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
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
辦理條件:
具有進出口經營權企業及需辦理特殊退稅的企業。
按規定應當攜帶和提交的材料目錄:
1、商務部及其委托機構簽發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外商投資企業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營業執照》;
3、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審批表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檢審批表(小規模納稅人不需提供);
5、主管海關核發的《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
6、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
7、銀行基本賬戶號碼;
8、委托出口協議(無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委托對外貿易經營者出口辦理認定用);
9、《出口貨物退(免)稅稅務認定聯系單》和《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各三份;
10、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辦理時限:分局5個工作日、三分局10個工作日
辦結告知:
《出口貨物退(免)稅稅務認定聯系單》、《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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