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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部審計人員處理審計證據的要求

    時間:2025-10-17 11:00:29 銀鳳 中級審計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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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部審計人員處理審計證據的要求2025

      你知道內部審計人員處理審計證據的時候有什么要求嗎?你對內部審計人員處理審計證據的要求了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內部審計人員處理審計證據的要求的知識,歡迎閱讀。

      內部審計人員處理審計證據的要求

      1、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的審計證據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完整、清晰地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中。采集被審計單位電子數據作為審計證據的,內部審計人員還應當記錄電子數據的采集和處理過程。

      2、在內部審計項目的實施過程中,內部審計人員往往會遇到一些較為特殊和復雜的問題,例如,對特定資產的評估、工程項目的評估、產品和服務質量的評價、信息技術問題、衍生金融工具問題、舞弊及安全問題、法律問題、風險管理問題等。內部審計人員由于自身專業能力的限制,可能并不具備這些特殊領域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此時就需要獲取專家的協助才能取得充分、相關和可靠的審計證據。專家對這些特殊問題的鑒定結論可以作為審計證據,內部審計人員可以使用這些證據證實被審計事項,并做出審計結論和建議。

      3、內部審計機構可以聘請其他專業機構或者人員對審計項目的某些特殊問題進行鑒定,并將鑒定結論作為審計證據。但是,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對所引用專家鑒定結論的可靠性負責。為此,內部審計人員必須按照審計工作的要求,考慮專家的專業勝任能力、獨立性和客觀性,并對專家的鑒定做出評價,慎重考慮其是否能夠形成可靠的審計證據。由于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對審計結論和建議負責,而專家的鑒定是形成審計結論和建議的依據,因此,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對引用專家鑒定的可靠性負責。

      4、為了確保被審計單位更好地理解內部審計結論,并切實地依據內部審計建議對自身在經營管理和內部控制等領域存在的問題作出改進和完善,內部審計人員必須獲取能夠得到被審計單位認可的審計證據。對于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審計證據,內部審計人員必須進一步予以核實,獲取真正具有說服力和證明力的審計證據。

      5、在必要的情況下,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要求審計證據的提供者對其提供的審計證據進行簽名或者蓋章。在內部審計過程中,某些口頭證據或者由復印件形成的書面證據往往需要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從而確認其來源真實,證據有效。內部審計人員采用合法途徑從證據提供者處獲取真實、可靠的證據,如果證據提供者出于種種原因拒絕簽名蓋章確認該證據,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了解原因,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注明原因和日期,該證據依然有效,可以作為支持審計結論和建議的依據。

      6、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對獲取的審計證據進行分類、篩選和匯總,保證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內部審計人員在獲取審計證據后,必須對其能否成為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的合理依據進行評價,即對審計證據能夠證明審計事項的能力進行判斷,其目的是使審計證據從潛在證明力轉化為現實證明力。

      首先,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評價證據與審計事項的相關性,即判斷證據與審計事項是否相關,是否具有內在的聯系,能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或間接地證明被審計事項,而且證據與證據之間是否相關,能否相互證實。如果證據之間內容不一致,甚至存在矛盾,就應當收集更多的相關證據加以判斷,對那些與審計事項、審計目標無關的證據應當予以舍棄。

      其次,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評價證據的可靠性,即判斷證據本身的可靠程度。證據的可靠性受許多因素的影響,一般來講,受個人支配程度較小的證據,因其被篡改和偽造的機會較少,因而就較可靠。因此,外部證據比內部證據更可靠;在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下產生的證據比內部控制不健全情況下產生的證據更可靠;直接產生于經濟活動的業務憑證比經過加工匯總編制的資料更可靠。

