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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限公司章程

    時間:2025-09-13 10:45:47 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15篇【優選】

      現如今,我們都跟章程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章程是書面寫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范性文書。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寫好章程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限公司章程15篇【優選】

    有限公司章程1

      (_____年___月___日股東大會通過)

      (_____年___月___日股東大會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注冊登記名稱

      中文:_______________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____________(略)

      第三條法定住所:____________(略)

      第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局主席。

      第五條公司經____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批準,由原___市單位改組后,采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在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股本總額為________萬股,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七條公司發起人___市________局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萬股;北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萬股。

      第八條公司是依據中國法律設立的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公司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十條公司遵循人股自愿、股權平等、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第十一條公司公告刊載于至少一種國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全國性中文日報上。

      第二章經營范圍和方式

      第十二條公司經營范圍

      主營:____________(略)

      第十三條公司經營方式:____________零售、批發、代銷。

      第三章股東、股份和股票

      第十四條依法有效持有公司股票者為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數額享有本章程載明的各項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折價人股。

      對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成股份。

      第十六條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持有股份的憑證。

      第十七條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記名式普通股票。以人民幣計值,以人民幣購買。

      第十八條公司股票可以依法轉讓、繼承、贈與、抵押。

      第十九條任何自然人或社會法人持有公司股票,超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額時,公司有權依照法定程序收購或提起仲裁、訴訟。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監事、總裁應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經董事局提議,股東大會通過并報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增減注冊資本。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____________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二)依照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股份;

      (三)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下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大會或者I事局的決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五)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的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退股;

      (五)服從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六)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權利機構。

      第二十五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局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決定擴大或改變股份認購范圍及交易方式;

      (十)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東大會決定需要由其做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股東大會年會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六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董事局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局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局召集。公司在召開會議的三十日之前、六十日之內,將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采取公告的方式,至少刊登兩次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局主席書面委托的執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條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一條股東大會對審議事項進行表決,可以舉手表決,也可以投票表決,具體采用方式由董事局決定。

      第三十二條股東參加股東大會享有發言權。股東發言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股東發言應提前登記。

      股東口頭發言,每次大會期間以不超過十人為限,發言時間應有限制。要求發言者超過十人時,以持有股份較多者為先。

      股東書面發言,由董事局印發全體到會股東。

      董事局應對股東發言中提出的質詢、批評或者建議,作出明確答復。

      第三十三條股東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明,所持股份有效證明,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董事局、總裁

      第三十五條公司董事局是股東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公司董事局由十三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七條董事局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向;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重要資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八)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二)批準并授予名譽董事、名譽監事、名譽員工等榮譽稱號,以表彰對公司發展做出突出貢獻者;

      (十三)擬訂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十四)股東大會授權董事局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級管理職務。

      第三十九條換屆董事候選人,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一條董事局設董事局主席一人,執行董事五人。

      董事局主席、執行董事由董事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產生。

      第四十二條董事局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應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局主席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要求或公司總裁提議時可以召開董事局臨時會議。會議提前通知應不少于三天。

      第四十三條董事局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四十四條董事局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局在表決時,每個董事有一票表決權。在爭議雙方表決相持不下時,董事局主席有兩票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董事局在對第三十條所列第(六)、(七)、(八)、(十三)項內容做出決議時,須由全體董事超過三分之二的表決權通過;其他決議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董事局會議在討論、表決與某董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議案時,該董事應主動回避。但在計算出席董事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人。

      應當回避的董事未主動回避時,由董事局主席提出回避建議。該董事對董事局主席的回避建議持有異議時,由董事局表決決定。

      第四十七條董事局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局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力。董事局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未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應視作未表示異議,不免除責任。

      第四十八條董事局主席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局會議;

      (二)檢查董事局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局匯報;

      (三)簽署公司的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董事局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五)在特別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立即向董事局或股東大會報告;

      (六)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總裁,其中總裁一名,副總裁若干名。總裁對董事局負責,副總裁對總裁負責。

      總裁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局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除應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

      (八)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裁列席董事局會議。

      第五十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五十一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董事、總裁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五十三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擔任公司管理職務者,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總裁。

      第五十四條董事、總裁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五十五條董事、總裁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總裁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五十六條董事、總裁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監事會(略)

      第八章勞動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實行全員合同制。

      第六十四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據此制定《公司勞動管理細則》。

      第六十五條公司保證安全、文明生產,遵守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執行國家勞動保險制度。

