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精選5篇)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6號,2008年11月3日起實施,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規定全文,歡迎閱讀!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 1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范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行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以及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以下簡稱檢測單位)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水利工程實體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間產品、金屬結構和機電設備等進行的檢查、測量、試驗或者度量,并將結果與有關標準、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所進行的活動。
第三條 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質量檢測業務。
檢測單位資質分為巖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屬結構、機械電氣和量測共5個類別,每個類別分為甲級、乙級2個等級。檢測單位資質等級標準見附件一。
取得甲級資質的檢測單位可以承擔各等級水利工程的質量檢測業務。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級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事故鑒定的質量檢測業務,必須由具有甲級資質的檢測單位承擔。取得乙級資質的檢測單位可以承擔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級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級水利工程的質量檢測業務。
前款所稱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將造成下游災害或者嚴重影響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壩、泄洪建筑物、輸水建筑物、電站廠房和泵站等。
第四條 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檢測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質量檢測知識和能力,并按照國家職業資格管理或者行業自律管理的規定取得從業資格。
第五條 水利部負責審批檢測單位甲級資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檢測單位乙級資質。
檢測單位資質原則上每年集中審批一次,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檢測單位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計量認證資質證書和證書附表原件及復印件;
(四)主要試驗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五)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檢測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申請甲級資質的,還需提交近三年承擔質量檢測業務的委托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
檢測單位可以同時申請不同類別、等級的資質。
第七條 審批機關收到檢測單位的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檢測單位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檢測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等級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檢測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審批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第九條 《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檢測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
原審批機關應當重點核查檢測單位儀器設備、檢測人員、場所的變動情況,檢測工作的開展情況以及質量保證體系的執行情況,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條 檢測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60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等級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檢測單位發生分立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申請資質等級。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三條 檢測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采用先進、實用的檢測設備和工藝,完善檢測手段,提高檢測人員的技術水平,確保質量檢測工作的科學、準確和公正。
第十四條 檢測單位不得轉包質量檢測業務;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質量檢測業務。
第十五條 檢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開展質量檢測活動;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由檢測單位提出方案,經委托方確認后實施。
檢測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標準以及有關規定。
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 檢測單位應當按照合同和有關標準及時、準確地向委托方提交質量檢測報告并對質量檢測報告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單位出具虛假質量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質量檢測報告。
