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
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
辦理條件:
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或登記手續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如相關認定或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
按規定應當攜帶和提交的材料目錄:
1、重新填寫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一式二份);
2、變更內容說明、有關證明文件;
3、重新填寫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稅務認定聯系單》(一式三份,發生《出口貨物退(免)稅稅務認定聯系單》中信息內容變化需提交);
4、原《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或《出口企業退(免)稅登記證》;
5、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辦理時限:分局5個工作日,三分局10個工作日
辦結告知:《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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