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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答辯狀

    相鄰權糾紛答辯狀

    時間:2022-10-01 00:54:33 我要投稿

    相鄰權糾紛答辯狀

      下面就是為大家整理推薦的相鄰權糾紛答辯狀范文,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相鄰權糾紛答辯狀

      相鄰權答辯狀【1】

      答辯意見

      朝陽區人民法院:

      針對原告石X的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北京XXX餐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我公司經營的XXX餐廳沒有給原告造成妨害,原告起訴所稱的情況不屬實,懇請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具體理由有三點:

      1、我公司經營的XXX餐廳所用房屋為博泰大廈二樓,博泰大廈1-3層為商業用房,非原告起訴所稱的寫字間,被告完全有權從事餐飲行業,不存在原告在訴狀中所稱的改變房屋用途的情況。

      我公司利用博泰大廈廚房排煙專用通道安裝了排煙通道,并沒有對博泰大廈原安裝的消防通風道與消防通風口進行私自改建為排煙道。

      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

      2、我公司經營餐廳是根據國家政府部門相關規定安裝排煙通道的,并取得了正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不存在原告起訴所稱的私自改建的情況,也沒有造成環境污染,更沒有對原告所有的辦公用房造成任何實際妨害。

      所以原告依據《物權法》第35條起訴我公司,屬使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既沒有事實根據,亦沒有法律依據,懇請法庭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答辯人:北京XXX餐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代理人:李**

      20XX年10月27日

      相鄰權糾紛上訴答辯狀【2】

      答辯人:陳XX,男,漢族,39歲,住XX區XX移民二號房二單元303室

      張XX訴答辯人相鄰權糾紛一案,XX區人民法院已受理[(2010)萬民初字第XXXX號],本答辯人認為,原告張XX針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均不能成立,應當予以駁回。

      現發表如下意見。

      一、答辯人沒有侵犯原告所謂相鄰權的行為

      1、答辯人有必要向法庭陳述雙方的房屋基本情況:原告張XX的住房位于北山大道XX一號樓一單元202房,而答辯人的門面位于XX一號樓二單元7號門面,二者分屬不同的兩個單元,而且中間除了兩個單元的采光區外(寬長均為1.2米左右),答辯人所在單元的外墻與原告的住房外墻相距2.4米,所開的小窗與原告的住房更是相隔2.9米,因此,雙方的建筑物之間沒有任何共有的東西,既然雙方的建筑物沒有相鄰,不知原告所謂的相鄰權從何而來呢?其事實根據又何在?原告在訴狀中進而引申的所謂“安全性”、“私密性”更是無稽之談。

      2、根據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一個重要的要件就必須是存在侵權事實,但本案中,由于答辯人與原告的建筑物沒有相互毗鄰,而且據答辯人了解,原告張XX系移民還房,因其自身原因,至今都一直未實際在202房居住,因此,原告的所謂相鄰權被侵犯的事實根本就不成立。

      3、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答辯人的門面的采光和通風都不好,因此答辯人在二樓的外墻開了小窗,尺寸寬60×高85㎝,面積不足一個平方米,其占用的位置相對于答辯人單元外墻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原告訴狀中所稱“改變大樓承重結構”,一則與本案無關,二則完全是對事實的夸大其辭。

      二、答辯人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首先,答辯人再次聲明,答辯人沒有侵犯原告所謂相鄰權的侵權行為,因此不應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其次,根據法律規定,即使答辯人有侵權行為,但原告的有關賠償請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不應當得到法院支持。

      1、根據《物權法》、《民法通則》有關相鄰權的規定,處理相鄰權糾紛的首先原則應當而且必須是恢復原狀,只有在確實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才可以賠償損失,而且是直接損失。

      由于本案系相鄰權糾紛,即使答辯人存在侵權行為,也根本不必然導致原告有什么誤工損失費用,而且原告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其所謂的誤工費就是因為答辯人的侵權行為直接導致的。

      2、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只有自然人的人格權利或者人格利益遭受到了非法侵害,才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但本案系相鄰權糾紛,只是建筑物之間因相鄰關系導致的糾紛,并沒有侵犯也不涉及原告的什么人格權利或人格利益,因此根本不屬于應當處理或支付所謂精神撫慰金的范圍。

      綜上,雖然答辯人有開窗的行為,但并沒有侵犯原告相鄰權的行為,不應當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應當駁回原告的請求。

      而且根據本案的性質,即使法院認定答辯人存在開窗,但除了可以恢復原狀以外,不應當判決本答辯人承擔其他有關賠償損失(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的法律責任。

      以上答辯意見,望法庭采納,謝謝!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陳XX

      二O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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