第十八條 檢測單位應當將存在工程安全問題、可能形成質量隱患或者影響工程正常運行的檢測結果以及檢測過程中發現的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勘測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及時報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檢測單位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質量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檢測單位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
第二十條 檢測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開展質量檢測工作,并對質量檢測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單位及其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
(二)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轉包、違規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
(五)是否按照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質量檢測報告是否真實;
(六)儀器設備的運行、檢定和校準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所管轄的水利工程的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檢測單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檢測單位的工作場地(包括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三)組織進行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單位的檢測能力;
(四)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檢測行為時,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可以根據需要對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在5日內作出處理,在此期間,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試樣和檢測資料。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檢測業務的,其檢測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并給予警告,一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二十六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的,由審批機關予以撤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等級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
(三)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
(五)未按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六)未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的;
(七)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八)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的。
第二十八條 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質量檢測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委托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的;
(二)明示或暗示檢測單位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
(三)送檢試樣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條 檢測人員從事質量檢測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1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的;
(二)弄虛作假、偽造數據的;
(三)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批準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簽發《資質等級證書》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4日水利部發布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建管〔2000〕2號)同時廢止。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 2
為了全面落實崗位責任制和健全項目管理人員監督機制,強化領導干部工作責任心,督促各級管理人員忠于職守,減少或杜絕各類失職行為,提高生產經營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追究制度
是指對項目管理人員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由于失職(不作為、不當作為或亂作為)或違法違紀,導致工作失誤,用人失察、經濟損失、勞動糾紛和質量、安全、環境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后果,損害項目和員工合法權益或者損害企業在社會上的聲譽和形象的,予以追究責任的一種制度。
二、責任追究范圍
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安全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和現場代表,發生失職、違法亂紀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必須追究責任的,適用本制度。
