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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限公司章程

    時間:2025-09-30 10:31:00 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15篇[熱]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章程,章程是書面寫定的組織規程或辦事條例。擬章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歡迎大家分享。

    有限公司章程15篇[熱]

    有限公司章程1

      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王五出資,設立 北京欣欣商貿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北京欣欣商貿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 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林蔭北街3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五金交電、定型包裝

      食品;技術開發及轉讓、技術培訓與服務。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5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和罷免,執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第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十五條 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經營范圍(以營業執照核準為準):________的購銷,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以上不含限制項目及專營、專控、專賣商品)。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_____個。

      (一)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_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納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

      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

      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八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費用;(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繳納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二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四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字: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3

      宗旨

      第一條 為了搞活經濟,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規成立本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山東賽登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山東省威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藍星萬象城23-B2206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租賃、汽車代駕服務、機動車維修、汽車美容服務、二手車經紀、代辦汽車上牌服務、禮儀服務、會務服務、展覽展示服務、汽車用品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或名稱、認繳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認繳出資方式:_________

      認繳出資額(萬元):_________

      參股比例%:_________

      認繳出資時間:_________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_________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約定的權利。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出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2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4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號××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經營項目應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術語)。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公司股東名錄

      第五條 公司股東名錄:

      股東名稱 認繳出資額 出資 出資 持股比例

      或姓名 (萬元) 方式 時間 (%)

      貨幣或非貨幣

      第六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的時間由全體股東約定。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1)

      (12)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 (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全體股東約定)。定期會議應于每年 月按時召開(全體股東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全體股東約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3至13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 人(可不設),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全體股東約定產生辦法)。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 (三)年(全體股東約定),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擔保數額不得超過 萬元)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2)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全體股東約定),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有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9)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為 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1-2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本款僅限于公司設監事會的情形)

      第十八條(設監事會條款)監事會每年召開 次會議(至少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所作出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7)

      (8)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長或經理)擔任(全體股東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長期(全體股東約定),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二十四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未就出資轉讓召開股東會的,股東應就其出資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出資;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 條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修訂,自公司變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5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驗資出具的報告時間)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注:成員人數應為3-13人),由股東決定產生。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于會議召開前十日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1-2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自然人股東親筆簽字:

      或法人單位股東加蓋公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6

      (_____年___月___日股東大會通過)

      (_____年___月___日股東大會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注冊登記名稱

      中文:_______________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____________(略)

      第三條法定住所:____________(略)

      第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局主席。

      第五條公司經____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批準,由原___市單位改組后,采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在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股本總額為________萬股,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七條公司發起人___市________局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萬股;北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萬股。

      第八條公司是依據中國法律設立的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公司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十條公司遵循人股自愿、股權平等、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第十一條公司公告刊載于至少一種國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全國性中文日報上。

      第二章經營范圍和方式

      第十二條公司經營范圍

      主營:____________(略)

      第十三條公司經營方式:____________零售、批發、代銷。

      第三章股東、股份和股票

      第十四條依法有效持有公司股票者為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數額享有本章程載明的各項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折價人股。

      對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成股份。

      第十六條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持有股份的憑證。

      第十七條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記名式普通股票。以人民幣計值,以人民幣購買。

      第十八條公司股票可以依法轉讓、繼承、贈與、抵押。

      第十九條任何自然人或社會法人持有公司股票,超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額時,公司有權依照法定程序收購或提起仲裁、訴訟。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監事、總裁應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經董事局提議,股東大會通過并報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增減注冊資本。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____________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二)依照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股份;

      (三)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下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大會或者I事局的決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五)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的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退股;

      (五)服從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六)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權利機構。

      第二十五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局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決定擴大或改變股份認購范圍及交易方式;

      (十)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東大會決定需要由其做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股東大會年會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六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董事局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局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局召集。公司在召開會議的三十日之前、六十日之內,將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采取公告的方式,至少刊登兩次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局主席書面委托的執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條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一條股東大會對審議事項進行表決,可以舉手表決,也可以投票表決,具體采用方式由董事局決定。

      第三十二條股東參加股東大會享有發言權。股東發言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股東發言應提前登記。

      股東口頭發言,每次大會期間以不超過十人為限,發言時間應有限制。要求發言者超過十人時,以持有股份較多者為先。

      股東書面發言,由董事局印發全體到會股東。

      董事局應對股東發言中提出的質詢、批評或者建議,作出明確答復。

      第三十三條股東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明,所持股份有效證明,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董事局、總裁

      第三十五條公司董事局是股東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公司董事局由十三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七條董事局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向;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重要資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八)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二)批準并授予名譽董事、名譽監事、名譽員工等榮譽稱號,以表彰對公司發展做出突出貢獻者;

      (十三)擬訂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十四)股東大會授權董事局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級管理職務。