      第六十六條公司有義務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九章稅收和分配

      第六十七條公司依法向國家納稅,執行國家稅收法規。

      第六十八條公司的盈余,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____________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支付股利。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前,不分配股利。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積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九條公司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后,按下列比例分配:____________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____________1%;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________5%一1%;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據公司經營和發展需要擬訂,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第七十條公司支付股利采用下列形式:____________

      (一)現金:____________

      (二)股票。

      第七十一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第七十二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章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七十三條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四條公司會計年度采取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會計年度的分月、分季與公歷相同。

      第七十五條公司一切憑證、報表、賬簿均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六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七十七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四個月內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查驗證后予以公告。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在召開股東大會的二十日以前置備于公司本部,供股東查閱。

      第七十八條公司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按審計法規實行審計。

      第十一章終止和清算

      第七十九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終止并實施清算:____________

      (一)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二)被依法撤消;

      (三)破產。

      第八十條出現上述情況終止經營時,依法律規定組成清算小組,按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在結清公司全部債權、債務后,若有剩余資產則按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

      第八十一條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八十二條修改公司章程,應按下列程序:____________

      (一)由董事局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二)由股東大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三)依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并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八十三條公司修改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事項,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涉及要求公告的事項時,應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各條款中所謂某數額"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本公司股東大會。

      第八十六條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的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八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局。

      第八十八條本章程自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之日起生效。

      附: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關于該公司性質、宗旨、任務、成員、機構、活動規則等的基本規定,用以規范公司對內、對外的全部計劃及進行程序的文件。它既是公司的組織大綱和行為準則,又是公司以外的投資者、債權人等了解有關情況的依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標題和通過時間兩項。

      ①標題。居第一行正中位置,由公司名稱+文種組成。如《___ ___永生制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②通過時間。位于標題之下,需寫明年、月、日,并用小括號括起來。

      第二部分,正文。是公司章程的核心,由于其內容較多,通常采用章、條、款的形式來表述。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范意見》中,要求公司章程應載明如下內容:____________

      公司的名稱、住所;

      公司的宗旨、經營范圍;

      公司設立的方式及其股份發行范圍;

      公司的注冊資本、股份總數、各類別股份總數及其權益、每股金額;

      股份轉讓辦法;

      股東的權利、義務;

      (7)股東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8)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及其職權;

      (9)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1)經營管理機構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2)公司利潤的分配辦法;

      (13)公司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14)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規定;

      (15)章程修改的程序;

      (16)公司終止與清算辦法及程序;

      (17)通知和公告辦法;

      (18)其他需要作出規定的事項。

    有限公司章程2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股東各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以工商營業執照審批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xxxx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出資額

      1、xxx

      2、xxx

      3、xxx

      4、xxx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2)股東的出資額;(3)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股東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三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十四條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有限公司章程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深圳經濟特區的法律法規,并受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

      住所: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一般經營項目可以自主經營,許可經營項目憑批準文件、證件經營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

      公司應當在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 。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壹個,名稱與住所如下:

      名稱或姓名:

      住 所:

      主體資格證明: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三)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四)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應當向已繳納出資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企業培訓師。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股東簽名,并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 萬元,股東認繳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出資比例:100 %

      出資方式:

      第十三條 經全體股東一致約定,股東認繳出資額

      第十四條 股東應當按章程的規定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由專業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或由全體股東協商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公司 (可/應當)將注冊資本實收情況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備案。

      第四章 股東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為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立股東會。

      第十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 (董事會/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 (監事會/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認繳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組織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十九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設董事會的: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 名,其中董事長一人。

      第二十一條 董事由股東任命產生,董事任期3年。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或股東委任產生。

      第二十二條 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企業培訓師。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會議通知情況、出席情況、表決情況及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公司應當根據董事會議定的事項形成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項的變更或備案登記。

      不設董事會的: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任命產生,任期3年。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設監事會的: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 名。監事會包括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注: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監事。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不設監事會的: 第六章 監事

      第二十五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名。監事由股東委任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企業培訓師。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 聘任或者解聘,任期3年。經理對 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按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年度報告;

      (九) (公司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第三十三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或者 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六)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七)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四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三十五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 ,可以隨時解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擔任,任期 3 年。由股東委派產生。

      第三十七條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書。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并接受公司全體股東及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責,委托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企業培訓師。

