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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限公司章程

    時間:2025-09-17 10:16:03 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合集)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章程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章程起著保證組織內部的管理功能正常運行的作用。擬起章程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有限公司章程(合集)

    有限公司章程1

      公司章程是各位股東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運營的重要文件依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不設董事會的公司章程范本。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項目期別

      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第二期

      第三期

      合計

      貨幣出資額:

      (注: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股東人數超過三人或者繳資次數超過三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

      第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應當向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本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六)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一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有限公司章程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林懷中、曾長森共同出資,設立臺州安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臺州安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景園花園8號樓3單元505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汽車用品、代辦汽車上牌、年審、駕駛證年檢手續、代駕服務。對不符合《公司經營范圍用語規范》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姓名、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其他職權:無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一般在每年12月份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

      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成員為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如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六條 公司設立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前聘請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保護公司股東權益,保護公司職工利益。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支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每屆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夠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至20xx年5月1日,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等級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條 股東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無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并報公司等級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

      1、自然人:林懷中簽字 2、自然人:曾長森簽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3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有效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是:以農香園品牌為基礎,在做好單店經營的同時,組織相關原材料的生產銷售;組織特色食品、綠色飲料、高檔白酒的研發生產;組織“農香園”品牌飯莊連鎖經營;組織“農香園”“節能分餐火鍋成套裝置”的生產運用和普及推廣;開展特色火鍋店連鎖經營;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開展食堂服務;開展其它經營活動。最終,通過相關產業的配套發展,打造農香園企業產業鏈條并最終實現農香園企業的跨地域和跨行業規模發展。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初步確定為:“貴州省普定縣農香園連鎖有限公司”。具體名稱以有關部門審定為準。

      第五條、公司住所在普定縣城關鎮文明路63號附1號農香園飯莊5樓(普定縣城外環路自來水公司路口—順達加油站路段)。

      第三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餐飲業用具開發與推廣、餐飲業原料生產及物流配送、餐飲服務連鎖經營、食品生產、飲料生產、服務業職業技能培訓、服務業專業人員勞務輸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務、其他相關經營。

      第七條、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關產業。

      第四章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元,其中,“農香園”產權房屋米,折價出資元,“農香園”節能就餐火鍋專利權折價出資元,貨幣出資元,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出資。

      第五章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和出資名稱

      第九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公司股東登記表

      姓名

      住所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備注

      第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第十二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記錄和財務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設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及其它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它有關事項。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七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公司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九條、股東大會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經全體股東商定,每1000元為股,一股行使一個表決權。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按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年末舉行。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監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四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需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發送,并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大會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六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通過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10名股東中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三---五人,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離、變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協調,經營管理,開拓創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無私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備的前提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原因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備充分理由并以書面的形式明確表述。

      第三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三十一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以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三十二條、公司召開董事會,需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后決定。

      第三十五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三十六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長、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長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議,可以參與討論有關事項,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八條、公司設總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的其它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四十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不得違反《公司法》的相關法律行使職權。

      第四十一條、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經理職權,經理對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按前款規定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四十四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

      第四十五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設賬戶進行存儲。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說明書;

      (四)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七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召開前二十日內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5—10%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以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公司用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五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經營;

      (二)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公司因合并、分離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五)項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公司依照前條第(三)(四)項規定解散的,上報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織申請債權。

      債權人申請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各項事務及經營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分別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活動,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八條、清清算組組成人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組成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十九條、董事(或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或自己的親友謀取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董事或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譽或其他個人名義設立賬戶進行存儲,不得以公司的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以個人名譽從事與任職公司利益沖突的各類活動,否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及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修改本章程,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和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份,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貴州省普定縣農香園餐飲連鎖有限公司

      二00七年月日

      股東簽名:

    有限公司章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名稱:XX公司。住所:xx區xx路xx號xx樓xx層xx室。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xxx。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xx個:股東名稱(姓名)住所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簽章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金額(萬元)出資比例簽章