      第三十九條換屆董事候選人,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一條董事局設董事局主席一人,執行董事五人。

      董事局主席、執行董事由董事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產生。

      第四十二條董事局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應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局主席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要求或公司總裁提議時可以召開董事局臨時會議。會議提前通知應不少于三天。

      第四十三條董事局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四十四條董事局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局在表決時,每個董事有一票表決權。在爭議雙方表決相持不下時,董事局主席有兩票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董事局在對第三十條所列第(六)、(七)、(八)、(十三)項內容做出決議時,須由全體董事超過三分之二的表決權通過;其他決議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董事局會議在討論、表決與某董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議案時,該董事應主動回避。但在計算出席董事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人。

      應當回避的董事未主動回避時,由董事局主席提出回避建議。該董事對董事局主席的回避建議持有異議時,由董事局表決決定。

      第四十七條董事局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局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力。董事局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未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應視作未表示異議,不免除責任。

      第四十八條董事局主席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局會議;

      (二)檢查董事局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局匯報;

      (三)簽署公司的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董事局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五)在特別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立即向董事局或股東大會報告;

      (六)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總裁,其中總裁一名,副總裁若干名。總裁對董事局負責,副總裁對總裁負責。

      總裁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局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除應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

      (八)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裁列席董事局會議。

      第五十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五十一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董事、總裁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五十三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擔任公司管理職務者,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總裁。

      第五十四條董事、總裁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五十五條董事、總裁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總裁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五十六條董事、總裁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監事會(略)

      第八章勞動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實行全員合同制。

      第六十四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據此制定《公司勞動管理細則》。

      第六十五條公司保證安全、文明生產,遵守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執行國家勞動保險制度。

      第六十六條公司有義務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九章稅收和分配

      第六十七條公司依法向國家納稅,執行國家稅收法規。

      第六十八條公司的盈余,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____________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支付股利。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前,不分配股利。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積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九條公司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后,按下列比例分配:____________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____________1%;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________5%一1%;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據公司經營和發展需要擬訂,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第七十條公司支付股利采用下列形式:____________

      (一)現金:____________

      (二)股票。

      第七十一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第七十二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章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七十三條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四條公司會計年度采取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會計年度的分月、分季與公歷相同。

      第七十五條公司一切憑證、報表、賬簿均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六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七十七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四個月內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查驗證后予以公告。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在召開股東大會的二十日以前置備于公司本部,供股東查閱。

      第七十八條公司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按審計法規實行審計。

      第十一章終止和清算

      第七十九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終止并實施清算:____________

      (一)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二)被依法撤消;

      (三)破產。

      第八十條出現上述情況終止經營時,依法律規定組成清算小組,按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在結清公司全部債權、債務后,若有剩余資產則按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

      第八十一條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八十二條修改公司章程,應按下列程序:____________

      (一)由董事局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二)由股東大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三)依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并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八十三條公司修改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事項,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涉及要求公告的事項時,應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各條款中所謂某數額"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本公司股東大會。

      第八十六條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的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八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局。

      第八十八條本章程自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之日起生效。

      附: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關于該公司性質、宗旨、任務、成員、機構、活動規則等的基本規定,用以規范公司對內、對外的全部計劃及進行程序的文件。它既是公司的組織大綱和行為準則,又是公司以外的投資者、債權人等了解有關情況的依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標題和通過時間兩項。

      ①標題。居第一行正中位置,由公司名稱+文種組成。如《___ ___永生制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②通過時間。位于標題之下,需寫明年、月、日,并用小括號括起來。

      第二部分,正文。是公司章程的核心,由于其內容較多,通常采用章、條、款的形式來表述。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范意見》中,要求公司章程應載明如下內容:____________

      公司的名稱、住所;

      公司的宗旨、經營范圍;

      公司設立的方式及其股份發行范圍;

      公司的注冊資本、股份總數、各類別股份總數及其權益、每股金額;

      股份轉讓辦法;

      股東的權利、義務;

      (7)股東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8)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及其職權;

      (9)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1)經營管理機構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2)公司利潤的分配辦法;

      (13)公司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14)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規定;

      (15)章程修改的程序;

      (16)公司終止與清算辦法及程序;

      (17)通知和公告辦法;

      (18)其他需要作出規定的事項。

    有限公司章程7

      一、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二、企業住所:______________

      三、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五、企業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企業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主營:____________________兼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經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固定資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流動資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投資者姓名、住所及出資額: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資者按照各自的投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出資者不得中途抽回資本;如需轉讓,需經其他出資者的同意;

      (三)......(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一、企業的組織機構及勞動用工制度:_______________

      十二、企業的解散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投資者轉讓出資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產生和變更的程序:______________

      十五、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辦法:企業按國家規定,依法納稅后的利潤,按照以下原則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業發生虧損時,虧損分擔的原則是: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章程的修改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需要寫明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出資人的簽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8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x n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 修改公司章程;