      最后,內部審計人員還應當評價證據的充分性,即判斷所獲取的審計證據在數量上是否足以滿足審計目標和審計準則的要求。一般來講,金額大的證據比金額小的證據更重要;揭露涉及舞弊行為的證據比由于會計技術運用上的失誤而導致差錯的證據更重要。但也應注意那些表面上看似是一般性的錯誤問題,而實際上卻是性質嚴重的問題的證據。例如,對于所獲取的銷售成本計算錯誤的證據,不能僅僅看成是一般性的技術失誤,還需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分析,以鑒別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利用此手段人為調節銷售成本,從而達到調節利潤的目的,再據以判斷被審計事項的重要性。內部審計人員對于重要的被審計項目就應當獲取更加充分的審計證據。

      7、在評價審計證據時,應當考慮審計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關系及證據來源的可靠程度。一般情況下,單一來源或者單一性質的審計證據,可能存在某些片面性,如果某一審計事項可以得到不同來源或者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的相互印證,那么就大大提高了根據其做出的結論的可靠性程度。不同來源的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是有差別的。正如前面所述及的,外部證據比內部證據可靠,書面證據比口頭證據可靠,內部審計人員的親知證據比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證據可靠。

      一、證據收集:確保 “充分、相關、可靠” 三重標準

      充分性要求:審計證據的數量需足以支撐審計結論,避免因證據不足導致結論片面。例如審查采購流程合規性時,不能僅收集采購合同,還需補充供應商資質文件、驗收單、付款憑證等,形成完整證據鏈;對重大審計事項,需多渠道取證,如同時收集書面資料、訪談記錄、現場勘查照片等,避免單一證據的局限性。

      相關性要求:證據需與審計目標直接關聯,排除無關信息干擾。例如審計 “應收賬款回收效率” 時,應重點收集應收賬款明細賬、催款記錄、客戶還款憑證等,而非無關的銷售合同條款;若審計目標是 “費用報銷合規性”,則需聚焦報銷單、發票、審批流程記錄,避免過度收集與費用無關的財務報表數據。

      可靠性要求:優先選擇來源權威、形式規范的證據。通常而言,外部證據(如銀行對賬單、供應商函證回函)比內部證據(如企業自制臺賬)更可靠;直接獲取的證據(如審計人員現場盤點記錄)比間接獲取的證據(如被審計部門提供的盤點匯總表)更可靠;書面證據(如蓋章合同、簽字審批單)比口頭證據(如員工訪談錄音)更可靠,若需依賴口頭證據,需形成書面記錄并由被訪談人簽字確認。

      二、證據鑒定:嚴格審核 “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真實性鑒定:通過交叉驗證、細節核查排除虛假證據。例如審核發票時,需核對發票的代碼、號碼與稅務系統信息是否一致,檢查發票金額、開票日期與業務合同是否匹配;對電子證據(如財務系統數據、郵件記錄),需確認數據未被篡改,可通過查看系統操作日志、提取原始數據備份等方式驗證真實性;若發現證據存在涂改、偽造痕跡(如簽字筆跡不一致、公章模糊),需重新取證或要求被審計部門補充說明。

      合法性鑒定:確認證據符合法律法規及企業制度要求。例如審查合同證據時,需檢查合同簽訂主體是否具備合法資質、合同條款是否符合《民法典》相關規定;審核費用支出證據時,需確認報銷流程符合企業《費用管理制度》,審批權限、報銷標準無違規;對涉及稅務、環保等監管事項的證據,需對照對應法律法規,確認業務行為及證據形式合法合規。

      完整性鑒定:確保證據無遺漏、無斷鏈,能完整反映審計事項全貌。例如審查項目立項流程時,需確認證據涵蓋立項申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會議紀要、立項批復文件等全流程資料,避免缺少關鍵環節文件;對連續發生的業務(如月度資金支付),需抽取不同時間段的證據進行核查,確保證據覆蓋業務周期,而非僅選取個別時點的資料。