三、追究責任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誰主管,誰負責”和“事故(問題)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批評教育不放過”的原則,對在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有嚴重過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領導干部追究相應責任。
四、追查責任方式
1.自我問責:主動檢討、道謙、請求組織處理、請求辭職等。
2.組織問責:由項目部相關領導小組進行查處,或交由公司查處。
五、對責任人員的處理方式及程序
(一)處理方式
1.主要處理方式:責令書面檢查、警告、通報、批評、記過、調職、降職、撤職、留用查看、解除勞動合同。
2.輔助處理方式:部分或全額賠償損失。
主要處理方式只可以選擇一種,輔助處理方式配合主要處理方式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
(二)處理程序
責任事件產生后,由公司責任人發出問責通知書,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向公司作出版面說明。據此,由公司綜合部牽頭,會同項目部相關帶領小組進行調查、核實后,出具調查報告,依據事件究竟和影響,按照該制度的相關條款提出處理看法,由公司作出處理決定。
六、質量事故及責任界定
質量事故界定根據《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進行分類:
(一)直接經濟損失
1.因失職或違法違紀,造成大體積混凝土、金結制作和機電安裝工程直接經濟損失在3000萬元上,或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直接損失在1000萬以上的為特大質量事故,對應責任為重大責任;
2.因失職或違法違紀,形成大體積混凝土、金結制作和機電安裝工程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上3000以下,或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直接損失在100萬以上1000以下的'為重大質量事故,對應責任為嚴重責任;
3.因失職或違法違紀,形成大體積混凝土、金結制作和機電安裝工程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上500以下,或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直接損失在30萬以上100以下的為較大質量事故,對應責任為較重責任;
4.因失職或違法違紀,形成大體積混凝土、金結制作和機電安裝工程直接經濟損失在20萬元上100以下,或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直接損失在10萬以上30以下的為一般質量事故,對應責任為一般責任;
(二)事故處理所需合理工期 1.事故處理所需合理工期在6個月以上,為特大質量事故,對應責任為重大責任;
2.事故處理所需合理工期在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為重大質量事故,對應責任為嚴重責任;
3.事故處理所需合理工期在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為較大質量事故,對應責任為較重責任;
4.事故處理所需合理工期在1個月以下,為一般質量事故,對應責任為一般責任。
(三)事故處理后對工程功能和壽命影響
1.影響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條件運行,為特大質量事故,對應責任為重大責任;
2.不影響工程正常使用,但對工程壽命有較大影響,為重大質量事故,對應責任為嚴重責任;
3.不影響正常使用,但對工程壽命有肯定影響,為較大質量事故,對應責任為較重責任;
(四)其他事故責任界定
1.事故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為重大責任;
2.事故(題目)在社會上成不良影響的,為嚴重責任。
七、責任追查
1.負重大責任的第一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或留用察看;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并分別處以造成經濟損失1%-2%的賠償。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記過直至撤職,并處以造成經濟損失1%的賠償。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負嚴重責任的第一責任人,賜與行政記過或撤職。對主 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直至留用察看。并分別處以造成經濟損失0.5%-1.5%的賠償.對次要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直至降職,并處以造成經濟損失0.5%以下的賠償。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負較重責任的第一責任人,賜與通報批評或降職。對主要責任人賜與通報批評直至降職。并分別處以形成經濟損失0.3%-1%的賠償,對次要責任人賜與行政警告直至記過處罰,并處以形成經濟損失0.3%以下的賠償。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對負一般責任的第一責任人,賜與行政警告或調職處罰。對次要責任人賜與行政警告直至記過處罰。并分別處以形成經濟損失0.1%-0.3%的賠償,對次要責任人賜與行責令書面搜檢或行政警告處罰,并處以形成經濟損失0.1%以下的賠償。
八、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阻礙、干涉調查處理、拒絕接受調查或拒絕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的問題對象,參照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從重從嚴處理。
九、所有問責事件在查處終結后,應書面形式上報公司。
10、獎勵形式包括口頭表揚、通報表揚和經濟獎勵。
1.在質量管理過程中,能主動貫徹落本色量體系制度,確保工程質量的,賜與口頭表揚或通報表揚。
2.工程質量評定優秀或工程獲得區級以上優秀表彰的,給予經濟獎勵,獎勵金額按照公司行政會議研究決定執行。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水利工程質量管理,保證水利工程建設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澇、澆灌、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各類水利工程。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是指工程滿意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要求,在平安、適用、耐久、牢靠、經濟、與環境協調等方面的特性總和。