      ⑿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有限公司章程9

      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方(人)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注冊地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一: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簽 章:

      股東二: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簽 章:

      股東三: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簽 章:

      (依據實際情況按情況添加股東信息)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提案權;

      (九)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作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 (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若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事會,成員3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2:1。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 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 滿 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工會

      第三十條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并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 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以下無正文)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10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北京市XX區XX路XX號XX室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種植、養殖;農副產品開發研究;房地產信息咨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減少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資額

      股東—1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2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3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4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5貨幣人民幣10萬元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有限公司章程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 等 雙 方共同出資,設立 ****和置業 有限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置業有限公司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房屋開發、土地開發、房屋銷售、工程設計、預制構件、市政建設、裝飾工程。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項目 期別 首期 第二期 第三期 合計 貨幣出資額: 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情況 出資 額 實繳情況 出資 方式 貨幣 貨幣 出資 出資 出資 出資 時間 方式 200萬元 額 時間 200萬元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應當向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本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六)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一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

      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 三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 壹 名(注: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有限公司章程12

      《公司法》的修改大大拓寬了公司自治的范圍,另一方面也為以“自治”為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埋下隱患。根據《公司法》第72條第4款的規定,有關通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是否有效的爭議已經基本平息。但如果除被限制權利的少數股東以外的其他多數股東合意通過或者修改章程,對這少數股東的股權進行限制,是否有效?如果章程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方面之外,對股東權利進行其他實體性限制,其效力又如何?

      一、學理分析

      研究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問題,必須從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質入手,學界主要有契約說和自治規則說。契約說認為章程是股東依各自意志和利益需求,在平等協商基礎上就有關權利義務達成的協議,因此,公司章程生效后不僅對發起人有約束力,對其他相關股東也同樣有效,其效力來自同意章程發起人的自由意志。由此公司本質上是契約性的。自治規則說主張公司章程是以資本多數決為基礎,根據國家賦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權而制定的規范公司組織和活動的自治規則 。筆者認為兩種學說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限制性,在公司成立之前,通常表現為發起人契約,而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就更接近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自治規則。從司法實踐看,法院也主要解決公司設立過程中的糾紛主要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而在公司存續期間主要依據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關規定。

      二、實證分析

      各地法院在司法過程中對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效力的觀點大致可分為三類:(1)根據原公司法第38條第10項、第44條的規定,股東會有權修改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一旦形成,不論贊成還是反對的股東,均應受此約束。(2)股權的處分權是股東固有的財產權,他人不能以資本多數決的方式處分該權利,除公司已與股東達成合意外,應當確認章程相關條款對于異議股東沒有約束力。(3)股東會決議不能處分股東的股權,但應確認股東會決議整體無效。其理論關鍵點都在于是否應承認資本多數決原則。

      自1843年英國“福特訴哈伯特”案以來,法學界逐步形成公司事務資本多數決的核心理念。 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常認為股東的章程行為具有兩面性,典型的如江蘇省高院民二庭的《審理有限責任公司治理結構案件中的三個基庫問題》一文:“股東權的整體處分非股東同意不得以資本多數決予以強制處分,則是民事權利保護的應有之義。”“在公司與修改章程時投反對票的股東之間,并未建立任何合同關系,以資本多數決原則通過的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不能約束反對股東。” 上述意見實質與最高院的官方意見一致:“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契約,是當事人就公司重大事項的預想,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多輪反復協商達成的'實現其利益最大化的妥協,包含著決定公司今后發展方向和權利分配等重大事項,有理由得到尊重。” 如此勢必使《公司法》實踐陷入困境,因為不應當出現公司的章程對投贊成票的股東有效而對投反對票的股東無效的荒謬局面,資本多數決的章程行為的結果一經形成,其效力即已確定,參與表決人事后態度豈能改變?

      三、結論

      首先,有限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應對所有股東有效。如果股東是公司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 表示該股東在明知該限制條款的情況下仍選擇加入公司,則表明股東承認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 并愿意接受這一限制,自然受章程規定的限制。如果股東加入公司之后,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做出股權轉讓限制,并且股東在修改公司章程時對此表示反對,但如第二部分所述,資本多數決原則認為公司章程對公司全體股東均發生效力。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通過退出公司來救濟自己的權利。這就引出了第二個結論,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條款還應該存在限制,也就是“限制的限制”。這點上,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大陸法系大部分國家的做法:如果章程對股權內部轉讓的限制, 只能做出低于法定限制條件的限制,不應當高過法定標準;對于股權的對外轉讓的限制,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不得低于法律的規定。最后,對存在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的可能性,還應該存在一個法律上的限制規定,即只有在有限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規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以及公司治理的本質的情況下, 才能認定該限制條款有效。

