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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額貸款公司章程樣本

    時間:2025-07-14 14:41:39 小英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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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額貸款公司章程樣本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為大家分享了小額貸款公司章程的樣本,一起看看吧!

    小額貸款公司章程樣本

      小額貸款公司章程樣本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月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辦理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咨詢業務;

      (三)其他經批準的業務。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股東

      第十五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注:董事長由股東會指定的,此處應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長”)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也可由股東會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會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經營管理規定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和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其中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余額,不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0%。小額貸款公司不向內部或者外部集資、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貸款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者銀行卡等渠道結算,減少現金交易。

      第四十七條不向股東發放貸款。

      第四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超過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民間借款利率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 倍。

      第四十九條 公司建立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

      第九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五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五十三條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七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九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

      小額貸款公司章程樣本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設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金融監管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股東 1 名稱]、[股東 2 名稱]…… 共同出資,設立 [小額貸款公司具體名稱](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章程效力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或者未盡事宜,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的一切活動均應遵守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為:[小額貸款公司具體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位于:[詳細地址]。公司可根據經營需要,經合法程序變更住所,并及時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業務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包括:

      辦理各項小額貸款業務,為符合條件的個人和中小企業提供短期、中期小額貸款服務,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根據市場情況及監管要求合理確定。

      辦理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咨詢業務,利用公司專業團隊,為中小企業提供經營管理、財務規劃等方面的咨詢建議,助力企業成長。

      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在取得相應許可后,依法開展經批準的創新金融業務。

      公司應在上述經營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第六條 注冊資本

      公司注冊資本為 [X] 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股東應按照章程規定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足額繳納出資。

      第七條 股東信息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且非貨幣財產的評估作價應合理、公正,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股東會職權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據《公司法》及本章程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審議批準董事的報告。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

      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召集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 [具體定期會議召開頻率,如每季度 / 每年] 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本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二條 董事會設置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 [X] 名董事,董事任期 [X]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由代表公司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經理職責

      公司設經理 1 名,由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的決議。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四條 監事設置

      公司設 [X] 名監事,任期每屆為 [X] 年,連選可以連任。非職工監事由代表公司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職工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解任的建議。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變更辦法

      第十五條 法定代表人確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擔任,并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法定代表人應依法履行職責,代表公司簽署相關文件,參與對外活動。法定代表人變更時,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六條 財務制度遵循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相關附表等內容。

      第十七條 利潤分配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本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九章 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 風險管理制度建立

      公司應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風險管理部門或崗位,對貸款業務及其他經營活動中的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控制。風險管理部門應制定風險評估標準和流程,定期對公司資產質量、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進行評估分析,并向董事會和管理層報告。

      第十九條 貸款風險控制

      在貸款業務方面,嚴格執行貸款 “三查” 制度,即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檢查。貸前調查應對借款人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貸款用途等進行詳細調查;貸時審查應根據調查情況,對貸款的可行性、風險程度等進行審查決策;貸后檢查應定期跟蹤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和還款情況,及時發現風險隱患并采取相應措施。公司應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避免過度授信和高風險貸款業務。

      第二十條 資金來源與運用風險控制

      公司應嚴格控制資金來源和運用風險,確保資金來源合法合規。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 50%。公司應合理安排資金運用,不得從事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違規活動,確保資金安全和流動性。

      第十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營業期限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具體期限,如長期 / XX 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可決議延長營業期限或進行清算。

      第二十二條 章程修改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爭議解決

      公司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如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依據相關協議約定申請仲裁。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登記事項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應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工商登記變更、備案等手續,確保登記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五條 章程份數

      本章程一式 [X] 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每位股東各持一份。各份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章程的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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