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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取得辭退福利 ?該怎么交個稅?是如何計算的?計算方法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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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取得辭退福利 ?該怎么交個稅?是如何計算的?計算方法是哪些?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在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總額3倍以下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總額3倍的部分,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的來說,以超過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收入,除以個人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按12年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經濟補償作為一種特殊的收入,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也比較特殊。
【基本案例】
2008年6月,某單位與在其單位工作10年的李某解除了勞動關系(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給予李某一次性經濟補償80000萬元,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是15000元,則李某該項經濟補償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多少呢?
【案例解析】
李某月應納稅所得額是:
(80000-15000×3)/10-2000=1500元
80000元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是:
(1500×10%-25)×10=1250元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的實施,越來越多工作崗位發生變化的勞動者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什么情況下會得到經濟補償、能得到多少經濟補償將由《勞動合同法》來規范。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經濟補償符合納稅條
件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嗎,或者說,2001年執行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是否適用于新形勢下執行的《勞動合同法》呢?
《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規定了下列幾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給與勞動者必要:
(1)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取得經濟補償;
(2)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3)在勞動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且作了一些補救措施,但勞動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況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用人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
(4)經濟性裁員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5)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6)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7)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了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即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里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員工辭職的經濟補償金(辭退福利)如何計繳個人所得稅
問:我公司有員工辭職,因為是老員工,國營身份,公司給予一定的補償金,這筆補償金繳不繳個人所得稅?應如何繳納?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法規,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法規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第一條規定,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法規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第三條規定,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法規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由企業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按規定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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