    有限公司章程13

      公司章程一經有關部門批準,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即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并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單獨出資,設立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注:最低限額為十萬元人民幣)。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_____股東,出資額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100%;(其中:貨幣出資額為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實物作價出資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八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下列決定時,采取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書面決定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 :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公司也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十六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執行董事或經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東以書面決定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設立(截止變更登記申請日)時實際繳付 分期繳付

      出資數額 出資

      時間 出資

      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合計

      其中貨幣出資

      (注: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按(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設監事會時)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限公司章程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行為,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公司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堅持科學有效的經營管理機制組織生產經營,提高效益。

      第四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公司。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公司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股東即為實際公司投資人,本公司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義出資申請營業執照。

      第八條 名義股東、股東代表和股東姓名、股東出資額詳見明細表。

      第九條 股東以其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在公司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條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其資產量化后的足額作為繳納出資額,并取得出資證明書;

      (二)對公司董事長的產生享有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三)依照出資比例承擔公司債務,分取公司紅利;

      (四)公司登記后,不得退股;

      (五)公司新增資本時,可以按原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增資;

      (六)對公司運營的事項享有建議權,可以通過公司總裁辦了解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以及通過總裁辦向公司經營者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支持、配合公司董事長的工作;

      (八)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商業秘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九)按期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的重大決策享有表決權;

      (十)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要求查閱公司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權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____日內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十

      一)股東有權向公司決策機構提出意見和建議;(十

      二)在公司決策與股東個別意見發生矛盾時,要堅決執行公司決議,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和內部和諧;(十

      三)監督、支持和配合公司的工作。

      第三章 股權轉讓及繼承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十一條 本公司股權不可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執行權利與義務或不能享受股東權益時,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并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股東會職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四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董事會成員,并決定公司董事長的任職及薪金待遇;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年度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年度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十一)副總裁按照總裁辦會議分工和總裁授權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股東會決定事項時,須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能形成決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在每年____月和____月各召開一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與四分之一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提前通知全體股東。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參加會議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主持。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_________人組成,由股東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___名,副董事長_________名,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________年,屆滿后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制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撤消和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裁;根據總裁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根據總裁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派往合資公司的代表,決定以上人員的考核方案及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財務、人事、利潤分配、獎勵等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半數以上董事通過有效。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總裁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總裁一名,總裁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本部的財務、人事、工資管理、獎勵懲罰等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制定對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財務審批、審計規定;

      (七)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八)提請聘任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經理和派往合資公司代表人選,并提出對其報酬及考核方案;

      (九)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十)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十

      一)副總裁按照總裁辦會議分工和總裁授權履行職責。

      第七章 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

      第二十八條 受托子公司、全資子公司不設董事會。

      第二十九條 設經理(主要負責人)______名,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向公司總裁負責,行使下列權利:

      (一)主持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總公司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總公司下達的年度經營計劃;

      (三)擬訂企業內部管理機構;

      (四)在不違背總公司的原則規定下全權負責企業的管理。擬訂本部門的財務、人事、工資管理、獎勵懲罰、福利等管理制度;

      (五)行使總裁授權的其他職權;

      (六)副職由企業經理(主要負責人)提名,總公司批準;

      (七)經理(主要負責人)定期向總公司報告工作;

      (八)副職行使經理(主要負責人)授權的職責。

      第八章 監事會

      第三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__________________人組成,監事從股東中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等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________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定期檢查公司財務;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二)對董事、主要經營者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時,提出糾正意見予以糾正,對不接受意見,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有權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在董事會不履行股東會會議職責時,有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四)有權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第三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召開______次會議,會議期應在董事會會議前召開;三分之二監事會成員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六條 董事、監事、主要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長、主要經營者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個人或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不得將公司資金借給他人或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主要經營者、監事違反前述規定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八條 董事、監事、主要經營者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根據需要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行使職權。

      第九章 財務管理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十一條 公司每月匯總財務會計報告和經濟分析。財務會計報告依照國家規定制作。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將年度(______自然年)預算執行情況向股東會報告。

      第四十三條 公司利潤的分配要兼顧有利于企業再發展、有利于發揮經營者的積極性、有利于所有者利益協調的原則,每個自然年結算一次。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要提留XX,即發展基金、獎勵基金、福利基金。XX的提留和年終股份分紅方案由董事會提出意見,經股東會討論通過。上年度虧損由當年利潤彌補。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四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

      (一)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經營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由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四)執法機關依法決定公司予以解散。

      第四十五條 公司因章程

      第四十四條 而解散時,應當在事由出現日起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代表組成。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日起____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代表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代表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年,自登記機關核準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由全體股東簽字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歸股東會所有。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經_____________公司第______屆第______次股東會通過。注:后附公司組建后各部門主要職責說明,將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予以完善。

      各股東簽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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