      (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

      第三十九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喪失執行董事資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喪失經理資格的;

      (四)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九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四十一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四十二條 公司應當于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 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五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四十六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十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當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九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由股東組成。

      第五十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處理對外投資及辦理分支機構的注銷;

      (五)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六)清理債權、債務;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八)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確認。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分配給股東。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公司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公司應當指定聯系人,負責辦理公司登記、年報及其它事務,并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聯系人變動的,應向登記機關重新備案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企業培訓師。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他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股東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當將依據章程形成的會議記錄等相關法律文書存檔備查。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

      股東簽章:

      (自然人簽字/單位蓋章)

    有限公司章程4

      第一章總則

      第1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自然人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人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2條公司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3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4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6條公司經營范圍:

      (1)以計算機、電子專業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計算機信息工程、計算機軟硬件的開發、信息科技專業領域的技術開發

      (2)通信信息工程、通信系統設備的銷售、安裝、調試、維護等為主要經營范圍

      (3)同時還可以經營一些產品的銷售與維護;

      (4)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5)從事信息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

      (6)計算機軟硬件開發與銷售、電腦及配件、電子產品、電子節能產品7電子數碼產品、電子系統設備、電子原器件、通訊設備及相關產品。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和方式

      第7條公司注冊資本:叁萬元人民幣。

      第8條注冊資本在驗資時,由股東一次性繳納認繳的出資。股東的姓名(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XXXXXXXXXXX

      股東身份證號碼或執照號碼:XXXXXXXXXXX

      (2)股東繳納的出資額:

      (3)股東出資時間:

      (4)股東出資方式:

      第9條公司登記注冊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為股東繳納出資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書面證明。出資證明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股東會審核同意后予以補發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10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11條股東的權利:

      (1)股東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2)股東有權查閱公司議事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4)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5)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認購權;

      (6)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12條股東的義務:

      (1)繳足所認繳的出資額;

      (2)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3)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第13條出資的轉讓: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但必須保持股東在兩人以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14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投資或其他)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15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16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投資人同意,禁止任何投資人私自以公司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公司,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投資經營與公司競爭的業務。

      (3)禁止投資人再加入其它公司。

      (4)禁止投資人與本公司簽訂合同。

      (5)如投資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公司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投資人決定除名。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17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公司管理職權。

      第18條____為公司負責人,是公司的執行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其權限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3)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5)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6)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7)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8)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9)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10)支付合伙債務;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19條其它投資人的權利:

      (1)參予公司事業的管理;

      (2)聽取公司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公司帳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公司重大事項。

      第20條公司設經理,由在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第21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出具報告。

      第22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23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建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公司工會應認真履行工會職責,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第24條公司必須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應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

      第25條公司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合伙期屆滿;

      (3)股東決定解散,全體投資人同意終止公司關系;

      (4)公司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5)公司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6)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26條公司終止后的清算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投資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投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27條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制作清算報告,清算結束后,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其他事項

      第28條糾紛的解決

      投資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公司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29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一章附則

      第30條本章程一式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31條本章程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并開始執行。

      第32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由投資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取得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四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住所和類型

      第六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公司類型:有限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如有審批事項請按許可證核定范圍填寫;以上經營范圍以工商登記機關核準為主)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

      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認繳比例、認繳額、認繳時間及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________認繳________萬元人民幣,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出資期限為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到位。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新設立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對繳納出資情況相互監督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本公司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公司的投資人是公司股東,股東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股東做出本章程第十六條所列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辦理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維護公司利益;

      五、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聘)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及分公司負責人;

      (八)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二)代表公司簽訂合同;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六條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制定和實施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會計核算采用公歷紀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于15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作出決定。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不設營業期限(公司營業期限長期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為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基本準則,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及其他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公司股東,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原則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字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四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有限公司章程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資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公司名稱: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六條、公司住所: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七條、公司經營場所: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號。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核準為準。

      第十條、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需報經審批和須領取經營許可證的,已經批準,并領取了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

      第十二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中:貨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______%。

      第五章、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十四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股東名稱

      住所

      證件號碼

      第十五條、公司的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股東大會的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實股東轉讓的出資。

      (四)依法及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額。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它權利。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名稱(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章、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二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投資

      第二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二條、公司減少注冊資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三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之日起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_____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_____日內或自第一次公告之日_____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法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額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