      第十三條、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各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xx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xx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xx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xx人,(注:3—10人)其中:董事長1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會任命產生)任期xx年(注:不得超過xx年)。

      第二十六條、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董事任期xx年(注:不得超過xx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xx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1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任期xx年。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會(或: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xx名(注: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xx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xx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xxxx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第三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xx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一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xx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xx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xx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繳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后,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做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股東蓋章及簽字(注:自然人為簽名)。

      甲方姓名(名稱):xxxx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xxxx

      xx年xx月xx日

      乙方姓名(名稱):xxxx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xxxx

      x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章程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成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成都市

      第四條公司由一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經營范圍:

      營業期限:

      第六條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冊資本、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在公司登記時由股東一次足額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一覽表。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九條股東交付的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交付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的權利:

      一、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注: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補充條款,但不得與《公司法》相沖突)

    有限公司章程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資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公司名稱: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六條、公司住所: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七條、公司經營場所: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號。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核準為準。

      第十條、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需報經審批和須領取經營許可證的,已經批準,并領取了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

      第十二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中:貨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______%。

      第五章、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十四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股東名稱

      住所

      證件號碼

      第十五條、公司的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股東大會的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實股東轉讓的出資。

      (四)依法及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額。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它權利。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名稱(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章、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二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投資

      第二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二條、公司減少注冊資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三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之日起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_____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_____日內或自第一次公告之日_____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法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額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

      第三十條、股東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時。

      (二)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

      (三)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時。

      第三十二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于會議召開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三條、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其成員三人。董事每屆_____三年,董事_____屆滿后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用或解聘公司高級職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三十九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

      第四十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于會議召開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四十一條、董事會議所議事項須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做出最后決定。

      第四十三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方才有效。董事會議表決的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四十四條、召開董事會,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參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的范圍。

      第四十五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并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四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以予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六)監事列席董事會議。

      第四十七條、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議做出的決議需經過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方才有效。

      第四十八條、監事的_____每屆______年,_____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用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負責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一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大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五十二條、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副經理指定副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三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四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過半人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五十五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五十六條、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法定公積金按利潤的_____%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利潤的_____%-_____%提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依法建立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十八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五十九條、公司年會計報告在股東年會召開_____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六十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即公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月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幣。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六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二)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公司被宣告破產。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六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第(二)項規定解散的,在_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公司依照前條第(三)、第(四)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權組織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_____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_____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六十四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一)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_____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二)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歷比例分配。

      (三)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六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八條、清算組織成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九條、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地位和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財產。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予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七十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_____以及勞動_____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公司研究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一條、公司職工依據《公司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七十二條、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十四條、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_____分之_____以上通過。

      修改本章程,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織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股東簽名:_________

      廣州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7

      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方(人)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注冊地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一: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簽 章:

      股東二: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簽 章:

      股東三: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簽 章:

      (依據實際情況按情況添加股東信息)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提案權;

      (九)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作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 (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若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事會,成員3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2:1。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 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 滿 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工會

      第三十條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并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 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以下無正文)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8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八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章 公司和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國家、省、市關于工程監理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堅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則,為水利工程投資者、建設者提供科學嚴謹的監理、優質的服務,確保投資者的建設項目投資省、進度快、質量好。同時,通過科學的、先進的管理方式,合理有效地利用多方資源,使其為股東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為國家提供稅收。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省※※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省※※市※大道1號;

      通訊地址 ※※省※※市※大道1號;

      郵政編碼 537100。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省※※院內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以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為主業。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和要領取許可證的,已經 批準,并領取了 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 5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50 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在注冊資本總額中:

      貨幣 4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 80 %;

      實物折價1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20 %;

      土地使用權折舊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0 %。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中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已由具有無形資產評估資格的 會計審計事務所 評估驗證。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省※※局;

      ※※省※※局。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分配紅利;

      (2)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3)股東會上的表決;