第三條(責任主體)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對水利工程質量負總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質量檢測等從業單位依法對水利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監管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終身責任制)水利工程實行質量終身責任制。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質量檢測等從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按各自職責對其經手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因調動工作、退休等緣由離開原單位的相關人員,如發覺在原單位工作期間違
反工程質量管理有關規定,或未切實履行相應職責,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條(建設程序)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必需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七條(科技創新)激勵采納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水利工程質量。
第八條(表彰嘉獎)對在加強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提高工程質量水同等方面成果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有關單位和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賜予表彰嘉獎。
第二章項目法人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質量體系)項目法人應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體系,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并對有關單位質量行為和工程質量進行檢查。
第十條(合同管理)項目法人應依法選擇符合要求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簽訂的合同文件中要對工程質量以及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作出明確規定。
第十一條(監督手續和開工審批)水利工程項目開工前,項目法人應依據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和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工程開工后,項目法人應在工程現場設立公示牌,載明各從業單位的名稱、主要負責人姓名及質量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設計交底)項目法人(或托付監理單位)應組織
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
第十三條(禁止行為)項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示意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得明示或者示意施工單位運用不合格的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降低水利工程質量。
第十四條(基本要求)項目法人對其供應的水利工程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質量擔當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設計變更管理)項目法人應加強對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的管理,依據設計變更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質量檢測)項目法人應依據工程建設須要,托付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單位對主要材料、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平安的關鍵部位進行質量檢測。
第十七條(檔案管理)項目法人應依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剛好組織收集、整理技術文件和資料,建立健全項目檔案。
第十八條(驗收)項目法人應嚴格執行水利工程驗收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工程未閱歷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后續工程施工或投入運用。
工程竣工驗收后,項目法人應在工程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各從業單位的名稱、主要責任人姓名。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九條(資質要求)勘察、設計單位應在其資質等級許可
范圍內承攬水利工程,不得出借資質、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擔當的'工程。
第二十條(質量體系)勘察、設計單位應建立健全勘察、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勘察、設計過程質量限制,健全勘察、設計文件的審核、會簽批準制度。
第二十一條(質量責任)勘察、設計單位必需依據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二條(勘察質量要求)勘察單位供應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需真實精確。
第二十三條(設計質量要求)設計單位應依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設計,提交的設計文件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
