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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燃煤自備電廠自查報告

    時間:2025-12-13 11:51:21 報告

    燃煤自備電廠自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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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煤自備電廠自查報告

    燃煤自備電廠自查報告1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xx〕9號)精神,加強和規范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燃煤自備電廠(以下簡稱“自備電廠”)是我國火電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為工業企業生產運營提供動力供應、降低企業生產成本的同時,還可兼顧周邊企業和居民用電用熱需求。隨著自備電廠裝機規模持續擴大和火電行業能效、環保標準不斷提高,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自備電廠監督管理,逐步推進自備電廠與公用電廠同等管理,有利于加強電力統籌規劃,推動自備電廠有序發展;有利于促進清潔能源消納,提升電力系統安全運行水平;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有利于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實現資源優化配置。

      二、基本原則

      堅持統籌規劃的原則。強化電力發展規劃的引領約束作用,統籌能源資源和市場需求,科學規劃建設自備電廠。

      堅持安全可靠的原則。嚴格執行電力行業相關規章,提升自備電廠運行水平,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堅持節能減排的原則。嚴格新建機組能效、環保準入門檻,落實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控制指標。持續升級改造和淘汰落后火電機組,切實提升自備電廠能效、環保水平。

      堅持公平競爭的原則。執行統一的產業政策和市場規則,推動自備電廠成為合格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交易。

      堅持科學監管的原則。構建“規劃、政策、規則、監管”協調一致的監管體系,強化對自備電廠的監督管理,維護電力建設運行秩序。

      三、強化規劃引導,科學規范建設

      (一)統籌納入規劃。新(擴)建燃煤自備電廠項目(除背壓機組和余熱、余壓、余氣利用機組外)要統籌納入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火電建設規劃,由地方政府依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核準,禁止以各種名義在總量控制規模外核準。(二)公平參與優選。新(擴)建燃煤自備電廠要符合國家能源產業政策和電力規劃布局要求,與公用火電項目同等條件參與優選。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備電廠。裝機明顯冗余、火電利用小時數偏低地區,除以熱定電的熱電聯產項目外,原則上不再新(擴)建自備電廠項目。

      (三)科學規范建設。自備電廠要按照以熱定電、自發自用為主的原則合理選擇機型和裝機規模。開工建設前要按規定取得核準文件和必要的支持性文件,建設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火電建設相關產業政策和能效、水效、環保、安全質量等各項標準。嚴禁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及以余熱、余壓、余氣名義建設常規燃煤機組等違規行為。禁止公用電廠違規轉為企業自備電廠。

      (四)做好電網接入。電網企業應對符合規定的自備電廠無歧視開放電網,做好系統接入服務。并網自備電廠應按要求配置必要的繼電保護與安全自動裝置以及調度自動化、通信和電量計量等設備,切實做好并網安全等相關工作。鼓勵有條件并網的自備電廠按自愿原則并網運行。

      四、加強運行管理,參與輔助服務

      (一)加強運行管理。并網自備電廠要嚴格執行調度紀律,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運行安排,合理組織設備檢修和機組啟停。全面落實電力行業相關規章和標準,進一步加強設備維護,做好人員培訓,主動承擔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責任和義務。

      (二)參與輔助服務。并網自備電廠要按照“兩個細則”參與電網輔助服務考核與補償,根據自身負荷和機組特性提供調峰等輔助服務,并按照相關規定參與分攤,獲得收益。

      五、承擔社會責任,繳納各項費用

      (一)承擔社會責任。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應承擔并足額繳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等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補貼,各級地方政府均不得隨意減免或選擇性征收。

      (二)合理繳納備用費。擁有并網自備電廠的企業應與電網企業協商確定備用容量,并按約定的備用容量向電網企業支付系統備用費。備用費標準分省統一制定,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按合理補償的原則制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向企業自備電廠收取的系統備用費計入電網企業收入,并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核定電網企業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水平時統籌平衡。隨著電力市場化改革逐步推進,探索取消系統備用費,以市場化機制代替。

      六、加強綜合利用,推動燃煤消減

      (一)加強綜合利用。鼓勵企業回收利用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可利用的熱能、壓差以及余氣等建設相應規模的余熱、余壓、余氣自備電廠。此類項目不占用當地火電建設規模,可按有關規定減免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

      (二)鼓勵對外供熱供電。余熱、余壓、余氣自備電廠生產的電力、熱力,在滿足所屬企業自身需求的基礎上,鼓勵其按有關規定參與電力交易并向周邊地區供熱。

      (三)推動燃煤消減。推動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自備電廠發電。在風、光、水等資源富集地區,采用市場化機制引導擁有燃煤自備電廠的企業減少自發自用電量,增加市場購電量,逐步實現可再生能源替代燃煤發電。

      七、推進升級改造,淘汰落后機組

      (一)推進環保改造。自備電廠應安裝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設施,確保滿足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并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控設備,與當地環保、監管和電網企業等部門聯網。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環保要求的自備電廠要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改造等措施,限期完成環保設施升級改造。對于國家要求實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自備燃煤機組,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相關改造工作。鼓勵其他有條件的自備電廠實施超低排放改造。