      (4)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5)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帳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6)被推選擔任董事長、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8)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依其所認購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3)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

      (2)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3)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如下:

      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

      方式 出資額 股東簽名

      1 ※※省※※局 實物折價 10萬元

      2 ※※省※※局 貨幣 4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冊資本;

      (1)股東增加投資;

      (2)公司盈利;

      (3)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簽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末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股東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定期會每年召開一次,于年初舉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時;

      (2)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議,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長,決定有關董事長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或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一名董事長,兩名付董事長、四名董事組成。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2)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

      (3)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公司借款的方案;

      (6)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提出的副總經理和三總師;

      (9)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決定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委派會計的報酬和支付方式;

      (12)擬訂公司兼職董事津貼的標準。

      第三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由董事長指派一名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對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

      (2)檢查公司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維護股東權益。

      (3)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責成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并行使下列職權:

      (1)在董事會的領導下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或超越授權范圍。

      第三十七條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在時,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公司總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也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 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帳冊、制度。按月向董事會提交財務報表。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四十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議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年會二十日以前備置于公司并送交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5%~10%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在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員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五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4)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第四十六條 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

      被依法責令關閉的,由有關機關組織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織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宜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清算組織負責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織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成員、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總經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公司資金和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五十四條 公司領導在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領導在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者建議。

      第五十五條 公司職工依據《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六條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規定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加以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有限公司章程9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是什么呢?大家知道要如何寫呢?下面來看看!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公司為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股東保證在中國境內只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再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焦作市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焦作市 。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范圍內,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應經審批的,未獲得批準前不得經營。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認繳出資期限

      第五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期限如下: 股東姓名 認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繳付期限 萬元 人民幣 % 年 月 日

      第六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監事的報告;

      (4)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5)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6)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7)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的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股東簽字并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10

      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如有審批事項此處請按許可證核定范圍填寫);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1-2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二)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自然人股東親筆簽字:

      或法人單位股東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呼圖壁縣路號。(注:請按照住所證明填寫詳細地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注:也可由股東約定具體的經營年限),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公司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或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八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公司的股東

      第十條股東的姓名及住所:

      1、姓名:________;住所:________(注: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住所進行填寫);身份證號:________

      2、姓名:________;住所:________(注: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住所進行填寫);身份證號:________

      第十一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作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三)依據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執行董事決定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五)在公司清算完畢并清償公司債務后,享有剩余財產。

      (六)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應當使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得抽逃出資;

      (七)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

      第十三條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如下:

      1、股東,認繳出資人民幣_____萬元,出資方式(注:出資方式包括貨幣或者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除貨幣出資外,其他出資方式請注明是作價出資),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出資時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繳足。

      2、股東,認繳出資人民幣_____萬元,出資方式________,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出資時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繳足。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信息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及時更新。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成立后,股東繳納出資的,公司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的記載事項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六條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股東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八條股東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的公司營業期限。

      第十九條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有其他股東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股東未繳足出資的,應先繳足出資。

      第二十一條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

      第二十二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二十三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繼股東的出資義務。

      第六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定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定監事的報告;

      (六)審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五條首次股東會的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定期會議每年召開__________次,于每年、召開。臨時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時,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每屆任期_____年(注: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會選舉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并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_____年(注: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履行監事的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三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五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六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要求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章程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章程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或者執行董事收到公司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公司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三十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視為同意轉讓”,可由公司出具書面證明。

      第四十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經理擔任,由經理擔任的,應當修改本條。)

      第四十二條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權,委托他人代行職權時,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三條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不得濫用職權,不得作出違背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決定的行為,不得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法定代表人違反上述規定,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或經理資格的除外;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四)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九章公司的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四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于第二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2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九條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分配。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清算期間,仍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十一章公司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三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本章程未盡事宜,《公司法》有規定的,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股東、執行董事、監事、企業聯絡員應當把聯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報公司置備,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報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涉及的股東會會議,可以采取口頭、電子郵件、書面等方式通知。