第二十四條(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質量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應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需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別要求的材料、中間產品和設備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五條(設計交底)設計單位應進行設計交底,就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具體說明。
第二十六條(設計服務)設計單位應依據水利工程建設須要和合同約定,在施工現場設立設計代表機構或明確滿意工作須要的設計代表,剛好解決建設過程中有關的設計問題。
設計單位發覺違反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的,應剛好通知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 4
1、施工圖(未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不得使用)交底及會審是為了使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有關人員深入了解設計意圖和設計要點,通過會審可澄清疑點,消除設計缺陷,使設計達到經濟合理的目的,交底會由業主單位或監理單位主持。
2、業主單位交監理公司兩份施工圖紙,同時應交給施工單位。
3、施工圖會審是一項重要的施工準備工作,監理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并與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密切配合做好施工圖會審,并做到:會審前及時看圖及審查機構的.審查意見、設計修改、答復意見,準備好會審意見;對施工現場、施工手段、能力進行了解做到心中有數;會審中提出的問題,設計單位應及時交底,做好會議記錄;根據設計單位書面答復組織施工單位填寫“設計交底會議紀要”。
1、施工圖是否經過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并達到合格或基本合格的要求。(包括詳細的審查意見、設計答復及修改設計變更通知單、審查結論)
2、在會審或實施過程中,發現設計有不符合質量和安全的部位,監理工程師有權提出修改設計的要求;
3、圖紙各部尺寸、標高是否統一,準確無誤;設計說明和圖紙是否一致,設計深度是否滿足施工要求;
1、凡工程量大、結構復雜的建筑物應在公司技術負責人的領導下進行;
2、一般工程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負責組織,公司技術負責人參與;
3、圖紙會審前,應指定會審總負責人和專業負責人,具體審檢圖紙,并對圖紙會審工作的質量負責。
1、“施工組織設計”是由施工單位編制,指導承建工程項目按照合同要求,進行施工準備和全面施工的技術經濟文件;
2、施工單位填寫“施工報審表”的同時提交“施工組織設計”(包括施工方案技術措施安全措施、質量保證體系等)報監理方審批后實施,否則不得實施;
3、“施工組織設計”上報后,先經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并交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核后,由業主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并簽認;
4、“施工組織設計”在工程開工前完成審批。如遇特殊情況,經業主和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可按分部工程分階段審批;
凡施工過程中因施工條件變化,原方案不能滿足要求時,應由施工單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調整方案報業主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批。
6、總監理工程師收到調整方案后,應及時邀請建設單位參加調整方案審查會。由業主和總監理工程師批準實施。
承包人在工作完成且自檢合格后,負責填寫報驗申請并附自檢評定資料,由(總)監理工程師進行驗收檢查,監理驗收通過后簽認驗收意見,承包人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如監理查驗不合格,承包人應按要求整改,并自檢合格后再填報驗申請報監理工程師重新驗收。
重要和有要求的隱蔽工程、分部工程和結構工程等應按規定會同勘察、設計、質監部門共同檢查認可后方算驗收工作完成。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 5
總則
第一條根據《XX省人民政府關于農村小型水利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
實施意見》、《XX縣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和《XX鄉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等相關文件規定和要求,結合本村水利工程實際,經工程受益區用水農戶代表討論制定本管護制度。
第二條為了適應新形式下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保障生產生活的用水需小型水利工程管要,有效促進工程的正常運行,充分發揮工程綜合效益,按照理“相互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務”的原則,經XX村民委員會組織用水戶充分討論決定對水池、水窖設施到戶管理,對本行政村內人飲管網工程和渠道等農灌工程設施組建XX村水利工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按照“統一管理、分類收費;統一建制、分類執行;統一建帳、分別核算”的原則進行管理,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各類水工程的安全運行、管理維護、用水調度、水費征收、防汛抗旱及工程新建、更新和改造等與水有關的事務和綜合經營活動。
第三條經村用水戶代表大會推選,管委會由下列XX人組成。推選田景全同志為管委會主任,吳德云同志為第一副主任兼任會計,宗廷義同志為第二副主任兼任出納,柳堯富同志為常務委員;成員為:XXXXXXXXXXXXXXX。工程管委會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管委會成員如在工程的安全運行管理、維護用水調度、等工作中不認真履職,有半數以上用水戶提出重選時,進行重新選舉。
第四條管委會組成人員按下列分工履行職責。
主任職責:
(一)、主持管委會日常工作,對管理制度的落實執行負責,定期向用水戶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主持召開用水戶代表大會,組織執行代表大會決議;
(三)、主持管委會辦公會議,討論決定重大計劃、重要事項及大額開支,并組織落實執行;
(四)、監督所屬用水小組及聘請的管護人員對制度執行履職檢查和考核;
(五)、定期組織用水戶開展冬、夏兩次工程清淤除障,確保工程安全暢通,負責水事糾紛的調解工作。
第一副主任職責(兼會計):
