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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精簡248名“村官”的江山賀村鎮

    發布時間:2017-04-08 編輯:鐘濤

      一個村的村官人數過多不僅增大了村民的經濟負擔,而且容易造成責任的相互推諉。下面來看看精簡248名“村官”的江山賀村鎮相關村官資訊

      精簡248名“村官”的江山賀村鎮

      江山市賀村鎮實施村干部一人兼多職,精簡“村官”248名,減員67%。據了解,精簡后各村村干部隊伍更精干了,平均每個村每年可減少村干部報酬支出、行政辦公費和人員補貼支出約3000元,減輕了農民負擔。

      鎮黨委領導介紹,各村現有民兵連長、土管員、農技員和治保主任等11名配套組織的成員。到今年換屆選舉前,該鎮26個村有村兩委干部和各線工作人員356人,平均每個村要負擔約14人,農民和村集體每年用于支付村干部的各種費用達35萬元。“村官”過多造成人浮于事,不利于減輕農民負擔。

      村干部實行兼職,避免了相互推諉。豐益村村干部從15人減至5人,村支書和村主任分別兼任起村土管員、團支部書記、治保主任等多項職務。村主任周建榮說,原先村里各線工作人員只充當著“二傳手”的角色,如調解鄰里糾紛,治保主任和調解主任去協調,部分村民“不買賬”,只好又叫村支書或村主任去解決,身兼多職則解決了這一問題。

      小編介紹:

      民兵工作條例

      《民兵工作條例》(1990年10月26日國務院第六十九次常務會議和1990年7月6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1990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71號發布,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是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強國防后備力量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的條例。

      民 兵 組 織

      第九條 民兵的組建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公民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的規定參加民兵組織。

      第十一條 民兵按照便于領導,便于活動,便于執行任務的原則編組。農村一般以行政村為單位編民兵連或者營,城市一般以企業事業單位、街道為單位編民兵排、連、營、團。

      基干民兵單獨編組,根據民兵人數分別編班、排、連、營或者團。

      根據戰備需要和現有武器裝備,在基干民兵中組建民兵專業技術分隊;在重點人防城市、交通樞紐和其他重要防衛目標地區,組建民兵高炮營、團。民兵專業技術分隊可以跨單位編組。

      第十二條 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體健康、年紀較輕、有一定文化知識和軍事素質、熱愛民兵工作的人員擔任。

      民兵干部應當優先從轉業、退伍軍人中選拔。

      第十三條 民兵干部由本單位提名,由基層人民武裝部或者本地區軍事領導指揮機關按照任免權限任命。

      企業事業單位的民兵連以上軍政主官,由本單位負責人兼任。

      基干民兵連長或者營長,由專職人民武裝干部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兼任。

      第十四條 民兵組織每年整頓一次。整頓的內容包括:對民兵進行宣傳教育、民兵的出入轉隊、調配干部、工作總結、清點裝備、健全制度、集結點驗等項工作。

      退出現役的士兵,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應當及時編入民兵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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