      第五十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并由股東會決議。

      (注:1、可以約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并修改本款內容。

      2、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規定,并記載于本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七條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章程、年度報告、股東繳納出資情況等信息,具體公示內容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訂立。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份,各股東人手一份,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日期:

    有限公司章程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明確公司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法定名稱為____________公司。

      本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中國___省___市___地。

      第三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8000萬元。

      第四條 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本公司宗旨是:_______________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使公司不斷發展,使全體股東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繁榮社會經濟。

      第六條 本公司為____________公司。

      第七條 本公司發起人分別為: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經營方針

      第八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生產銷售建筑材料、從事房地產開發、承攬建筑裝飾工程。

      第九條 本公司的方針為立足本地,逐漸向省內外延伸,不斷提高企業信譽,樹立企業形象。

      第三章 公司股份

      第十條 本公司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除由發起人認購外,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第十一條 本公司全部注冊資本分成等額股份,并以股票形式表示。股票由公司蓋章后生效。

      第十二條 本公司實收股本為公司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8000萬元。

      第十三條 本公司發行股份為記名式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張股票為100股。

      第十四條 本公司股份可用人民幣或外幣認購,用外幣認購時,按收款當日中國____________公布的外匯買入價折合人民幣計算。

      第十五條 本公司紅利分配均以人民幣支付。

      第十六條 發起人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應進行資產評估。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注冊資本的20%。

      本公司發起人認購股份情況如下: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發起人以外的認股人必須以貨幣作出資。

      第十八條 本公司所發行的股份,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各股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十九條 本公司在增資擴股時,須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條 本公司發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內不得轉讓,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四章 公司債券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可以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情況下,根據經營需要籌措貸款和發行債券。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發行債券應由董事會提議并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方為有效。本決議為普通決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發行債券和債券轉讓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

      第五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按其所享有的股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的股東,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額享有如下權利:_______________

      1、出席或委托代理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選舉權,享有被選舉權。

      2、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

      3、查閱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按其股份取得紅利。

      5、本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財產。

      6、按其股份比例優先購買新股,其優先購買權可以轉讓或放棄。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承擔義務:_______________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

      4、股東不得退股;

      5、服從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6、積極支持公司改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維護本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本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行使職權:_______________

      1、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監事會的報告;

      2、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

      3、批準公司的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公司增減股本;

      5、決定公司發行債券;

      6、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決定其報酬和支付辦法;

      7、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

      8、修改公司章程;

      9、審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的提案;

      10、需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

      (一)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終結后3個月內召開;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董事會應在2個月內召集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_______________

      1、董事缺額近1/3時;

      2、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代表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應由董事會召集,并于開會的30日以前但不超過60日通告股東,通告應載明召集事由,股東會臨時會議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事項。

      第三十條 股東會作出的普通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有效。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作出的特別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數2/3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過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有效。

      股東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為特別決議。

      第三十二條 出席股東會所代表的股份達不到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數額時,會議應延期20日舉行,并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

      延期后召開的股東會所代表的股份達不到本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定的數額時,應視為已達法定數額,按實際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額計算表決權的比例達到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定的比例時,大會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每一股有一票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會議的決議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及紀要應與出席股東會的股東的簽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和經理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權力機構,在股東會閉會期間,負責本公司的重大決策,并向股東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采用單數制,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共7人。

      第三十七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可以由股東擔任,每屆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位期間經股東會決議可以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該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

      第三十八條 第一屆董事候選人,由發起人提名,第二屆以后的董事候選人由原董事會提名,達到本公司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也可以作為候選人。

      第三十九條 選舉董事采取累積投票制,所得選票較多者當選為董事,董事可以兼任本公司高級職員。

      第四十條 本公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通知各董事時應書面載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作出記錄,并由出席董事和委托代表以及記錄員簽字。

      董事有要求在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利,董事應依照董事會議記錄承擔決策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致使公司受到嚴重損失時,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曾表示反對的董事,可免除賠償責任,但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表示反對,不免除責任。

