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權屬糾紛答辯狀
答辯狀是被告和被上訴人針對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文書。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山林權屬糾紛的答辯狀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山林權屬糾紛案件答辯書一
答辯人新邵縣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陽曉華,縣長。
被答辯人新邵縣大新鄉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愛雄,鄉長。
因被答辯人不服答辯人作出的新政決字〔20XX〕6號行政處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特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作出的新政決字〔20XX〕6號行政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爭執的廖家沖山林系靠近新田鋪鎮、大新鄉板子山系內的一塊插花山,面積為40畝,其四至為:東至山槽,南至山槽,西至尖峰,北至尖峰。
該山林原屬清溪村二組已故村民雷大祥所有,四固定時,為清溪大隊三隊(即現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組)所有。
上世紀八十年代“林業三定”時,答辯人將廖家沖登記確認為清溪大隊三隊(即現在的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組)所有,并頒發了277號《山林所有權證》,該證記載:“廖家沖山:上至尖峰、下至坎、左至沖、右至岐,面積10畝”。
2009年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換發證時,答辯人為嚴塘鎮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組頒發了2215004508號《林權證》,該證記載:“廖家沖山:東抵小廟村山脊、南抵小廟村山槽、西抵山脊、北抵山脊,面積為44.9畝”,由于工作人員筆誤,將小廟頭村填寫為小廟村。
答辯人現場勘驗繪制的《爭執地形圖》四至地形與和277號《山林所有證》、2215004508號《林權證》記載廖家沖山林的四至地形相符,且包含在2215004508號《林權證》繪制的四至地形圖內。
由于此山離新田鋪鎮小廟頭村靠近,雷大祥和申請人一直委托新田鋪鎮小廟頭村一組高學芝、王正禮及雷本志(已故)看管,并約定砍樹賣樹時付工資。
2011年4月,嚴塘鎮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組與嚴塘鎮樟木村危周興議定,將廖家沖山上的樹木以5000元價格賣給危周興。
危周興在付給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組4000元(其中含500元工資)后,就雇請人采伐,后因危周興砍伐的樹木被東風林場的受讓人譚玉成、雷澤華等人攔截賣掉而釀成此糾紛。
以上事實有政林高字第277號《山林所有證》、新林證字(20XX)第221500450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及附圖、雷云書等人及嚴塘鎮清溪村委會的《證明》《林地林權登記申請及現場核實表》及《新邵縣林權證地形圖》、20XX年5月28日經雙方現場勘驗繪制的《廖家沖位置草圖》、《廖家沖山林糾紛位置地形圖》及《現場勘驗筆錄》、對雷鍵的《調查筆錄》、對危周興的《調查筆錄》、對雷從嵩的《調查筆錄》、對雷本棟的《調查筆錄》、對高學芝的《調查筆錄》、對王正禮的《調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因此,答辯人作出的新政決字〔20XX〕6號行政處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答辯人作出的新政決字〔20XX〕6號行政處理決定程序合法
新邵縣嚴塘鎮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組與新邵縣大新鄉人民政府關于板子山廖家沖山林權屬糾紛一案,2012年12月1日,新邵縣嚴塘鎮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組向答辯人申請裁決,答辯人于20XX年4月7日作出新政決字〔20XX〕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確認爭執的廖家沖山林權屬歸嚴塘鎮清溪村三組所有。
大新鄉人民政府不服,向邵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邵陽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8月22日作出邵復決字〔20XX〕4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該行政處理決定。
大新鄉人民政府不服,向新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XX年12月19日,新邵縣人民法院作出(20XX)新行初字第99號行政判決書,以“爭議的廖家沖山林四至、坐落地點、面積與新邵縣嚴塘鎮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組所持有的廖家沖山林權證記載的內容相一致的事實與客觀不符” 且“新邵縣人民政府舉證期限內提交的新林證字(20XX)第2215004508號林權證的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與附圖不符”為由,撤銷新政決字(20XX)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新邵縣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答辯人不服新邵縣人民法院(20XX)新行初字第99號行政判決,向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XX年3月14日,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XX)邵中行終字第14號行政判決書,以“新邵縣人民政府認定爭議的廖家沖山林四至、坐落地點、面積與政林高字第277號山林所有證和(20XX)第2215004508號林權證記載的內容相一致,事實不清,且認定爭執山林四周的山林為東風林場所有,亦缺乏證據支持”為由,維持新邵縣人民法院(20XX)新行初字第99號行政判決。
