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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大學生村官考試農村政策法規基本知識熱點

    發布時間:2017-01-29 編輯:家韜

      政策是當村官經常用到的,也是考試重點之一。 以下YJBYS小編為大家歸類的,供大家參考借鑒。

      離婚的條件

      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男女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判斷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考慮。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1)婚姻自由原則

      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一夫一妻制原則

      禁止重婚(法律上的和事實上的)、一切公開的、隱藏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

      (3)男女平等原則(結婚、離婚、家庭地位)

      (4)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5)計劃生育原則

     

      結婚的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

      (1)結婚的必備條件

      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女20)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2)結婚的禁止條件

      禁止直系血親結婚;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賠禮道歉。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有以下8種類型:

      (1)國家機關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

      (2)產品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3)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4)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5)公共場所施工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6)建筑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7)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8)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人身權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能分離的非財產權利。

     

      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兩類。

      人格權:生命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

      身份權:配偶權、親權、親屬權、榮譽權

      特征(識記)

      一是非財產性;二是專有性。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當事人的過錯作為承擔民事責任要件的歸責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規定下,不以當事人的過錯作為承擔民事責任要件的歸責原則。

      公平責任:是指受害人和致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均沒有過錯,法律又沒有特別規定,而根據公平的觀念,由法院判定如何承擔損害后果的歸責原則。

     

      相鄰關系的概念和情況

      是指兩個以上互相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行使權力的延伸或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幾種情況:施工;堵占自然水;排水;通行;通道;房屋滴水;根枝延伸。

      共有的概念、特征和種類

      概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對某項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法律特征 (1 )主體是多個公民、法人或其他主體;(2 )共有的客體即共有物是特定的,不能分割;(3 )共有人對共有物按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4 )不是一種獨立的所有權類型,而是所有權歸幾個人享有。

      種類: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 (識記)

     

      債權的特征

      (1)在反映的社會關系上,債反映的是財產的流轉關系,物權反映的是財產的歸屬和利用關系;

      (2)在法律關系的主體上,債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3)在法律關系的內容上,債的權利主體只有借助義務主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而實現其權利,債權是請求權,物權是支配權;

      (4)在法律關系的客體上,債的關系的客體是債務人的特定行為,即給付,物權關系的客體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為;

      (5)在法律關系的效力上,債的關系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物權關系則具有優先性和排他性;物權優先于債權

      (6)在法律關系的發生上,債的關系可因合法行為而發生,也可因不法行為而發生,且多為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關系只能因合法行為而產生,且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

     

      1.物權的特點

      與債權相比,其自身的特征

      (1)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

      (2)物權的內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3)物權的標的是特定物;

      (4)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效力。

     

      2.財產所有權的概念和內容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它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

      所有權的內容:

      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

     

      農業法的概念

      廣義的農業法: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頒布的規范農業經濟主體行為和調控農業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政府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狹義的農業法即農業法典,即國家權力機關通過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對農業領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問題進行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我國農業生產經營的基本組織制度

      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雙層經營體制: 集體統一經營、 農民承包經營

     

      農業法的基本原則

      加強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將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首位的原則。

      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原則。

      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保護農民利益的原則。

      “科教興農”的原則。

      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農業生產經營體制的概念:農業生產經營體制是對農業生產過程的決策以及組織這些決策實施的基本組織制度和形式,包括農業生產經營的基本組織制度、生產經營主體和經營形式 。

      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農民或者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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