(一)、協助主任開展工作,負責管理范圍內各類水工程的安全運行、管理維護、用水調度、防汛抗旱的監督管理及考核工作,具體對聘請的管護人員履職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二)、按照財務管理法規和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建立和完善各工程收支臺帳,做好核算工作,定期向用水戶公告、公示年終向用水戶代表大會提交財務報告;
(四)、將年度財務報告及各種會計憑證、帳簿和相關資料等建立檔案,并妥善保管;
(五)、協助第二副主任開展工程建設管理。
第二副主任職責(兼出納):
(一)、協助主任開展工作,負責管理范圍內各類水費、損失賠償和籌資等的征收,具體填寫收款收據;
(二)、負責工程新建、更新、改造等項目施工組織管理和質量監督;
(三)、負責嚴格按報帳審批程序支出各類款項;
(四)、協助第一副主任對各用水小組和聘請管護人員的工作檢查及考核;
(五)、協助第一副主任進行各工程財務收支核算和財務收支公告公示工作。
常務委員職責:
協助主任處理日常事務工作。
委員職責:
管委會委員均為各工程受益區村民小組長
(一)、參加管委會辦公會議,并抓好決定事項的落實;
(二)、維護本轄區內水利設施,組織本轄區用水戶對工程清淤除障,確保工程安全暢通;
(三)、在管委會的指導下,負責本管轄范圍的用水調度、工程防汛渡汛;
(四)、按照管委會確定的水價,按時收繳本轄區內的水費并上交管委會;
負責調解本轄區內的水事糾紛;
(五)、審查管委會工作報告及財務預、決算報告。
第一章工程管理養護
第五條本管委會管理的工程是:轄區內所有公共使用水工程以及配套設施、附屬建筑物和水源、工程保護范圍。
第六條管護形式:聘請管護人員直接管理。
第七條管委會對工程進行維護管理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開展工程管理、工程建設、供水管理及綜合經營。
第八條管委會接受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及鎮水管站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管委會對工程及其管護范圍進行管理。小型渠道工程的管護范圍是:取水壩上下各30米以內,主干渠溝埂兩邊各5-10米以內,支渠及田間渠道溝埂外延各0.5-1米以內;人畜飲水工程的管護范圍是:取水點方圓30米以內;取水池、供水調節池直墻邊線外1米以內;小型蓄水工程的管護范圍是:水池直墻邊線外1米以內,小塘壩最高水位線以上2米和壩、泄洪道、輸水道等建筑物輪廓線外2米以內。
第十條工程管護必須達到的基本標準:一是監督管理水源水質不受污染;二是確保設施完好、運行正常,渠、池、塘內無淤泥、淤沙及障礙物;三是管護范圍內無林木刺棵、雜草和農作物。
第十一條管委會負責做好防汛保安工作,制定工程的渡汛計劃,建立防洪值班制度,強化汛前、汛期、和汛后的檢查,確保工程安全渡汛。同時每年組織各用水小組不少于兩次大面清淤除障和工程維修。
第十二條對工程的日常維護管理,由工程管理委員會聘請管護人員進行管理,與管護人員簽訂《管護合同書》,明確具體的管護內容、范圍、職責、待遇等事項。日常管護工作應做到:“一查、二報、三管、四護”。 “一查”,即堅持對所管護工程進行定期巡查和雨后檢查,查工程完好狀況和人為自然損壞狀況,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正常運行。“二報”,即一是值班人員在正常情況下定期匯報工程情況;二是遇自然或人為損壞的情況下,立即報告受損情況、原因、臨時處置措施及結果等。“三管”,即管人、管車、管牲畜,使工程的各種設施不出現人為破壞。“四護”,即護岸,確保溝渠邊、池塘邊不垮塌;護安全,確保水工程安全設施和警示語、標志完好;護環境,監測工程對環境的影響和確保水源不受污染;護暢通,確保溝渠、管網不淤不堵工程運行和用水秩序正常。
第十三條在水工程保護范圍,禁止進行爆破、打井、采石、取沙,取土、建房、開采地下資源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動。因特殊情況必須動用水工程設施的,應報工程管委會同意,并經鄉人民政府批準,在交清全部移遷建設費用后,由鄉水管站進行規劃設計,管委會對移遷工程建設完畢后,方可動用。
第二章供用水管理
第十四條管委會執行“適時供水、安全輸水、合理利用水資源、科學調配水量、充分發揮工程效益”的原則。
第十五條管委會對用水戶逐戶登記造冊,與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協議,按協議供水。由于工程維修、施工等原因要停止供水時,應提前通知用水戶。
第十六條管委會依法管水,對違章用水、偷水搶水、私自截留放水、破壞水工程設施的一切行為進行查處,對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及個人未經管委會的'同意,不得任意移動和破壞管道,不得在主管道上任意開口安接管道,如需解決飲水,需寫出書面申請,由管委會審核批準,并交300—500元開口費(該費用于工程的管理維護),方可開口接管。未辦理入戶手續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開口安裝管道的,處以300元—500元的罰款后,再辦理入戶手續方準予安裝。
第三章水費征收及使用
第十八條農業灌溉用水的水費征收實行終端水價,暫按昭計價[2004]571號《關于XX縣水利局“關于全縣水工程供水價格定價的請示”批復》(永計價[2004]29號)批復水價的上限執行。在計量設施不具備,不能實行計量征收的前提下,經討論采用按畝收費。執行標準為:旱地每畝5元/年,水田每畝10元/年,經濟作物及林果每畝12元/年。人飲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費征收實行一戶一表及年度戶均制。安裝了水表的人飲工程水費實行“保底”收費與3正常用水量加超量加價相結合的原則收取,即:每戶每月用水保底量為2m。根據新民村人飲工程供水范圍和人口情況,經用水戶代表討論決定,人飲工程收33費標準為:0.8——1元/ m,超標準用水水價為:2.5元/ m;未安裝水表的人飲工程按照每戶每年50元或者每人每年15元計收。水費主要構成為維修養護費和工程大修積累基金(占水費收入水平的35%)、管護人員報酬(占水費收入的45%)、辦公費和管委會組成人員誤工補助(占水費收入的20%)。
第十九條渠道等灌溉用水的水費實行年度一次性征收,在當年的三月底前征收。人飲管網供水工程的水費按季度征收,征收時間為每季度末。水費征收逐戶造冊建立臺帳,并向用水戶出具水費收據。
第二十條水費管理
(一)水費和相關收入實行自收自支,由工程管委會統一征收,存入農村信用社統一管理,可跨年結轉繼續使用。同時接受鄉政府及農經站審查和用水戶監督,水費收支情況按年度向用水戶公布。
(二)水費取之于用水戶用之于水利工程,由工程管委會設專人分工程立冊建帳,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挪作管委會管理工程以外的其他開支。
(三)轄區內各件工程水費收支分別建立臺帳,若某件工程因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損失而本工程維修基金不夠修復支出時,可在其他工程維修基金中借支,由該工程所收水費逐年償還。
第二十一條水費使用
(一)原則:水費使用必須堅持有效合規使用、勤儉辦事、厲行節約的原則,做到精打細算,努力降低用水成本,減輕農民負擔。
