

      1.1 總價合同

      總價合同通常使用在建筑領域。在招標過程中要對所需要的材料的數量進行足夠精確的計算,以使承包人提交出該工作的一個價格總量。每個項目的數量,例如干式墻、門框、浴室的水池、輸電的管道和線,以及房頂的瓦片都需要從計劃時就進行精確的計算。當工程需要材料的數量和質量在合同文件中都清楚說明了,提交一個投標總額對承包人來說才是公平胡。

      1.2 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用于不可能對所需的材料總量進行精確估算的工作。單價合同通常用在繁重的公路工程上。設計者可能計算有1000 000m3 的土需要被移動,但是業主和承包人知道工程結束后, 承包人是不可能恰好移動1000 000m3 的土的。精確的數量將會改變。對這個問題公正的解決辦法是業主告訴承包人估計的總量,在工程結束后按精確量出的數量支付承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是一個單價合同里對每個項目定的價格。單位價格乘以工程師估計的量相差可以超過15%或20%,可能高于或低于估計的量,有時對單位價格還要進行協商。當實際的量較低時,承包商也許會要求重新確定一個較高的價格,因為預期所掙得的總額減少了。當實際的量較高時,業主因為相反的原因也許會要求重新定一個價格。單位價格合同的目的是公平地對待合同雙方。

      1.3 成本附加

      成本附加(可回收費用)合同用于業主和承包人在談判、投標和授權的過程中均很難或不可能確定他們成本的情況。有一些因素使得對成本進行計算是不可能的,包括不可預知的極差的天氣情況(例如在南極地帶可能遇到),偏僻地區的不可預知的運輸需求,爭斗或戰爭,或者工作量需要依賴其他承包商的工作的合同。

      成本附加合同有許多形式,最普通的是正價加固定的附加費以及正價加上正價的一定百分比。大多數業主寧愿選擇正價加固定的附加費,因為這樣承包人所獲得的利益總量不可能增加,因此除去了承包人會作出不節約或生產出較差質量工程的任何動機。正價加上正價的一定百分比的合同也許對條件十分艱苦的情況下是十分公平的,或者工程完成的時間不可確定時,但是為了保持生產率作出一些激勵是需要的。如果工程有可能需要一年或兩年,則僅由六個月所掙到的利潤就不再有吸引力了。

      1.4 改革和趨勢

      A+B式合同是從歐洲傳過來的相對較新的改革。它們是由運輸局開發以減少公路建設的時間以及因此對交通流進行限制的時間。許多公路工程項目包括翻新、修復、改造以及加寬。真正的新建工程很少。A+B合同的目的`是提供一種可以付給承包人報酬的方法,考慮補償其定施工順序和分段等方面的專業性,以使工程可以快速有效地完成。 “A+B”的意思是成本加上時間。運輸局對每天公路工程完成的數量進行指定,承包人投標給出的是一定的成本和所需的天數。以成本加上時間合計較低來確定低投標人。當然也有可能選擇出價較高但是工作天數較少的低投標人,而不是其它的承包人。

      合同還有其他一些形式,每個都有它自己專門的目的。例如,擔保最高價格的合同,用在設計完成前就開始進行談判的使用,這時承包人非常困難或不可能精確的估計出價格。這種形式的合同也經常用在一個承包人對只完成了一部分的合同的內容沒有履行職責,另一承包人完成了這個工程的情況。

      2 訂立合同的方法

      訂立合同的方法是只業主為了促成一項工程使用的合同的安排,但是合同形式是指怎樣支付執行工程的承包人。

      2.1 設計—建造

      設計—建造合同的意思就是它的名字所表現出來的。一個承包人在設計和建造上都有責任。這種類型的承包逐漸變得很流行。一個設計—建造合同給業主提供了明顯的有利條件,他就不必在設計者和承包人之間意見不合時當調解人了,因為在同一個合同下他們是在一起工作的。設計—建造合同通常建立在一個成本加上一個對最大花費的擔保(GMP)的基礎上。通常因花費低于GMP而節省下的錢是由業主和承包人分享。從美國設計建造協會可以獲得大量的關于設計—建設合同的信息。網址為www.dbia.org 。

      2.2 設計—建造—運營

      設計—建造—運營合同并不象設計—建造合同那樣常見。它們用于一些工程中,例如運動競技場、水處理廠、水凈化設施以及公路收費站。其原理是對于一個特定的時期內,承包人保持對設施的部分所有權,可以達到100%,在那段時間對設施進行運營一定利益來對投資資金(全部花費加上利潤)進行補償。承包人擁有所有權的期限可以從幾年變化到永久性使用。在擁有所有權的期間,承包人以業主的身份對所有花費負責,并接受所有的利潤。對于運動競技場的情況,有一個典型的收入分紅制協議適合于隊伍所有人或市政當局。