      (二)提高能效水平。自備電廠運行要符合相關產業政策規定的能效標準要求。供電煤耗、水耗高于本省同類型機組平均水平5克/千瓦時、0.5千克/千瓦時及以上的自備燃煤發電機組,要因廠制宜,實施節能節水升級改造。

      (三)淘汰落后機組。對機組類型屬于《產業結構調整目錄》等相關產業政策規定淘汰類的,由地方政府明確時間表,予以強制淘汰關停。能耗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最新標準的自備電廠應實施升級改造,拒不改造或不具備改造條件的由地方政府逐步淘汰關停。淘汰關停后的機組不得轉供電或解列運行,不得易地建設。主動提前淘汰自備機組的企業,淘汰機組容量和電量可按有關規定參與市場化交易。

      八、確定市場主體,參與市場交易

      (一)確定市場主體。滿足下列條件的`擁有并網自備電廠的企業,可成為合格發電市場主體。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達到能效、環保要求;2.按規定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與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3.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4.進入各級政府公布的交易主體目錄并在交易機構注冊;5.滿足自備電廠參與市場交易的其他相關規定。

      (二)有序參與市場交易。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成為合格發電市場主體后,有序推進其自發自用以外電量按交易規則與售電主體、電力用戶直接交易,或通過交易機構進行交易。

      (三)平等參與購電。擁有自備電廠但無法滿足自身用電需求的企業,按規定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與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后,可視為普通電力用戶,平等參與市場購電。

      九、落實責任主體,加強監督管理

      (一)明確主體責任。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要承擔加強和規范自備電廠管理的主體責任,強化自備電廠內部管理,嚴格執行能效、環保標準,切實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公平承擔社會責任。

      (二)加強組織協調。各省級發改(能源)、經信(工信)、價格、環保等相關部門以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進一步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協調,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確保自備電廠規范有序發展。

      (三)開展專項監管。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開展自備電廠專項監管和現場檢查,形成監管報告,對存在的問題要求限期整改,將拒不整改的企業納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四)強化項目管理。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本地區新(擴)建自備電廠項目的管理。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對未核先建、批建不符、越權審批等違規建設項目及以余熱、余壓、余氣名義建設常規燃煤機組等問題的監管,一經發現,交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并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五)規范運行改造。各省級發改(能源)、經信(工信)、環保等主管部門會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燃煤自備電廠安全生產運行、節能減排、淘汰落后產能等工作以及余熱、余壓、余氣自備電廠運行中的弄虛作假行為開展有效監管。對安全生產運行不合規,能效、環保指標不達標,未按期開展升級改造和淘汰落后等工作的自備電廠,要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并視情況限批其所屬企業新建項目。

      (六)加強監督檢查。財政部駐各省(區、市)監察專員辦事處加強對擁有自備電廠企業繳納政府性基金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省級價格、能源主管部門及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加強對擁有自備電廠繳納政策性交叉補貼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存在欠繳、拒繳問題的,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燃煤自備電廠自查報告2

      燃煤電廠的環境問題近年來備受關注,環保部專門組織編寫了《燃煤火電企業環境守法導則》、《燃煤電廠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指南(試行)》等專門文件,從燃煤火電行業的環境準入條件、試生產階段環境守法、運行階段生產守法等階段,對燃煤電廠的環境管理工作進行了全面的指導。隨著《環保法》的修訂與被稱為“史上最嚴標準”的《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施行,燃煤電廠所面臨的環保要求更嚴,環保壓力更大。本報告將從燃煤電廠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及噪音四個方面分別對其主要產污環節、當前法律規定與污染治理現狀進行分析。

      一、燃煤電廠的主要產污環節

      燃煤電廠對于環境的影響主要表現在污染物的排放上,如圖1所示,燃煤火電機組在生產過程中主要產污環節有五個:

      (1)煤在鍋爐燃燒過程中產生的煙氣,經脫硝、除塵和脫硫后由煙囪排入大氣,煙氣中主要污染成分包括SO

      2、NOX、煙塵、汞等;

      (2)生產系統中的各項工業廢水,如鍋爐補給水處理系統的酸堿廢水、煤場和輸煤系統沖洗水、含油廢水、脫硫廢水、鍋爐酸洗廢水、地面沖洗水、循環冷卻水等,以及廠區的生活污水。如采用濕灰場,還包括沖灰水等。主要污染因子有pH、SS、石油類、COD、BOD5等。電廠水冷卻系統如采用直流冷卻方式,其污染還包括溫排水可能造成的熱污染等;

      (3)燃煤產生的灰、渣以及脫硫系統產生的廢棄物在貯存、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灰水外排、滲漏及揚塵等影響,其中污染物主要包括粉煤灰、脫硫渣、催化劑等;

      (4)設備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機械設備類運行噪聲和電器設備類磁震噪聲,噪聲源主要分布在汽機房、鍋爐房、磨煤機、脫硫設備、各類泵房、風機等部位,此外,采用帶冷卻塔的循環冷卻方式時,還會產生冷卻塔噪聲;