      三、證據整理:遵循 “分類清晰、編號規范、關聯有序” 原則

      分類整理:按審計事項或證據類型建立分類體系。可采用 “審計模塊 + 證據類型” 的雙重分類法,例如將證據分為 “采購審計 - 合同類”“采購審計 - 付款類”“費用審計 - 報銷類”“費用審計 - 審批類” 等,或按 “書面證據、電子證據、實物證據、訪談證據” 等形式分類;分類需保持邏輯一致,避免同一證據重復歸類或無歸屬類別。

      規范編號:為每份證據分配唯一編號,便于追溯與查閱。編號規則需統一,例如采用 “審計項目編號 - 審計事項編號 - 證據順序號”(如 “2024-SC-01-001” 代表 2024 年采購審計項目第 1 項審計事項的第 1 份證據);電子證據需與紙質證據編號對應,若證據為多頁,需在每頁標注 “總頁數 - 當前頁數”(如 “共 3 頁,第 1 頁”),避免頁面缺失或混淆。

      關聯排序:按業務流程或邏輯關系排列證據,形成證據鏈。例如審查 “固定資產購置” 時,證據排列順序應為:購置申請單→審批文件→采購合同→驗收報告→付款憑證→固定資產入賬記錄,確保按業務發生順序銜接;對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據(如 “違規報銷單” 與 “對應的整改通知書”),需將相關證據整理在一起,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注明關聯關系。

      四、證據保管:落實 “安全存儲、全程追溯、合規歸檔” 責任

      安全存儲:分級管控證據,防止丟失、泄露或損壞。紙質證據需存放于帶鎖檔案柜,重要證據(如原件合同、函證回函)需單獨存放并登記保管臺賬;電子證據需存儲于加密審計系統或專用硬盤,設置訪問權限,避免未授權人員查看、修改;對敏感證據(如涉及商業秘密、個人信息的資料),需按企業保密制度要求保管,不得私自復制或外傳。

      全程追溯:建立證據保管臺賬,記錄證據的獲取、使用、移交全過程。臺賬需包含證據編號、名稱、來源、獲取時間、保管人、使用記錄(如用于審計報告撰寫、后續整改核查)、移交時間等信息,確保每一份證據的流轉可追溯;若證據需借出(如提供給管理層或外部監管機構),需簽訂借閱協議,明確歸還時間及保管責任。

      合規歸檔:審計結束后按規定時限與流程歸檔證據。需將審計證據與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等資料一并整理,按企業《檔案管理制度》或審計部門歸檔要求裝訂成冊,標注歸檔編號、保管期限(通常審計證據保管期限不低于 10 年);電子證據需刻錄光盤或上傳至企業檔案管理系統,與紙質檔案形成對應,確保歸檔后可長期查閱、無損壞風險。

      五、證據使用:堅持 “客觀引用、恰當佐證、保守秘密” 準則

      客觀引用:在審計報告、工作底稿中引用證據時,需準確反映證據內容,不夸大、不歪曲。例如引用發票證據時,需如實描述發票金額、違規問題(如 “發票開具日期早于業務發生日期”),而非主觀臆斷為 “發票虛假”;若證據存在模糊或爭議之處,需在報告中注明 “該證據需結合其他資料進一步核實”,避免片面引用導致結論偏差。

      恰當佐證:確保審計結論與引用證據直接對應,無證據不妄下結論。例如在審計報告中提出 “某部門存在費用超支問題”,需明確引用對應的報銷單、費用標準文件、超支金額計算依據等證據;若審計結論涉及量化數據(如 “應收賬款壞賬率超 5%”),需引用應收賬款明細賬、壞賬計提依據、計算過程等證據,確保結論有堅實支撐。

      保守秘密: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泄露證據中的敏感信息。審計證據可能涉及企業財務數據、客戶信息、內部管理漏洞等,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將證據內容透露給無關人員,不得用于審計工作以外的用途;審計結束后,若需銷毀臨時證據副本(如復印件、電子備份),需按保密要求進行粉碎或永久刪除,避免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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