(二)使用范圍:
1、工程管護承包費;
2、工程的歲修、維修、治理、養護、改善及防汛等項目所需經費;
3、管委會管理人員的補助、行政管理費、業務生產費等;
4、組織管理的宣傳、會務人員培訓經費等。
第二十二條管委會經費審批權限:審批數額在300元以下的由管委會主任審批;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管委會委員集體討論決定;1000元以上的由管委會提交用水戶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三條凡報銷的支出憑據,須有管委會主任的審批和經辦人簽字,經辦人應注明支出款項的用途方可報銷,出納必須嚴格把關,會計在審核原始憑據時,對手續不全的可不予報銷;對不真實、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報銷。
第二十四條管委會財務的收支情況每年應向用水戶集中張榜公布,接受用水戶監督。
第四章工程維修改造與投勞集資
第二十五條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由管委會擬定出實施方案和經費計劃,提交用水戶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報鄉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審批,由管委會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需要用水戶投工投勞或集資的,由管委會按相關規定組織用水戶進行分攤籌集。
第二十七條所有用水戶都有參加工程防洪渡汛和應急搶險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五保戶、屬特困戶的水費及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投勞集資的減免,由管委會提出方案,經用水戶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
第五章處罰
第二十九條管委會管轄的工程遭到人為破壞,均視情節輕重由管委會做
出限期修復、賠償損失、減少供水、停止供水等處理。第三十條人為損壞水利工程及建筑物的,當事人必須在2天內修復;取水口或分水碼口遭到破壞,當事人應在1天內修復。對拒絕修復者除收取修復工
程所需全部費用外,另處以200—500元損失賠償費,并按實際浪費或使用水量追繳水費或補償受害者相應損失,對拒絕不交者可以用物資折抵。
第三十二條渠道上挖缺口放水、堵碼口搶水或任意在管道上破口接水者,按偷水論處,每次處以200—500元工程損失賠償費,并按實際浪費和用水量追補水費。
第三十三條用水戶不得拖欠水費。對拖欠者從次月起按日交納1%的滯納金,并限期交清,在未交清水費前可對其停止供水。
第三十四條管委會通過的興建、更新改造或修復損毀工程的集資分攤費用,用水戶都必須足額交納。對拒絕交款的,管委會可對其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委員會停止供水;對造成損失的視其情節處以實際損失費的1-3倍的損失賠償。
(一)拒絕交納水費的;
(二)對興建、更新改造或維護工程的投勞集資分攤費用拖欠兩個月以上或拒絕交納的;
(三)私自拆卸、改裝工程分水碼口等設施的;
(四)拒絕接受工程管委會或管護承包人對分戶設施檢查的;
(五)私自拆除量水裝置和限制供水裝置設施或用水戶龍頭、水表損壞不及時申報進行修復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管理委員會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并處200元-500元的損失賠償。情節嚴重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由公安機關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水源點取水池處截水挖水影響水量和水質安全的;
(二)在庫塘、水池、水窖、管網、渠道建筑物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挖溝、采石等危害工程安全的;
(三)在庫塘、水池、管道、水窖、渠道等建筑物鉆孔、打洞造成渠道等水工建筑物損壞、管道變形影響正常能水和用水秩序的;
(四)在耕種時不保護工程設施,造成工程設施損壞和漏水的;
(五)擾亂管委會正常工作秩序,致使工程管理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六)利用渠道作運輸工具放竹放木的。
第三十七條非正常生產生活用水,必須經工程管理委員會同意,并在滿足其他用水戶正常用水條件下方能使用。不按此規定執行的,每次處予50—100元損失賠償費,并強行停止用水。
第三十八條上列各類損失賠償費,由管委會根據實際發生的情節和損失情況具體決定,并組織收取。其收入用于對工程管理作出突出貢獻人員的獎勵(占40%)和補充管委會辦公經費及相關人員補助(占60%)。
第六章獎勵
第三十九條獎勵的原則是“鼓勵先進、鞭策后進,以獎為主、以罰為輔、施獎公正、處罰合理”。
第四十條獎勵分為通報表彰與物質獎勵。
(一)對在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個人或集體,給予通報表彰并給予一定現金獎勵。
(二)預交水費或按時交清水費者,視其情況予以優先供水。
(三)對發現工程重大隱患及時報告從而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發現人為破壞工程予以制止、并向管委會報告避免重大損失者,給予100-200元的現金獎勵并通報表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管理制度由新民村水利工程管委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管委會召開用水戶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四十二條本管理制度自20xx年10月1日起執行。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相關文章:
山東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08-24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分析06-29
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09-05
寧夏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05-21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全文」08-01
河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06-21
寧夏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09-20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