      第三十條、股東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時。

      (二)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

      (三)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時。

      第三十二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于會議召開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三條、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其成員三人。董事每屆_____三年,董事_____屆滿后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用或解聘公司高級職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三十九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

      第四十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于會議召開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四十一條、董事會議所議事項須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做出最后決定。

      第四十三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方才有效。董事會議表決的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四十四條、召開董事會,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參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的范圍。

      第四十五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并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四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以予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六)監事列席董事會議。

      第四十七條、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議做出的決議需經過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方才有效。

      第四十八條、監事的_____每屆______年,_____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用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負責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一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大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五十二條、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副經理指定副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三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四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過半人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五十五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五十六條、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法定公積金按利潤的_____%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利潤的_____%-_____%提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依法建立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十八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五十九條、公司年會計報告在股東年會召開_____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六十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即公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月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幣。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六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二)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公司被宣告破產。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六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第(二)項規定解散的,在_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公司依照前條第(三)、第(四)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權組織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_____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_____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六十四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一)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_____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二)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歷比例分配。

      (三)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六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八條、清算組織成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九條、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地位和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財產。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予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七十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_____以及勞動_____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公司研究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一條、公司職工依據《公司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七十二條、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十四條、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_____分之_____以上通過。

      修改本章程,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織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股東簽名:_________

      廣州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xxx xxx經協商一致,決定共同投資創辦:xx有限公司,現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股東各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三條 公司名稱及住所

      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住址:上海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的,其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資額不包括在內。

      第七條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宗旨:積極投資,合法經營

      第九條 公司經營范圍:建筑施工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及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百萬元,其中:

      甲方出資人民幣 4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45 ;

      乙方出資人民幣 35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35 ;

      丙方出資人民幣 1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10 ;

      丁方出資人民幣 1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百分之10 ;

      第十一條 股東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資:

      甲方:貨幣

      乙方:貨幣

      丙方:貨幣

      丁方:貨幣

      第十二條 股東各方應在20xx年 月 日星期 前足額交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各股東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在銀行開設的臨時銀行帳戶。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 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將自己 的名稱、住所、出資 額 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名冊內;

      (二)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并享有表決權。

      (三)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五)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出資額 記載于股東名冊;

      (六)公司終止后,按照出資比例分得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第十六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五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執行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等;

      (四)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執行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 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審議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過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 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2月和8月召開。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 所議事項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再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委派產生。執行懂事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施;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提請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執行監事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執行監事,由股東會委派產生。執行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執行監事。

      第二十七條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行為進 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經理、副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命,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九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本章程和執行懂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經理協助經理行使上述職權,經理因故不能行事職權時,可委托一名副經理行使其職權,但如果代理期限在兩個月以上,經理應事先通報股東會。

      第三十條 公司可設若干部門,部門經理分別負責公司各部門的工作,部門經理對經理負責。

      第九章 忠誠條款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在本章中均包括副經理)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存儲貨幣。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三條 執行董事、經理除本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

      第三十四條 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五條 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二個月向執行董事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六條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款行為的,除承擔賠償責任外,執行董事可隨時將其解聘。

      第十章 公司財務、會計及利潤分配制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查驗證后,十天內送交各股東及各政府有關部門,并接受其監督。

      公司會計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五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簿外,不得另立會計帳目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銀行帳戶存儲貨幣。

      第十一章 公司的合并與分立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東會議做出決議。

      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第四十九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五十條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認繳新增資本或者協商決定新增資本的認繳比例。

      第五十一條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 公司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二十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五十三條股東各方均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的,應由股東會做出決議,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然后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及其他注冊手續。

      第五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本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終止事由出現;

      (二) 股東會決議終止;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 破產;

      第五十五條 公司依前條第一款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以前條第二款規定解散的,分別由有關主管機關和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公司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五十八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九條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算債務的,應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破產后,清算組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承 諾

      第六十二條 本公司鄭重承諾:

      1.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及法規禁止的不經營。

      2.需要前置審批的項目,本企業在取得許可證和正式批準文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核發營業執照后,才能開展相應的經營活動。

      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因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4.本企業章程內容中如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處,全體股東(投資人)承擔因執行該處內容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執行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六十四條 股東各方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在本章程上簽名并加蓋印章,以示完全接受本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并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八份,股東各方各執一份,另四份分別報送各有關部門、機關。各份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丁方:

      年 月 日

      年 月日

    有限公司章程8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 營業執照(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 實繳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余額及繳付時限 Xxx xxxxxxxxxxxxx 貨幣/非貨幣 X萬元 X萬元/X年X月X日 X萬元/X年X月X日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八條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非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及行使規定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公司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公司執事 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卷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終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十三)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 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五)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六) 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1)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2)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注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于公司。

      第五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指定(或:委派)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董事會成員為 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或:股東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產生。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股東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當贊成票和反對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的決定。

      第十五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或:半數)以上,不夠三分之二(或:半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資創業

      如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三分之二(或:半數)時,決議有效。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開,召開董事會,董事長或指定的董事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通知董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在股東、董事長認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由董事長決定時間、地點。

      第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或者會議紀要時,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和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董事會決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必須由董事長簽署的文件;

      4、處理公司其他應由董事長處理的事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的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董事長(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 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并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 人,其中監事會主席一人。監事會可以包括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二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財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二十五條 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取10%的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五)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東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責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久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職工工資;

      (三)支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補償會;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一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簽字確認后,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或:公司永久存續)。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投資創業。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執行。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薯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9

      《公司法》的修改大大拓寬了公司自治的范圍,另一方面也為以“自治”為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埋下隱患。根據《公司法》第72條第4款的規定,有關通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是否有效的爭議已經基本平息。但如果除被限制權利的少數股東以外的其他多數股東合意通過或者修改章程,對這少數股東的股權進行限制,是否有效?如果章程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方面之外,對股東權利進行其他實體性限制,其效力又如何?

      一、學理分析

      研究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問題,必須從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質入手,學界主要有契約說和自治規則說。契約說認為章程是股東依各自意志和利益需求,在平等協商基礎上就有關權利義務達成的協議,因此,公司章程生效后不僅對發起人有約束力,對其他相關股東也同樣有效,其效力來自同意章程發起人的自由意志。由此公司本質上是契約性的。自治規則說主張公司章程是以資本多數決為基礎,根據國家賦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權而制定的規范公司組織和活動的自治規則 。筆者認為兩種學說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限制性,在公司成立之前,通常表現為發起人契約,而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就更接近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自治規則。從司法實踐看,法院也主要解決公司設立過程中的糾紛主要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而在公司存續期間主要依據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關規定。

      二、實證分析

      各地法院在司法過程中對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效力的觀點大致可分為三類:(1)根據原公司法第38條第10項、第44條的規定,股東會有權修改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一旦形成,不論贊成還是反對的股東,均應受此約束。(2)股權的處分權是股東固有的財產權,他人不能以資本多數決的方式處分該權利,除公司已與股東達成合意外,應當確認章程相關條款對于異議股東沒有約束力。(3)股東會決議不能處分股東的股權,但應確認股東會決議整體無效。其理論關鍵點都在于是否應承認資本多數決原則。

      自1843年英國“福特訴哈伯特”案以來,法學界逐步形成公司事務資本多數決的核心理念。 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常認為股東的章程行為具有兩面性,典型的如江蘇省高院民二庭的《審理有限責任公司治理結構案件中的三個基庫問題》一文:“股東權的整體處分非股東同意不得以資本多數決予以強制處分,則是民事權利保護的應有之義。”“在公司與修改章程時投反對票的股東之間,并未建立任何合同關系,以資本多數決原則通過的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不能約束反對股東。” 上述意見實質與最高院的官方意見一致:“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契約,是當事人就公司重大事項的預想,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多輪反復協商達成的實現其利益最大化的妥協,包含著決定公司今后發展方向和權利分配等重大事項,有理由得到尊重。” 如此勢必使《公司法》實踐陷入困境,因為不應當出現公司的章程對投贊成票的股東有效而對投反對票的股東無效的荒謬局面,資本多數決的章程行為的結果一經形成,其效力即已確定,參與表決人事后態度豈能改變?