      (5)無組織排放源造成的揚塵污染等,主要包括煤場、灰場以及裝卸過程中的揚塵等。

      二、燃煤電廠水污染防治法律規定與現狀

      1、燃煤電廠水污染防治法律規定

      對于燃煤電廠的污水排放,新《環保法》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和《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都分別對水污染排放監測和排污費進行了規定,《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對排污收費對象、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此外,《中國節水技術政策大綱》3.9.1明確規定:“大力發展和推廣火力發電、鋼鐵、電石等工業干式除灰與干式輸灰(渣)、高濃度灰渣輸送、沖灰水回收利用等節水技術和設備以及冶煉廠干法收塵凈化技術。”污水排放標準則應當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xx),此外,依據新《環保法》第四十四條,還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2、燃煤電廠水污染防治現狀為防治水污染,燃煤電廠在工藝過程中可以采用循環冷卻水系統節水技術、氣力除灰和干除渣節水技術、空冷系統節水技術、城市污水回用技術等,能大幅度減少鮮水取用量,是解決電廠水資源緊缺、防止環境污染的重要途徑。對于廢水,燃煤電廠廢水種類多、水質差異大,一般采用分類處理的方式,通過混凝澄清、氣浮、過濾、石灰處理、超濾處理、反滲透等廢水處理工藝,對廢水進行回收利用和達標排放。當前大部分燃煤電廠通過上述處理,能夠達到污水排放的標準,甚至部分電廠已經能夠實現“廢水零排放”1。

      三、燃煤電廠大氣污染防治法律規定與現狀

      1、燃煤電廠大氣污染防治法律規定

      大氣污染是燃煤電廠較為突出的污染問題,與其相關的'法律規定也較為完善。《大氣污染防治法》對大氣污染防治作出了基本規定,要求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必須達到排放標準,按照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許可證的排放條件排放污染物,繳納排污費等。《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中也都對燃煤電廠進行了規定。《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1參考《大唐張家口發電廠完成重大技改項目生產廢水實現零排放》xxxx物粉煤灰的綜合利用,《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還對其進行了專門規定,要求遵循“誰產生、誰治理,誰利用、誰受益”的原則,減少粉煤灰堆存,不斷擴大粉煤灰綜合利用規模,提高技術水平和產品附加值。燃煤電廠固體廢物排放應遵循《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xxxx-20xx)與《危險廢物安全填埋污染控制標準》(xxxx-20xx)。

      2、燃煤電廠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現狀

      燃煤火電廠產生的固體廢物主要為粉煤灰,此外還有脫硫副產物、污水處理污泥、失效脫硝催化劑等。燃煤火電廠粉煤灰主要可用于生產粉煤灰水泥、粉煤灰磚、建筑砌塊以及混凝土摻料、道路路基處理、土壤改良等。脫硫石膏主要用作水泥緩凝劑或制作石膏板,還可用于生產石膏粉刷材料、石膏砌塊、礦井回填材料及改良土壤等。對于污泥和不能再生的失效脫硝催化劑,則應當按照排放標準,作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進行處理。近年來,我國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不斷提升,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已取得一定成效。

      四、燃煤電廠噪聲污染防治法律規定與現狀

      1、燃煤電廠噪聲污染防治法律規定

      對于燃煤電廠噪聲污染,當前主要依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進行防治,其中并未對燃煤電廠進行特別規定,而是遵從其一般規定,如其第十六條規定:“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第二十三條規定:“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燃煤電廠噪聲主要應當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xxxx-20xx),也應當符合《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xx)、《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xxxx-20xx)和《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xxxx-20xx)。

      2、燃煤電廠噪聲污染防治現狀

      燃煤火電廠噪聲污染防治的原則就是按照環境功能合理布置聲源,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當前主要的降噪技術包括:

      (1)燃料制備系統噪聲治理技術,對磨煤機等主要噪聲設備采用局部隔聲法;

      (2)燃燒系統噪聲治理技術,在鍋爐排氣噴口安裝消聲器;

      (3)發電系統噪聲治理技術,對汽輪機、發電機等安裝隔聲裝置;

      (4)冷卻系統噪聲治理技術,在冷卻塔進風口安裝消聲器與隔聲屏障等;

      (5)脫硫系統噪聲治理技術,對氧化風機、增壓風機等加裝隔聲罩等。通過這些方法,一般降噪量能達到15~30分貝,燃煤電廠的噪聲污染基本能得到控制。

      綜上,當前我國燃煤電廠的環境污染問題已經得到了較好改善。通過采用先進的技術與設備,燃煤電廠的廢水和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大大提高,已經有部分電廠實現了“廢水零排放”,燃煤電廠的生產噪音也基本能得到控制。對于最令人關注的大氣污染問題,通過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施行,以及環境監管的加強,燃煤電廠大氣污染也已經大幅改善,隨著技術與制度的不斷完善,燃煤電廠超低排放也必將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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