      3 擔保(保證)

      任何一個合同都有三方的當事人—責任人(承包人)、擔保人(公司擔保)以及債權人(業主)。擔保人和責任人形成一個聯合體對業主作出一些擔保,也就是這兩個當事人對業主均亦責任。

      3.1 投標擔保

      投標擔保有兩個目的:(1)如果決定了最低的責任投標人則要保證承包人簽定合同,(2)保證承包人會提供必需的報酬并且執行擔保,以及保險方針。當提交了屢約擔保和支付報酬的擔保,承包人就解除了對投標合同的義務。

      大多數的投標擔保就是我們所說的投標擔保的擴展,它們只需要對低標和下一個投標人給出價格的不同之處進行罰款,如果兩個擔保不相符。還有違約金擔保。違約金擔保以實際的損失達到一定限量的形式來作出規定的。

      3.2 屢約擔保

      屢約擔保保證在申明的投標價格下執行合同所需要胡內容。實際上,擔保人會對合同的履行進行擔保,或則會按照設計圖和說明書描述的形式來完成工程。擔保人處在被要求對合同的執行進行擔保的位置。因此,在擔保人樂于發給報酬和執行擔保之前,承包人必須證明他有完成任務的能力。擔保人會參觀承包人的總公司以及工作地,并且會接觸業主最近完成的合同。

      承包人必須與他們的擔保人發展一個長期存在的工作關系,當他們申請報酬和申請屢約擔保時,他們與擔保人必須保持始終如一的工作關系,因為擔保人在工程類型、位置和尺寸上有特殊約束情況下會承諾支付費用的。如果承包人執行合同時沒有履行義務,則擔保人有三個基本的選擇:

      (1) 買回擔保。讓業主對擔保處罰的數量進行檢查。

      (2) 更換擔保人。為了保證另一個承包人能夠完成這項工作,要進行投標協協

      商或登出投標廣告。

      (3) 為承包人提供經費。擔保的公司有花費高于擔保價值的風險,但是這仍然

      是一個共同的選擇,因為承包人對工程是熟悉的。

      現今大多數擔保人都會努力嘗試更換承包人。

    擔保合同 篇9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為擔保乙方對于其所有的債權,將由甲方提供抵押物,為乙方設定抵押權,并約定條款如下:

      一、所擔保的債權:包括本金_________元(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得分次循環動用,但在同一時間,其動用總額以上開金額為最高限額)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既違約金以及債務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損害的賠償。至債權實際金額及各種利息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以及債務的清償期,另立借據,透支約據、本票、約定書、委任保證合同為憑,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各該附件所規定事項的效力與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_________牌_________型汽車_________輛,車輛牌號為:_________,發動機號為:_________,車架號為:_________。上述用于抵押的車輛為__________________所有。

      三、本合同所擔保的債務縱未屆清償期,乙方亦可以隨時通知甲方清償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辦,絕無異議。

      四、抵押物于登記后如有粘貼標簽或烙印的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或登記機關辦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費用,全部應由甲方負擔。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實聲明:上述抵押物完全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與任何第三人的權利無關。如日后發生任何糾葛致使乙方遭受損害時,縱其事由非可歸責于甲方及擔保物提供人,亦愿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證抵押物占有人對于抵押物必盡妥善保管的責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稅費、修理、保養等一切費用,亦與乙方無涉。

      七、抵押物的現狀發生變動時,不論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應及時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現狀的變動或價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條開列的全部債權獲得清償時,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抵押物應按乙方指定置于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甲方保證決不擅自遷移。抵押物為交通工具,經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者,一經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應即負責將抵押物停放于指定處所。

      九、抵押物應向乙方同意的保險公司投保乙方所指定的保險,并應以乙方為惟一受益人,保險金額及條件應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險費用均由甲方負擔,所有保單及保費收據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為代為墊付保費,經通知甲方限期償還,甲方未如限辦理時,乙方得將墊款徑行列入甲方借款金額,依例計金,甲方絕無異議。但乙方并無代為投保或代墊保費的義務。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有擔保法所定應占有情事時。

      (二)未經乙方允準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貼的`標簽被損毀時。

      (三)未經乙方同意而將抵押物出租時。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為,致抵押物的價值顯然減少或顯有減少之虞時。

      (五)乙方認為甲方借款運用不當時。

      (六)乙方依前5項規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時,乙方得申請法院徑行強制執行。

      (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損失及支出的費用,均由甲方負責賠償。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乙方占有權收取,以之抵償收取孳息的費用及甲方債務。

      (八)乙方占有處分抵押物,應依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行之。

      十一、甲方應覓具經乙方認可的保證人,以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給付責任的保證。保證人并愿以本合同為證,聲明放棄先訴抗辯權暨民法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的一切權利。