      三、結論

      首先,有限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應對所有股東有效。如果股東是公司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 表示該股東在明知該限制條款的情況下仍選擇加入公司,則表明股東承認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 并愿意接受這一限制,自然受章程規定的限制。如果股東加入公司之后,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做出股權轉讓限制,并且股東在修改公司章程時對此表示反對,但如第二部分所述,資本多數決原則認為公司章程對公司全體股東均發生效力。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通過退出公司來救濟自己的權利。這就引出了第二個結論,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條款還應該存在限制,也就是“限制的限制”。這點上,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大陸法系大部分國家的做法:如果章程對股權內部轉讓的限制, 只能做出低于法定限制條件的限制,不應當高過法定標準;對于股權的對外轉讓的限制,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不得低于法律的規定。最后,對存在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的可能性,還應該存在一個法律上的限制規定,即只有在有限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規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以及公司治理的本質的情況下, 才能認定該限制條款有效。

    有限公司章程10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_______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人共同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_設立醫藥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西藥、中成藥、中藥材、化學藥制劑、抗生素制劑、生化藥品、生物制品、疫苗、醫療器械、計生用品、保健品等.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___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_出資比例: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_出資比例: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_出資比例: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_出資比例: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_出資比例: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_出資比例: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_出資比例: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_出資比例: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_出資比例: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_出資比例:____________

      資金分兩階段匯入指定帳號.第一階段,股東按出資額的60%于20xx年9月1日前將股份資金匯入指定帳號;第二階段,另40%根據股東會議結果確定.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3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個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設執行董事1人.執行董事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員主持。

      執行董事(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你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員工、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十二)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第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總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木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員工,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總經理可以由股東會成員兼任,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一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由執行董事(總經理)指定一股東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1月30日前送交各股東,每個月必須有銷售報表。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當年稅后利潤分配時,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當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應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第二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本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試工期一個月。期滿經考核合格后轉為正式合同制職工。工資制度采取工資加提成,風險利益共同承擔。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5年,從第一批資金到位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一式十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本公司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深圳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住所:XXXXXXX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XXXXXXXXXX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永續經營,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一個:

      股東姓名或名稱:XXX

      住所:XXXXX(身份證上的住址)

      身份證號碼:XXXXX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委派和被委派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股東 出資額 出資比例

      XXX XX XX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定;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決定,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有限公司章程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林懷中、曾長森共同出資,設立臺州安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臺州安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景園花園8號樓3單元505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汽車用品、代辦汽車上牌、年審、駕駛證年檢手續、代駕服務。對不符合《公司經營范圍用語規范》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姓名、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其他職權:無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一般在每年12月份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

      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成員為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如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六條 公司設立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前聘請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保護公司股東權益,保護公司職工利益。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支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每屆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夠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至20xx年5月1日,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等級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條 股東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無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并報公司等級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

      1、自然人:林懷中簽字 2、自然人:曾長森簽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1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資設立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市_____路_____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物業管理;房地產經紀與代理。

      第四條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全部到資。

      第七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____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____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住所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住所如下:

      股東: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號。

      營業執照注冊號或事業法人證號: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公司類型

      第九條公司類型:有限公司(法人獨資)。

      第十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貨幣出資____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公司注冊資本全部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足。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_____人,由股東委派。

      董事任期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人,由_____產生。

      (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第十四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注: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股東自行確定。)

      風險提示:____________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可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五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_____董事召集和主持。

      風險提示:____________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

      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

      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公司設經理(注:可由董事長兼任,也可由董事會另外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九)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人,由股東委派,監事會設主席_____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注:成員_____人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_____)。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_____至_____名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風險提示:____________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

      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八)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_____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_____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_____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_____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_____年,由_____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現任法定代表人:_____。

      (注:也可以是經理,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九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_____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_____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__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八條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一章公司的經營期限

      第二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公司延長營業期限,股東必須于營業期限屆滿前作出股東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并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____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五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特別規定

      第三十六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4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北京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______室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種植、養殖;農副產品開發研究;房地產信息咨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資額

      股東-1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2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3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4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5貨幣人民幣10萬元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5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七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由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年。

      第六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公司宗旨:

      第九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以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股東乙:,以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0、%。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四: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XX企業集團是以XX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范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XX企業集團

      簡稱:XX集團

      法定地址:北京市XX工業開發區

      第三條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XX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北京市XX工業開發區內

      第四條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XX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北京XX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北京XX經貿發展有限公司、北京XX興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北京XX廣告有限公司、北京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條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是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

      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系。

      第三章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和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六條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

      第十七條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團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九條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企業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條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控股子公司無權退出集團。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二條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己出讓全部產權的:

      二、被依法撤銷;

      三、破產。

      第六章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四條集團終止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有限公司章程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等 2方共同出資,設立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事項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人民幣。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住所、證件號碼、實繳的出資額、出資 方式、參股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 1 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 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營業期限30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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