答辯人依法重新處理該山林權屬糾紛,并再次進行了現場勘驗,收集有關證據,于20XX年6月25日組織雙方質證、調解,嚴塘鎮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組負責人雷健參加了調處、質證,大新鄉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愛雄及委托代理人童容芝未參加,委托副鄉長周新華及大新鄉黨委書記王紅參加調處質證,因意見分歧,調解未成。
本府于20XX年12月4日作出新政決〔20XX〕6號行政處理決定,確認爭執的廖家沖山其四至為:東至山槽,南至山槽,西至尖峰,北至尖峰(具體見附1),面積為40畝,為嚴塘鎮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組所有。
據此,答辯人作出的新政決字〔20XX〕6號行政處理決定程序合法。
三、答辯人作出的新政決字〔20XX〕6號行政處理決定適用法律準確
“林業三定”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核發的山林權屬證書所確認的林木、林地權屬,應予維護不得擅自變更。
爭執的廖家沖山林系靠近新田鋪鎮、大新鄉板子山系內的一塊插花山,“林業三定”時,答辯人將廖家沖山林登記確認為申請人所有,并頒發了277號《山林所有權證》,2009年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換發證時,答辯人為嚴塘鎮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組頒發了2215004508號《林權證》,雖然兩證記載的廖家沖山林面積與本府現場勘驗時不一致,但答辯人現場勘驗繪制的《爭執地形圖》四至地形與和277號《山林所有證》、2215004508號《林權證》記載廖家沖山林的四至地形相符,且包含在2215004508號《林權證》繪制的四至地形圖內。
根據《湖南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及處理權屬爭議形成的協議書、調解書、處理決定書、裁定書所記載的“四至”界線與實際面積不符的以“四至”為準。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
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因此,答辯人將爭執的廖家沖山確認為嚴塘鎮清溪村第三村民小組所有。
據此,答辯人作出的新政決字〔20XX〕6號行政處理決定適用法律準確。
綜上所述,答辯人作出的新政決字〔20XX〕6號行政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此致
隆回縣人民法院
新邵縣人民政府
20XX年5月7日
山林權屬糾紛案件答辯書二
答辯人:××市××縣××村××村民組。
法定代表人:×××,村民組長,身份證號:××××××××××××××××××,電話:×××××××××××。
答辯人因原告××鎮××村××村民組訴××林地權屬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土改證》不能作為現在確定本案所爭議的××林地權屬的有效法律依據。
原告所持的《土改證》是指1954年由江口縣人民政府發給農戶的《土地房產所有證》。
林業部《關于山林定權發證有關問題的答復》(林函策字〔1992〕165號)中明確指出:“凡森林、林木、林地權屬不清的,集體所有的林地,一般應以‘四固定’時確定的權屬為準。
”“根據土地改革法和有關規定依法發給的土地房產所有證(簡稱土地證)是證明土地改革時分配給農戶的土地(含林地)證明,一般情況下不能作為現在確定集體所有林地的依據。
”如答辯人也持有本組村民×××的《土地房產所有證》(見書證1),該證書中所列“××(荒山)”現在所有權屬于××村民組而不屬于××村民組。
二、“四固定”、 林業“三定”時期時期,××林地已確定權屬為××村民組所有。
原告稱“四固定”時期××林地固定為××組所有,純屬一派胡言,但其所訴“當時沒有發放有關手續”卻是真話。
亦假亦真,真正用意是混淆視聽。
“四固定”時,××林地已確定權屬為××村民組所有,當年參與“四固定”工作的×××老人可以作證(見書證2)。
本來最有效的證據是當時的四固定清冊,由于××××年兩個村民組首次發生該林地權屬爭議時,答辯人將四固定清冊原始材料提供給了××鎮人民政府作調解該糾紛的依據,調解未果,所提供的依據材料也未退還,至今20余年,人事更替,時過境遷,導致現在四固定清冊材料散失而無據可查。
林業“三定”時期,××林地所有權仍屬××村民組。
當年參與林業“三定”工作的×××、×××2人可以作證(見書證3、見書證4)。
因此,原告說“林業‘三定’時期,歸我××村民組集體所有。
”也是一派胡言。
三、從××林地的四周界線上看,亦屬于答辯人所有。
××林地東至××、南至×××、西至×××、北抵×××。
××、×××屬××村民組邊界地,×××、×××都在××村民組地域之內。
四、《×××村民組山林管理鄉規民約》、《×××村連片封山育林村規民約》是確定××林地權屬的有效法律依據。
原告×××村民組除了××××年與答辯人發生過一次××林地權屬爭議外,自古以來,從未對該林地進行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以及管理看護。
而答辯人××村民組這么多年在××進行植樹造林、伐木砍柴、封山育林(見書證5、書證6),原告方卻無任何異議;《×××村連片封山育林村規民約》中涉及的4個護林組成員:原××組、××組、×××組、××組,撤并行政村后4組合并為××村民組,唯獨沒有原告××組;原告此次訴請只是因為水庫建設征地補償利益驅動。
這些客觀事實足已說明××林地是答辯人的,而不是原告的。
綜上所述,原告××村民組的部分人因利益趨動,無視客觀事實,憑空爭奪××林地權屬,實屬胡攪蠻纏,法理難容。
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無理訴請!
此致
××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鎮××村××村民組
法定代表人:×××
×××律師事務所律師×××代書
×年×月×日
【山林權屬糾紛答辯狀】相關文章:
勞動糾紛答辯狀10-11
勞動糾紛答辯狀05-15
股權糾紛答辯狀11-29
債權糾紛答辯狀11-01
物業糾紛答辯狀07-19
借款糾紛答辯狀12-27
繼承糾紛答辯狀12-29
借款糾紛答辯狀12-06
勞動糾紛答辯狀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