      第四十四條 董事長由董事擔任,由全部董事的2/3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四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簽署公司股票、債券;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作出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七條 董事和總經理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董事、總經理以及本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違章、徇私舞弊或失職造成本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時,根據不同情況,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可以給予下列處罰:_______________

      (一)限制權力;

      (二)免除現任職務;

      (三)負責經濟賠償。

      第七章 監事會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董事會成員、經理管理行為行使監督職能。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為3人,其中1/3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職工代表出任,2/3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監事。

      第五十條 監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商討的有關問題和決定可提出質疑并要求答復。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表決時應以書面形式,監事會作出決議時應由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通過。

      第八章 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五十三條 公司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制訂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公司將歷年財務會計報表置備于公司辦公場所,供股東查閱。

      第五十四條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_______________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狀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五十五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理納稅登記,繳納稅款。

      第五十六條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依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七條 公司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_______________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3、提取公益金;

      4、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5、支付股利。

      第五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按稅后利潤的10%提取,當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任意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比例由董事會根據每年的盈利狀況確定,按照股東會決議使用。

      下列款項應列入資本公積金:_______________

      1、超過股票面額發行所得的溢價額;

      2、接受贈與;

      3、按國家有關規定應列入的其他款項。

      第五十九條 法定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應用于下列各項:_______________

      1、彌補虧損;

      2、轉增股本;

      3、國家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條 公益金按照稅后利潤的20%提取,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六十一條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公司分配股利采取現金股利的形式。

      第六十二條 公司按稅務機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股東股利收入的應納稅金。

      第六十三條 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股份制企業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各項制度。

      第十章 合并與分立

      第六十四條 公司的合并、分立由董事長提出方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第六十五條 公司合并可采取吸收合并或創立合并的方式。公司合并時由合并各方簽訂協議,合并各方未清償的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

      第六十六條 公司分立時應先對公司債務的承擔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簽訂清償債務協議。

      第六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按國家規定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一章 終止與清算

      第六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_______________

      (一)股東會議決議解散;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三)公司宣告破產;

      (四)《公司法》規定的其他解散事項。

      依本條第一款終止的,董事會應將公司終止事宜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人選,發布公司。依第三款終止的,依照《破產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公司清算組織成立后,應在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兩個月內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第七十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制訂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理債權債務;

      5、清繳所欠稅款;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活動。

      第七十一條 公司決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經清算組織批準,不得處分公司財產。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清算組織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___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銀行貸款、公司債券和其他債務。

      第七十二條 公司清償后,清算組織應將剩余財產按股東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必須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審批機關批準后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按下列程序進行:_______________

      1、由董事會會議提出修改章程提議;

      2、把上述內容通知股東,并召開股東會,由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3、依照股東會通過的修改章程決議,擬定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第七十五條 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應報審批機關批準,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更改公司名稱;

      2、更改、擴大或縮小公司的經營范圍;

      3、增加或減少公司發行股份的總數;

      4、增設新的股份類別;

      5、改變每股股票面額;

      6、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的條款的變更。

      第七十六條 公司應將變更后的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通知辦法

      第七十七條 公司應將變更后的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創立大會通過后對內產生效力,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正式產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訂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股東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鑒)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章程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一人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號碼

      第十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為萬元人民幣,占注冊

      資本的100%,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為,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七條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十九條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決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14

      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的特點,因此它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內容起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議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和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八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者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或擔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或:兩名)。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的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XX市XX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15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參加股東會并依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議報告;

      (九)其他義務。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其他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注: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只能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擇和更換由股東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公司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 (年或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 分 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 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的決議,應由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 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董事會中的職工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制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置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無董事會的,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監事與職工監事的比例為 :監事會中股東監事由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監事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可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人,任期為 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 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 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 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

      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于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的;

      (六) 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 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注:無董事會的,解釋權屬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20xx年 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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