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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答辯狀

    拖欠貨款糾紛答辯狀

    時間:2022-10-05 20:03:27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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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欠貨款糾紛答辯狀

      拖欠貨款糾紛答辯狀【1】

    拖欠貨款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

      答辯人就與**********************一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與**********************簽訂的“委派外駐陜西省、西安市駐點銷售塑鋁板合同書”部分條款無效。

      1.**********************與答辯人之間系一種勞動用人關系。

      在雙方簽訂“委派外駐陜西省、西安市駐點銷售塑鋁板合同書”第一條第二項:“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一定數額的基本工資,并享受甲方員工醫療、養老、失業、工傷意外保險等福利待遇”,可以明確**********************每月向答辯人支付工資且作為用人單位,為答辯人購買社會保險的事實。

      另外,**********************在本合同中將答辯人稱為“供銷員”,**********************將答辯人稱為“供銷員”,眾所周知,“供銷員”系為用人單位從事業務銷售工作的勞動者特定的稱呼。

      由此可以確定,答辯人系**********************有限公司一名員工,簽訂的“委派外駐陜西省、西安市駐點銷售塑鋁板合同書”是一份勞動合同。

      2.該合同第三條的條款無效。

      條款中“乙方未結算給甲方的貨款在二00五年繼續在順延由乙方負責結算給甲方。

      責任由乙方承擔”的規定,違反了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規定,勞動者作為法人企業的工作人員,為法人企業工作,謀利益,對外代表法人企業,產生一切權利和義務由法人承擔。

      勞動者作為員工不應當也無能力去承擔法人的法律責任,這是法律所明確規定和社會的共識。

      但**********************有限公司強加要求答辯人獨力收取貨款,并承擔未能收取貨款的法律責任,這無疑要求答辯人承擔了法人企業自己應承擔民事責任,顯然違反了<<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該條款違反我國法律規定,是無效條款。

      3.合同的第一條第一項的條款有失公允,是無效條款。

      該條款就雙方銷售形式作出規定。

      “乙方根據市場需要用標準定貨單向甲方落單定貨”;“凡甲方向乙方發出的每一件板乙方必須保證百分之百將本合同規定的價格貨款結算給甲方”,

      從條款內容不難看出,**********************有限公司是以經銷商的經營形式來規定答辯人供銷工作,答辯人只是企業員工,卻被以要求從事經銷商的工作,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對等關系發生嚴重的傾斜,答辯人承擔義務遠遠超過了享有權利,違反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顯失公平,有失公允。

      該條款為無效。

      綜上所述,該合同所規定答辯人承擔還款責任的條款均屬無效。

      二、**********************有限公司要求答辯人支付拖欠貨款沒有法律依據。

      答辯人作為**********************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對外代表法人企業,答辯人跟第三方簽訂塑鋁板買賣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為**********************有限公司和第三方,合同關系而產生權利和義務應**********************有限公司和第三方享有或承擔。

      答辯人在所有買賣合同中,只作為員工,代表**********************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并非合同本身當事人。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雙方當事人只能向合同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合同雙方不能打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肆意向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

      **********************有限公司追欠貨款,只能向買賣合同中購買者主張還款權利。

      因此,**********************有限公司向答辯人主張支付貨款的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

      三、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

      我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本案中欠貨款對帳單的對帳時間為2005年1月25日,距今有兩年零四個多月,已經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

      **********************有限公司提起還貨款訴訟沒有法律依據。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予以考慮并采納。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拖欠貨款糾紛答辯狀【2】

      尊敬的審判長、書記員:

      XXXXX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們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庭審活動。

      代理律師的職責是依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在今天的法庭審理中,我們將遵循這一原則全面履行我們代理職權,希望得到法庭及各位訴訟參與人的理解和支持。

      同時,我也相信由于雙方代理律師的介入將會給法庭提供一個兼聽則明的條件,以利于法庭對該案作出一個公平、合理的裁決。

      作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庭前我們仔細的研究了起訴書和所謂的買賣合同,查閱了相關卷宗材料,剛才又聽了法庭調查的全過程,我們認為原告的起訴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律依據也是不充分的,現將我們的具體觀點陳述如下。

      一、 被訴人在本案中無享有訴權,我當事人不是合格的被告,其無訴權應不受法律的保護,原告與被告二之間針對本案沒有法律上直接利害關系。

      直接的利害關系指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終止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

      本案原告提供的不是買賣合同,而是“結算清單”。

      1、被告二XXX不是漁師殿、大雄寶殿產權所有人

      2、被告二XXX不是漁師殿、大雄寶殿投資商

      3、被告二XXX不是漁師殿、大雄寶殿建筑承包商。

      4、被告二XXX無非該建設工程的材料收發人員

      二 、關于原告提供的證據

      1、該瓦片是用在大雄寶殿與漁師殿,被告二對這兩者沒有任何收益權,所以也不應該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2、至于結算清單簽字,清點數量是他的責任,簽字屬于他的責職范圍,應該、必須、而且一定要簽。

      只有他簽字原告才根據他的證明向有關單位結算。

      3、結算清單上面被告二的簽字只能證明收到瓦片的數量、商品檢驗合格后與開發商、承包商或者產權所有人按此結算憑據。

      被告二結算清單上的簽字、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只起到證明作用。

      三、針對本案案由認定錯誤

      1、根據被告提供證據是“結算清單”顧名思義只是用來結算之用,對原告所述買賣糾紛合同不存在任何關系。

      2、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買賣,更談不上有欠款糾紛。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完全不符合買賣合同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有效法律行為的全部要件不符合。

      公平、等價有償在哪里?為此我方要求解除結算清單內容。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我們懇請依法駁回起訴,以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們的代理發言暫時到此,希法院能充分注意我們的發言觀點,并予以合理采納為盼。

      同時,我們也堅信法庭一定會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該案作出公正、合理的裁決。

      謝謝法庭!

      委托代理人;XXX

      20XX年8月10日星期二

      拖欠貨款糾紛答辯狀【3】

      答辯人: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 】 住址: 被答辯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就勞務合同法律糾紛一案,現依據事實及法律,提出答辯如下,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一、 被答辯人起訴理由系其虛構事實,提供的本答辯人身份證復印 件非本人提供系其故意偽造的證據。

      答辯人于2005年【 】(50歲)退休,因本人工作經驗及社會資源豐富,受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肖堅庭多次邀請,同意到被答辯人處服務,并已明確告知本人已辦理退休手續。

      自2006年5月入職被答辯人處,于2011年11月1日與被答辯人就解除勞務合同法律關系補償達成一致后離職,被答辯人在雙方履行合同期限均知悉本答辯人為退休人員,本人在入職時及在工作期間提供的身份信息均為本人真實、有效、合法的身份信息,相關證據見附件。

      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系其故意對本答辯人真實身份證信息的篡改,無任何答辯人真實確認的依據。

      本答辯人保留追究受被答辯人偽造證據的法律責任。

      二、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解除勞務合同法律關系達成的補償方式 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誤解。

      就答辯人提供勞務服務雙方簽署的協議履行期限未到,(合同原件在被答辯人處),履行期限截止至【 】年【 】月【 】日,解除勞務合同法律關系系被答辯人于2011年11月1日單方提出,被答辯人無法定事由提前終止勞務合同法律關系,應承擔法律責任。

      答辯人在接受被答辯人提供的解約補償方案后,與被答辯人解除勞務合同法律關系。

      被答辯人無任何合法、真實、有效證據證實本答辯人存在任何欺詐行為,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解除合同達成的補償方案受法律保護。

      基于以上理由,謹請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彰顯法律正義,維護本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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