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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肅大學生村官考試知識:姓名權
姓名權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姓名決定權。姓名決定權又稱命名權,是指自然人選擇特定文字作為自己姓名的權利。享有命名的權利是自然人的基本權利,但自然人決定自己的名字以具備意思能力為前提。公民的姓名通常由其父母選定,當公民有識別能力時,也可自己選定姓名。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同時每個A然人也可自主決定自己的名字,以及自己的筆名、藝名、別名等其他名字。
(2)姓名使用權。姓名使用權是自然人有權使用自己的名字并排除他人加以使用的權利。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享有專用權,即有權禁止他人使用,也有權排斥他人阻止自己使用。自然人可以良己在民事活動中使用姓名,也可以許可他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自己的授權使用姓名,同時還有要求他人正確使用其姓名的權利。
自然人使用姓名也有一定的限制。在一定場合中有使用正式姓名的義務,如在具有法律意義的證件、契約、文書上簽名及向司法機關作證的情況下,應當使用其正式姓名。自然人同時也不得濫用姓名權,不得基于不正當的目的或有違公序良俗、誠實信用的原則允許他人使用其姓名,轉讓其姓名等。
(3)姓名變更權。姓名變更權是指自然人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對自己已登記的姓名進行改變的權利。公民有權依自己的意愿對已經登記的姓名進行更改,但應遵循一定的法定條件與程序,不允許隨意變更。對此,我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18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對于筆名、藝名等非正式的姓名,其變更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