      十二、甲方愿接受乙方對于借款用途的監督及對于甲方業務財務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監督稽核之權而需甲方供給任何有關資料時,甲方應即照辦,但乙方并無監督或稽核的義務。

      十三、本合同所訂給付義務,以乙方營業所在地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訂事項而涉訟時,不論當時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營業所在地,或其國籍有無變更,均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四、本合同書所載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連帶保證人均包括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或遺產管理人。又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連帶保證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變更時,承受其職務之人,即當然為本合同書權利義務主體的代表人,毋庸為變更的登記。

      十五、除本合同所訂的條款外,凡乙方現在或將業所訂與貸款有關的各項章則以及金融業現在或將來所適用的一切有關章則,甲方均愿遵守,決無異議。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約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屆期未清償時得延長期限。本合同副本共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 篇10

      擔保編號:_____________

      擔保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_________(甲)擔保權人擬投資于_________(“項目企業”的名稱和主要業務地);_________(乙)作為這一投資安排的一部分,擔保權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業已與________(東道國)政府締結了_______(擔保協議的名稱),其核準副本業已提供給多邊機構;_________(丙)擔保權人業已向多邊機構申請擔保與這一投資及其擔保協議有關的某種非商業風險;以及_______(丁)多邊機構,經東道國政府的同意,業已同意按以下所規定的條件,提供該擔保;有鑒于此,有關各方協議如下:

      第1條 通則

      有關各方特此認為多邊機構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擔保產權投資通則(下稱“通則”)的一切條款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且有同樣效力,如同它們完全規定于合同之中,(須經本附表a的修改)。這里所用字母開始大寫的術語定義于通則之中。

      第2條 擔保投資

      擔保投資應是擔保權人由于_________(支付或其他出資取得這些股份)所取得的項目企業_________(普通)股份;但這一股份數必須調整,以反映股份分股、股票股利或類似指標和根據以下第6條所規定的備用擔保納入本合同擔保的附加股份。

      第3條 擔保

      在與本合同條款保持一致的情況之下,并考慮到根據第7條所支付的保險費,多邊機構同意賠償擔保權人在擔保期限由于下列任何風險發生的直接結果所承受的有關擔保投資或其收入任何損失額的_________%(“擔保百分比”):

      (1)轉移限制;

      (2)征用;

      (3)違約;或

      (4)戰爭和內亂。

      第4條 擔保期限

      擔保期限應開始于代表多邊機構簽署本合同(“合同日期”),結束于______或根據通則第七章終止本合同的任何一個較早的日期

      第5條 擔保貨幣

      多邊機構和擔保權人根據本合同的一切支付,都應用______ __(“擔保貨幣”)進行。

      第6條 擔保額和備用擔保額

      在任何情況之下,根據本合同的任何和全部賠償總額都不得超過_________(“擔保額”),除非根據通則第29條,經擔保權人請求,在不超過_________(“備用擔保額”)的數額的條件下,這一數額才得以增加,并且,在通過第30條所規定的情況下應予減少。

      第7條 保險費

      在擔保期限,擔保權人應向多邊機構以擔保額的_________%加上備用擔保額的_________%的比例,支付年度保險費。

      第一年度的保險費應是_________(數額),并應在合同日期支付。以后的年度保險費應在合同日期周年或在此之前支付,并且,應根據這類保險費日期生效的擔保額和備用擔保額計算。

      第8條 會計原則

      就本合同而言,項目企業的財務報表或有關項目企業的'財務報表應根據_________(國名)所公認的會計原則編制。

      第9條 違約期限

      就違約擔保而言,通則第9條(b)款所指定的期限應是擔保權人就不執行或違約求償提起司法或仲裁程序之后的_______年。

      第10條 擔保確定性申請表的保證

      擔保權人理解,多邊機構締結本合同的依據是作為附表b附于本合同之后的擔保確定性申請表中的信息和陳述。

      擔保權人表示并保證,在其簽署本合同之日,這類信息和陳述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準確的和完全的;但是,這一保證不得擴展到有關預測和估計的錯誤,如果:

      (1)在上述日期,擔保權人或項目企業都不知道這類錯誤,或者,即使他們十分謹慎行事,也不可能知道這類錯誤;并且

      (2)當擔保權人或項目企業知道這一錯誤時,擔保權人迅速向多邊機構通報。

      第11條 仲裁

      在與通則第3.1節所規定的限制相一致的情況之下,有關各方之間產生于本合同或有關本合同的任何爭端都應根據通則第3條所指定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仲裁程序應在_________(城市和國家)進行。

      第12條 地址

      下列地址應是為通則第6條的目的而規定的:擔保權人:__________,多邊機構:______________。

      第13條 生效

      本合同應在合同日期生效。

      有關各方,通過其正式授權的代表,以其各自的名字,簽署本合 以資證明。

      擔保權人(蓋章):_________ 多邊機構(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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