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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甘肅村官公共考試基礎:歷代農業經濟政策

    發布時間:2017-12-30 編輯:家韜

      春秋: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對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稅賦,對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樣根據其實際畝數,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賦稅。初稅畝被認為是我國古代農業稅制的開端。

      秦國:公元前356年商鞅變法,廢井田,開阡陌;獎勵耕戰,禁止棄農經商。

      西漢:實行休養生息政策;士兵復員生產,歸還逃亡者田宅;釋放奴婢為平民;減輕田租。

      東漢:實行休養生息政策;減輕田租;廢除王莽時的苛捐雜稅。

      三國:蜀國諸葛亮實行減輕賦稅、獎勵農耕政策;曹魏重視保護農桑。

      南北朝:485年,北魏頒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按性別、年齡把土地分配給農民。這些土地的主要部分只準使用,不準買賣。受田的農民必須向國家繳納租稅,并服徭役和兵役。

      唐朝:沿用均田制,實行租庸調制。武則天獎勵農業生產。

      北宋:形成租佃制,確立勸農制度,對開墾荒地提供財政支持,推廣先進生產技術,組織興修水利等政策措施,成功推動農業經濟較快發展。

      明朝:明初獎勵墾荒,減免賦役,實行屯田;推廣植棉。明朝中期宰相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把田賦、徭役和雜稅合并起來,折成銀兩,分攤到田畝上收取。

      清朝:獎勵墾荒;宣布“更名田”;實行“攤丁入畝”:將丁銀攤入田賦征收,廢除了以前的“人頭稅”,使無地農民和其他勞動者擺脫了千百年來的丁役負擔;地主的賦稅負擔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緩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農民的負擔則相對減輕。

      1931年春土地革命路線:依靠貧農、雇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

      抗日戰爭時期,中共在根據地實行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1947年,中共制定了《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沒收地主土地,廢除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農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1950年,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2年底,全國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3億多無地少地的農民分到了土地。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普遍實行了聯產承包責任制。2007年出臺的《物權法》確定農村耕地承包期限為30年。

      2006年,我國廢除了農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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